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别税、规费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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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加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尤为重要。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和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积极有效地组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于健全完善我省依法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依法纳税业户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有效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合作、共赢、互信的新型征纳关系,促进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提高,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办法》的首次试行,也是国、地税两部门首次在全省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程序、共同协作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评定工作。各级一定要统一思想,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改善征纳关系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来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将其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办法》推行及首次评定工作的健康、有序、顺利开展。要积极取得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密切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4]34号2004年3月1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提高诚信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层次,增强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税收环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省委省府关于建设“诚信山东”的规定和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通过《大众日报》、“诚信山东网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鲁国税发[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48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部署,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

为贯彻落实好总局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办税公开制度,促进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工作,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附总局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办税公开目录,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2.《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略)二OO七年四月三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办税公开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或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推行办税公开是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第三条推行办税公开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的原则,以提高办税效率、规范权力运行、保障纳税人知情、便于纳税人监督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根据不同纳税人的管理特点和服务需要,全面、准确、规范地公开办税事项,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征[1996]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征[1996]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征[1996]4号1996年2月1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税款征收方式,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委托代征税款征收方式,堵塞地方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受托人)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的适用范围:1.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委托代征的地方税收。

2.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委托代征但对加强征管有利需要委托代征的其他易漏难管的地方税收。

第三条受托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二)掌握被委托征税的纳税人基本情况,具体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收入、所得税;(三)必须是社会法人,而不是自然人。

第四条委托代征税款必须坚持委托、受托双方自愿的原则,同时双方必须依照本办法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二)代征的对象、范围和项目;(三)代征的税种、税目、税率或单位税额;(四)代征环节和代征时间;(五)代征税款报缴期限;(六)代征手续费;(七)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处罚;(八)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九)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十)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十一)其他有关事项;(十二)批准协议生效的主管地税机关。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
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00)022
【摘要】根据《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明确了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的有关事项,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4日。

【总页数】1页(P68-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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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鲁地税征[1997]2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鲁地税征[1997]2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鲁地税征[1997]27号1997年10月23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了适应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促进全省地方税收征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程》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规程》是地税机构成立以来全省统一的征管操作规范,各地要以《规程》为准绳,对征管工作的各个部位和环节和职责进行理顺。

严格按《规程》的要求办理各项征管事宜。

二、认真组织全体税务人员学习和掌握《规程》,各地要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尽快使每个地税人员掌握《规程》的主要内容,并能够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为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各地要适时组织对《规程》的考核。

省局拟在明年组织全省范围内的《规程》统考。

三、《规程》统一规定的单、证、表、书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启用。

部分库存较大的旧式单、证、表、书若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抵触,仍可沿用至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四、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对《规程》中一些具体制度做必要的补充,但要注意其合法性,并事先报省局同意。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结束——。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12.22【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2月22日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题发文日期文号废止失效条款文件登记号有效期至1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14日(87)鲁税三字44号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SDPR-2015-02900042018年12月31日2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日(88)鲁税三字125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052018年12月31日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2月21日(89)鲁税三字13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062018年12月31日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1989年5月22日(89)鲁税三字40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072018年12月31日5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通知1989年9月13日鲁税三﹝1989﹞78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082018年12月31日6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0月13日鲁税三﹝1989﹞98号第二、三条失效SDPR-2015-02900092018年12月31日7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0年1月13日鲁税三﹝1990﹞6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02018年12月31日8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0年1月22日鲁税三﹝1990﹞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废止SDPR-2015-02900112018年12月31日9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1991鲁税三全文有效SDPR-2018关于公路货运凭证代扣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年7月10日﹝1991﹞159号2015-0290012年12月31日10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3年8月18日鲁税三﹝1993﹞107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32018年12月31日11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3年11月10日鲁税三﹝1993﹞129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42018年12月31日12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4年4月5日鲁税三﹝1994﹞15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52018年12月31日1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1994年4月7日鲁税一﹝1994﹞29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62017年12月31日1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农村保险互助会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5日鲁税一﹝1994﹞32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72017年12月31日15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8日鲁税一﹝1994﹞36号增值税条款已废止SDPR-2015-02900182018年12月31日16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4年5月30日鲁税一﹝1994﹞51号营业税部分第1、3、4、5项废止,第2项成本利润率核定条款保留SDPR-2015-02900192017年12月31日17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4年12月5日鲁地税流字﹝1994﹞第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废止SDPR-2015-02900202017年12月31日18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4年12月8日鲁地税流字﹝1994﹞第5号第一、二、三、四、七、八、十二、十四条废止,第十三条第SDPR-2015-02900212017年12月31日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废止19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1995年3月13日鲁地税流字﹝1995﹞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句、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废止SDPR-2015-02900222017年12月31日20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1995年3月24日鲁地税流字﹝1995﹞8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232017年12月31日2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1995年7月20日鲁地税流字﹝1995﹞第17号第八条废止SDPR-2015-02900242017年12月31日22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资源税业务问题解答(一)》的通知1995年7月27日鲁地税流字﹝1995﹞19号第二、五条废止SDPR-2015-02900252018年12月31日2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6年1月22日鲁地税地字﹝1996﹞第3号第四条废止SDPR-2015-02900262018年12月31日2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废止SDPR-2015-02900272017年12月31日25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涉外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13日鲁地税流字﹝1996﹞第8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282017年12月31日26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6年6月21日鲁地税流字﹝1996﹞第13号第三、五、六、七、八、九条废止SDPR-2015-02900292017年12月31日27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6年10月24日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三条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四条十七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5.30•【字号】•【施行日期】200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2年5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切实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的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考核工作有关事项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认识,注重考核工作的质量税收征管质量是税收工作的重要基础,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是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

自1999年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以来,尤其是2000年度首次把税收征管质量纳入考核各地工作业绩以后,不仅改变了以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唯一考核各在业绩的传统做法,而且各地税收征管质量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依法治税水平的提高,为近几年大幅度超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当前税收收入的质量和行政执法的质量仍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税不收和收过头税的现象仍然存在,税收执法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从各在上报的征管“七率”考核统计情况看,各项指标普遍提高,与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的实际能力和水平明显不符,这说明少数地区征管质量考核工作本身的质量,反映出征管质量考核工作中存在考核严、数据不实和结果失真的问题。

因此,各地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对待征管理质量考核工作,注重考核工作的质量,并把这项工作与当前中央强调的转变工作作风紧密结合起来,实是求是,切忌浮夸。

二、充分利用现代手段,实现征管质量考核的自动化手工考核不仅影响考核的效率,而且也难以避免考核结果的作假,因此,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考核的自动化是大幅度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根本出路,这也是征管信息化的一个组面部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预算税收纳税业户申报纳税有关事宜的通知-鲁地税直属[1995]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预算税收纳税业户申报纳税有关事宜的通知-鲁地税直属[1995]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预算税收纳税业户申报纳税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预算税收纳税业户申报纳税有关事宜的通知(鲁地税直属[1995]5号1995年12月19日)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鲁企事业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管理范围的通知》(鲁财税字(95)第31号)以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济南市区省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济南市区省级预算税收纳税业户的申报纳税等事宜具体通知如下:一、凡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缴纳省级预算税收的纳税业户,均应按规定到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省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从1996年1月1日起在省直属分局申报纳税。

二、纳税业户应按照“已核定应纳税项目通知”中核定的税种、纳税期限、申报期限、缴纳期限,到省直属分局申报纳税,并办理缴纳税款手续。

三、从明年开始,全省将统一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格式,请纳税业户于12月26日至12月31日到省直属分局购买新的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业户办理纳税申报,需携带单位公章(单位在银行开户用公章)和办税人员印章,办理缴纳税款手续。

申报时纳税业户应按规定据实填写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加盖印鉴,连同财务会计报表等与纳税有关的资料,交省直属分局征收大厅“纳税申报”窗口受理,由省直属分局开具“税收缴款书”六联,纳税业户加盖单位公章和办税人员印章,在征收大厅“银行划拨”窗口经国库盖章后征纳双方分别留存。

五、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业户,需凭国库盖章后的税收缴款书到“印花税完税”窗口购买印花或在应税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地税系统税收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地税系统税收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地税系
统税收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鲁地税发[1999]1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8.23
【实施日期】1999.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规范地税系统税收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发[1999]113号1999年8月23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的各项税收检查,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避免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地税系统税收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的税收检查,避免重复检查,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级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地方税务机关均有权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收检查。

第三条全省地税系统内部的税收检查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别实施,一级进点、各税统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凡依法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的税收检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检查分类
第五条全省地方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的税收检查分为常规检查、特定检查两大类。

第六条常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项稽查。

日常检查是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鲁地税征[1996]2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1996.08.23【实施日期】1996.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地税征[1996]24号1996年8月23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狠抓落实,加大改革力度,有计划、分步骤地把本地的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推向深入。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指示精神,从山东地税实际出发,转换征管模式,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机制。

提高征管现代化水平,提出进一步深化我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借鉴国际、国内税收征管的成功经验,以征管改革实践为基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符合山东地税实际的、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机制,优化税收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依法纳税,改进技术手段,增强监控能力,防止税收流失,确保税收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1.依法治税的原则。

征管新机制的建立,新模式的运用,征管组织形式,征管业务流程的设计,都必须符合税收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充分体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

2.规范统一的原则。

要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必须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征管业务流程以至各种表格、文书格式加以规范、统一,以利形成标准、科学、严密的规范,为计算机全面应用于征管打下基础。

3.整体协调的原则。

要确保税收征管改革切实有效,必须在设计上通盘筹划,各项改革措施要协调、配套,既要讲求整体推进,又要注意重点突破。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2.20•【字号】鲁国税所[1996]79号•【施行日期】199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税所[1996]79号1996年12月20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规定,为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法规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汇总纳税汇总纳税是指经批准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由其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简称汇缴企业或单位)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办法。

二、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凡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批准,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均为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当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督和管理。

汇总纳税的具体监管范围有如下几种情况:1、由核心企业或集团公司合并缴税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

2、由总机构统一缴纳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3、由规定的纳税人集中缴税的铁道、邮电、民航、电力、烟草企业及其成员单位。

4、其它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非上述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纳税的监管级次1、实行合并缴税的企业集团以集团和所属的各个汇缴成员企业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和监管。

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以省、市(地区)、县级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下同)以及单独核算的营业部直属分行为纳税申报单位和监管单位;其它实行汇总缴税的商业银行以分行、支行为纳税申报和监管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5.06•【字号】鲁地税函[1999]115号•【施行日期】199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115号1999年5月6日)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山东省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山东省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地方税收法规是指由省、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涉及地方税收的法规。

本制度所称地方税收规章是指由省、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地方税收的规章。

本制度所称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地方税收的解释、规定和办法等。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制度(一)税务机关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规定、文件;(二)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及行政处理决定;(三)原文转发省地方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有关计划、财务、供应指标的分配、各种报表的填报、税源调查等文件;(五)宣传、教育、监察、人事方面的文件。

第四条各市、地发布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市(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在正式发布之日起五日内,由本级地方税务局一式二份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五条省地方税务局对备案的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就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相抵触;(二)是否变更了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的适用范围;(三)是否超越权限、变更税目、税率;(四)是否符合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考核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考核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收征管,征管工作考核评比,考核评比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征字﹝1997﹞12号【发文日期】1997-04-22【实施时间】199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鲁地税征字[1994]13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鲁地税征字[1994]16号)同时废止。

各市、地要联系本地实际,制定对县、市、区地方水税务局征管工作的具体考核办法,逐级进行考核,以全面提高我省地税征管工作水平。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充分调动全省各级从事征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不断上档次,上水平,全面完成各项税收征管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核评比对象和范围 (一)考评对象:省局负责对各市、地征管科(处)考评,对县级征管科(股)的考评由市地负责。

(二)考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在一个年度内,重点考核各地完成上级部署工作的质量。

主要包括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项征管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省局部署各项重点工作的完成质量;征管工作的信息交流等。

二、考核评比的具体内容和计分标准(一)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100分,占总分数的比重为10%) 1.各市、地地税局主要领导重视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征管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征管工作汇报,支持征管工作,能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60分)。

达不到以上要求的酌情扣分。

2.市、地征管科(处)人员配备得力,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扎实有效(40分)。

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二)税收征管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100分,占总分数的比重为10%) 1.能够正确贯彻实施《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时协调处理执法中遇到的问题(60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件山东省处所税务局鲁国税发〔2021〕68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处所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工程打点方式问题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处所税务局〔不发青岛〕:为当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打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1]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21〕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尺度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工程的打点工作,现将优惠工程的打点方式问题明确如下:一、审批工程。

列入审批打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前审批类优惠工程包罗下岗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事后存案工程。

列入事后存案打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案。

目前事后存案类优惠工程包罗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打点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承担处所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藏任务的处所商品储藏打点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务补助收入免税〔该项优惠执行期限为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三、事前存案工程。

列入事前存案打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存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存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存案而未按规定存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存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除上述审批工程和事后存案工程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工程均实行事前存案打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鲁地税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33号2006年3月21日)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的反避税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水平,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问题,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是要认真抓好《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

《规程》是规范各级地税部门反避税工作的一项内部管理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好落实,明确责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要加强部门配合协作。

各级地税部门内部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交流、传递各种信息,通过纳税评估、反避税、涉外税务审计等工作的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的流失;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大对企业管理力度;要与工商、外经贸、公安等部门建立长期稳定的工作关系,定期交流情况,掌握各种信息并加以筛选应用,实现有效的税收监控。

三是做好文书规范和总结报送工作。

为了保证文书使用的规范化和合法化,规程中使用的《税务约谈通知书》、《税务约谈记录表》按《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30号)附件3、附件4的文书,《×××地税局纳税调整通知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有关条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附件7的文书。

年度终了,各市局要按时报送反避税总结和案例。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流[1996]1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流[1996]1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流[1996]17号1996年9月3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当前,资源税税源流失较为严重,各级地税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征管办法、措施,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的源泉控制,采取定额管理、委托村委会代征等各种有效方式,做好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资源税代扣代缴行为,根据资源税法规及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资源税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购未税各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具体实施时,扣缴义务人由基层税务征收机关确定,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发给代扣代缴证书。

扣缴义务人凭代扣代缴证书向出售未税矿产品的纳税人代扣代缴应纳资源税。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收购的矿产品,凡销货方在结算货款时不能提供开采、生产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山东省矿产品资源税管理证明单》,或销售数量超过《山东省矿产品资源税管理证明单》注明数量的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纳资源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地税发[2010]3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5.25【实施日期】2010.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地税发〔2010〕3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省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细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质效,现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地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资料的受理、初审、备案、日常事务和具体跟踪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资料的复核、上报和组织实施跟踪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及对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审批流程第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涉税事项受理岗负责受理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

对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

第六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涉税事项受理岗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按内部分工转给税收管理员审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把关,初审内容包括:1、上报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2、与非居民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3、是否同意上报等内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0.21•【字号】鲁国税流一[1996]76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流一[1996]76号1996年10月21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100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100分)、《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100分)、各市、地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省局。

本通知所附《增值税纳税户数变化情况统计表》(100分)和省局鲁国税发[1995]179号文所附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年初抵扣比例审批表》(100分)应于每年度结束后的次月20日内报省局。

以上各表每迟报一天分别扣5分,漏报、错报内容和数据每处扣5分,超过7天的不得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等案件上报情况(100分)按规定上报情况的计满分,有下列情况的扣分:《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不按时上报,迟报一天扣5分,超过5天的,每起扣50分,对发生案件隐瞒不报的,发现后该项不得分。

三、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100分)国税系统内部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每一起扣20分;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的,每起扣50分,隐瞒情况不报的,一旦发现该项不得分,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后,不按规定声明作废、国税系统又不上报的,每发现一起扣50分;错报内容和数据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迟报超过5天的,每起扣20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予以发布,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管辖纳税人的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国税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数据电文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活动。

第四条电子申报纳税分为网上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和银行储蓄扣税。

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电话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电话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储蓄扣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开立银行储蓄账户,由银行批量划解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

第六条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按照提示完成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审核确认后提交电子数据,完成网上申报。

第七条纳税人采取电话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拨打电话进入电话申报系统,按照语音提示完成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审核确认后提交电子数据,完成电话申报。

省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省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三)分析、比较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分析、比较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五)分析、比较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与日常掌握的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六)根据财务会计报表、收入明细表和发票存根及收发货记录,审核分析纳税人应税收入是否完整和足额申报;
(十)审核分析纳税人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是否正常,关联企业间的往来是否记录完整,关联企业间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企业间相互定价原则;
(十一)根据财务会计报表、利润分配资料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审核分析扣缴义务人平均工资性支出与同行业平均工资支出有无重大差异,扣缴义务人平均工资性支出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水平是否相符,扣缴义务人利润分配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是否相符,纳税人人工费用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有重大差异;
(三)根据预警指标和日常管理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并利用相关数据信息和专门方法对所选定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对发现的申报纳税异常,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四)对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采取提示辅导、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情况核实;
(五)针对调查核实确认的问题,分类制作纳税评估结论,并分别情况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案头审核可采取比较分析、比率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合理性分析、关联因素分析等分析方法。纳税评估人员要根据纳税人涉税疑点的实际情况和评估内容选择适当的分析方法.
第十七条评估分析应采用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对发现的纳税异常问题,以及相关疑点、证据和判定的可能原因等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分析底稿。
第三条纳税评估应遵循风险控制、分类分级、专业管理、人机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汇总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按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工整理各类评估分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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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别税、规费工作考评办
法》的通知
【标 签】特别税,规费,规费工作考评办法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四函﹝1997﹞1号
【发文日期】1997-02-15
【实施时间】1997-02-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特别税、规费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特别税、规费工作考评办法
山东省特别税、规费工作考评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向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正确贯彻执行各项政策,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促进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完成和超额完成收入任务,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的范围和内容
(一)城建税、投向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完成情况;
(二)城建税、投向税、教育费附加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包括各级地税部门是否能够正确贯彻执行两税及附加有关政策,对具体业务问题的处理是否及时得当,有无违反规定征收或减免的情况等。

(三)信息交流情况]
包括省局布置的上报信息资料的数量、质量和采用情况等。

(四)专项工作完成上报情况
包括省局统一布置的各项专题调查、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等资料的完成上报情况。

1. 各项调查、检查等资料是否按省局规定要求认真重视、保质保量的完成并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2. 实行年终工作总结报告制度
每年的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20日以前报送。

总结的内容包括各种特别税、规费工作全貌、工作经验、工作效果、存在问题及下步改进工作的打算、建议。

二、 考核的计分标准
(一) 收入任务计30分,其中:
1. 城建税10分
2. 投向税10分
3. 教育费附加10分
以上三项均以当年实际完成数,与上一年同口径收入实际入库数相比,与上年持平的记满分;每增长10%加1分,每减少10%减1分。

(二) 政策执行情况计30分
各地政策贯彻执行及时准确无误的计满分,每错误执行一项政策扣3分,扣完为止。

(三) 信息交流情况计20分
各地每月必须向上一级地税部门报送1篇信息资料,全年统算完成12篇且内容新颖、时效性强的计满分;每月报1篇加1分,采用的加2分;每少报1篇扣2分,直至扣完。

报送的信息资料无实质内容或内容简单,不符合信息基本要求的不计分。

(四) 调查、检查、总结报告等资料计20分
1. 对省局布置的各项调查、检查工作,能按照省局要求完成并及时报送材料的计12分;工作完成及材料报送未达省局要求标准的,每次扣1分;不报的不计分。

2. 年度工作总吉报告计8分
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丰富,反映情况真实,成绩比较显著的计满分,不能按时报送的扣2分,不报的不计分。

三、 考评的方法步骤
(一) 考评采取分级负责,层层开展,一级抓一级的办法。

省局负责对市地的考评,市地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的考评。

(二)收入完成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按年考评,政策执行由省局确定适当时间组织采取分片抽查的方法进行;信息交流情况按月考核、年终总评;部署的调查、检查工作按次考评:年度工作总结按年一次考评。

四、 奖励
年终根据各地得分多少,评出等级,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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