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收租金赶上营改增处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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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案例分析

营改增案例分析

营改增案例分析营改增(Value-added Tax Reform)是指将增值税(Value-added Tax,简称VAT)扩大覆盖范围,替代原有的营业税,使得增加值环节的商品和服务都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

营改增的实施对于优化经济结构、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以某电子公司为例,分析营改增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某电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电子产品设计、制造和销售的公司。

在营业税时代,该公司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该公司需要将营业税转为增值税,并且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

这使得该公司的税负下降,经营成本减少。

首先,对于该公司来说,营改增使得原本纳税基础较窄的营业税转变为范围更广的增值税。

公司从事的是电子产品设计、制造和销售业务,其中包括原材料的采购、生产、销售渠道和售后服务等环节。

在营业税时代,只有销售环节需要缴纳营业税,而在营改增后,该公司可以将其他环节所支付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这就意味着,公司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减少实际应缴纳的税款,降低了纳税负担。

其次,营改增对于该公司的成本管理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原营业税时代,公司往往需要分摊营业税给供应商,这类似于暗中缴纳了一个隐性的增值税部分。

而营改增后,公司可以明确将增值税抵扣的部分计入成本,提高了成本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这样一来,公司能够更好地管理成本,使得成本控制更加精细化,提高经营效益。

最后,营改增促进了该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和利益平衡。

在原营业税时代,由于营业税的分摊机制,供应商面临着难以确定的成本分摊问题,增加了企业间的交易成本和合作难度。

而营改增后,税制的明确和抵扣机制的建立使得双方能够更清晰地确定成本和税款,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和合作摩擦。

这对于公司与供应商的长期合作和关系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营改增对于某电子公司而言,带来了多方面的好处。

纳税负担的降低、成本管理的优化以及合作伙伴关系的加强,都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F-Council__用案例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利弊和深远影响

F-Council__用案例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利弊和深远影响

用案例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利弊和深远影响作者:沙泉作者结论:通过案例对角度对改革前后的税收政策进行对比。

这次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实质上是名称的改变和税率的降低,应属利好政策。

核心问题是该政策强调“有形动产租赁”对行业未来的发展和已经完成租赁“创新”交易的租赁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企业财税管理研究院观点:上海试点营改增对于“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它必将促进租赁服务在中国商业版图的快速扩张。

自从2011年11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上海试点相关政策规定出台后,因涉及到融资租赁业,在行业引起不小的波澜。

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人们对税改的评论却显得异常谨慎。

这里有几个原因:一是税改文件来的太突然,在业内事先没有进行铺垫;二是文件比较大,内容比较多,与融资租赁有关的条款很难找到,学习和理解起来有点困难;三是就算有一些零星的解读,因为对文件精神领会不透,解释的理由难以服人;四是现在融资租赁的许多现行做法与这次税法的改革有许多冲突,让人难以理解。

为此笔者想从案例的角度先分析过去的税法是如何规定的,再看税改以后的税法是如何规定的,这样可能会更加容易理解税务部门的改革要点和对行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初次接触融资租赁的人觉得其很深奥,接触后觉得很简单,操作的时候常出问题,对其内涵的理解很不是很深入。

是这个行业发展30年还处于幼稚阶段的原因,也是造成对这次的税改文件分析难以找到问题关键点的原因。

因此本文给出一个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插入一些笔者对融资租赁的内涵的分析,增加对税改文件的理解。

在分析前笔者想先厘清几个基本问题,以便后面的讨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中的金融业这个不用讨论;税收政策是针对融资租赁业的,不分什么厂商、金融等融资租赁公司,在税收的行业划分中,大家都属金融保险业中的金融业,在享有同一政策待遇,不管其行业监管部门是谁。

营改增案例分析——租赁业

营改增案例分析——租赁业
这里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 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2.税改后按照增值税计税方法: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案例:
某融资租赁公司(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 务)应甲公司的要求 于2012年6月30日购入A型机器设备,取得增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支付运输费保险费等费用2万元,款项 一次性支付。
现行征收范围易造成对增值税的侵蚀:同样的项目缴纳的 税负不同;易造成增值税的偷漏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课税对象存在着交叉重复征收现象,加重 了营业税纳税人的营改增如何推广
天津、 6+1
福建、
浙江、
江苏、 广东
湖北
北京
安徽
上海
“1”为交通运输业 “6”指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 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 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
课税对象:
税改前是对所有的融资租赁业务;税改后只是针对租赁服务中的有形动产租 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不动产租赁并未在这次税 改中提及
融资租赁业(改革前后对比)
税率变化:
税改前融资租赁业属于金融保险业适用的营业税5%税率;税 改后融资租赁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的增值税17%税率。 优惠政策:
同时该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签订租赁合 同,将A 型机器设备租赁给甲公司,租赁期为2012年71日至2016 年7月1日,每半年等额支付租金100万元,A型生产设备为全新设 备,预计可使用寿命为5年承租方向融资租赁公司一次性支付手续 费为租金总额的5%。双方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在每次收到租金时向 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账务处理及案例精解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账务处理及案例精解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账务处理及案例精解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项税制措施。

为了探索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效果,国家在2024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

营改增试点地区主要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四川、贵州等省市自治区。

1.迁入增值税发票使用:原来营业税纳税人需要迁入增值税纳税人的,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迁入后,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交易,并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营改增过渡期内收入和费用处理:在营改增过渡期内,企业业务收入和相关费用的账务处理方式发生了变化。

原来的营业税销售收入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但在过渡期内可以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税款核算和缴纳。

相关费用也需要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进行核算和处理,以确保相关业务的合规性。

3.营改增税率调整:营业税的税率和增值税的税率存在差异,营改增试点地区在试点过程中进行了税率的调整。

企业需要按照调整后的税率计算和缴纳税款,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下面以北京市为例,来具体解析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账务处理和相关案例:北京市于2024年开始进行了营改增试点,试点范围包括工、商、交、建、农、邮、运输等各个行业。

在试点期间,企业需要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案例一:小李开了一家服装店,试点前他需要按照营业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在试点期间,小李需要办理迁入增值税纳税人手续,并按照增值税税率进行税款核算和缴纳。

他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交易,并在账务处理中记录相关收入和费用。

案例二:贸易公司在试点前按照营业税法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试点后,该公司需要办理迁入增值税纳税人手续,并按照增值税税率进行税款核算和缴纳。

该公司的进销存等相关账务需要按照新政策进行调整和处理。

综上所述,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账务处理涉及迁入增值税发票使用、营改增过渡期内收入和费用处理、税率调整等方面。

企业需要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进行税款核算和缴纳,并在账务处理中记录相关收入和费用。

这些案例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示范,帮助企业理解和应用营改增政策,确保账务处理的合规和准确性。

浅谈小企业在“营改增”前后出租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浅谈小企业在“营改增”前后出租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浅谈小企业在“营改增”前后出租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作者:陈燕明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5年第14期摘要:“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前企业出租固定资产计征营业税,“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后企业出租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计征营业税,而出租固定资产中的有形动产则计征增值税。

本文就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为背景,以“生产经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业务”为例,对“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前后的账务处理进行分析和比较,从而加深读者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理解。

关键词:营改增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出租我国自2012年在部分地区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以来,“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已经稳定推进,在不久的将来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在推进“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税收政策的变化会影响企业相关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

本文就以“生产经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业务”为例,对“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前后的账务处理进行分析和比较。

对于一般生产经营企业而言,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为了方便本文论述需要,笔者将按固定资产的外形特征分为不动产和有形动产。

不动产主要指房屋、建筑物等,有形动产主要有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

一、出租不动产“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之前,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按行业和类别不同,具体设置了9个税目,即交通运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其中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其中租赁业是指出租人将场地、物品、设备或设施等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业务。

“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之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案例】租金收入财税处理全方位解析

【案例】租金收入财税处理全方位解析

【案例分析】租金收入财税解决全方位解析-02-01 国玉事务所征询问题公司出租办公楼,1月-2月是免租期,3月一次收到两年旳租金,应当确认多少收入?开具多少金额旳发票?免租期与否要交增值税?1会计解决: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公司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七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步满足下列条件旳,才干予以确认:(一)有关旳经济利益很也许流入公司;(二)收入旳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分别下列状况拟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别人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旳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拟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合同商定旳收费时间和措施计算拟定。

2税收规定1、公司所得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十九条公司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公司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旳使用权获得旳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商定旳承租人应付租金旳日期确认收入旳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贯彻贯彻公司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旳告知(国税函【】79号)》:第一条有关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行条例》第十九条旳规定,公司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旳使用权获得旳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合同规定旳承租人应付租金旳日期确认收入旳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旳,根据《实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旳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旳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有关年度收入。

2、增值税政策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行措施》: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获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旳当天;先开具发票旳,为开具发票旳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毕后收到款项。

获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旳当天,是指书面合同拟定旳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拟定付款日期旳,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毕旳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旳当天。

税务筹划-营改增课程之全实务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营改增课程之全实务案例分析

营改增系列-全实务案例分析活动介绍:营改增是我国一次重要的税制改革,解决了营业税制下“道道征税,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

作为当下的财税热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调整必将对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而从目前的实践情况,诸多企业的财税人员对于政策一知半解。

例如一些增值税企业,对于审计费等应当取得供应商增值税发票的却收取了营业税发票,不仅造成增值税损失,还有汇算清缴时不能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的风险。

铂略咨询(Linked-F)特邀北京营改增工作小组的著名税务专家陈志坚老师举办营改增系列活动,继第一期活动中的营改增政策梳理后,本次活动将以全案例的形式分析营改增实务操作中的难点及疑点,帮助企业减少因不熟悉操作而造成漏缴税、交冤枉税的情况。

流程:15:00活动开始15:05营改增全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某运输企业E公司2012年12月购入50一辆汽车作为运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5.1万元,企业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

2014年5月,由于经营需要,E公司将车辆作为班车专项接送员工上下班。

车辆折旧期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无残值。

E公司应如何对该车辆进行税务处理?案例二:销售货物免费送货D公司为家具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D公司在销售家具的同时,使用自备运输车队为大客户免费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D公司当期销售收入为11,700万元(含税),免费送货上门服务发生运输和装卸搬运费用均为500万元。

“营改增”后,该免费送货上门服务是否能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处理?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如果运输及装卸搬运费向客户单独收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案例三:出口货物国际运输费用抵扣M公司2013年8月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上显示成本加运费价(CIF)为20,000美元,其中海运费200美元,汇率为1:6.4,运费取得货代公司开具的“代理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207.55元,税额为72.45元),该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案例四:兼营“营改增”业务G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家电销售,同时开展设计、制作各类户外商品广告业务。

全面“营改增”背景下租赁会计处理的问题及分析

全面“营改增”背景下租赁会计处理的问题及分析

全面“营改增”背景下租赁会计处理的问题及分析【摘要】在全面“营改增”背景下,租赁行业面临着会计处理方面的挑战。

本文从租赁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营改增政策对租赁会计处理的影响、如何规范租赁会计处理、应对策略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讨论。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规范租赁会计处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结合实际案例,深入分析了影响和应对策略。

结论部分给出了全面“营改增”背景下租赁会计处理的建议,帮助租赁企业应对政策调整所带来的挑战。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建议,希望能为租赁行业在新政策下找到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全面“营改增”背景,租赁会计处理,问题,影响,规范,应对策略,案例分析,建议。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传统的营业税制度下,企业只需按照固定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而在营改增政策下,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税率和税种来进行具体的会计处理,这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营改增政策对租赁业务的税负结构和成本结构产生了重大影响,企业需要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全面的调整和改进。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需要企业及时调整其会计处理方式,以符合新政策的要求。

为了规范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有必要对租赁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和标准化。

企业需要根据营改增政策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确保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能够顺利进行。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就租赁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营改增政策对租赁会计处理的影响、如何规范租赁会计处理、应对策略以及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全面“营改增”背景下租赁会计处理的建议。

2. 正文2.1 租赁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租赁合同的分类和识别问题。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租赁合同需根据其是否转移资产的主要风险和回报来进行分类。

由于租赁合同形式繁多且变化多端,很多租赁合同的分类标准并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扰和争议。

租赁付款的会计确认问题。

营改增会计分录案例解析

营改增会计分录案例解析

营改增会计分录案例解析营改增会计分录案例解析1.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情形】取得专用发票、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案例】C银行5月对其可视化操作系统进行改造,接受美国B 公司技术指导,合同总价为20万元。

当月改造完成,美国B 公司在中国境内无代理机构,A公司办理扣缴增值税手续,取得扣缴通用缴款书,并将扣税后的价款支付给B公司。

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B公司的对账单齐全。

【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提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计入相关项目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或接受服务中止,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案例】2016年6月,北京H餐饮企业,本月提供餐饮服务收入100万元,将其闲置房屋出租收入5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

【分录】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106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取得出租房屋收入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55000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500【提示】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发生的服务中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案例】2016年5月,北京H餐饮企业,购进一批办公电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万元,增值税额万元。

研究论文:全面“营改增”背景下租赁会计处理的问题及分析

研究论文:全面“营改增”背景下租赁会计处理的问题及分析

129857 会计研究论文全面“营改增”背景下租赁会计处理的问题及分析我国租赁准则中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没有考虑增值税的处理要求,增值税的征收虽然不影响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基本思路,但由于增值税的计提和抵扣,对“融资租赁资产”“未实现融资收益”等科目,以及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都会产生影响。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背景下租赁会计处理会有很多问题。

一、不含税金额的会计核算“营改增”前,出租人的最低收款额即为出租人的长期债权,确认为“长期应收款”。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出租人应从承租人处收取的长期债权中同时包含了一部分出租人的长期纳税义务,即增值税销项税额。

出租人的最低收款额与为收取这部分款项而产生的纳税义务之间的差额才是出租人真实的债权,这部分由长期债权产生的纳税义务如何反应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作为“长期应收款”的抵减项,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确认当期融资收入。

“营改增”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应与收入匹配。

现行准则下对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确认收入时,按全部应收利息进行分配,即按含税金额确认收入,不符合增值税体系下收入的标准,还需要进行价税分离。

由于在哪个环节进行价税分离规定不明确,实际操作中各融资租赁企业可能选用的不同的核算方法,有的企业选择先分配的融资收入,再进行价税分离,有的企业选择在记录未实现融资收益时进行价税分离,对分离后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确认收入,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按不同的方式进行价税分离,“长期应收款”报表列示余额存在较大差异。

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直接租赁业务由于出租人在购入租赁资产时一次性抵扣了进项税,收取租金时,该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基础是出租人收取的全部租金总额(本金+利息),而收入仅就租金确认,因此在进行价税分离时,一方面要对收入(利息)部分价税分离,另一方面还要对长期应收款中的本金部分进行价税分离,两项合计才是该项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种处理方法比较难于理解,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差错。

用案例告诉你,经营租赁产生的财税差异如何调账

用案例告诉你,经营租赁产生的财税差异如何调账

用案例告诉你,经营租赁产生的财税差异如何调账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经营租赁产生预付租金业务,增值税与会计处理规定有差异,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需要纳税人关注。

下面笔者通过案例,对此项业务进行分析。

税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并收取预租价款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规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由于预收租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会计制度销售确认时间存在差异,因此财会〔2016〕22号文件用“应收账款”科目作为过渡性科目。

案例2017年2月1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商业大厦已接近完工,开始招租。

A商贸公司准备租用该大厦,租期5年,年租金11100万元,租赁预约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约定:签约之后20天,承租方预付一年的租金。

2017年10月1日,甲公司将商厦交付A公司使用,租期从商厦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计算,每年按租期预付当年租金(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按季度结算租赁费,抵顶预付租金。

会计经验:两道营改增计算题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两道营改增计算题案例分析

两道营改增计算题案例分析两道营改增计算题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居民甲出租商铺取得月租金31500元。

应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各是多少?一、增值税部分:销售额=31500÷(1+5%)=30000元月租金未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部分:甲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315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五条: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案例二、某居民乙出租商铺取得月租金42000元。

应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各是多少?一、增值税部分:销售额=42000÷(1+5%)=40000元应缴增值税=40000x5%=2000元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6号)第四条第(二)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个人所得税部分:甲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40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第(二)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10大典型案例解读融资租赁会计处理问题

10大典型案例解读融资租赁会计处理问题

1、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也是融资,但是,营改增试点办法要求继续按租赁业处 理,这形成一个税会差异。

按租赁业处理后,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相比,进项税金 客户可以抵扣了,但税率是 17%,比起售后回租吃不吃亏?如果觉得吃亏的话, 说明你没有正确把握增值税税负概念。

目前看来,一家企业,如果想抵扣融资成本的进项税金,只有将融资按融资 租赁处理。

例: 某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工厂要求, 采购一套设备并转租给工厂, 设备价款 1, 170 万元,租期 4 年,年租金 380 万元一年一付,到期后设备以 1 元价格销售给 工厂,业务符合融资融资标准。

为采购该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支付利息 106 万元。

以上金额都为含税金额,价税分离后,金额整理如下表: 长期应收款总额 设备原值 租赁日公允价值 总融资收益 首年租赁现值收入 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息 累计销项税额 利息可抵扣税额 分析解答: 1,520 万(1 元回购款忽略) 1,000 万 1,000 万(假定) 1,520 万÷(1 17%)-1,000=299 万 340 万(假定计算的现值) 106 万(利息进项不能抵扣) 1,520÷1.17×17%=221 万 106÷1.17×17%=15 万融资租赁公司会计与增值税处理: 采购设备支付 1,170 万元,收到设备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 融资租赁资产 1,000 万 170 万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 银行存款 1,170 万租赁日,设备原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借 长期其应收款 贷 融资租赁资产 贷 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 1,520 万元 1,000 万 299 万 221 万如果不使用“待转销项税金”科目,此 221 万预计的增值税销项,也可以直接挂 在“其它应收款”之上。

待租金增值税销项确认时,再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销项税金)”。

营改增后预收租赁款的账务处理改进思路

营改增后预收租赁款的账务处理改进思路

营改增后预收租赁款的账务处理改进思路
李红红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2017(0)7
【摘要】随着营改增的全面铺开,传统服务行业的部分营业税账务处理需相应转变为增值税账务处理,但是由于相关政策法规的滞后性,导致实务中出现了分歧.以企业经营租赁为例,出租方预收方式收取租金(含税)时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实务中主要存在三种做法且存在一定的分歧.本文根据最新增值税相关税法及有关会计准则规定,对当下预收租赁款的增值税账务处理进行相应的分析,并试探性找出其中不足与问题.最后,结合法律法规最新规定,提出了通过“预收账款”或”递延收益”两类科目进行结转处理.
【总页数】3页(P106-108)
【作者】李红红
【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营改增”之前收取营业税应税劳务预收款的业务在“营改增”后再提供服务时应如何处理 [J], 钟养和;
2.预收租赁费增值税账务处理辨析 [J], 徐田强
3.营改增后经营租赁企业预收租赁款的账务处理 [J], 龙敏
4.浅议“营改增”后企业资产租赁业务的账务处理变化、影响及对策 [J], 刘奕晖;
5.一次性预收多年承包金和租赁款会计处理商榷 [J], 朱艺园;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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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实报实销案例分析

租金实报实销案例分析

租金实报实销案例分析一、租赁评估案例介绍(一)项目名称:济南某宾馆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估价对象为某国有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面积5000平方米,地上房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实际用途为宾馆,其中有5000平方米建成较早,难以持续利用,其余2004年建成。

(二)项目背景2012年项目对外招租,并与承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1年免租期,承租方可以改造,租赁合同起止日期为2013年4月1日至2033年3月31日,共20年。

承租方承租本项目后,拆除了5000平方米房屋,进行了重新建设,并对未拆除部分进行了装修改造,建成后房屋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用途为酒店及配套商业。

2018年,因政策原因需对租赁期限进行调整,调整后租赁合同终止日期为2028年3月31日,租期减少了5年。

评估的价值时点为2018年6月1日。

评估目的为委托方确定租赁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二、租赁评估案例问题分析本项目为租赁期间的租金调整评估。

评估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估价对象的描述与测算逻辑不一致的问题报告缺少项目初始情况以及承租方投入建设的内容的描述。

本项目为租赁期间的租金调整评估,因租期缩短,承租方的成本回收期变短,租金也相应会发生变动。

项目的初始条件、承租方的投入建设情况都会对价值时点的租金产生影响。

报告未描述承租方投入,测算中扣除了承租方的建设投入摊销,两者存在逻辑性问题。

(二)价值类型定义不清晰本报告价值类型仅描述为公开市场价值,但未明确描述租金内涵是否包含使用过程中的费用,是否扣减了承租方需要抵扣的投入。

价值类型定义不清晰。

(三)估价方法的应用单一仅采用收益法倒算方式进行评估,估价结果受房地产评估价值、还原率的影响,租金客观性不易判断;本项目现状用途为酒店及配套商业,估价过程中并未对各用途的收益及成本进行计算及比较分析。

估价方法较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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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租金赶上营改增处理案例分析
收租金赶上营改增处理案例分析
 纳税人在5月份收取的出租不动产租金,其实现的相关税收是全部缴纳增值税呢?还是全部缴纳营业税呢?笔者认为,在营改增节点所收取租金的涉税处理不可错位,更不应该一刀切,而是应该针对具体情况谨慎处理。

现通过一个案例,分析如下: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1日与承租方签定不动产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2016年5月1日向承租方收取2016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的租金252万元。

依据租赁合同计算,每个月的不动产租金为10.5万元(252万元÷24个月=10.5万元/月)。

2016年5月1日收取租金时,营改增试点已全面实施,那么其归属于2016年4月份的租金涉税事项该如何处理?其归属于2016年5月1日2018年3月31日的租金涉税事项又该如何处理呢?分析:按照现行税法实体从旧原则,该项经济涉税业务应遵循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

即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灭失的税收实体法,在应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如有所变动,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对该行为或事实都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

因此该案例中,所属期为4月份的租金应申报缴纳营业税,所属期为5月份及之后期间的租金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营业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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