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保留、《欧洲人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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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第1条- 尊重人权第1条的规定仅是在规范本公约的各个签署国必须要确保本公约所列出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获得充分的保障。

在某些特殊请况下,“管辖”并不仅指缔约国本国领土范围内而言,确保公约所列出的权利与自由能被充分保障的义务尚及于外国领域,缔约国实际控制的外国领土即为其例之一。

第2条- 生命权第2条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命权。

本条的第一项内容排除了合法执行死刑的状况,另外,在第二项的部分规定,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逮捕嫌疑犯或逃犯、以及镇压暴动或叛乱而“绝对必要”使用武力进而造成生命的剥夺时,并不被认为违反本条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例外情形在各该国家同时也批准第6号及第13号议定书的情况下,将受到更进一步的限制。

另外,此种权利在和平时期也不能依据本公约第15条而被免除。

直至1995年以前,欧洲人权法院对于生命权并未作出明确的表示,不过在McCann v. United Kingdom一案中,其认为本条第二项的例外状况并非在建构何种情况下允许杀人,而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可能遭致人员伤亡的武力。

另外,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每个成员国在公约第2条规定之下,有下列三个主要的义务:1.避免任何人遭受到非法杀戮之义务2.调查任何原因可疑的死亡之义务3.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手段去避免任何可预见的生命伤亡之义务第3条- 免于酷刑与不人道或侮辱待遇之自由第3条主要在禁止酷刑以及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

且就此权利本身并未有任何例外或限制规定。

本条规定通常除了被用于禁止酷刑之外,亦被用于禁止严重的警察暴力情形以及极为差劲的拘留环境。

欧洲人权法院强调第三条为一种“绝对条款...不论被害者的行为为何。

”该法院同时也解释本条认为,任何成员国皆应被禁止将任何人驱逐或遣返至可能使其遭受到酷刑或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或处罚的国家。

最初,欧洲人权法院对于是否构成酷刑采取较为严格的解释,其常常倾向于认为该国是触犯了禁止不人道和污辱待遇的对待。

欧洲人权法院与人权法之进展:评价与展望

欧洲人权法院与人权法之进展:评价与展望
欧 洲 人 权 法 院与 人 权 法 之进 展 : 评 价 与 展 望
[ 法] 让 一保 罗. 科斯 达 邓 凯 、 朱 国斌 译
衷 心感 谢香 港城 市大 学 的邀请 , 我 作为 城市 大 学杰 出学人 演 讲 系列 活 动之 一 举 行这
次会议 。我非常荣幸能够为如此出色的听众演讲。
二、 《 欧洲人权公约》 与 欧洲 人权 法院
《 欧洲人权公约》 罗列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 自由, 并对各成员 国在其法域内保护国民 之义务作 了严格规定。随着数个相关附加议定书 ( P r o t o c o l s ) 的签署完毕 , 公约所涵盖 的
内容 也 以最基 本 的公 民权利 与 政 治权 利 为 主 , 如生 命 权 、 免 于酷 刑 与 不 人 道 或侮 辱 待 遇 之 自由、 免于强 制 或强迫 劳 役之 自由 、 人 身 自由及 安 全 之 权 利 、 公 平 审判 之 权 利 、 隐私 权
照“ 三选一” 的比例提名推荐 , 经欧洲委员会议会投票选举并任命之。 欧洲人 权法 院是一 个 司法机 构 。任 何 个人 可 以就 《 欧洲 人 权 公 约》 缔 约 国对 于 人权 的侵犯直接 向该法院提 出申诉。成员 国亦可根据公约在欧洲人权法院对另一 国提起诉
讼 。但 鉴 于 国家 在 国际法上 较高 的法 律和政 治 地位 , 这 种 国家 间 的诉 讼权 利并 不 常 被使
院将根据案情的是非 曲直作 出某缔约国是否违反 了《 欧洲人权公约》 之规定 的判决。欧 洲人权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 即在任何案件 中, 缔约国若涉案则有义务遵守法院 对案 件 的最 终判 决 。
但是 , 欧洲 人权 法 院并 不 负 责 执行 判 决 。在 人 权 公 约体 制 下 , 由欧 洲 委 员会 部 长 理 事会 负责对 欧洲 人权 法 院终 审 判决执 行 的监督 。

关于数据保护的国际条约

关于数据保护的国际条约

关于数据保护的国际条约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数据保护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旨在规范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传输。

本文将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条约,探讨它们对数据保护的影响。

一、欧洲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洲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欧盟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法规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境内经营的企业,以及与欧盟居民相关的数据处理活动。

GDPR的主要目标是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和安全,并规定了企业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应遵守的一系列义务和责任。

该条例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共享等方面的要求,以及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如访问、更正和删除等。

GDPR 的实施不仅对欧洲国家的企业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对全球范围内的数据处理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是欧洲理事会于1950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条约,旨在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该公约中的第8条规定了个人数据的保护权。

根据该条约,个人有权保护其个人数据的隐私和安全,并对非法或未经授权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提出申诉。

欧洲人权公约对成员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个人数据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个人信息保护指引》《个人信息保护指引》是由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员国于2004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文件。

该指引旨在为成员国制定个人数据保护的最佳实践提供指导。

指引中包括了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等方面的原则和要求,以及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

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指引》并非法律约束力文件,但它为成员国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政策和法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四、《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发布的一项重要标准。

该规范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该规范对企业和组织在处理个人信息时的安全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技术指导。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第1条- 尊重人权第1条的规定仅是在规范本公约的各个签署国必须要确保本公约所列出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获得充分的保障。

在某些特殊请况下,“管辖”并不仅指缔约国本国领土范围内而言,确保公约所列出的权利与自由能被充分保障的义务尚及于外国领域,缔约国实际控制的外国领土即为其例之一。

第2条- 生命权第2条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命权。

本条的第一项内容排除了合法执行死刑的状况,另外,在第二项的部分规定,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逮捕嫌疑犯或逃犯、以及镇压暴动或叛乱而“绝对必要”使用武力进而造成生命的剥夺时,并不被认为违反本条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例外情形在各该国家同时也批准第6号及第13号议定书的情况下,将受到更进一步的限制。

另外,此种权利在和平时期也不能依据本公约第15条而被免除。

直至1995年以前,欧洲人权法院对于生命权并未作出明确的表示,不过在McCann v. United Kingdom一案中,其认为本条第二项的例外状况并非在建构何种情况下允许杀人,而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可能遭致人员伤亡的武力。

另外,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每个成员国在公约第2条规定之下,有下列三个主要的义务:1.避免任何人遭受到非法杀戮之义务2.调查任何原因可疑的死亡之义务3.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手段去避免任何可预见的生命伤亡之义务第3条- 免于酷刑与不人道或侮辱待遇之自由第3条主要在禁止酷刑以及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

且就此权利本身并未有任何例外或限制规定。

本条规定通常除了被用于禁止酷刑之外,亦被用于禁止严重的警察暴力情形以及极为差劲的拘留环境。

欧洲人权法院强调第三条为一种“绝对条款...不论被害者的行为为何。

”该法院同时也解释本条认为,任何成员国皆应被禁止将任何人驱逐或遣返至可能使其遭受到酷刑或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或处罚的国家。

最初,欧洲人权法院对于是否构成酷刑采取较为严格的解释,其常常倾向于认为该国是触犯了禁止不人道和污辱待遇的对待。

欧洲人权公约保障欧洲公民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保障欧洲公民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保障欧洲公民权利欧洲人权公约是1950年由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署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旨在保障所有欧洲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并为他们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探讨欧洲人权公约的背景、重要内容以及对欧洲公民权利的保障。

一、背景二战结束后,欧洲国家为了避免类似的人权惨剧再次发生,决定通过国际公约来确保人权的保障。

欧洲理事会于1949年成立,旨在促进欧洲国家之间的合作和稳定。

在这个背景下,欧洲人权公约应运而生。

二、重要内容欧洲人权公约包含了一系列保护个人权利的条款,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内容:1. 生命权:保障人的生命权,禁止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2. 酷刑禁止: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待或惩罚。

3. 自由和安全权:保护人的自由和个人安全,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

4. 言论、思想和宗教自由:确保人们的言论、思想和宗教自由,并禁止对其的不合理限制。

5. 公平审判权:确保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享有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6. 私生活和家庭生活权:保护个人的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对任何干涉作出限制。

7. 教育权:确保每个人享有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的普及和平等。

三、对欧洲公民权利的保障欧洲人权公约是欧洲最为重要和权威的人权保障法律文书之一,它对欧洲公民的权利享有至关重要的作用:1. 法律保障:欧洲人权公约确立了一系列明确的权利,并为欧洲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通过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促进平等: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有助于消除歧视和推动平等。

公约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是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因素。

3. 保护少数群体权益:欧洲人权公约尤其注重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包括少数民族、性少数人群和难民等。

它确保这些群体享有平等待遇,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权利和尊严。

4. 人权教育:欧洲人权公约还鼓励欧洲国家在教育系统中加强人权教育的推广。

这有助于增强公众对人权的意识和理解,并培养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价值观。

人权 国际公约 清单

人权 国际公约 清单

人权国际公约清单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国际议题,为了保护人类的尊严和权益,各国联合起来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涵盖了众多领域,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人权国际公约清单,它们对于全球人权事务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是最重要的人权文件之一。

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宣言中确立了一系列基本人权,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

该宣言被广泛认可,成为各国立法和实践的重要参考。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保了人们享有教育、工作、健康、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该公约强调了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社会进步所带来的好处,并鼓励各国采取措施促进这些权利的实现。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样于1966年通过,旨在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该公约确保了人们的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权利,并规定了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保护责任。

四、《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于1984年通过,旨在保护人们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公约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和不人道的对待,确保每个人的尊严和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五、《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通过,旨在保护儿童的权利和福祉。

该公约规定了儿童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等,并要求各国采取措施确保儿童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六、《妇女权利公约》该公约于1979年通过,旨在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平等地位。

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确保她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并保护她们免受暴力和剥削。

以上只是人权国际公约的一小部分,还有许多其他重要的公约涉及到种族歧视、难民保护、劳工权益等方面。

这些公约的制定和实施,为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使人们能够在自由、平等和尊严的环境中生活。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二议定书》、《欧洲人权公约:第九议定书》、《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一议定书》和《关于公民个人参与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程序的欧洲协定》(一)《欧洲人权公约》(一九五 0 年十一月四日订于罗马)本公约各签字国政府就是欧洲理事会成员,考虑到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大会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考虑到该宣言的目的在于对其中宣布的权利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与遵守;考虑到欧洲理事会的目的就是促进其成员之间更大的团结并考虑到遵循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之一就是维护和进一步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重申它们对于各项基本自由的深切信仰,这些基本自由是世界正义和和平的基础,一方面通过有效的政治民主,另一方面由各成员所承诺的对基本人权的一种共同谅解和遵守来给予最好的保护。

作为具有共同的思想和具有共同的政治传统、理想、自由与政治遗产的欧洲各国政府,决定采取首要步骤,以便集体实施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某些权利;同意议定下列各条:第 1 条缔约国应当给予在它们管辖之下的每个人获得本公约第一章所确定的权利和自由。

第一章第 2 条1 、任何人的生存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得故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但是,法院依法对他所犯的罪刑定罪并付诸执行的除外。

2 、如果使用武力剥夺生命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应当视为与本条的规定相抵触 :( 1 )防卫任何人的非法暴力行为;( 2 )为执行合法逮捕或者是防止被合法拘留的人脱逃;( 3 )为镇压暴力或者是叛乱而采取的行动。

第 3 条不得对任何人施以酷刑或者是使其受到非人道的或者是侮辱的待遇或者是惩罚。

第 4 条1 、不得将任何人蓄为奴隶或者是使其受到奴役。

2 、不得使任何人从事强制或者是强迫劳动。

3 、本条的 " 强制或者强迫劳动 " 一词不应当包括:( 1 )在根据本公约第 5 条的规定而被拘留的正常程序中以及在有条件地免除上述被拘留期间所必须完成的任何工作;( 2 )任何军事性质的劳役或者是如果某些国家承认公民有良心拒绝服兵役的权利的,则以强迫劳役代替义务的兵役;( 3 )在紧急情况下或者是如果遇有威胁到社会生活或者安宁的灾祸必须承担的任何劳役;( 4 )作为普通公民义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者劳役。

二战后的国际公约

二战后的国际公约

二战后的国际公约
二战后,国际社会制定了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以促进和维护世界和平、安全和繁荣。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
1. 联合国宪章(1945年):确立了联合国并规定了其组织结构、职责和原则,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 日内瓦公约(1949年):规定了战争法的国际法规范,保护在战争中的受难者,包括战俘和平民。

3. 国际人权公约(1966年):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障了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68年):旨在防止核武器扩散和促进核裁军。

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规定了国家对海洋和海洋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

6.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致力于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生物资源。

7.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致力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

8.《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年):设立了国际刑事法
院,追究战争罪、种族灭绝和人类罪等国际犯罪的责任。

以上只是二战后国际公约中的一小部分,这些公约为国家间建立了共同的规则和原则,对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欧洲人权公约》中文版

《欧洲人权公约》中文版

《欧洲人权公约》(一九五○年十一月四日订于罗马)本公约各签字国政府就是欧洲理事会成员,考虑到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大会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考虑到该宣言的目的在于对其中宣布的权利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与遵守;考虑到欧洲理事会的目的就是促进其成员之间更大的团结并考虑到遵循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之一就是维护和进一步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重申它们对于各项基本自由的深切信仰,这些基本自由是世界正义和和平的基础,一方面通过有效的政治民主,另一方面由各成员所承诺的对基本人权的一种共同谅解和遵守来给予最好的保护。

作为具有共同的思想和具有共同的政治传统、理想、自由与政治遗产的欧洲各国政府,决定采取首要步骤,以便集体实施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某些权利;同意议定下列各条:第1条缔约国应当给予在它们管辖之下的每个人获得本公约第一章所确定的权利和自由。

第一章第2条1、任何人的生存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得故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但是,法院依法对他所犯的罪刑定罪并付诸执行的除外。

2、如果使用武力剥夺生命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应当视为与本条的规定相抵触:(1)防卫任何人的非法暴力行为;(2)为执行合法逮捕或者是防止被合法拘留的人脱逃;(3)为镇压暴力或者是叛乱而采取的行动。

第3条不得对任何人施以酷刑或者是使其受到非人道的或者是侮辱的待遇或者是惩罚。

第4条1、不得将任何人蓄为奴隶或者是使其受到奴役。

2、不得使任何人从事强制或者是强迫劳动。

3、本条的"强制或者强迫劳动"一词不应当包括:(1)在根据本公约第5条的规定而被拘留的正常程序中以及在有条件地免除上述被拘留期间所必须完成的任何工作;(2)任何军事性质的劳役或者是如果某些国家承认公民有良心拒绝服兵役的权利的,则以强迫劳役代替义务的兵役;(3)在紧急情况下或者是如果遇有威胁到社会生活或者安宁的灾祸必须承担的任何劳役;(4)作为普通公民义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者劳役。

欧洲的人权保护

欧洲的人权保护

欧洲的人权保护人权是世界各国关注的核心议题之一,作为一个发达地区,欧洲一直致力于保护人权。

欧洲的人权保护机构和法律体系以其有效性和先进性而闻名于世。

本文将探讨欧洲的人权保护情况,包括其机制与法律,并分析其在保护人权方面的成就和挑战。

一、欧洲人权保护机构欧洲人权保护的核心机构是欧洲理事会和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理事会是一个政治组织,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民主发展。

其重要性在于,它制定了欧洲人权公约,这是一项保护基本人权的法律文书。

欧洲人权公约确保了诸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隐私权等基本人权的保护。

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必须遵守公约,并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以确保人权得到保护。

欧洲人权法院是欧洲人权保护的最高司法机构。

作为欧洲理事会的司法机构,它负责审理与欧洲人权公约有关的案件。

个人和组织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的人权受到侵犯。

法院的判决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并且在保护人权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欧洲人权保护法律体系欧洲的人权保护受到多种法律的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是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

欧洲人权公约规定了一系列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受教育权等。

成员国必须确保这些权利得到法律保护,并为公民提供救济机制,以防止侵犯人权。

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欧洲联盟致力于维护和促进欧洲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欧盟法通过规范成员国的行为,保护人权,并为个人提供司法救济。

欧盟的人权保护重点包括反歧视、难民保护和数据保护等方面。

三、欧洲人权保护的成就和挑战欧洲的人权保护机构和法律体系在保护人权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就。

例如,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其判决使许多国家改革法律和政策,以更好地保护人权。

欧洲理事会的监测机制也确保了成员国履行其人权保护的责任。

尽管如此,欧洲的人权保护仍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移民和难民问题。

当前欧洲面临大量移民和难民涌入的挑战,这给人权保护带来了压力。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2012年7月考试练习题一、简答题1. 简述国际习惯的形成因素。

解答:国际习惯是各国反复、一贯地通过一定作为或者不作为,形成一般都遵守的惯例或通例,而且都认为必须去遵守它,违反了就必须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则。

国际习惯是非常古老的国际法渊源,最早的国际法的形式主要是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1.物质因素,也成为客观因素,指的是一个特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即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反复"做出或者是不做出一个特定行为;2.心理因素,也称为主观因素,即"法律确信":国家从心理上认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某一特定行为,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后果,特别是当他国违反了,就会要求该国承担法律责任。

2. 简述条约的特征。

解答:条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

只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才能缔结条约。

(2)条约必须是以国际法为准。

根据这项规定,一个条约在国际法上是否有效成立,应该用国际法来衡量。

(3)条约规定国际法主体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条约规定的是缔约方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项协议规定的是国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则不是国际条约。

(4)条约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条约主要是书面形式,是因为书面形式是最常见和最可靠的形式。

当然,以口头形式达成的协议,也有可能构成国际条约。

3.简述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解答:(1)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的渊源首先来自于1920年的《国际常设法院规约》第38条,1945年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对一般法律原则作了同样的规定。

(2)关于一般法律原则,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到底什么才是一般法律原则?目前,关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内容,国际法学界上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一)一般法律原则就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者说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二)一般的法律意识,或者说是"文明国家的法律良知";(三)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欧洲人权法与人权保护了解欧洲人权法律框架和机制

欧洲人权法与人权保护了解欧洲人权法律框架和机制

欧洲人权法与人权保护了解欧洲人权法律框架和机制欧洲人权法与人权保护人权是指个体在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人权法则的出现和发展,旨在保护和促进每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

欧洲是一个重视人权保护的地区,在欧洲人权法中,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机制来保护人权。

本文将介绍欧洲人权法律框架、机制以及其中的主要条约和机构。

一、欧洲人权法律框架欧洲人权法律框架主要由欧洲人权公约、欧洲社会宪章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等构成。

1. 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ECHR)欧洲人权公约于1950年签署,是保护欧洲人权最重要的国际条约。

公约确立了一系列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公平审判等。

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ECtHR)是该公约的监督机构,负责处理来自欧洲成员国的人权申诉案件。

2. 欧洲社会宪章(European Social Charter)欧洲社会宪章于1961年制定,旨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宪章规定了劳动权、社会福利、住房权等方面的权利,并设立了欧洲社会宪章委员会来监督成员国的履约情况。

3.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于2000年通过,包含一系列的基本权利,如尊严权、隐私权、平等权等。

尽管宪章主要适用于欧盟法律领域,但欧盟成员国在国内法中也需尊重和保护这些基本权利。

二、欧洲人权保护机制为了有效保护人权,欧洲建立了一系列人权保护机制。

1. 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是最重要的人权保护机构之一。

个人和组织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对涉嫌侵犯欧洲人权公约的行为提起诉讼。

法院的裁决具有约束力,成员国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

2. 欧洲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委员会是欧洲大陆范围内的主要人权监督机构。

委员会由47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负责推动人权保护和监督成员国的履约情况。

《欧洲人权公约》中文版

《欧洲人权公约》中文版

《欧洲人权公约》(一九五○年十一月四日订于罗马)本公约各签字国政府就是欧洲理事会成员,考虑到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大会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考虑到该宣言的目的在于对其中宣布的权利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与遵守;考虑到欧洲理事会的目的就是促进其成员之间更大的团结并考虑到遵循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之一就是维护和进一步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重申它们对于各项基本自由的深切信仰,这些基本自由是世界正义和和平的基础,一方面通过有效的政治民主,另一方面由各成员所承诺的对基本人权的一种共同谅解和遵守来给予最好的保护。

作为具有共同的思想和具有共同的政治传统、理想、自由与政治遗产的欧洲各国政府,决定采取首要步骤,以便集体实施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某些权利;同意议定下列各条:第1条缔约国应当给予在它们管辖之下的每个人获得本公约第一章所确定的权利和自由。

第一章第2条1、任何人的生存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得故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但是,法院依法对他所犯的罪刑定罪并付诸执行的除外。

2、如果使用武力剥夺生命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应当视为与本条的规定相抵触:(1)防卫任何人的非法暴力行为;(2)为执行合法逮捕或者是防止被合法拘留的人脱逃;(3)为镇压暴力或者是叛乱而采取的行动。

第3条不得对任何人施以酷刑或者是使其受到非人道的或者是侮辱的待遇或者是惩罚。

第4条1、不得将任何人蓄为奴隶或者是使其受到奴役。

2、不得使任何人从事强制或者是强迫劳动。

3、本条的"强制或者强迫劳动"一词不应当包括:(1)在根据本公约第5条的规定而被拘留的正常程序中以及在有条件地免除上述被拘留期间所必须完成的任何工作;(2)任何军事性质的劳役或者是如果某些国家承认公民有良心拒绝服兵役的权利的,则以强迫劳役代替义务的兵役;(3)在紧急情况下或者是如果遇有威胁到社会生活或者安宁的灾祸必须承担的任何劳役;(4)作为普通公民义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者劳役。

自学考试际法案例题

自学考试际法案例题

某甲是否有权越过本国政府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2)欧洲人权法院将如何处理?请做具体分析。

答:(1)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规定,某甲不能越过本国政府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该公约规定,缔约国的国民如认为其人权受到侵犯可以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起申诉,欧洲人权委员会可以把争端提交给欧洲人权法院裁决。

(2)欧洲人权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污染已经危及个人健康,公共机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的私人和家庭生活权利。

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是什么?2.普遍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哪些犯罪行为?答:l.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2.至于哪些犯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在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已获得明确公认的此类犯罪有: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奴隶贸易和战争罪等。

其他的国际犯罪行为,如灭绝种族罪、空中劫持、贩卖和走私毒品、危害人类罪等,也被较多的国家和学者认为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犯罪。

问:(1)如何评价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咨询意见? (2)哪些作战手段和方法是为国际法所禁止的?答:(1)保护平民及民用目标、区别对待和人道是现代战争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极端残酷的武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是被禁止的。

鉴于核武器的毁灭性和破坏性,它也应该属于被禁止的武器。

但现行国际法没有明文禁止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条款。

就如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所表明的,联合国宪章禁止威胁和使用武力原则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都禁止使用核武器。

在国家生存的基本权利受到威胁而进行自卫的极端情况下,威胁或使用核武器是不被禁止的。

尽管如此,国际人道法和中立法的原则和规则仍然适用。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可能引起不尽相同的反应。

但无论如何,该意见是符合现行国际法的现状和现存事实的。

(2)海牙公约体系对一些特别禁止使用的手段和方法进行了列举:①野蛮或残酷的手段;②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③背信弃义的手段;④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⑤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欧洲人权公约》改革

《欧洲人权公约》改革

《欧洲人权公约》改革作者:韩松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0期摘要本文以欧洲人权公约《第15号议定书》为着眼点,在开头部分通过介绍欧洲人权公约一系列改革议定书,说明改革对欧洲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作用,接着详细介绍了欧洲理事会的在2013年的改革成果即第十五号议定书及其解释性报告,最后借鉴欧洲人权的改革及其发展,反思我国人权现状。

关键词欧洲人权公约人权保障第15号议定书作者简介:韩松博,郑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55-02一、欧洲人权公约改革的现实性2013年是欧洲人权公约生效60周年,同时也是欧洲人权公约变革的一年。

早在1950年11月4日,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在罗马签署了《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欧洲公约》简称“欧洲人权公约”,1953年9月3日该公约正式生效。

《欧洲人权公约》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区域性人权公约,引导着欧洲人权保护机制的前景和改革之路。

截止2013年6月,第15号议定书已经开放签署。

而这些议定书主要可以分为两个种类:变更公约中所规定之机关的议定书、以及增加公约所保护之权利范围的议定书。

就前者而言,其必须要经过所有成员国一致性的批准后才会生效开始施行;而后者则无此种要求,而其仅在批准该议定书的成员国中生效施行。

主要涉及补充具体的权利:财产权、受教育之权利、自由选举权免于因民事债务而受到监禁、迁徙自由、除籍之禁止以及犯罪与家庭反歧视和废除死刑等事项。

1998年11月1日生效的第11号议定书所取代第2、3、5、8、9以及10号议定书,同时《第11号议定书》成为欧洲人权公约改革的转折点,欧洲人权保护机制开始转向人权保护实施机制的改革。

《第11号议定书》废止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允许个人可以直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赋予欧洲人权法院强制管辖权并且改变了欧洲人权法院的结构,同时也废止了部长委员会。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一、前言本协议旨在确保欧洲地区的人权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

欧洲人权公约是欧洲理事会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件,旨在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本协议的目的是确保所有欧洲国家都遵守这些权利,并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权利与自由1. 人的尊严和自由是不可侵犯的。

每个人都有享受自由和尊严的权利,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政治观点、财产状况或其他任何地位。

2. 人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结婚和组建家庭的自由、言论和表达的自由、教育的自由、工会的自由、个人隐私的保护等。

3. 人权的行使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以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他人的权利。

三、禁止歧视1. 任何形式的歧视都是违反人权的行为。

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预防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残疾、性取向等。

2. 国家应确保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无论其身份或地位如何。

四、公民权利1. 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言论自由和表达自己的意见。

这包括自由表达、接收和传播信息的权利。

2. 每个人都有权利在公正和公开的审判中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在面临刑事指控时都有权利被视为无罪,直到被法律机构证明有罪。

3. 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选择自己的宗教和信仰,并且不受任何干涉或迫害。

五、人权保护机制1. 欧洲人权法院是负责监督本公约实施情况的主要机构。

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可以向该法院提出申诉,以寻求对其人权侵犯的救济。

2. 欧洲人权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机构,负责监督各国在人权方面的进展,并提供建议和指导。

3. 各国应建立有效的国内机制,以确保人权得到全面保护和实施。

这些机制应包括独立的人权机构、法律保护和救济机构等。

六、协议的履行与监督1. 各国应尽一切努力履行本协议,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国内法律与本协议一致。

2. 欧洲理事会将定期审查各国的人权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

3. 各国应定期向欧洲理事会提交有关人权保护和实施的报告。

国际人权法的条约体系包括哪些

国际人权法的条约体系包括哪些

国际⼈权法的条约体系包括哪些国际⼈权法的条约体系包括哪些?店铺⼩编为你介绍。

国际⼈权法的条约体系包括哪些⽬前,国际⼈权法主要是由⼀系列条约构成的,这些条约主要包括:⼀、1966年联合国两个⼈权公约1966年联合国⼤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和加⼊。

这两个公约汲取了1948年《世界⼈权宣⾔》的主要内容,并加以完善和发展。

两个公约的内容涉及了法律上⼈权的基本内容和国际⼈权保护的主要⽅⾯,被认为是基本的关于⼈权的国际法律⽂件。

两个公约都⾸先规定f⾃决权和⾃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其中《经济社会⽂化权利国际公约》主要涉及⼀系列的经济社会权利,包括⼯作权,社会保障权、家庭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

它要求缔约国尽最⼤能⼒采取措施,以便使这些权利逐渐得到实现。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了⼴泛的公民权利,包括⽣命权、免于酷刑、⼈⾝⾃由、公正审判、信仰⾃由、和平集会、选举权和桩选举权等,要求缔约国尊重和保证这些权利,并为达到此⽬的采取必要的⽴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公约所涉及的各项权利。

两个公约分别建⽴了各⾃的履约机制。

⼆、专门领域或区域的⼈权条约1、专门领域主要包括:(1)消除各种歧视⽅⾯⼀是《防⽌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是《消除⼀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三是《禁⽌并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四是《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五是《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公约》等。

(2)妇⼥⼉童权利保护⽅⾯⼀是《妇⼥政治权利公约》;⼆是《消除对妇⼥⼀切形式歧视公约》;三是《⼉童权利公约》等。

(3)禁⽌奴⾪制和强迫劳动⽅⾯⼀是《废⽌奴⾪制蛆⾪贩卖及类似奴⾪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是《废⽌强制劳动公约》等;(4)保护被拘禁者权利⽅⾯来源:考试⼤的美⼥编辑们主要是《禁⽌酷刑和其他不⼊道或有辱⼈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

2、区域性的公约主要有⼀是《欧洲⼈权公约》及其⼀系列议定书;⼆是《欧洲社会宪章》;三是《美洲⼈权公约》;四是⾮洲⼈权和⼈民权利宪章)等。

欧盟对人权保护的承诺与实践

欧盟对人权保护的承诺与实践

欧盟对人权保护的承诺与实践欧盟一直以来将人权保护视为其核心价值之一,并在其宪章、条约和各种正式文件中承诺积极推动和保障人权。

本文将探讨欧盟在人权保护方面的承诺,并分析其实践情况。

一、欧盟的人权保护承诺作为一个政治和经济联盟,欧盟在其组织框架中明确承诺保护人权。

在欧洲联盟的《里斯本条约》中,第2条明确指出:“欧洲联盟基于共和国的价值和尊重人权、自由、民主、平等、法治原则和尊重人权、包括少数民族权利的原则。

”此外,欧盟成员国还共同签署了《欧洲人权公约》,该公约不仅规定了个人和集体权利,还设置了一个独立的法院——欧洲人权法院,以审理各类人权纠纷。

二、欧盟在人权领域的实践1. 保障公民权利欧盟通过各种途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首先,通过立法机构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隐私权等基本权利。

其次,欧盟鼓励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促进平等和多样性。

2. 促进经济与社会权利欧盟致力于促进经济与社会权利的保护。

在经济领域,欧盟通过制定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在社会领域,欧盟推动并支持各成员国改善教育、医疗保健、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

3. 应对难民和移民问题欧盟在应对难民和移民问题上承担着重要责任。

欧盟通过制定共同的政策,加强边境管理,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保护,努力保障难民和移民的基本权益。

4. 与第三国合作推动人权保护欧盟积极与第三国合作,共同推动全球人权保护。

通过外交和经济合作等途径,欧盟向第三国施压,要求其改善人权状况。

三、评估与展望尽管欧盟对人权保护作出了承诺并实施了一系列举措,但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成员国的不同历史和文化背景,实施人权政策的一致性存在差异。

其次,欧盟在处理难民和移民问题上面临的困境仍然存在,各国之间存在分歧。

然而,欧盟在人权保护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

其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紧密联系,为推动人权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平台。

欧盟在与第三国的合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事务。

引渡与人权保护相关问题探讨

引渡与人权保护相关问题探讨

引渡与人权保护相关问题探讨徐腾飞【摘要】引渡与人权保护紧密相关,是当今国际引渡法的一大特征。

在国际引渡实践中,被请求国出于人权保护的目的可以拒绝引渡。

死刑犯不引渡和政治犯不引渡是出于人权保护目的的两项重要引渡例外。

目前,有必要探究引渡与人权保护相联系的原因,从人权的视角研究上述重要的引渡例外制度,进而有利于我国的国际引渡实践。

%Nowadays,extradition and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re linked by a very close relationship,which is a remarkable feature of law of international extradition.During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extradition,it has evolved some important systems of exception,restricting the international extradition,in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humanrights.Requested states are entitled to refuse to extradite out of consid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At present,it is necessary to inquire into the reason why extradition and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re connected with each other,and,consider those important systems of exception of extradition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which is favorable to our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extradition.【期刊名称】《新疆财经大学学报》【年(卷),期】2011(000)003【总页数】5页(P49-53)【关键词】引渡;人权;不引渡;死刑;政治犯罪【作者】徐腾飞【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江苏苏州21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引渡是指一方应另一方请求,将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请求方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对被请求人进行起诉或执行刑罚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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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利劳夫人诉瑞士案
【司法机构】欧洲人权法院
【年份】1988年
【关键字】条约保留、解释性声明、《欧洲人权公约》
一、主要案情:
1981年5月29日,瑞士公民玛兰·伯利劳夫人由于参加了一次未经官方批准的示威游行而被洛桑市警察当局处以罚款。

伯利劳夫人不服警察当局的裁定而逐级上诉到瑞士联邦法院,指控瑞士政府允许警察当局作出事实上的裁定而不经由独立、公正的法庭复审,因而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的规定。

该款规定的内容之一是:在决定某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在决定对某人的任何刑事罪名时,任何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与公正的法庭之公平公开的审判。

瑞士联邦法院驳回了该上诉,理由是:瑞士对该公约第6条第1款做了解释性声明:“瑞士联邦委员会认为,该公约第6条第1款关于在决定某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或确定对某人的任何刑事罪名时应予公开审讯的保证,仅为了确保对公共当局所做的有关确定这种权利或义务或此种罪名的行为或决定有最后的司法控制”。

因此,该款对瑞士的适用受到了限制。

1983年伯利劳夫人又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欧洲人权委员会指出该解释性声明不是保留,即使是保留,因不符合该公约第64条的规定而无效。

瑞士遂向欧洲人权法院上诉,法院于1988年4月20日作出判决。

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
法院承认必须确定起草声明者的原本意图。

法院认为一些文件表明瑞士原本考虑作出一项正式的保留,但后来却选择了“声明”一词。

虽然这些文件未清楚说明为什么改变用语,但却表明了联邦委员会所关心的是要避免过泛的向法院申诉权利的观点对各州的公共行政和司法体系产生的后果,因而作出该声明作为瑞士同意受该公约拘束的条件。

问题是一项被称作为解释性的声明是否必定被认为是保留,这是个难题,尤其是在本案中,瑞士批准公约的同一文件中既作了保留又作了解释性声明。

瑞士强调条约法中关于保留的法律规则的适用于该公约缔约国所作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的重要性是正确的。

《条约法公约》只提到保留的问题,而一些国家还作了或只作了解释性声明而未在两者中作出明确的区分。

判决指出,为了确定该声明的法律性质,不仅要视其所给予的名称而且还须确定其实质内容。

在本案中,瑞士看来意在从第6条第1款的范围里排除某些种类的诉讼,确保自己能够对抗对该条约所作的解释,瑞士认为该条的解释过泛。

因而法院把该项解释性声明判定为一项保留。

判决中说,另一方面,法院也必须看到公约的义务不受不符合公约第64条要求的保留的限制,因此必须审查该解释性声明作为保留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瑞士的该项保留是无效的,原因有两个:(a)这是一个一般性保留,即该保留的措辞含糊不清,意义广泛,不能用来确定其准确的范围或意思,是该公约第64条所禁止的保留。

(b)该保留未附以有关法律的简括说明。

这个条件为该公约第64条第2款所要求的,这不是单纯的形式条件而是实质条件,简言之,这项保留未满足该公约第64条规定的两个条件,结果被认为无效。

法院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瑞士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

三、简要评论
伯利劳夫人诉瑞士案是国际上第一个国际性法院判决一项保留为无效的案例。

这个案子涉及到两个条约法上的问题,一是如何判断一项声明是否保留,二是一项保留是否为有效。

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保留是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无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的若干规定对该过适用之法律效果。

保留的根本特征是,排除或改变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对保留国适
用的法律效果。

在国际实践中有些国家对条约作出解释性声明,这些解释性声明,根据其实质内容,有些纯粹是对条约的条款加以解释,其目的在于今后若发生有关的诉讼,可依其声明解释条约。

这种声明的重要性取决于其他缔约国的对其声明接受或否定的程度。

另有一类解释性声明,如瑞士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所作的解释性声明,旨在排除和更改条约的规定或限制该规定对它的适用范围,这种解释性声明无异于一项保留。

保留有效要符合有关条约的具体规定,满足保留有效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此外还要符合一般国际法的要求,如保留不得违背条约目的等不符合有关条约中规定的条约保留所要求的条件和违反国际法关于保留有效的一般原则的保留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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