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谈话制度】谈心谈话制度六个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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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谈心谈话制度六个

必谈

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落

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推动集团公司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不断加强改进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廉政谈话是党组织从关心、提醒、教育、保护干部职工出发,对干部职工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职责过

程中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点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达不到党纪处分的轻微违纪行为,运用谈话方式教育提醒、诫勉纠错的一种措施。

第三条实行廉政谈话,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预防、关口前移、动态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引导其

增强廉政意识,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党员干部。

第四条廉政谈话主要包括:任职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和警示廉政谈话。

第五条根据信访举报、风险防控、巡察等实际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廉政谈话的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对新提拔、聘任任职到主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职工的廉

政谈话。

(二)日常廉政谈话,是指对集团管理的各部门、各一级权属公司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

(三)警示廉政谈话,是指对出现思想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尚不需要纪律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

第六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重点围绕干部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廉政准则、自觉接受监督、改进和转变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贯彻民主集中制、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进行的廉

政提醒。

(二)日常廉政谈话。重点围绕分析本部门、单位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廉洁从政要求以及集团公司党风廉洁建设规定要求

等方面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

(三)警示廉政谈话。重点围绕存在的思想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指出表现及危害性,帮其警醒,并对其整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提出明确具

体要求。

第七条廉政谈话种类运用:

(一)任职廉政谈话。集团各部门及权属公司新提拔、聘任任职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决定任命的组织部门在任命决定下发后15日内,进行廉洁谈话,也可与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

(二)日常廉政谈话。根据形势任务和工作需要适时进行。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也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领导班子考核进行。

(三)警示廉政谈话。发现思想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进行警示廉政谈话:

1、政治意识不强、组织纪律观念淡漠,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比较严重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精神懈怠、

作风漂浮、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履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方面,群众有反映问题的;

4、不能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

自律有关要求,或有群众反映和举报的;

5、有其他需要进行警示廉政谈话情况的。

第八条实施警示廉政谈话,纪检监察部门要明确主谈人,并提前2天将送达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谈话对象本人。

第九条警示廉政谈话时,主谈人应向谈话对象说明原因,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要求其提

供相关材料。主谈人根据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改正要求。

第十条廉政谈话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谈话对象要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

当方式,对廉政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没有改正或改正效果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对仍不改正,并在群众中、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对实施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实施廉政谈话一般不少于两人;

(二)廉政谈话前做好谈话内容的调查核实工作,掌握了解情况,确保廉政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实事求是、正面教育的原则,对廉政谈话对象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

(四)严禁向廉政谈话对象泄露举报、发现问题者的姓名、身份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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