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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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旅游合同案例分析第一节旅游合同的订立案例一、基本案情:家住哈尔滨的杨某一家三口准备在“五一”期间去新马泰旅游,经过与数家旅行社的交谈,最后和宏达海外旅行社初步确定了行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参加由宏达海外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五日游,发团时间定在4月30日,杨某一家总共需交团费一万元。

4月10日旅行社先让杨某交了500元的定金,并给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的公章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杨某以为这件事就算定下来了,就没有想到和对方签旅游合同,在4月15日杨某全额缴清了剩余的9500元团费,后来旅行社给杨某全家办理了出国旅行的相关手续,但在旅游期间负责地陪服务的马来西亚旅行社擅自降低了服务水准,而且导游服务态度恶劣,所住的酒店也由四星级变成了二星级,导游经常带游客去购物,而且经常游说游客参加自费项目的娱乐。

在泰国旅游过程中,杨某的小孩在就餐过程中由于吃了不干净的食物而导致上吐下泻,花掉了医疗费1200元。

而且耽误了三个景点的观赏,使得全家人的游兴大减,由于服务质量差,全团人都抱怨满腹,最后返回到哈尔滨后,杨某和其他游客找到宏达海外旅行社讨个说法,却受到接待人员的冷遇,对出现的问题一拖再拖,没办法最后游客们向哈尔滨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出投诉,质量监督所的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具体组团的经办单位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没有任何许可文件,属于非法设立,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行社和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后,由承包人独立经营,只是到年终给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一定的承包费,而且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没有出国组团资格,属于超范围经营。

对游客的投诉中服务质量差的问题,由于游客都没有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所以很多旅游中的细节问题无法一一核实,只能根据反应的情况与旅行社沟通判定旅行社方给与一定的赔偿,返还部分旅游费用。

问题焦点:1、在本案中旅游者因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2、由于没有正式签订旅游合同,所以旅行社与游客间的旅游法律关系是否成立?3、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正当,他所签订的合同如发生违约,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能否以该营业部是个人承包行为而不承担违约责任?4、旅游合同当中合同内容的签订对于旅游者来说要注意哪些问题?法理评价: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旅游纠纷案例精析

旅游纠纷案例精析

旅游纠纷案例精析内容简介《旅游纠纷案例分析》选取了2022至2022年间法院审理的15起旅游纠纷案件,分为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两部分。

在选择案例时,我们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新颖性。

本书所载案件均为黄埔区人民法院近五年受理结案的案件。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关注近年来旅游纠纷的新特点、新类型,有的是全国、全市法院的第一批案件。

二是典型性。

书中的案例都是审判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其中有许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闪烁着人民法官的智慧,反映了司法对处理旅游纠纷的态度。

第三,生动。

《旅游纠纷案件分析》以案件陈述的方式生动、灵活地宣传法治,提醒游客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旅行社依法经营。

为使读者能更加全面地了解旅游纠纷诉讼情况,并为应对旅游纠纷提供方便,《旅游纠纷案例精析》还附录了《旅游纠纷诉讼情况调研报告(2021-2021年)》以及相关法条。

编辑建议《旅游纠纷案例精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录第一部分合同纠纷1.遗失旅游景点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范围——马家等人诉上海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分析2.台风取消旅行的责任——王某与上海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分析上海3.订立旅游合同时支付的部分钱款的性质认定――析乐某等诉上海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4.游客在指定的购物点遭遇购物欺诈的救济途径――析张某诉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5.对合同约定的自费行程额外收费不构成欺诈――析张某等诉海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6.美容服务中合同类型的认定及救济途径――析施某诉上海某日用化学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7.旅游合同纠纷之事实证明――析乐某诉上海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第二部分侵权纠纷8.高原反应身亡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之界定――析曹甲等诉上海某旅行社生命权纠纷案9.游客游泳时溺水身亡的责任承担――析洪甲等诉上海某国际旅行社生命权纠纷10.旅行社应当对债务履行助理的过错承担责任——徐晓波与上海某旅行社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分析11.旅行社对老年游客负有特殊的安全保障义务――析陈某诉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2.旅行社已经履行了安全义务,无需承担游客伤害赔偿责任——上海市范某旅行社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分析13.游客自费项目游玩致人身损害各方赔偿责任的承担――析徐某诉上海某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4.购物时被精神病患者刺伤的责任——上海某食品公司姜诉张家案健康权纠纷分析15.侵权诉讼与合同诉讼竞合的选择——宋某旅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分析上海办事处第三部分附录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旅游纠纷诉讼调查报告》(2022-2022)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选编)三、相关法条(节选)后记前言2021年世博会正在上海这座美丽的城市举办。

旅游规划设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旅游规划设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旅游规划设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家旅游公司A,他们打算开发一个新的旅游景区,那可是雄心勃勃,想要打造一个独一无二的旅游胜地。

于是呢,他们就找了一家专门做旅游规划设计的公司B。

双方一拍即合,签了一份旅游规划设计服务合同。

合同里约定得可详细了,包括设计的范围啊,从景区的整体布局,到各个景点的特色规划;服务的期限,要在几个月内完成初稿,再经过几次修改最终定稿;还有设计费用,总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分阶段支付。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1. 设计成果不符合预期。

公司A满心期待着公司B能拿出惊艳的设计方案。

可是当公司B交来初稿的时候,公司A就傻眼了。

这设计里有些景点的规划看起来就像是从别的景区照搬过来的,缺乏创新。

比如说,那个原本要打造为特色的湖泊周边设计,和其他地方的湖泊景区布局几乎一模一样,连休闲设施的摆放位置都差不多。

公司A觉得这可不行啊,这根本就不是他们想要的那种独一无二的感觉。

他们就要求公司B修改。

但公司B呢,觉得自己的设计已经很不错了,在大的框架上是符合旅游规划的常规思路的,只是一些细节可能需要调整。

这就导致了双方在设计成果的质量认知上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2. 服务期限的争议。

按照合同规定,公司B应该在某个日期前提交初稿。

但是呢,公司B遇到了一些内部的问题,像是设计师突然生病请假,还有一些数据收集上的困难。

结果就是初稿晚交了好几天。

公司A可就不干了,他们觉得这是公司B没有合理安排工作,晚交初稿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度。

公司B则觉得这是不可抗力因素,又不是他们故意晚交的,而且晚交的天数也不是很长,不应该被小题大做。

3. 费用支付的矛盾。

由于对设计成果不满意,公司A就不太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阶段的费用了。

他们觉得公司B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设计质量,就想扣下一部分钱,等修改满意了再付。

公司B呢,觉得自己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做了工作,虽然有一些小问题,但是也在积极修改,公司A不能因为一点小毛病就扣钱。

导游带团案例分析

导游带团案例分析
2.根据《文物保护法》之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 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由此可知,本案中,该建筑虽然已确定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但产权仍属于张再 发,房屋的修缮费用应由张再发负责。
案例分析 :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未经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 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以商务、考察、培 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本案中,A旅行社显 然是超范围经营。所以,根据办法规定,应由旅游行政 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组团 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手续。”本案中,作 为代办证件的B旅行社负有主要责任。B旅行社明知将游 客的护照办错,为了不损失本旅行社的利益,哄骗游客, 对游客造成了极大伤害。另外,游客应当从中吸取教训, 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自己的护照有问题, 必须马上更换,决不能心存侥幸,以免铸成大错。
案例六
2005年10月,69岁的广东退休教师邹钦到成都游玩,参加了由成都 中旅组织的九寨沟、黄龙风景区旅游。行前,他向旅行社交纳了旅游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费,在华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10 月16日傍晚,旅行团来到阿坝州松潘县川主寺镇,此处海拔3000余米。 邹钦突发严重高原反应,导致脑梗塞伴出血,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治疗。 同日,病人转院至成都市第三医院抢救、治疗。2005年11月15日,邹钦 因医治无效死亡。在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写到:“邹 钦入院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梗塞,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右额 颞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颅内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统衰竭。”家属将 投保意外伤害险的华安保险公司及成都中旅告上法庭,要求赔保险金12 万元。保险公司及旅行社则认为,旅游者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死亡,不应 赔偿保险金。 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这是成都 市首例高原反应旅游纠纷案。 问: 1、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本案是否适用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为什么?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1.A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古一地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

在旅游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住宿的标准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

旅游合同签订后的第六天出团。

由于A旅行社只招徕到5名游客,而B旅行社也只招徕到9名游客,A旅行社和B旅行社达成协议,住宿变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由B旅行社组团并派全陪。

王先生到了出发的机场,好不容易找到B旅行社的全陪,了解了组团变化的情况。

王先生对A旅行社事先未征求他本人意见感到生气,尤其是对住宿饭店的变化难以接受,要求B旅行社仍然按照A旅行社的计划安排住宿,王先生的要求遭到了B旅行社的拒绝,王先生提出退团和取回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旅行社声称,如果王先生退团,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支付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王先生与旅行社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勉强参加了旅游团,返程后王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答:(1)A旅行社的并团行为不妥。

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旅行社将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A旅行社事先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擅自转让,A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2)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王先生是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的,A旅行社擅自转让,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

2.暑假期间,某旅行社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组织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有许多小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加夏令营。

其中两位四年级(9周岁)的小学生结伴来到旅行社门市部,也要求参加夏令营旅游团。

门市部业务人员查看这两位小学生提供的有关户口资料后,就和他们签订了夏令营旅游合同,并收取了小学生交纳的旅游团费。

就在夏令营旅游团准备出发的前两天,两位小学生的家长发现了他们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同意自己小孩独自参加夏令营。

第二天,家长来到旅行社门市部,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团款。

景区投诉案例与分析

景区投诉案例与分析

景区投诉案例与分析
一、案例描述
某旅游景区近期接连发生游客投诉事件,主要涉及景区环境卫生、服务态度、
景点维护等方面的问题。

下面将具体描述其中两起代表性投诉案例,并分析其原因及解决方案。

1.投诉案例一
一名游客在游览景区时发现部分景点未维护良好,有的景点设施已破损,垃圾
遍地,严重影响游客观光体验。

游客对此提出投诉,要求景区加强维护管理,并要求退还部分门票费用。

2.投诉案例二
另一名游客在景区购买纪念品时,发现商家态度恶劣,售后服务差,导致游客
不满意。

游客向景区管理部门投诉商家服务质量,希望景区能对商家进行处罚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
1.投诉案例一分析
该案例主要问题在于景区管理不到位,对景点维护不力。

可能原因包括管理人
员素质不高、缺乏维护经费等。

解决方法可以加强管理团队建设,增加维护经费投入,建立完善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投诉案例二分析
在该案例中,商家服务质量低下是主要问题。

可能原因是该商家缺乏服务意识,未对员工进行培训。

解决方法可以对商家进行警告处罚,要求其立即改善服务质量并加强售后服务培训。

三、总结与建议
以上案例反映了景区管理与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为了提高景区整体形象和游
客满意度,我们建议景区管理部门加强对景点维护和商家服务质量的监督,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景区管理有序、服务质量优良,让游客能够放心游玩。

实用技巧旅游业起诉状教你如何应对旅行纠纷

实用技巧旅游业起诉状教你如何应对旅行纠纷

实用技巧旅游业起诉状教你如何应对旅行纠纷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身份证号码为XXX,住址为XXX。

被告是旅行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住所地在XXX。

我在此向贵庭提出起诉,请求贵庭依法公正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一、经过本人与被告公司的订立合同,我已支付了旅行费用,约定了旅行日期及旅行目的地。

二、根据合同,被告公司有责任确保行程的顺利进行,包括提供相应的交通、餐饮和住宿服务,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三、然而,旅行期间发生了以下问题,导致我的旅行体验严重受损:1. 第一天,预订的车辆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到达接我,导致我误了飞机并影响了后续的行程。

2. 在旅行途中,酒店的住宿条件远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房间设施陈旧,卫生情况糟糕,严重影响了我的休息和舒适度。

3. 在旅行的最后一天,导游过错地给我带错了地点,导致我无法按计划参观名胜古迹,浪费了我宝贵的时间和金钱。

四、被告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造成了我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

尽管我多次向被告公司提出投诉和要求赔偿,但被告公司置若罔闻,拒绝承担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请求判决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要求贵庭判决如下:一、被告公司应立即退还我支付的旅行费用,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退票、住宿更换和其他相关费用。

二、被告公司应向我支付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旅行期间的额外费用及因行程变动带来的损失。

三、被告公司应向我支付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以缓解我在旅行过程中所遭受的困扰和不愉快。

四、根据被告公司的失信行为,要求被告公司赔偿适当的违约金,以警示其尊重合同精神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五、我保留进一步追究被告公司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其他经济和精神损失的权利。

证据本起诉状附有以下证据:一、原始合同及其附件:包括旅行行程、费用明细、预订确认函等。

二、通信证据:我与被告公司之间的邮件、短信、电话等通信记录,包括投诉函件和答复。

三、相关票据:包括支付凭证、退票凭证、住宿更换费发票等。

案例分析突发事故的处理案例

案例分析突发事故的处理案例

案例分析:突发事故的处理案例案例1:53名游客在寒风中被“晾”6个半小时由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53名游客,于1998年9月13日凌晨被“晾”在高速公路上长达6个半小时。

9月12日,香港歌星谭咏麟在上海举行演唱会。

这家旅行社在当地报纸上打出广告,组织歌迷到上海观看演出,并可当夜返回。

歌迷每人交了160元交通费及购买门票数百元,参加此次旅游的共有53名游客,乘坐一辆破旧的大巴兴致勃勃地赶往上海。

晚上11时30分左右,歌迷们看完演出后离开会场,却发现自己的车上没有座位,经了解才知道旅行社同去的另一辆面包车空调坏了,乘客们都挤到大巴车上,结果协调了半小时,到零点左右,大巴车才踏上返程。

游客们反映说,凌晨2点左右,车到无锡、苏州交界处,许多游客闻到一股焦味,接着车就开不动了。

司机、导游先后下车察看,但没有任何人向游客解释,直到两个小时后即凌晨4时左右,游客才被告知车坏了。

由于刹车系统损坏,沪宁高速公路交警队无法将车拖走。

交警考虑到高速公路上车速太快,而这辆车尾灯亮度不够,要求大家都要离开车,站到隔离栏外的斜坡上。

众人又冷又饿,在寒风中发抖,苦苦等待旅行社派车来接。

但直到13日上午8时30分,这家旅行社才派来一辆“跑起来浑身抖”的旧公共汽车,将冻了一宿的游客接走。

愤怒的游客到达南京后,随即来到该旅行社向总经理反映情况,但直到第三天下午,游客们才见到该社负责人。

游客要求旅行社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伪劣商品两倍赔偿的条款,给予每名游客300~400元的赔偿。

总经理表示:此事纯属意外事件,旅行社只参照长途客运业的有关规定,赔偿每位游客30~40元。

在走访该旅行社总经理时,他认为汽车中途抛锚责任百分之百应由出租车公司来负。

[分析]本例是一个十分典型的实例,该旅行社组织的这一次旅游活动是相当失败的,其失败的原因在于缺乏责任感,缺乏严密的组织协调能力,出现旅行社与旅游汽车公司互相扯皮的现象。

1.该旅行社在组团一开始就缺乏认真的态度,没有与汽车公司协作好,游客刚一上车就能闻到一股焦味,这就是可能造成投诉事件的开始。

旅游法规案例全集

旅游法规案例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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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格式条款
地接社解释“云南出境书药费”是由两部分构 成,即“出境费”和“书药费”,所以要求王 先生交纳112元,假如不交旳话则不安排他中 缅边境一日游旳活动。王先生对此解释虽不同 意,但为了能完毕全部旅游项目,还是支付了 这笔费用。游览结束后,王先生向旅游质量监 督管理部门投诉,祈求裁定旅行社退还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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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协议法
分析:(1)《协议法》第五十二条要求: “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三人利益情形旳协议无效。”本案例中, 陈某致电邓某让其负责处理汽车,是一 种明示旳授权行为,邓某取得了代理权, 应维护陈某旳正当利益。然而,邓某与 其弟串通一气,坑了陈某,显系恶意串 通。所以,邓某与其弟弟旳买卖协议是 无效旳。
身旳过失,所以旅行社应负一定旳补偿责任。本
案中,游客李某在电话中也没有进一步细致核对,
就贸然出行,其本身也有一定责任。所以,旅行
社在退还李某320元旅游费及路费、误工费或,不
再承担其他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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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格式条款
王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旳“云南八日游 “,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协议缴纳了旅游费用 4900元。前两天旳旅游活动比较顺利,第三天 中缅边境一日游,双方就费用承担发身争议。 在办理出境手续时,地接社让王先生交付“出 境书药费”合计112元,其中涉及出境费100元、 书药费12元。王先生以为“云南出境书药费” 就是“云南出境旳书药费”,而“中缅一日游” 是旅游行程中旳计划内容,团款应涉及“云南 出境费”100元,故不应反复交费。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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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某旅行社于2023年6月在某市日报上刊登 广告,打出“国内精品线路游”,并规划 了若干条旅游线路,其中涉及南宁、越南 下龙、河内、海防、北海双飞8日游,定 为每七天二、六发团,并注明报名方法为: 第一,电话征询旅游线路;第二,传真签 订旅游协议;第三,指定银行账户存款; 第四,10人以上能够上门服务等。因为报 社在排版时失误,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 人民币排成了320元人民币。外地游客李 2

导游应急处理案例解析

导游应急处理案例解析

(4)联络公司并报告事件经过及处理方式。
(5)请航空公司开立「班机延误或无法起降证明」或 「机场关闭证明」等文件,领队应保留食宿、交通等费用 收据以申请旅行业责任保险附加「额外住宿与旅行费用」 之保险给付。
(6)协助团员打电话回家报平安
(7)请旅行社协助后补回程机位,能离开灾区为第一优先!

(5)领队分房后,应在各楼层提醒旅客确认紧急逃生门 、紧急逃生 设备。 (6)若房门锁已发烫表示门的另一头已经起火不要贸然开门较好, 向窗口求援。 (7)尽量寻求靠马路的房间求救,在窗口求援时除了大声高喊之外,
可以颜色鲜艳的衣物布料,夜间以手电筒、打火机、火材等醒目标的
提醒救援人员。 (8)三层楼以上不可跳楼求生。三楼以下先以被褥或者沙发垫等东 西丢下再跃下,或用被单撕成条状连接成绳索一头拴紧顺着爬下。
导游应急处理案例解析
一、旅游安全问题解析
1、出境游游客走失的预防以及处理
张先生夫妇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北欧游,当所在团队行
至哥本哈根时,张先生夫妇在自行游览时间里迷路,未能
找到乘坐的旅游车。请问导游员应该如何预防和处理此类
事故?
1、运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对游客的伤情作初步判断。 如有必要立即送医院。 2、报告旅行社和事发地管理部门,如严重通知家属。 3、尽可能要求同团游客书写事发情况,或录音录像,妥 善保存作为今后处理依据。 4、保管好各类凭证(医药费收据等)
2.1认真倾听 一旦发生游客投诉事情, 导游员要立即采取个别接触的 方式, 最好把游客请到远离旅游团队的地方, 然后, 头脑冷 静 不带任何情绪地倾听游客投诉内容, 认真做好笔记,。
2.2 分析问题
游客投诉的性质, 找出其核心问题, 2.3 耐心解释,最后才向游客做出耐心解释 2.4 解决问题:

旅游纠纷案例分析

旅游纠纷案例分析

旅游纠纷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纠纷案例也时有发生。

这些纠纷涉及到旅行社、游客、景点管理方等多个利益相关方,给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旅游纠纷进行深入分析,探讨解决之道。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例。

某旅行社在宣传册上承诺为游客提供豪华游轮之旅,价格昂贵但景点丰富,服务周到。

然而,实际情况却是游轮设施陈旧,服务品质低劣,且行程中的部分景点并未如宣传的那样精彩。

游客因此产生了极大的不满,要求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旅行社则以“宣传册中有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导致双方发生了激烈的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旅游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和合同漏洞。

旅行社在宣传中夸大了产品的优点,却忽略了实际情况的客观性,导致游客对产品产生了误解。

而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为旅行社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使得游客在维权过程中陷入了被动境地。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首先,旅行社应该在宣传中做到言之有物,不夸大产品优点,不隐瞒产品缺陷,避免信息不对称。

其次,合同中的条款应该更加明确和合理,不能简单地以免责为由,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剥夺。

最后,对于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尽量避免走上诉讼的道路,减少双方的成本和损失。

除了信息不对称和合同漏洞,旅游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服务质量问题。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往往会遇到景点不达预期、住宿环境差、导游服务不周等问题,从而产生纠纷。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旅游经营者应该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管理,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服务意识,保证游客能够得到满意的旅游体验。

同时,游客在遇到问题时也应该及时提出,与旅游经营者进行沟通协商,避免事态扩大化,最终导致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旅游纠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

旅行社应该提高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对产品的管理和宣传,避免信息不对称和合同漏洞的产生;游客也应该增强维权意识,及时提出问题,与旅游经营者进行沟通协商。

构建旅游调解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旅游矛盾纠纷

构建旅游调解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旅游矛盾纠纷

构建旅游调解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旅游矛盾纠纷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是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在涉及矛盾纠纷各方同意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矛盾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自治活动。

XX区是省会南昌的后花园,也是南昌地区旅游活动一个比较聚集的地区,全国各地游客到XX旅游、休闲、度假络绎不绝,人数呈逐年增长趋势。

因此,旅游活动方面的投诉、纠纷也在增长,而这种投诉、纠纷均在个别部门调处解决,为了更好的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结合实际,设立旅游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解决旅游纠纷,构建和谐旅游环境。

目前,我区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均在各旅游景点或纠纷发生地政府调处,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问题和不足,一是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制度未健全;二是参与调解工作人员仅在旅游行业部门内派出,缺少约束机制;三是没有运用法律等手段解决旅游纠纷;四是开展调解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五是调解工作队伍不稳定。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旅游纠纷人民调解机构为了统筹全区旅游纠纷调解工作,注重调解实效,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和基层调解组织职能作用,形成旅游纠纷调解合力及工作网络。

在区级层面建立领导机构,主要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民事案件,及时协商有关部门解决。

在镇设立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参与旅游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将旅游纠纷矛盾化解在发生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开展旅游纠纷排查,及时化解景区不安定因素,维护景区社会稳定;利用旅游纠纷调解,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

二、注重日常管理,深化旅游平安建设围绕深化旅游景区平安建设全区各单位、部门树立平安XX、法治XX意识,建立健全立体化安全防范体系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旅游发展方面的法律案例(3篇)

旅游发展方面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作为我国著名的旅游城市,近年来旅游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

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繁荣,一些旅游市场秩序混乱、服务质量低下的问题逐渐凸显。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某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于2021年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本案即围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的一起典型案例展开。

二、案例背景1. 旅游市场现状:某市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胜、自然风光、民俗风情等。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部分旅游市场存在以下问题:- 部分旅行社低价团、零负团费现象严重;- 部分导游服务质量低下,存在欺骗、误导游客的行为;- 部分旅游购物场所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问题;- 部分旅游企业存在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等问题。

2. 专项整治行动:为解决上述问题,某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于2021年开展了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以下违法行为:- 低价团、零负团费;- 导游服务质量问题;- 旅游购物场所虚假宣传、价格欺诈;- 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2021年6月,某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称某旅行社存在低价团、零负团费现象。

经调查,该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诱导游客参加低价团。

同时,该旅行社还存在导游服务质量低下、虚假宣传等问题。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条:国家实行旅游行业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旅行社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旅游产品,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佣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导游、领队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欺骗、误导游客。

3. 处理结果:- 某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某旅行社进行了立案调查,认定其存在低价团、零负团费、导游服务质量低下、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某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某旅行社作出了以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暂扣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公布违法信息,纳入旅游市场不良信用记录。

老外接触中国法律的案例(3篇)

老外接触中国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和生活。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中国的法律。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解析老外在中国接触法律的经历,以期为外国人在华生活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案例背景:2018年,美国公民汤姆(化名)在中国某城市的一家跨国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工作原因,汤姆需要频繁处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事务。

然而,由于对中国的法律体系不熟悉,汤姆在处理一项合同纠纷时,遭遇了法律困境。

案例经过:2018年6月,汤姆所在的公司与一家中国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汤姆所在的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并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且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汤姆所在公司认为,供应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汤姆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提供相关证据。

然而,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汤姆发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合同中的一些条款表述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歧义。

其次,供应商提供的部分证据存在伪造的嫌疑。

此外,汤姆对中国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不熟悉,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案例结果:经过近一年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供应商败诉,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向汤姆所在的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这场诉讼中,汤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他不仅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还因为对法律的不熟悉,在诉讼过程中遭遇了不少困难。

案例解析: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汤姆的案例充分说明了法律意识对于外国人在中国生活的重要性。

在处理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时,外国人应充分了解中国的法律体系,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遭受损失。

2. 法律文件的审查:在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件时,外国人应仔细审查文件内容,确保条款表述清晰、明确,避免因条款模糊而产生纠纷。

3. 证据规则的遵守:在诉讼过程中,外国人应严格遵守中国的证据规则,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避免因证据问题而影响诉讼结果。

旅游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旅游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旅游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哪些旅游纠纷是最新出现的纠纷之一,有很多人都有遇到过旅游纠纷。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旅游纠纷的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旅游纠纷经典案例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

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者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拆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

如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理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一、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二、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

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旅游投诉案例精选-旅游饭店篇

旅游投诉案例精选-旅游饭店篇

一.我的行李不见了案情介绍:中午时分,一位住客神色匆匆地找到某酒店的大堂经理说他放在房内的几件行李都不见了,现在不知如何是好。

该客人姓何,是该酒店的协议客人,一直住在1518房。

经了解,何先生曾向总台员工小李提出房内恭桶堵塞,要求换房,但当他吃完饭回来后行李就都不见了。

大堂经理立即向小李及客房部询问。

事件原来是这样的:小李在接到何先生的换房请求后,即答应帮其换到1618房,并做好新钥匙,交给行李生去1518房找何先生换房,行李生敲了几次门后确认无人又把钥匙还回了小李,没有换成房;而客房部在接到总台通知1518房已换到1618房时,发现何先生的行李仍在1518房,本着助人为乐的目的,就把行李搬到了1618房。

何先生浑然不知以上所发生的一切,故而引发了本案例开头的一幕。

案例分析:酒店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保障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到卫生、温馨以及各种高档次的服务。

客人花钱住在酒店,那么酒店相应地保证他的财产不得缺损,没有客人同意(特殊情况除外,如火灾)酒店员工是无权移动客人物品的。

首先,客房部员工违反了工作程序和酒店的相关管理条例,在得到总台通知换房时,没有主动征询客人意见或得到客人书面同意就搬运行李。

即使帮客人搬运了行李,也没主动去找客人协调,做好对错误服务的补救。

其次,总台员工缺乏责任心,工作不够细致,未在答复客人换房要求后主动征询客人换房时间,更没有在行李生换房不成的情况下与客房部人员沟通“客人不在,暂缓换房”,因为毕竟在事实上没有完成换房的所有手续,即客人未拿到新房间钥匙和交回旧钥匙。

同时,总台和客房部员工都没有做好相互之间的沟通和与客人的沟通,欠缺沟通的主动性、及时性。

最后酒店大堂经理真诚的向何先生道歉,同时送了一份精美水果,取得了谅解。

通过此次教训,该酒店规定客人不在场或未得到客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各部门员工不得私自搬运客人行李,并要求由行李生来完成,客房部员工协助,避免了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蒙古国邀请函

蒙古国邀请函

蒙古国邀请函篇一:蒙古国入境登记卡填写说明蒙古国《入境登记卡》简单填写说明蒙古国入境卡分两面,一面为英文,另一面为新蒙文。

非蒙古籍人员填写英文部分;蒙古国籍填写蒙文部分。

(在飞往蒙古国的航班上,空服员会发给要入境蒙古国的乘客填写) SURnamE-你的姓(如wanG、Lin等,照护照上的翻译填)GiVEnnamE-你名字maLE:男,FEmaLE:女-(依你的性别打勾)ciTizEnSHiP-入境要使用的护照国籍(中国籍就写cHina)PaSSPoRTTYPEandnUmBER-护照类型及号码daTEoFiSSUE-护照签发时间,按(月/日/年)写以上内容见护照首页ViSaTYPEandnUmBER签证类型及号码(签证页有)Up30days,90days(签证页入境可在蒙古呆的最多天数)以上内容见签证页mainPURPoSEoFTRaVEL此次旅行目的:有好多选项,可依据邀请函内容填写,或者随便选一个。

但最好不要选work(工作),劳务签证除外。

FLiGHTno.-此次搭乘的航班号(见行李牌)addRESSinmongolia蒙古地址:一般写个酒店名字就可以了,如continentalHotel\HongKongHotelSiGnaTUREPaSSEnGER-签名篇二:蒙古签证所需要的材料及价钱信息标题:代办蒙古签证|蒙古商务签证办理|蒙古旅游签证办理蒙古签证|蒙古签证费用|外蒙古签证代办蒙古国签证办理|蒙古签证申请表|蒙古工作签证加急办理蒙古签证|包签办理蒙古一年多次商务签证信息内容:朝源签证蒙古国签证一手操作:签证国家:蒙古签证类型:商务所需材料:1.护照原件(有效期至少半年以上)2.两张两寸彩照3.身份证复印件所需工作日:5-7个工作日签证有效期:三个月有效、停留一个月价格:请来电详询。

签证国家:蒙古签证类型:加急所需材料:1.护照原件(有效期至少半年以上)2.两张两寸彩照3.身份证复印件所需工作日:2-3个工作日签证有效期:三个月有效、停留一个月价格:请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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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案例精析
内容简介
《旅游纠纷案例精析》选取了2005年至2009年间该院审理的旅游纠纷案件15件,分为合同纠纷类与侵权纠纷类两大部分。

在选取案例时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新颖性。

书中案例均是黄浦区人民法院近五年来受理审结的案件,能在一定程度上集中呈现近年来旅游纠纷的新特点、新类型,有的在全国、全市法院尚属首例。

二是典型性。

书中案例均为审判实践中的真实案件,其中不乏广受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例,闪烁着人民法官的智慧,体现了司法对旅游纠纷的处理态度。

三是生动性。

《旅游纠纷案例精析》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生动灵活地宣传法治,提示游客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导旅行社依法恰当经营。

为使读者能更加全面地了解旅游纠纷诉讼情况,并为应对旅游纠纷提供方便,《旅游纠纷案例精析》还附录了《旅游纠纷诉讼情况调研报告(2005-2009年)》以及相关法条。

编辑推荐
《旅游纠纷案例精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纠纷
1.遗漏旅游景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责任范围——析马甲等诉上海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2.因台风取消游程的责任承担——析王某诉上海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3.订立旅游合同时支付的部分钱款的性质认定——析乐某等诉上海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4.游客在指定的购物点遭遇购物欺诈的救济途径——析张某诉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5.对合同约定的自费行程额外收费不构成欺诈——析张某等诉海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6.美容服务中合同类型的认定及救济途径——析施某诉上海某日用化学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7.旅游合同纠纷之事实证明——析乐某诉上海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第二部分侵权纠纷
8.高原反应身亡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之界定——析曹甲等诉上海某旅行社生命权纠纷案
9.游客游泳时溺水身亡的责任承担——析洪甲等诉上海某国际旅行社生命权纠纷
10.旅行社应为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过错承担责任——析徐某诉上海某旅行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1.旅行社对老年游客负有特殊的安全保障义务——析陈某诉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2.旅行社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对游客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析范某诉上海某旅行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3.游客自费项目游玩致人身损害各方赔偿责任的承担——析徐某诉上海某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4.商店购物遭精神病人刀砍受伤的责任承担——析蒋某诉张甲、上海某食品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15.侵权与合同之诉竞合的选择——析宋某诉上海某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三部分附录
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旅游纠纷诉讼情况调研报告(2005-2009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选编)
三、相关法条(节选)
后记
序言
2010年世博会正在上海这座美丽的城市举办。

世博会期间,我们将迎来五大洲超过七千万的宾客。

其间,他们不仅参观世博展览,还要游览风景名胜,体验上海城市文明。

服务世博,办好盛会,是落在每一名上海人肩上的光荣使命和历史责任。

搞好世博会期间的旅游活动,热情、文明做好各方游客在上海旅游观光期间的接待工作,是办好世博会的许多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因为游客在上海所见、所闻、所感、所悟的任何一个小细节都有可能决定其对世博会、对上海、乃至对中国的印象和评价。

在此意义上说,搞好旅游也是成功举办世博会的一件大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也当有所作为!
举办世博会是人民法院实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难得契机。

世博会的举办赋予了人民法院以服务保障世博的职责。

人民法院应通过优质、高效、文明的审判活动,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为这一百年盛会的成功、精彩举办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为法律人和上海人,我们应该围绕“服务保障世博”践行“两为”主题,积极探索符合司法规律、体现区域特点、顺应时代需求的工作新方式,为世博会多做实实在在的有益工作。

世博会是人民法院开展能动司法的独特平台。

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给人们的行为以预测指引。

能动司法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尽量地延伸审判职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对社会行为的预测,进而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积极的指引。

实践告诉我们,对审判案例予以总结选编并开展以案论法是实现法律的预测指引价值的一个有效途径,这在成文法体系里尤显必要。

后记
《旅游纠纷案例精析》一书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组织编写,本书从策划、编撰、修改至定稿,历时半载,全书力求准确、详尽地阐释诸多常见旅游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方法。

许伟基、金民珍、竺常赞同志参加了本书的策划、组织编写和审稿等工作,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实施具体编写工作,全书最后由许伟基同志定稿。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上级领导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悉心的指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和上海市黄浦区旅游局的相关领导对本书的编撰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姜海清、赵冰清、顾晓燕、金於疆、仲佳宁、张敏、吴建波、朱桃英等同志为本书的编写提供了丰富的案例素材,法官助理吴竞爽、朱夏玲、赵霏、向婧、陈树森等同志为本书案例的选编、撰写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

当然,本书的编撰,是法官们在审判工作繁重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撰写完成的,受时间和水平所限,书中难免有错误和疏漏之处,恳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以便及时改进。

文摘
此类纠纷在实践中并不少见,通常旅行社会以自身不存在过错为抗辩理由,拒绝游客提出的赔偿要求。

对此,一些游客对购物欺诈的维权意识不强,特别是在境外游的情况下,维权成本高,难度大,许多游客宁愿“花钱买教训”而息事宁人。

但随着我国相关旅游管理规定的不断完善,法制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强,游客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游客在此种情况下向旅行社提出索赔也越发普遍。

对于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到旅游服务合同中指定的购物商店购买到假货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一,与旅行社协商。

目前,上海市大部分的旅行社都是采用《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基础与游客签订旅游服务合同。

而且,在2009年版的《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了旅行社的先行赔付责任:甲方(游客)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
商品时,有权要求乙方(旅行社)协助进行索赔。

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甲方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凭有效凭证要求乙方先行赔付。

在合同明文约定了旅行社的先行赔付责任后,游客若遭遇购物欺诈,则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第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行业协会投诉。

在游客和旅行社协商后,若后者仍不履行赔付义务,游客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行业协会投诉并请求调解解决。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5条、第6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及有关行业协会的功能: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能,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实践中,消费者协会及相关旅游行业协会在保护游客利益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通过两者的介入,游客与旅行社之间往往能快速地达成赔偿或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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