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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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宿政办明电〔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稳妥有序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确保平稳征收,实现费款征收的安全、便利、高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稳定缴费方式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继续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方式,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

除直接缴入国库的费款外,由个人缴入或金融机构划扣至“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立的“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后,税务部门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汇总缴入国库。

二、明确缴费对象凡是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及以上,60周岁以下(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年缴费。

三、确定个人缴费档次标准2022年缴费档次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

四、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月25日前)。

各地传达贯彻通知精神,部署征收任务,培训征管政策,明确工作要求。

(二)特殊身份维护阶段(2022年1月31日前)。

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各地民政、残联、卫健等部门于1月31日前提供2022年政府代缴人员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城乡居保系统进行参保人员“特殊身份维护”。

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为更好地保障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家庭无能力照料的一级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水平和保障能力,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有效解决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生活无人照料或亲友没有能力照料的问题,将有意愿入住乡镇卫生院或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实行集中供养。

二、建立集中供养机制(一)集中供养机构。

各县区要因地制宜,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乡镇敬老院作为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的承接机构,并为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全方位服务。

(二)集中供养对象。

1.符合《X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根据个人意愿,可选择入住乡镇卫生院或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

2.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且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家庭无能力照料的一级残疾人,根据个人意愿可入住乡镇卫生院集中供养。

3.原有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失能五保老人,原则上仍在敬老院供养。

敬老院床位在150张以上,或入住人员超过50人的,由乡镇卫生院在乡镇敬老院设立卫生室,派驻医护人员,为集中供养对象及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的筛查、甄别和认定工作,确保让真正需要照顾护理的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实现集中供养。

(三)集中供养内容。

乡镇卫生院、乡镇敬老院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以下服务:1.开展健康体检。

入住时进行全面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纳入健康管理。

健康体检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其监护人。

2.提供护理照料。

建设或改造适合居住条件的住房,配备冷暖设备,确保安全舒适。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宿政办秘〔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宿政办秘〔2023〕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号)等文件要求,经2023年7月17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研究通过,决定对我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方案如下: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9084元(每人每月757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8664元(每人每月722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2023年,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1264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748元(每人每月729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2120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0元(每人每月900元)。

三、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扩大参保居民政策受益范围,提高待遇支付水平,逐步统一全市居民医保政策,现就完善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

城镇居民(不包括在校学生)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未报销住院、规定病种门诊费用和生育补助的,在次年连续参保缴费后,可享受上年度个人缴费额20%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使用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支付,但不得提取现金。

连续参保缴费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结转使用。

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其门诊医疗费用自动清除归零。

二、建立连续缴费年限与报销比例挂钩机制。

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的,第二年度在原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3%,第三年度起每年提高报销比例1%,提高的报销比例最高为7%。

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以后重新参保时按新参保居民待遇执行。

三、实行生育定额补助。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按平产200元,剖腹产600元给予定额报销。

四、建立在校学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事故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

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事故,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终结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50元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7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个参保缴费年度5000元。

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由基金支付5000元。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宿政办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6〕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等五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11号)等,为充分发挥教育扶贫重要作用,全力推进教育精准扶贫,提高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和贫困家庭子女受教育的程度,结合宿州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范围对象。

教育精准扶贫的贫困地区范围为: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和埇桥区。

对象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薄弱学校和各级各类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目标任务。

从2016年起,按照定点、定向的原则,对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薄弱学校和各级各类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努力构建到校、到人的教育精准扶贫体系,落实多元扶持与资助政策,从根本上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优先扩大农村优质教育资源,优先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确保我市教育发展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对建档立卡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各类教育资助方式,实现贫困学生资助全覆盖,确保贫困家庭子女都能公平接受有质量的教育。

到2017年,全市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目标,义务教育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义务教育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有较大提高。

到2018年,各县区幼儿园实现基本覆盖,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75%以上;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生活设施设备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任务全面完成,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0%以上;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基本达到国家颁布的普通高中学校校舍建设标准,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未能升入普通高中和高校的贫困家庭适龄学生都能进入职业院校学习,或接受不低于半年的职业技能培训,拥有一技之长。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整改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整改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整改方案的通知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整改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十六日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整改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察民情、解民忧、顺民心、保民安”活动的意见》(宿发〔2008〕11号)的要求,针对在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的病人转诊难、医疗费用报销难、医疗费用高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健全经办机构,简化转诊、报销手续,严格控制医疗费用,改善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整改内容与措施(一)确保参合农民自主择医权。

各县区要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要求,从方便群众就诊的角度出发,根据本县区实际,制定方便群众转诊就医的工作方案,简化转诊手续,取消各种转诊限制,由参合农民自主选择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要求的医疗机构就诊看病。

(二)开辟医疗费用报销“绿色通道”。

各县区要建立科学、规范、便捷的报销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报销医药费用。

从7月份起,县区内住院病人出院时,在就诊医院即时结算。

县区外住院病人,在各级农合办或乡镇卫生院,随到随报。

(三)增强医疗费用及标准透明度。

市、县区要加强对新农村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农合医疗费用相关信息。

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当地实际,合理制定参合农民住院次均费用封顶线。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38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38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8日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直接投资的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市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参与以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投向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领域。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筹集、预算编报、预算批复和预算执行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全覆盖。

市住建、国土、规划、环保、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储备和年度投资计划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宿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养结合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宿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养结合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宿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养结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3•【字号】宿政办秘〔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宿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养结合的实施意见宿政办秘〔2017〕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精神,按照“兜底解困、精准帮扶”的原则,更好地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家庭)老人的养老、医疗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围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健康和养老需求,建立一批设施优良、服务优质、环境优美、医疗融合的养老机构,按照本人自主选择、机构居家并行、政府购买为主、多方共同保障的原则,到2017年底实现所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养结合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四个兜底”政策,提供医疗养老保。

1.机构养老、政府兜底。

对60岁以上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全部安排免费入住,所需费用按照市、县区(园区)2:8的比例进行分担解决。

养老机构应采取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协作、自行申办医疗机构等措施,提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为老人提供优质的生活照料、生活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

2.居家养老、资金兜底。

对65岁以上生活有自理能力,自愿居家养老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老人,为确保有人照顾,在其年满80周岁、70周岁、65周岁后每月发给800元、600元、400元的生活护理补贴(低于原标准的按照原标准执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社区建立20分钟养老服务圈,为特殊困难家庭配发居家养老服务终端,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家政服务、心理疏导、健康咨询、医疗服务、物品代购、服务缴费、临终关怀等服务。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7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宿发〔2016〕8号)等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由2016年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800元。

二、2017年城市低保标准由2016年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8元。

三、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一)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基本生活补助。

集中供养在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的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4800元,一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5200元,二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6000元,三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7200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600元。

(二)护理补贴。

分散供养失能失智护理标准,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情况,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元、50元、60元。

养老机构为失能失智老人服务的,根据失能失智轻、中、重度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护理补贴。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养老机构为失能失智老人服务补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分散供养失能失智护理补贴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宿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宿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宿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宿政办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宿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健康宿州行动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7月10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8日健康宿州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安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9〕84号),加快推进健康宿州建设,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2年,健康促进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高,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致残和死亡风险逐步降低,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到2030年,健康促进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水平与全省同步位列全国先进水平,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实行健康影响因素干预。

1.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深入推进健康促进县(区)、卫生城镇、健康社区、健康家庭建设,大力宣传“健康素养66条”等健康知识。

完善市级健康科普专家库,构建健康知识传播体系。

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绩效考核机制。

在各类宣传媒体上开办优质健康科普节目,加强对媒体健康栏目和健康医疗广告的审核和监管。

到2022年和2030年,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不低于22%和30%。

(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妇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科协、市广播电视台、拂晓报社。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6•【字号】宿政办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9年6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6日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动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

二、基本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适度保障,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待遇标准。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宿政办秘〔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我市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精神卫生工作“十三五”规划为统领,按照“应管尽管、应治尽治、应收尽收、应保尽保”的要求,全面加强我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市第二人民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成集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康复、司法鉴定等为一体的三级甲等专科医院,为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医疗康复保障。

创新推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一历五单”管理模式,提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管、预警、救治、救助等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及时、公平、有效地得到救治和康复。

二、推进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管理服务体系加强人员力量配备,研究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统筹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督导、检查、管理,组织实施精神卫生相关项目。

加强对全市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的管理和指导,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二)强化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1.大力支持市级精神专科医院发展。

力争2年内把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成皖北一流的三级精神专科医院,占地面积100亩左右,床位增至1200张;建立宿州市心理咨询治疗、精神康复、精神科急诊重症治疗、集中救治供养、老年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护理治疗等5大中心;积极推进儿童青少年心理、焦虑抑郁心理、物质依赖、睡眠障碍、情感障碍等精神亚专科建设,全面提升全市精神卫生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35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35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宿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宿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切实减轻群众殡葬支出负担,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2〕(2012)125号)和《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救助坚持以人为本,提倡丧事活动节俭化、文明化、生态化,保障城乡困难家庭最基本的殡葬需求。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工作。

各级财政、物价、计生、公安、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在办理丧事活动中产生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费用给予免除,对政府鼓励的项目给予补助,免除与补助的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六条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死亡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一)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农村五保对象;(三)居住在社会福利中心或福利院的城市“三无”人员;(三四)驻宿部队辖区内因故死亡现役军人;(四五)重点优抚对象:市直、县、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各类优抚对象。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26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落实。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通过提高统筹层次,确保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一、市级统筹的原则和实施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原则是,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业务经办流程。

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应当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各类从业人员。

二、规范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1.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28%,其中用人单位20%,职工个人8%。

个人缴费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缴费费率为20%;个体工商户业主为雇工缴费费率为12%,雇工本人缴费为8%。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基层政务服务惠民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26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基层政务服务惠民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26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基层政务服务惠民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基层政务服务惠民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宿州市基层政务服务惠民实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9日宿州市基层政务服务惠民实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基层政务服务,确保完成2017年度惠民实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智能化改造全市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整合乡镇(街道)各类政务服务资源向为民服务中心集中,做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和人员进驻到位、窗口授权到位、监督监察到位。

全面建设全市村(社区)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站,落实场地、设施和工作人员,推进便民事项向工作站集中,消除政务服务盲点。

二、重点任务(一)改造建设。

按照“统一功能定位、统一机构设置、统一名称标识、统一基础设施、统一运行模式”的五个统一要求全面改造全市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

按照“事项名称流程材料标准化、事项办理服务过程标准化、服务管理机制建设标准化”的三个标准化要求建设全市村(社区)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站。

(二)整合资源。

按照“12+X”模式,推动扶贫脱贫、就业创业、户籍办理、个体工商登记、涉农补贴、医疗卫生、社会保险、农技推广、宅基地申请、计划生育管理、流动人员管理、社会救助等与基层群众联系密切的服务事项整合到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开展上门办理、网上办理、免费代办等。

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对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按照“应进俱进”的原则,将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集中归并到为民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103号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103号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5〕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政策,不断提高供养水平,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12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意见》(宿政办发〔2012〕7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100元,分散供养由每人每年4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00元;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9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0元。

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要按照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的要求,抓紧制定提高供养标准调整方案,确保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落实五保等困难老人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2015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各相关部门要主动督查,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结束——。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30•【字号】宿政办秘〔2016〕97号•【施行日期】201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6〕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宿州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30日宿州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切实解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对象为我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患大病、慢性病在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人员。

第三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本市公立医院住院治疗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补偿政策后,其余合规医疗费用由财政按90%比例给予补助。

本办法所称合规医疗费用,是指根据新农合有关规定确定的新农合报补单中的可补助总费用。

第四条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资金从县、区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财政涉农资金中解决,市财政根据各县、区实际发生补助数额按适当比例补助。

第五条补助程序:(一)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享受各项补偿政策后,持新农合补偿结算单、大病保险结算单、民政救助单,填写申报表(县、区财政根据实际统一制定),报村健康扶贫专干,材料不全的,健康扶贫专干应帮助申报人补全。

(二)自然村成立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补助评议小组,小组成员为5-7人,健康扶贫专干及时召集村评议小组评议,签署评议意见,评议通过后在本自然村公示7天。

(三)健康扶贫专干将公示无异议医疗费用材料经村委会审核签字后,及时上报乡镇财政部门,乡镇财政部门应在乡镇办证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受理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补助申报材料。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宿政办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5日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确保我市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增减挂钩、耕地质量提升、污染土地修复、工矿废弃地治理、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违法用地和临时用地复垦、城市景观绿化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

耕作层是指经长期自然演化或耕地培肥而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长的优质土壤(包括优质园地土壤)。

第三条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应遵循“谁占用,谁剥离”、保护资源、就近利用的原则。

采煤塌陷区被损毁耕地的耕作层剥离,按“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费用由采煤企业承担,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或从事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业务的独立事业单位(以下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区)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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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宿政办秘[2018]32号
【发布部门】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22
【实施日期】2018.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
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政办秘〔201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5月9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宿州市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
方案
为更好地保障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家庭无能力照料的一级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水平和保障能力,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有效解决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生活无人照料或亲友没有能力照料的问题,将有意愿入住乡镇卫生院或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实行集中供养。

二、建立集中供养机制
(一)集中供养机构。

各县区要因地制宜,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乡镇敬老院作为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的承接机构,并为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全方位服务。

(二)集中供养对象。

1.符合《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根据个人意愿,可选择入住乡镇卫生院或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

2.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且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家庭无能力照料的一级残疾人,根据个人意愿可入住乡镇卫生院集中供养。

3.原有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失能五保老人,原则上仍在敬老院供养。

敬老院床位在
150张以上,或入住人员超过50人的,由乡镇卫生院在乡镇敬老院设立卫生室,派驻医护人员,为集中供养对象及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的筛查、甄别和认定工作,确保让真正需要照顾护理的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实现集中供养。

(三)集中供养内容。

乡镇卫生院、乡镇敬老院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以下服务:
1.开展健康体检。

入住时进行全面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纳入健康管理。

健康体检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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