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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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是一份精心设计的文件,旨在促进智慧型汽车在上海市的示范运营和发展,推动智慧型出行在上海形成蒸蒸日上的局面。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靠近智能化,利用5G、互联网、物联网、道路信息系统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体现车辆的智能化特征,能够实现与道路交通信息相联系的智能汽车,可以做到精准导航、自觉识别标志和定位、安全驾驶、自动调度等技术功能。

上海的此类汽车实行的示范运营,旨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在上海的应用和发展。

根据《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主要是自车网络连接可行的智能网联汽车。

在上海市,截至目前,智能网联汽车可以纳入智能行驶,支持全自动、偶尔降级毛刺或半自动驾驶,并拥有正常的车辆行为,可以与正常车辆一起行驶,而不需要隔离的车道。

此外,示范运营实施细则要求汽车制造企业在上海市安装了智能网联汽车车辆检测设施,为车辆进行检测。

汽车车辆检测设施实行以车辆检测和车辆信息采集功能为主,可以保证智能网联汽车在上海市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兼容性。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还要求,运营商及其制造企业应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技术水平、可重复性、完善性、可变性及兼容性等提出严格的要求,并制定明确的责任义务到位和有效的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尽量保证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性能。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几经完善,发展前景看好,实践中要保持技术领先,不断完善安全措施,以确保汽车安全性、可靠性和兼容性,为上海人民创造一个智能和安全的出行环境,有利于构建智慧型出行社会,是上海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的发展目标。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的举行,有助于推进智能汽车的技术开发和应用,并在上海市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中发挥关键作用,以实现智慧型出行在上海的发展目标,为人们提供安全和便捷的出行方式。

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将在未来继续发展,为上海人们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出行体验,让更多的人拥有智能出行的乐趣。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规模化测试运行和商业化探索,指导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工作,控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水平,推动**高水准建设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3)9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等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运营,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展载人、载货或者特种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动态驾驶任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高度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完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人工操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成立**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智能网联汽车是指通过车辆之间的通信和与道路基础设施的互联,实现车辆之间、车辆与道路及交通管理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互操作,以提高道路安全性、交通效率和行驶舒适度的一种汽车技术。

而封闭道路测试是智能网联汽车研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用于评价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的各项性能和功能。

以下是关于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的一些建议。

一、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1.道路环境仿真:将封闭道路环境进行数字化建模,并在仿真环境中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的行驶模拟,以评估车辆在不同道路条件下的性能表现。

2.试验场实验:利用封闭试验场进行真实道路环境模拟,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的性能测试,并记录测试数据,进行后续分析和评估。

3.车辆追踪与通信记录:通过GPS、摄像头等技术,对车辆的行驶轨迹进行追踪和记录,同时记录车辆与其他车辆、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管理中心之间的通信情况。

4.故障模拟与处理:模拟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故障情况,测试车辆的故障处理能力和系统的容错性。

5.安全性评估:评估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的安全性能,包括制动距离、行驶稳定性、避撞能力等。

6.人机交互评价:评估车辆的人机交互界面设计是否合理,是否易于操作和理解。

二、封闭道路测试评价要求1.安全性要求: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的行驶应保证安全,能够及时发现并避免可能的事故危险。

2.故障处理能力要求:车辆在发生故障时应具有自主判断并进行相应处理的能力,提高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通信稳定性要求:车辆之间以及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管理中心之间的通信应保持稳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4.驾驶辅助功能要求:车辆应具备基本的驾驶辅助功能,包括自动巡航控制、预警系统、自动跟随等,提高驾驶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5.数据分析与改进要求:对测试数据进行详细分析,提取有效信息,并进行系统改进,不断提升车辆的性能和功能。

6.车辆自身的参数要求:车辆应满足封闭道路测试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包括车身稳定性、制动性能、车速限制等。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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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 网联汽 车道 路测试管理规范
(试行 ) 解读
文 /袁建 华 陆文杰 宋群
2018年4月3日,工 业和信息化部 会同公 安部 、交 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管理规范 (试行 )》(以下简称 《规范 》),对测试主体 、测试驾驶 人、测试 车辆 、测试 申请及审核 、测试 管理 、测试 期 间 交通违 法和事故处理等 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范 》 已于5月1日起试行。现 就 《规范 》有关条款 解读如下。
《规范 》要 求 ,各 省 、自治 区、直辖 市及计 划单列 市 、新疆 生 产建设 兵团等政 府相 关主管 部门可 以根据 当地 实际 情况制 定实施 细则 ,具体组 织开展 智能 网联 汽车道 路测试 工作 。
对测 试主 体提 出单位 性质 、业 务范 畴 、事故 赔 偿 能力、测试评价能 力、远程 监控 能力、事件记 录分析能 力及 符合 法律 法 规 等7个 条件 。要求 是国 内注册 的 独 立 法人 ,具有汽车及零部件 制造 、研发 、试验 检测等 相 关能 力和承 担交 通事故 民事赔 偿能 力 ,具备对 测试 车 辆进行 远程监 控和测试数 据记录 分析能 力。
对 测 试 车 辆 上 公共 道 路测 试 提 出 守法 遵 规 、标 识、测试驾驶 人履责 、测试总 结报告制 度、撤销 测试许 可等要求 。测试 车辆 应当遵守我 国道路 交通安 全法 律 法规 和 临时行驶车 号牌管 理相关 规定 ,未取得 临 时行 驶车号牌 ,不得上路行驶 。严格依据 规定的测试时 间、 测试 路段和 测试 项 目开展测试 工作 。测 试车 辆应 当具 有 明显 的 外观标 识 ,以醒 目的颜 色标 志 “自动 驾驶 测 试 ”字 样 ,以提 醒其 它 车辆 注 意避 让 ,加强 社 会监督 管 理 。测 试 驾驶 人 应 始 终 处 于测 试 车 辆 的驾 驶 座 位 上、始 终监 控车 辆运 行状 态及 周 围环境 ,随时 准备 接 管车 辆 。测试 主 体应 每6个月提 交一次 阶段 性 测试 报 告 ,测试 结束 后应 提 交测 试 总结 报告 ,对 测试 过程 中 发 生的交通意 外、人工 接管情况等进行记 录分析 。省、 市级 政府相 关主管 f ll ̄l']每6个月向三部 委报告 1次辖区 内开展 道 路测试 情况 。测 试活 动具 有重 大 风险 、测试 车辆发生 违反 交通信号灯 通行等严重交 通违法行 为、 测试 车 辆发 生 交 通事 故 致 人死伤 或 车 辆毁 损 并负 主 要 以上 责任 等三 种情 形 下,省 、市级 政 府相 关 主管 部 门有权撤 销测试许可并收 回临时行驶车号牌 。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基础上采用V2X通信技术和车载计算机技术,实现车辆与车辆、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车辆与互联网的无线互联和协同,提升行车安全、交通效率和驾驶便利性的汽车。

智能网联汽车的应用和推广,对缓解交通拥堵、提升交通安全、改善出行体验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车辆加入到了智能网联汽车试验中。

为了更好地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保证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安全与有效性,北京交警部门制定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这份规范具有以下特点:一、明确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范围规范明确指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以安全为前提,遵循依法行车、规范试验的原则,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并且规范也规定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时间、地点、车辆数量、试验人员的要求等,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管理要求和限制条件。

二、完善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安全保障措施规范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安全保障措施做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要求智能网联汽车路试时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和特种车辆标识,路试人员必须穿着安全防护服,并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

其次,规范还要求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应根据路面环境、天气情况等因素增加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全程安全。

三、规范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程序规范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各单位必须在课题研究、试验计划、测试组织、试验执行、数据采集、试验运行、试验评价、安全监控等方面全面落实试验标准化、规范化;通过试验过程监测与数据采集、对试验过程进行分析与总结、进行开放共享等措施,加强对试验的动态过程管理与监管。

四、强化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数据管理要求规范提出数据须保障信息安全,规定了数据审查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数据征集和利用的原则和制约条件,规范了数据共享的途径和方法,推进大数据共享应用和智能服务发展。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下称《规范》)。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力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负责人就《规范》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一、有关背景情况随着汽车与电子、通信、能源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带有鲜明跨界融合特征的智能网联汽车应运而生,成为全球产业发展方向。

欧盟、美国、日本等均在加强战略谋划、加大政策支持、加快发展进程,陆续出台多项支持企业测试示范的法规政策。

各大跨国车企及科技巨头纷纷加大创新投入和融合发展,加速高等级自动驾驶车辆的研发应用,我国汽车及相关行业企业也积极进行产品研发验证,各方面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需求十分迫切。

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全国27个省(市)出台管理细则,建设16家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区,开放3500多公里测试道路,发放700余张测试牌照,道路测试总里程超过700万公里,长沙、上海、北京等地还开展了载人载物示范应用,无人物流、配送等新模式应用也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

道路测试等系列工作开展,促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基本与全球先进水平处于“并跑”阶段,2020年L2级智能网联汽车乘用车新车市场渗透率达到15%,2021年上半年提高至20%左右,L3级自动驾驶车型在特定场景下开展测试验证;高精度摄像头、激光雷达等感知设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车规级AI芯片在多个车型上实现装车应用;多个地方加快部署5G通信、路侧联网设备等基础设施,加大交通设备数字化改造力度,开展车路协同试点。

道路测试工作开展过程中,也存在测试方案不统一、测试结果不互认、车路协同不到位等问题,行业企业提出进一步放开高速公路、无安全员测试等需求。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2018年4月3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定期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关信息。

第四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

本规范所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第五条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三)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五)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六)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测试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七)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ConnectedandAutomatedVehicle,简称CAV)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汽车厂商和研发商关注的焦点。

它是一种与路面设施以及汽车之间进行互联和自动控制的技术。

智能网联汽车有助于提高道路安全性和交通效率,但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确保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性,必须制定一套有效的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一、关于测试的基本要求1、道路测试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安全性。

该规定规定,在道路测试过程中,智能网联汽车应遵守当地的交通法规和安全规定。

司机应随时掌握所驾驶车辆的行车状况,在必要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汽车,以确保安全。

2、司机在参与道路测试时,应了解相关道路情况,合理安排任务,有效避免重大危险。

此外,司机也应了解车辆的性能和特点,以及与其他车辆、行人或行驶线路的交通安全技巧。

3、为了确保道路测试安全性,车辆必须安装摄像头、全向雷达、激光雷达和其他传感器,以便更好地观察路况。

4、经过规定,在参与道路测试时,车辆必须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以同步记录车辆在整个路程中的位置、速度和行驶状态,以便后续进行电子分析。

二、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管理机构1、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管理机构将负责规划道路测试的路线,确定参与测试的机动车辆,协调测试车辆的行驶,监督整个测试进程,以及定期指导选择司机。

2、测试机构应制定一套有效的技术测试管理规范,以确保道路测试安全性,提高车辆性能。

3、测试机构也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政策和指导,以确保司机了解车辆的性能特征,掌握行驶安全技巧,并了解当地道路情况。

4、测试机构必须定期检查参与测试的车辆,技术状态,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程序,以确保道路测试的安全性。

三、道路测试安全性1、道路测试安全性应该是参与道路测试活动的首要任务。

规定应规定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时采取安全操作措施,在必要时及时制动,以确保安全行驶。

2、司机在参与道路测试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处理干扰,例如,避开行人、障碍物和其他汽车。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智能网联车辆技术的发展和推广应用,规范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行效率,促进智能交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管理。

第三条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需要事先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应遵循安全、公平、公正、合规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应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明确测试和应用的范围、时间、区域、要求等内容,保证测试和应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道路测试管理第六条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活动需申请测试许可,提交测试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七条测试申请需包括测试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测试区域、路线和时间等要求。

第八条根据道路测试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可对测试车辆进行合理限制,包括数量、速度、行驶区域等。

第九条测试期间,测试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并严禁超速、危险驾驶等行为。

第十条道路测试过程中,需配备专门的监控人员,并保持与测试车辆的实时联系,确保测试过程的安全。

第十一条测试结束后,测试车辆需要提交测试数据和报告,并参与相关评估和研究工作。

第三章示范应用管理第十二条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活动需申请示范许可,提交示范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示范申请需包括示范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示范区域、路线和时间等要求。

第十四条根据示范应用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可对示范车辆进行合理限制,包括数量、速度、行驶区域等。

第十五条示范期间,示范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并严禁超速、危险驾驶等行为。

第十六条示范应用过程中,需配备专门的监控人员,并保持与示范车辆的实时联系,确保应用过程的安全。

第十七条示范结束后,示范车辆需要提交应用数据和报告,并参与相关评估和研究工作。

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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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马汽车市值一年蒸发近50亿4大车系销量全线下滑近期,海马汽车披露了一份令市场大跌眼镜的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17年亏损金额为9.4亿-10.4亿元,同比下降幅预计6月出台上海或调整新能源补贴政策近日,有本地某品牌插电式混动车型经销商透露,上海将在2018年6月份迎来一轮补贴政策调整,届时将有一部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在新政出台后的补贴待遇受到影响,主要变化在于新能源沪牌的准入门槛将有所调整。

2018年现有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在上海地区的扶持政策,这部分车型可享受国家补贴2.2万元+地方补贴1.1万元的七折[(2.2+1.1)×0.7],合计2.31万元现金补贴,同时还可享受免征购置税、免费获得新能源沪牌的优惠。

由于普通个人沪牌指标价格较高,且中标难度较大(2018年个人沪牌平均成交价87660元,平均中标率约为5%),免费新能源沪牌对于本地消费者的吸引力巨大,调整新能源沪牌的政策自然会对一部分车型的销售有所影响。

针对这一新情况,我们还咨询了上海地区其他品牌多家插电混动车型的经销商,他们均表示目前还未收到有关政策调整的正式通知,店内的销售照常。

但他们也得知了今年6月国家及地方政策有调整的消息,为了保证能够在6月前完成上牌工作,经销商建议购车用户尽可能在4月30日前完成个人征信调查,避免未来因新政导致无法上牌的情况发生。

丰田计划将车载电池用作储能装置据外媒报道,丰田最近宣布,公司将推出一个非常重要的新项目,旨在将丰田普锐斯的旧电池另作他用。

丰田将该计划取名为“验证项目(verification project)”,期望这类丰田普锐斯旧电池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再利用。

这类电池可用于储存电网传输的电量,也能存储风能及太阳能发电厂传输的电量,作为重要的储能及放电装置,当电网遇到用电高峰时,早前存储于电池内的电量将重新输送回电网中。

目前,丰田正与日本中部电力公司(Chubu Electric Power)开展该项目合作。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分级评价体系》发布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分级评价体系》发布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分级评价体系》发布作者:
来源:《中国计算机报》2020年第42期
本报讯為了统一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标准,推动实现测试场测试结果在长三角区域的通用互认,上海淞泓智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积极承担科研探索任务,制定《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分级评价体系》。

据悉,《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分级评价体系》以交通运输部2018年印发的《自动驾驶封闭测试场地建设技术指南(暂行)》和《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设计技术要求》(T/CSAE 125-2020)为依据,围绕“总体要求”、“测试道路一般要求”、“道路类型要求”、“测试道路特定要求”、“道路网联环境要求”、“配套服务要求”6个评价指标,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分为三个等级、六个类别。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编制说明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编制说明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编制说明智能网联汽车是指通过使用车载传感器、通信设备和计算机算法等技术,实现车辆之间、车辆与基础设施之间的实时通信和信息共享,并实现自动驾驶等智能化功能。

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和要求是指在特定的测试场景中,对智能网联汽车在封闭道路环境下的性能进行测试评估,并根据测试结果制定相关要求,以保证智能网联汽车在实际道路上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的编制说明: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详细介绍智能网联汽车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包括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现状、技术挑战和应用前景等。

二、测试场景设计根据封闭道路的特点和实际需求,设计合适的测试场景,包括道路类型、交通流量、复杂路况和环境条件等。

三、测试指标和评价方法确定测试指标和评价方法,以评估智能网联汽车在封闭道路上的性能表现。

可能的测试指标包括车辆控制精度、通信延迟、安全距离控制和交通流量调度能力等。

四、测试过程和数据采集详细描述测试过程和数据采集方法,包括车辆的测试设置、测试任务的执行和数据的采集与记录。

同时,应制定一套完整的数据分析方法,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和评估分析。

五、测试安全和环境要求制定测试安全和环境要求,包括测试车辆的安全装备、测试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措施,以及测试场景中的环境保护和数据隐私保护等。

六、测试结果和评价报告根据测试数据和评价方法,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性能进行评估,并撰写测试结果和评价报告。

报告应包括测试结果和评价方法的详细说明,以及针对测试结果的分析和改进建议。

七、测试标准和规范参考现有的国内外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标准和规范,根据实际需求,制定适合封闭道路测试的标准和规范,以便日后进行统一的测试和评价。

八、测试设备和平台介绍适用于封闭道路测试的相关设备和平台,包括车载传感器、通信设备、数据采集系统和仿真软件等。

同时,也需要介绍测试设备和平台的选择和使用原则。

九、编制要求和进度安排明确编制《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的目标和要求,以及编制的进度安排和分工。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最终可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等级。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应当遵循鼓励创新、审慎包容、安全有序、开放合作、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推进机制)市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推进机制(以下简称推进机制),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工作,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相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浦东新区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划定的路段、区域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等创新应用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是指车内不配备驾驶人和测试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

第三条浦东新区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应当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从低风险场景到高风险场景、从简单类型到复杂类型的要求,确保安全有序、风险可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 1 -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政策措施,优化创新应用环境。

市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推进机制,协调推进全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指导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相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支持措施,并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管理工作。

市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浦东新区科技经济、建设交通、公安、规划资源、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企业应当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的确认。

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经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号牌;取得车辆号牌的,可以上道路行驶;经交通部门审核同意的,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示范运营活动。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为了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在上海市的实施,制定了以下的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旨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的发展,提升上海市的交通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一、细则背景1.上海市制定本实施细则是为了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改善交通流量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上海市将建立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相关运营活动的执行和实施。

二、示范区域1.上海市将在指定区域内设立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区域,示范区域将包括市区和郊区,以全面测试和展示智能网联汽车的性能和功能。

2.示范区域将设立特殊的标识和设备,以方便监测和管理智能网联汽车的运营情况。

三、运营要求1.参与示范运营的智能网联汽车必须具备相关的安全技术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通信系统、安全驾驶辅助系统、定位导航系统等。

2.参与示范运营的车辆必须通过相关的安全认证和检测,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四、运营管理1.示范区域将建立专门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管理中心,负责监测和管理智能网联汽车的运营活动。

2.运营管理中心将建立智能网联汽车运营数据库,记录和分析车辆的运营数据,以优化运营效果和指导相关政策的制定。

3.运营管理中心将建立智能网联汽车运营监测系统,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运营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

五、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1.参与示范运营的智能网联汽车必须严格遵守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规定,保护乘客和驾驶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益。

2.运营管理中心将建立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机制和措施,确保智能网联汽车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六、政府支持1.上海市将加大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的政府支持力度,包括提供相关政策和法规的支持、强化技术研发和创新支持、提供场地和设施的支持等。

2.上海市将加强与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和示范运营的推广。

七、示范运营报告与评估1.参与示范运营的智能网联汽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运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车辆运营数据、乘客满意度调查等。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

附件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指导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工作,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相应级别的道路测试。

第三条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应当分级分类推进,遵循推动自主式智能驾驶和网联式协同驾驶融合发展的路径,实现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向示范应用和商业化推广转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共同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

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组织开展道路测试检查以及测试车辆和道路的相关评估工作,协调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推进工作小组组织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评审专家组,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六条上海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智能网联汽车)受推进工作小组委托作为第三方机构,受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提出的测试申请,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过程中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并将相关数据接入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的官方数据平台,形成测试分析报告统一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第三章测试申请条件第七条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技术研发、生产制造或者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三)具备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封闭区域和道路测试评价规程;(四)建立测试车辆远程监控数据平台,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与第三方机构签署承诺书,按照要求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五)具备对测试车辆的相关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六)为申请道路测试的车辆购买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及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复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及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复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及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1.05
•【字号】沪市监标技〔2021〕13号
•【施行日期】2021.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及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复函
沪市监标技〔2021〕13号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第一届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及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请示》已收悉。

经审核,同意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及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方案,秘书处承担单位为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具体组成人员如下:主任委员:张建明
副主任委员:李哲梁、徐斌、沈浩明、沈剑平
委员兼秘书长:苍学俊
委员兼副秘书长:李霖、殷承良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丁德锋、马坤、马亮、王凯、田宇、华明、许立宇、李守波、李怡康、李星宇、杨哲、杨梦燕、吴伟滔、吴海飞、沈玲、宋凯华、张云霞、张忠元、张笑冬、
张晶、陈文祺、陈洁、陈桢、武晓宇、金卫华、郑宇律、赵慕然、洪源、费音、栗工、顾海雷、徐文华、涂辉招、曹建永、曹寅、梁伟铭、赖杰、樊晓旭、魏芳特此函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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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指导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工作,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相应级别的道路测试。

第三条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应当分级分类推进,遵循推动自主式智能驾驶和网联式协同驾驶融合发展的路径,实现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向示范应用和商业化推广转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共同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

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组织开展道路测试检查以及测试车辆和道路的相关评估工作,协调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推进工作小组组织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评审专家组,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六条上海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智能网联汽车)受推进工作小组委托作为第三方机构,受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提出的测试申请,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过程中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并将相关数据接入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的官方数据平台,形成测试分析报告统一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第三章测试申请条件第七条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技术研发、生产制造或者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三)具备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封闭区域和道路测试评价规程;(四)建立测试车辆远程监控数据平台,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与第三方机构签署承诺书,按照要求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五)具备对测试车辆的相关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六)为申请道路测试的车辆购买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三)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五)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记录;(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七)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有50小时以上自动驾驶系统操作经验,其中40小时以上的相应申请测试项目驾驶经验,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四)具备车辆状态在线监控功能,能够实时回传下列第1、2、3项数据信息,能够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下列数据信息:1.车辆控制模式;2.车辆位置;3.车辆速度、加速度等;4.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5.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6.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7.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8.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9.车辆故障情况。

(五)安装具备提醒功能的装置,当遇到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时,该装置应当立即提醒测试驾驶人接管车辆;(六)在第三方机构指定的封闭测试区内,按照测试评价规程进行相应测试项目的实车试验,每个测试项目有效试验次数不少于30次,测试结果达标率不小于90%;(七)对于搭载相同功能自动驾驶系统的相同测试车辆申请相同道路测试项目,无须重复进行相同的实车试验。

第四章测试申请及审核第十条推进工作小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若干典型道路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定期公开测试道路路段信息。

第十一条测试主体申请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参照申请流程图(附件1),要求如下:(一)测试主体首次提出道路测试申请,按照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附件3和附件4)。

单个测试主体申请进行道路测试的车辆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5辆。

第三方机构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

(二)材料初审合格后,第三方机构应当进行以下工作:1.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测试主体到指定封闭测试区进行实车检查及试验,审查测试主体提供的测试车辆及相关功能与申请材料描述内容的一致性,并出具封闭测试区实车检查及试验报告(附件5);2.在通过实车检查及试验的测试车辆上安装监控装置,出具监控装置安装及接入数据平台证明;3.定期向推进工作小组提交符合要求的测试主体申请材料。

(三)推进工作小组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依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审核。

(四)推进工作小组向通过审核的测试主体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附件6)、测试标识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明确测试车辆、测试周期、测试路段、测试驾驶人、测试项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每辆测试车辆对应固定的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互换。

测试周期一次不超过6个月。

(五)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试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延期申请表(附件7),延期申请时长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

(六)测试周期结束后,测试主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标识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交予第三方机构保管,第三方机构定期统一上交推进工作小组。

(七)道路测试环境分级逐步开放。

测试主体申请更复杂道路测试的,应提交前一级道路测试环境评估报告,经推进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准予开展下一级道路测试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已取得道路测试资格的测试车辆发生自动驾驶系统功能增减、部件变更、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以及测试驾驶人改变等情况时,测试主体应当立即停止相关测试车辆的道路测试,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变更信息表(附件8),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由第三方机构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测试。

第十三条当出现其他可能影响道路测试正常进行的情况时,测试主体应当主动停止道路测试并向第三方机构报告,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

第五章测试管理第十四条测试期间,测试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放置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并张贴测试标识,测试驾驶人应当遵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随车携带测试通知书、测试方案等备查,并严格依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测试工作。

第十五条第三方机构有权根据推进工作小组的要求或者相关实际情况,变更或者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

第十六条测试前,测试驾驶人应当对测试车辆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监控装置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测试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正常、测试道路交通状况良好等条件适合的情况下进行测试。

第十七条测试过程中:(一)测试驾驶人应当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二)测试驾驶人应当对测试时间、测试路段、测试项目及测试车辆状态等信息予以详细记录;(三)测试驾驶人必须保障监控装置运行正常。

在测试车辆行驶期间,测试驾驶人如发现监控装置工作异常或者接到第三方机构关于监控装置异常的通知,应当待监控装置恢复正常工作后方可继续测试;(四)当测试车辆在“自动驾驶”模式运行时,测试驾驶人应当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并做好随时接管的准备;(五)当测试驾驶人发现测试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当进行及时干预或者接管。

第十八条为保证测试安全,测试驾驶人每工作2小时应当休息0.5小时,且每人每天累计进行测试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第十九条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者货物。

第二十条测试车辆在进行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测试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止测试。

同时,测试主体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交通事故报告(附件9),第三方机构应当立即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第二十一条测试车辆在进行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失控状况时,第三方机构应当暂停测试主体事故车辆测试计划。

测试主体向第三方机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失控状况自评报告后,方可申请恢复测试。

测试主体未获得第三方机构允许恢复测试计划前,不得继续进行道路测试。

第二十二条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推进工作小组必要时可以取消测试主体的测试资格,测试主体应当及时交回测试标识和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认真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

(一)推进工作小组认为测试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二)测试车辆有闯红灯、逆行以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拘留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测试车辆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测试主体在每月1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第1个工作日)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上月的道路测试脱离自动驾驶功能报告(附件10)。

第三方机构有权调阅测试车辆脱离自动驾驶功能事件发生前30秒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数据。

测试主体在测试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交测试总结报告。

第三方机构应跟踪测试车辆的道路测试进展情况,定期汇总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测试车辆方经依法认定有过错的,应当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车辆或者道路设施毁损等严重交通事故,由国家认可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对测试车辆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费用由测试主体承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鉴定结果进行责任认定,对测试驾驶人和测试主体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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