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T1DVP结算模式改革与证券商(结算参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债券【发文字号】中国结算深业字[2014]6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4.02.14【实施日期】2014.0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14]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适应中小企业私募债(含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的结算模式调整,本公司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予以修订,相关修订内容如下:一、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含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的交易的结算模式调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含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日间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即RTGS结算);如果交易日间未完成交收,则自动转为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二、将《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2013年5月31日发布)和《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2013年7月29日发布)相关内容纳入。
修订后的《指南》于2014年2月17日起实施。
原《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和《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登记存管1.1初始登记1.1.1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初始登记1.1.2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私募债、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的初始登记1.2变更登记1.2.1交易变更登记1.2.2其他变更登记1.3托管与存管1.4持有人名册服务1.5派息、兑付1.6回售1.7赎回1.8可转债转股1.9可交换私募债换股1.10退出登记1.10.1兑付、转股、换股、回售或赎回后退出登记 1.10.2终止上市或终止挂牌第二章结算2.1基本结算原则2.2净额结算业务2.2.1清算2.2.2交收2.3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业务2.3.1清算2.3.2交收2.3.3确定不满足交收条件的交易2.4日终逐笔全额结算业务2.4.1清算2.4.2交收2.5债券发行结算业务2.5.1国债、地方政府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2.5.2公司债发行结算业务2.5.3企业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2.5.4可转债发行结算业务2.5.5分离债发行结算业务2.5.6私募债、可交换私募债和证券公司次级债的发行结算业务第三章回购质押券管理3.1质押库的建立3.2标准券核算3.3质押券出入库处理3.3.1处理原则3.3.2入库处理3.3.3出库处理3.4欠库处理3.5质押券派息、兑付、赎回、转股和回售第四章债券净额结算业务交收违约处理4.1资金交收违约处理4.2证券交收违约处理第五章附则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市场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做好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技术准备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05.23【实施日期】2012.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做好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技术准备的通知各会员及其他相关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于2012年5月23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为了确保中小企业私募债(简称“私募债”)业务的顺利开展,请各会员及相关单位按照附件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试点)的要求,在2012年6月9日前做好私募债份额转让与合格投资者管理业务相关的技术准备工作。
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拟定于2012年6月9日组织私募债份额转让与合格投资者管理业务的全网测试,全网测试通知将另行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试点)附件二:XX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名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试点)一、说明为方便各会员及相关单位更好地完成私募债相关技术准备工作,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制定本文档,供交易参与人及其IT供应商变更技术系统时参考。
二、证券代码区间私募债的证券代码区间为【118000, 118999】,深交所将其作为新的证券种类,独立于其他上市债券管理。
三、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投资者向会员申请私募债交易权限时,应当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其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会员接受投资者申请时,应当通过现场询问、提交证明文件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并妥善保存投资者信息及已签署的风险认知书等资料备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一、业务范围
1.证券账户变更过户:包括股份变动、证券账户授权变更等。
2.证券账户合并:将多个证券账户进行合并,减少冗余账户。
3.证券账户分立:将一个证券账户分为多个账户,适应投资者需要。
4.证券账户注销:根据投资者需求,将证券账户进行注销。
5.证券冻结解冻:对证券账户进行冻结或解冻操作。
6.证券质押解押:为投资者提供证券质押与解押服务。
7.公司事件处理:包括股权登记事务、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处理。
二、办理手续
3.身份验证:投资者需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处进行身份验证,确保业务申请人身份真实有效。
4.补充材料:如申请表或资料有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之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通知投资者补充相应材料。
5.业务处理: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照要求进行业务处理。
三、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时间:投资者可在工作日内的营业时间内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业务,具体时间可在网站上查询。
2.手续费用:各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均需缴纳相应的手续费用,具体标准可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站上查询。
3.业务进度查询:投资者可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站上查询业务办理进度,了解业务处理情况。
4.信息保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严格保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和相关业务资料,确保投资者的信息安全。
总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13.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配合深交所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业务实施,本公司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了《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试点期间,本公司暂免收取可交换私募债初始登记费、派息手续费和兑付手续费。
特此通知附件: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以下简称“可交换私募债”),是指由中小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
本指引适用于可交换私募债的账户使用、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业务。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南办理。
一、账户使用1.1投资者证券账户投资者使用深市A股证券账户进行可交换私募债的认购、登记、托管、交易、换股等业务。
1.2结算参与人账户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使用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办理客户交易、换股等涉及的结算业务。
1.3发行人账户发行人在获得深交所发行备案准许后,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可交换私募债质押专用证券账户。
质押专用证券账户的账户名称为“发行人全称+可交换私募债名称+质押专户”,账户证件号码为发行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专用于登记发行人提交的质押担保标的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深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深港通业务2016年11月19日全网测试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6.11.15
【实施日期】2016.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深港通业务2016年11
月19日全网测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及相关单位:
为确保深港通业务顺利推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定于2016年11月19日组织全网测试,模拟深港通业务开通首日(交易业务启动)运行场景,请深市港股通相关会员单位、基金公司、托管银行等市场参与者通过模拟深市交易、港股通交易、非交易业务申报、成交回报、行情接收及相应结算业务等,检验市场参与各方港股通技术系统的正确性。
深市其他参与者可通过模拟深市证券的交易结算等日常业务,检验自身技术系统的正确性。
现将本次测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1、T-1日晚间接收T日测试使用的静态交易参考信息。
2、T日早间接收T日测试使用的静态交易参考信息。
3、深市港股通证券一档实时行情及收盘行情的接收与揭示;深市证券实时行情及收盘行情的接收与揭示。
4、深市港股通证券各类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11月)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11月修订版)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为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参与机构的业务运作,本公司结合近年证券市场业务的最新变化,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11月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增加了以下内容:(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中1、结算参与人开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2、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参与深交所债券结算业务;3、基金代销公司申请加入中国结算TA系统业务;4、结算参与人预留指定银行收款账户注意事项;5、证券公司开通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案例;6、结算参与人申请交易单元的中止时应满足的条件;7、日常风险隐患记录。
(二)第二篇“资金结算”中1、代收代付业务的交收模式,将由第三方清算、本公司代为进行资金交收的业务纳入代收代付业务范围;2、转融通业务,调整了部分业务内容以及部分业务内容的顺序;3、债券业务近期改革动态及规则的指向性内容;4、特殊业务中权益分派资金到账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第三篇“相关资料”中1、结算参与人业务代表及联系方式。
二、修订了以下内容:(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中1、交易单元中止业务;2、询证业务,结算参与人资金结算账户余额函证通过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办理,不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对结算参与人证券持股函证;3、结算保证金管理;4、证券公司向基金管理公司出租交易单元业务案例。
(二)第二篇“资金结算”中1、尚未支付金额的计算公式;2、主要结算数据及发布途径。
(三)第三篇“相关资料”中1、各项收费标准。
三、删除了以下内容:(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中1、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权证结算业务、代办证券公司ETF申购赎回结算业务;2、权证、ETF交收履约保证金收取;3、证券公司开立结算账户案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系统证券转托管业务运作指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中证登记[深圳]综[2001]9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1.02
【实施日期】2001.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
系统证券转托管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中证登记(深圳)综〔2001〕9号)
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方便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系统证券转托管业务运作指引》,本指引自2001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关于交易系统转托管的通知》(深证登业〔1996〕11号)同时废止。
本指引与“原通知”有以下主要区别:
1.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申报数据中未指定证券代码的,视同其所有证券转出(含当日买进证券)。
指定证券代码而未指定证券转托管数量的,视同该券种全部转出(含当日买进证券)。
指定证券代码同时指定证券数量的,本公司确认后按投资者指令办理。
2.权证可转托管。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6.01.04【实施日期】2016.01.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2016第二次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落实《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和《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的规定,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该业务,我公司修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施行。
原2014年11月发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表单2016年1月4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一、适用范围(一)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深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和质押标的物信息查询业务。
(二)适用于办理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
(三)适用于质押登记生效1年以上(含)的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处置过户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除外。
二、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质押双方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2、质押合同原件;3、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4、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第五点第二款);5、质押证券登记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出质人应当提供受托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6、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需提供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如有);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6年6月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6.06.27【实施日期】2016.07.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3月版)》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6年6月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版交易系统上线,进一步优化深市债券的现券回转交易及质押入库业务处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结算模式进行调整。
为配合调整,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可交换债指南》)进行了修订。
将第三十八条“公募可交换债券交易的结算”中“T+0逐笔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修改为“实时逐笔全额交收(RTGS)”。
修订后的《可交换债指南》自2016年7月4日,即结算模式调整之日起施行。
原版本《可交换债指南》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6年6月修订)》的通知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6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务依据】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
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08.04
•【文号】中国结算深业字〔2023〕62号
•【施行日期】2023.08.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业字〔2023〕62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证券公司吸收合并所涉客户迁移优化业务上线,适应深市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最新变化,深圳分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指南》自2023年8月7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公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023年8月4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保护合约结算业务指南》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保护合约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20】7号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进一步明确深市信用保护合约相关结算业务事项,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保护合约结算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实施。
其中,第三章“保护费支付”,系统上线时间另行通知;第六章“收费”,试点期间暂免收取相关费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保护合约结算业务指南》二○二○年四月三十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保护合约结算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账户 (3)第三章保护费支付 (3)第四章提前终止结算 (4)第五章信用事件结算 (5)第一节现金结算 (5)第二节实物结算 (6)第六章收费 (6)第七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开展,明确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合约”)结算业务流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展的合约相关结算业务。
第二章账户第三条合约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交易双方”)使用深市A股证券账户参与信用保护合约业务。
第四条本公司通过交易双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办理资金交收业务。
第三章保护费支付第五条交易双方选择通过本公司支付保护费的,需在T日日间(T日指“交易日”,T日日间指“交易日8:30至15:50”,下同)通过收款方结算参与人或付款方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提交资金代收代付指令。
第六条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提交的资金代收代付指令,提供资金代收代付服务,将保护费资金从付款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收款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结算深发字[2014]4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4.03.04【实施日期】2014.03.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发字〔2014〕44号)为做好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定有权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证券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防范法律风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践,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执法机关在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查询、冻结、扣划业务。
执法机关在证券公司等证券托管机构办理的流通证券冻结、扣划业务,仍按照本公司之前发布的有关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由本公司发布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二○一四年三月四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协助执法业务,明确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防范法律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法协助执法机关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过户(即扣划,下同),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为配合深交所席位改革,规范相关业务表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存管业务指南》作了相应修订,用“托管单元”代替原“席位”字样;用“托管编码”代替原“席位编码”字样,并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完善了相关的业务程序,同时将B股存管业务也一并纳入本指南。
现将《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发送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目录一、证券转托管(一)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二)证券公司申请批量证券转托管1、整体转托管2、批量报盘转托管附件1 整体转托管申请表附件2 当日买入证券转托管申请书附件3 批量报盘证券转托管免费申请表二、证券调账(一)无效账户买入证券调账(二)转托管出错调账(三)B股代理人账户调整(四)跨市场挂账配售证券调整附件4 证券调账申请表附件5 调账原因详尽说明附件6 投资者跨市场配售证券补登记申请表三、证券变更(合并)托管单元附件7 变更(合并)托管单元申请表四、国债跨市场转托管证券转托管一、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因交易需要申请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营业部的部分或全部证券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
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需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后,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T+1DVP及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T+1DVP及新证券信息库发布等业务第一次全网测试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06.09.04
【实施日期】2006.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T+1DVP及新证券信息库发
布等业务第一次全网测试的通知
各相关会员单位:
为了确保全市场T+1DVP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深交所新证券信息库的正确发布和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定于2006年9月9日联合组织第一次全网测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测试通过模拟2个完整交易日的交易和2个结算日的结算,验证基于数据接口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51)的券商系统。
重点测试业务包括:
1)一般交易、ETF申购赎回、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交易类业务。
2)分红派息、通过D-COM的实时报送接口FJYBS.DBF进行流通股冻结的申报、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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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深圳席位整体转托管时,有哪些注意的事项?能否详细说明?因为,我在深圳登记结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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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网站查不到详细资料。
3页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解答: 如果是 A 股席位的整体席位转托管,请致电 5 咨询丁小姐,如果是 B 股席位的整体席位 转托管,请致电 0 咨询陈小姐。
各种费用的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比如分笔计算、合笔计算方式,计算过程中进位方
我公司正准备和外资银行开展 QFII 合作业务,请问 QFII 股东帐户的委托申报、撤单申报、
问题: 成交回报及日终清算接口与境内股东帐户有何区别?如果使用的是同一个深圳 A 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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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终清算文件是否包含 QFII 股东帐户的信息?急!!
解答: 没有区别。SJSTJ.DBF 中包含 QFII 的交易统计数据,SJSGF.DBF 中包含 QFII 的其他相关 业务数据。
如果是按配股业务来申购,则
解答: 1.老股东优先配售部分,当天 SJSGF 的业务类别是 22,上市前一天 SJSGF 的业务类别是 23;
2.公众股东申购部分,上市前一天 SJSGF 的业务类别是 01;
请问深圳 B 股做转托管时,是象 A 股一样一天只收一次费用,还是每发一笔单收一次费
用,就是一天转托管多只股票就收多少次费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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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认购委托,才会发生认购款项扣款。
解答: 在认购期内,如果该客户没有对 080959 配债权证权证进行认购,则说明该客户放弃了配
售的权力,也就不会有认购款项的扣款。
配债权证 080959 将在认购期结束后失效。
请问:1、'070'为增发,但是有债券增发和股票增发,二者手续费不同,只从代码上无法 区分,请问如何区分股票增发和债券增发呢? 问题: 2、'003'为新股配售,上市后代码还是'003',请问如何区分是新股配售还是上市后的股票 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05.01.05•【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的通知有关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初始登记的补登记,保护非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防范非流通股变更登记运作风险,应有关上市公司要求,本公司制定了《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附件:1.《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起草说明2.《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二○○五年一月五日附件1《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起草说明一、D字头账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1994年8月,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深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托管的函》(证监函字【1994】40号),开始为上市公司集中办理非流通股初始登记业务。
鉴于当时众多非流通股股东无法提供或没有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事实,本公司先行配以D字头挂账处理编号,简称“D字头账户”,以完成相应的股东非流通股初始登记。
二、由于D字头账户并非是非流通股股东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因此该账户无完整的股东开户资料,如股东全称和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等重要信息,因而,上市公司办理派息、股东申请办理股权转让或质押登记等业务时,难以确认股东准确身份,影响了上述业务的开展,不利于保护非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由于D字头账户设立时间较早,时至今日,几乎所有非流通股股东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均发生了变化。
1998年起,本公司陆续接收上市公司的申请,逐步清理D字头账户,截止到2004年9月,D字头账户已由最初的11,366户减少到目前的5,370户,在这5,370户D字头账户中,有法人营业执照注册信息的是2,751户,无信息的是2,619户,这2,619户是我们清理的难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理股份转让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理股份转让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理股份转让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暂行办法一、为保障投资者权益,防范市场风险,规范内部运作,根据《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分公司代理上市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受证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可为股份转让公司派发现金股利。
本公司存管部和国际结算部是代理股份转让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的对外受理部门,对内牵头协调本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派发现金股利工作;技术部负责相应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其他技术支持工作;资金交收部负责现金股利款的核收、支付、存放和退款等工作;资金交收部和财务部负责建立现金股利的专门帐目,并按股份转让公司设立分类科目。
三、本公司为已办理股权确认的投资者派发现金股利,未办理股权确认的投资者的现金股利由股份转让公司自行派发。
四、股份转让公司办理派发现金股利业务,股权登记日(简称“R”日)由本公司安排。
本公司结算系统可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转让股份数量和股份转让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中的现金股利派发比例,计算未扣除个人所得税的现金股利款及本公司收取的权益分派手续费。
存管部于R-5日前向股份转让公司发出预收款的书面通知(附件1),上述通知同日送资金交收部。
五、本公司用于收款的银行帐户由资金交收部指定。
资金交收部核实预收款到帐情况,如预收款未于R-1日到达本公司收款帐户,于R日中午之前书面通知存管部。
存管部商深交所上市推广部处理,并于R日下午2:00之前删除有关权益分派参数。
六、资金交收部于R+1日划付相应款项至托管券商清算备付金帐户;同日,托管券商按本公司结算数据中的投资者明细现金股利数据划付相应款项至投资者资金帐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通过电子通道申报上市证券跨市场转登记数据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通过电子通道申报上市证券跨市场转登记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07.01.22•【字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通过电子通道申报上市证券跨市场转登记数据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从2007年1月22日开始,我公司在原传真手工处理深市中小板沪市配售股份余股补登记方式的基础上,又开通了跨市场转登记或补登记业务电子申报通道,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该通道申报深市中小板沪市配售股份余股补登记数据,并通过该通道接收申报结果反馈数据。
今后对于沪市退市后转入深市上市的证券所涉及的跨市场转登记数据也将通过该通道申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转登记电子数据申报方式证券公司将下属营业部申报的投资者转登记或补登记数据汇总后,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数据接口格式(具体操作方式参见附件1《沪市账户挂账股份补登记网上申报操作说明》),在每个工作日上午9点至下午3点,通过D-COM平台向本公司申报转登记数据。
二、转登记电子数据的检查和反馈我公司结算系统对转登记申报数据进行实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实时通过D-COM平台自动反馈给证券公司。
三、通过检查的股份的转登记处理证券公司申报的转登记数据经本公司检查无误的,本公司自动将证券公司申报的投资者挂帐股份及其产生的权益一次性转登记到投资者的深圳证券帐户中,股份同时托管至证券公司申报的深圳托管席位,挂帐股份在补登记成功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到帐,并自该日起可在深圳市场通过投资者深圳证券帐户卖出。
四、原有传真手工处理方式。
仍按照《关于深市中小板沪市配售股份余股补登记业务的补充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06】19号)的有关要求办理。
五、补登记业务联系方式1、电话:0755-25938076、25988896(业务咨询)0755-25946080(技术咨询)2、传真:0755-25987132、25987133附件:沪市账户挂账股份补登记网上申报操作说明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沪市账户挂账股份补登记网上申报操作说明沪市账户挂账股份补登记网上申报利用结算参与人的D-COM通信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52)》中结算参与人实时传送接口规范部分的FJYBS.DBF数据库向结算公司申报,具体说明如下:一、结算参与人实时传送接口规范使用注意事项1、结算参与人实时传送接口规范指通过D-COM系统,以实时方式进行数据交换的接口库,包括非交易报送库(FJYBS.dbf)和非交易确认库(FJYQR.d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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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见接口描述
19 MXCJRQ 成交日期
D
T日
T日
T日
20 MXQSRQ 清算日期
D
T日
T日
T日
21 MXJSRQ 交收日期
D
T+1 日
T+1 日
T+1 日
22 MXFSRQ 发送日期
D
T日
T日
T日
23 MXBY1 备用字段 1 C 12 保留字段
保留字段
保留字段
24 MXBY2 备用字段 2 C
6 保留字段
7
‘R3’),即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时,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与证券公司融券 专用证券账户的非交易过户股数。
另外,本公司: •通过 SJSQS.DBF 下传席位汇总的清算数据; •通过 SJSFW.DBF(D-COM 平台)下传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帐户及资金 交收帐户的应收付净额数据(业务类别分别为‘23’、‘24’)。
结算主席位
2 MXXWDM 席位代码
C
6 席位甲的席位代码 席位甲的席位代码 席位甲的席位代码
3 MXJSFS 交收方式
C
1D
D
D
4 MXYWLB 业务类别
C
2 00
00
00
5 MXZQDM 证券代码
C
6 证券 A 的证券代码 证券 A 的证券代码 证券 B 的证券代码
6 MXGDDM 股东代码
C 10 张三的证券帐户
3
险。
2.1、T+1DVP 覆盖的业务范围 “T+1DVP”覆盖的业务范围为主板(不含 B 股)和中小企业板已纳入净
额清算、担保交收的业务品种,具体包括: 第一,二级市场交易类业务:A 股、封闭式基金、LOF、权证、 ETF(含
交易和申购赎回)、可转债、国债、企业债等证券交易(含大宗交易)以及 债券质押式回购。
3.1、T日清算数据下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3.2、T+1 日交收数据下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 3.3、证券划拨指令申报及确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
第二,原担保交收的发行类业务:配股认购、国债分销。
注:本次技术改造未涉及本公司三板结算系统。
2.2、DVP 清算与交收流程 ①T 日清算 T 日,本公司对深交所的成交数据进行清算:计算各种费用,生成参与
人资金及股份的应收、应付净额,对当日净卖出证券进行交收锁定,将证 券及资金清算数据(SJSMX.DBF、SJSQS.DBF、SJSGF.DBF 等)下发结算参与 人。
另外,结算参与人通过 FJYBS.DBF 查询待处分证券申报汇总数据和投 资者违约申报汇总数据(业务类别分别为‘Q1’和‘Q2’),通过 FJYQR.DBF 实时获取查询结果;本公司通过 SJSFW.DBF 中‘25’业务告知结算参与人 在待处分证券被处置后可划回的剩余证券余额。
8
4.发行类业务
4.1、交收方式 配股认购、国债分销采用担保 DVP 交收方式。而网上定价、网上竞价、
保留资金字段
保留资金字段
15 MXJE2 资金金额 2 N 17,2 保留资金字段
保留资金字段
保留资金字段
16 MXXH 序号
C 9 深交所的成交号码 深交所的成交号码 深交所的成交号码
17 MXJYBS 交易标识
C
1 见接口描述
见接口描述
见接口描述
18 MXPCBS 平仓标识
C
1 见接口描述
见接口描述
3.2、T+1 日交收数据下传 T+1 正常交收后的股份余额体现在 SJSDZ.DBF 中;交收违约后相关风险
处置证券信息体现在 SJSGF.DBF 中。 若因资金透支造成证券待处分,则待处分证券仍然通过 SJSGF.DBF 中
业务类别‘B8’的记录回报。 卖空冲销仍然通过 SJSGF.DBF 中‘W5’业务回报。 T+1 资金交收后的资金对帐数据仍通过 SJSZJ.DBF 下传。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工程技术文档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T+1DVP 结算模式改革与证券商(结算参与人)
技术接口变更指南
电脑工程部 二○○六年七月七日
1
目录
1. 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2. T+1DVP结算模式简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5.无对价物资金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6.其它接口变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 7.券商系统支持T+1DVP结算模式的注意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
3.3、证券划拨指令申报及确认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D-COM 系统按 FJYBS.DBF 接口实时申报待处分券(业
务类别‘7F’)、投资者违约申报(业务类别‘7J’)以及证券划回指令(业 务类别‘7G’),通过 FJYQR.DBF 实时接收申报确认,通过 SJSGF.DBF 中的 有关记录获知最后处理结果。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 Ver4.50》。
参与人 SJSMX.DBF 中会收到 3 笔清算明细数据:
序号
类字段名 字段描述型1资金结算
MXZJJS
C
主席位
清算明细数据回报(3 笔记录)
长度 买入 1000 股证券 A 买入 2000 股证券 A 卖出 3000 股证券 B
席位甲对应的资金 席位甲对应的资金 席位甲对应的资金
6
结算主席位
结算主席位
2.1、T+1DVP覆盖的业务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2.2、DVP清算与交收流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3.交易类业务T+1DVP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2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T+1 DVP 结算模式改革与证券商(结算参与人) 技术接口变更指南
1. 说明
1.1. 为便于参与深圳市场业务的券商和相应 IT 提供商更好地理解 T+1 货 银对付结算模式和相关技术系统变化,尽快做好券商端技术系统的准备 工作,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编制和发布本指南文档。
1.2. 编制本文档的依据是《货银对付业务实施方案》、《深市货银对付登 记结算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 Ver4.50》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参与人数据接口规范 Ver1.10》。
注:若资金透支导致证券待处分,进而导致证券卖空,则本公司将进 行卖空冲销,用待处分证券冲抵卖空证券,并通过 SJSGF.DBF 中‘W5’业 务回报结算参与人。
④T+2 确定拟处置证券 T+2 日,若结算参与人不再资金透支,则其全部待处分证券可申请划回; 若继续透支,本公司从其待处分证券中确定拟处置证券,剩余证券结算参 与人可申请划回。 本公司将剩余证券的数量通过 SJSFW.DBF 接口(业务类别‘25’)告知 结算参与人,以便其 T+3 日申请划回。 ⑤T+3 证券处置及剩余证券划回 T+3 日起,本公司将委托证券公司将 T+2 确定的拟处置证券在二级市场 卖出,用于弥补资金透支。 参与人 T+3 日须通过 D-COM 申报证券划回指令将相关剩余证券划回原 买入帐户或其证券处置帐户,详见 FJYBS.DBF 接口。
②T+1 交收 T+1 日,本公司根据 T 日清算结果,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下发交收 结果给结算参与人(SJSZJ.DBF、SJSGF.DBF、SJSDZ.DBF 等)。 ③T+1 申报证券划拨指令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D-COM 系统实时向本公司申报证券划拨指令,详见 FJYBS.DBF 接口。 若 T+1 日结算参与人资金透支,则应该向本公司申报证券待处分指令 (业务类别‘7F’),本公司据此确定待处分证券,并完成其余应收证券的
帐户级的清算数据(SJSFW.DBF)等。
因本公司不再对 T 日交易涉及的资金进行预记 T+1 日帐的处理,故 T
日 SJSZJ.DBF 中不再包含 T 日交易的帐务变更数据。
案例:假如张三 T 日从席位甲以每股 5.00 元买入 1000 股证券 A,以每
股 5.10 买入 2000 股证券 A,以每股 3.80 元卖出 3000 股证券 B,则 T 日,
保留字段
保留字段
25 MXBYBZ 备用标志
C
1 券商系统自用
券商系统自用
券商系统自用
清算明细库 SJSMX.DBF 的其它说明: •对于非担保大宗交易,业务类别为‘DZ’,目前包括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 •对于 ETF 的申购赎回,SJSMX.DBF 中包含业务类别为‘L4’、‘L5’的 明细记录,包括组合券信息。 •对于融券交易,SJSMX.DBF 中包含融券交易证券划转数据(业务类别
4
划拨。若结算参与人不能及时上报有效的证券待处分指令,则本公司将其 T+1 所有净应收证券都作为待处分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