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
发票管理业务流程
---------------------------------------------------------------------------------------------------------------发票管理业务流程一、发票领购(一)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1、纳税人申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领购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说明:纳税人首次领购总量超过20本或1000份的千位及千位以上手写发票的,领购面额1000元以上的定额发票的,领购电脑发票、电子发票的,还要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为其核定可领购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并发售发票。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发票领购业务流程图:(二)纳税人日常续购发票1、纳税人申请纳税人领购发票一般采用验旧供新的方式,办理了首次发票领购事项后,日常续购发票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续购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4.17
•【文号】国税函〔1998〕241号
•【施行日期】1998.04.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协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
(1998年4月17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执行我国对外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税收协定)第八条(国际运输),确定从事运输企业的所得时,对于企业从事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是否应视为国际运输所得问题,难以界定。
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第八条规定的原则以及国际通行惯例,现对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税收协定第八条所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是指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取得的所得,包括该企业从事的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
上述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主要包括:
一、以湿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飞机(包括所有设备、人员及供应)取得的租赁所得;
二、为其他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所得;
三、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所得;
四、通过货车从事货仓至机场、码头或者后者至购货者间的运输,以及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所取得的运输所得;
五、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附营或临时性经营集装箱租赁取得的所得;
六、企业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的旅馆取得的所得;
七、非专门从事国际船运或空运业务的企业,以其本企业所拥有的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
各地在执行时,如遇有新问题,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总局。
提供货物运输开具发票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发票备注栏公告2015年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12-31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了完善外汇管理,规范国际海运项下外汇收支,现就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对外支付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国际贸易进口项下海运运费,代理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可以凭合同或协议、境外船运公司发票、提单,从其国际海运专用外汇帐户直接向境外支付。
二、对于国际贸易出口项下海运运费,代理公司可以凭合同或协议、境外船运公司发票、提单、税务凭证,从其国际海运专用外汇帐户直接向境外支付。
三、境外代理有关费用,如清关、关税预付、装卸、仓储、拼装拆箱、内陆、空运转运等与海运费相关费用以及租船费用等,代理公司可以凭境外机构出具的发票、协议、税务凭证,从国际海运专用外汇帐户直接向境外支付。
四、代理公司直接向境外支付运费时,应依照国家税法及《外国船舶运输收入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五、根据国税发[2000]66号《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有关国际运输收入出具税务凭证的规定之前,代理公司通过其国际运输专用外汇帐户向境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可暂不提交有关税务凭证。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际海运项下外汇收支其它事宜,继续按照汇发[2001]58号文《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此通知为内部文件,各分局可向所辖支局转发。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税务问题案例解析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税务问题案例解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简称国际货代,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代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
国际货代业务主要包括办报关、仓储、调拨、包装、转运、订舱等。
在我国,该类企业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海、空运输发达的港口城市,如上海、天津、青岛等。
案例M国际货代(上海)有限公司(简称M上海公司),2003年8月在上海注册登记,注册资本250万美元。
该公司由M国际货代(香港)有限公司(简称M香港公司)投资设立,与C集团(境外)构成母子孙三重关联关系。
M上海公司具有无船承运人和一级空代资质,主营国际货代业务。
根据实名举报信件指称,M上海公司2005年~2009年以隐瞒收入、虚列成本、代开发票、应付款长期挂账等手段,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数额巨大。
而所谓的M上海公司和M香港公司实为同一伙自然人操控,经营地点就在上海。
检查过程该案件专案组由精于计算机系统操作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
在M 上海公司,稽查人员通过计算机数据库,导出了该公司2005年~2009年的货代数据。
随后,专案组以合同为主线,全面核查该公司的国际货代业务流程以及该公司劳务收入、费用支出的确认情况。
该公司业务流程分为出口预付、出口到付、进口预付、进口到付,而运输方式又分为海运和空运两种,共形成8个基本业务流。
这些业务流从单证、款项支付、发票使用到会计入账,方式都不尽相同。
专案组对所有业务流程进行了取证,对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办事人员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由合同、分单、总单、证明单、文书、分单附件单证(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等)组成的纸质证据。
专案组还根据M上海公司2005年~2009年财务电子备份数据中的香港往来账,加工整理出了历年收付款项的证据材料。
最后,发现了以下问题:一、以佣金顶替代理收入,缩小营业税税基M上海公司在2005年~2009年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委托,签发提单,向托运人收取运费,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同时委托国际船舶(飞机)公司完成国际货物运输并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
新版发票明细及适用范围
《辽宁省大连市社会办医医疗机构收费统一发票》 《辽宁省大连市娱乐业统一发票》 《辽宁省大连市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 《辽宁省大连市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 《辽宁省大连市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 《辽宁省大连市商品房收款专用发票》 《辽宁省大连市转让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辽宁省大连市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 《辽宁省大连市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辽宁 省大 连市 统一 普通 发票
服务业
《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收费定额统一发票》 《辽宁省大连市饮食业统一发票》 《辽宁省大连市房屋出租专用发票》 《辽宁省大连市无线寻呼业收款专用发票》 《辽宁省大连市旅店业统一发票》 《辽宁省大连市仓储业收费统一发票》
娱乐业 文化体育业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其他
新版发票明细及适用范围
税目 发票名称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交通运输业 全国 统一 普通 发票 金融保险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适用范围 自开票纳税人收取公路、内河、近海、内海 货物运输费用 地税机关或受地税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中介 机构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适用范围同上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收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 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企业收取国际船舶代理费 国际海运企业收取国际货物运输费用 联运企业收取货物运输费用 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 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向保险公司收取的手续费(佣金)、公估费 、劳务费等业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 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申请 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执行 收取公路货物运输小额费用 不发生运费结算的装卸搬运业务 营运的出租车行业 营运的出租车行业 集装箱作业业务 汽车轮渡运输业务 观光、游览船业务 水路运输服务业 水路运输服务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业 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游 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服务行业收取小额定额费用 饮食行业 收取房屋租金 无线寻呼企业收取服务费及出售寻呼机时开 提供住宿服务业务时开具使用 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存放、保管 货物收取费用 营利性医疗单位发生医疗费用时开具 娱乐行业 各类文化体育业及社会力量办学 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 技术、著作权、商誉权业务 商品房销售结算业务 销售商品房收取的预售款业务 转让、销售不动产业务 企事业单位往来款项使用,但不得用于行政 事业性收费 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在出售时开具使用
运输发票抵扣规定
一、运费发票抵扣的有关规定(一)运输发票抵扣类型:1、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2、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包括地方税务局代开部份)准予抵扣;3、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也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
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三)对运输发票填写要求:从2004年 7 月1 日起,全国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1、该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
2、填开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
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
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3、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
“+”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
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2]536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免税问题的批
复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
运输所支付的租金免税问题的批复
(1992年3月21日国税函发[1992]536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92年1月3日沪税外(1991)158号《关于本市一些运输企业租用国外公司集装箱所支付的租金应否代扣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出租集装箱取得的租金收入应交纳所得税,税款由支付租金的单位代为扣缴。
但考虑到租赁集装箱可解决我国现有集装箱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实际情况,为了支持我国远洋运输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对外国公司、企业取得用于国际运输的集装箱租金收入,可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以前应征而未征的税款,由你局视具体情况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我局。
——结束——。
进出口税收业务大比武模拟试卷(三)
进出口税收业务大比武模拟试卷(三)20202020年全国税务系统“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已经开始了,今年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全员、全岗练兵;主要内容包括征管评估类(货物和劳务税进出口税收)、信息技术类(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信息安全岗)和税务稽查类(待定)。
希望更多的同仁支持我们,加入我们的队伍,为大家提供更好的服务。
考试互助群1.2020征管评估大比武群2.2020信息技术大比武群3.2020税务稽查大比武群如果群满了,无法加入,请联系她(weiweitax):(点赞或转发可以领取完整试卷--含试题解析的PDF文件)2020年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征管评估类(货物和劳务税进出口税收岗)模拟试卷(三)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5分)1.根据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的国家机关是()。
A.财政部B.国家税务总局C.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答案:B2.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
A.出口当日人民币汇率买入价B.出口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C.记销售当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D.销售额发生的当天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答案:D3.一外贸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出口,增值税发票注明进项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征税率13%,退税率5%,该批货物全部出口,收汇额7500美元,记帐汇率8.28元/美元,则该企业可退增值税多少元()。
A.2500元B.6500元C.3750元D.3105元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的出口增值税办法是()。
A.不退B.即征即退C.先征后退D.免征答案:D5.出口退税率的调整由()确定。
A.财政部B.国家税务总局C.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D.国务院答案:D6.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时,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A.《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B.《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C.《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D.《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答案:A7.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其增值税的退(免)税环节和方法是()。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7.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
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
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试行)
备注
业 务 合 规
60
国 际 收 支 11
3*
结售汇综合头 寸管理的合规 性
1.未经外汇管理局许可超过限额的, 每超过 1 天扣 0.1 分; 连续 2 天超限额的, 0.3 分; 扣 连续 3 天超限额的, 0.5 扣 分;连续 4 天以上的扣 1 分。 2.银行存在未经外汇局许可超限额情况或超过限额没有 如实填写报表的,每发现 1 次扣 0.2 分。 3.漏报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 1 次扣 0.1 分, 迟报 1 天扣 0.1 分,每发现错误 1 次扣 0.1 分。 迟报:超过当天规定报送时间、但在当天工作时间之内报 送;漏报:在当天未上报上一日数据;错报:报送数据经 外汇局验证错误的。
评分办法
1.银行开办即期、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以及其 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审批或 备案,每发现 1 次扣 3 分。 2.办理结售汇及相关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每发 现 1 次扣 0.4 分。 3.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缺乏真实 性交易基础的,每发现 1 次扣 0.4 分。 4.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 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退出 备案的,每发现 1 次扣 0.2 分;未及时办理机构信息变更 备案的,每发现 1 次扣 0.2 分。 5.银行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审批 的,每发现 1 次扣 0.2 分。 6.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的,每发现 1 次扣 0.2 分;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 的,每发现 1 次扣 0.2 分。
2
项 目
细 目
分 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总结(结合财会[2012]13号进行专项解读)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增值税计税方法的规定,引入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样新的表述,文字更规范:1、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相关计税方法可参考小规模纳税人。
本文主要总结试点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方法下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如何确定和计算,及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额如何确定和计算。
注:1.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本概念供参考)2.营改增应税劳务及增值税税率:①提供有形动产租赁(17%)、②提供交通运输业(11%)、③提供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6%):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0%)3.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包括以下六类:①有形动产融资租赁、②交通运输业服务、③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④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⑤展览业和代理等。
具体如下:Ⅰ.交通运输服务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即: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项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8.29•【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8)其他相关的业务。
(票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要求,我省从2012年12月1日零时完成新旧税制的转换,届时全省停止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一)使用专用的无碳复写纸。
(二)发票规格为240mm×178mm。
(三)发票各联次颜色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黑、绿、棕、红、灰和紫色。
(四)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
(五)发票代码为10位,编码原则:第1-4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四个季度),第8位代表票种(7代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9位代表发票联次(分别用3和6表示三联和六联),第10位代表发票金额版本号(目前统一用“0”表示电脑发票)。
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国际海运业外汇管理办法
国际海运业外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5.26•【文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际海运业外汇管理办法(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为了促进国际海运业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经与交通部、外经贸部等部门协商,现就国际海运项下购付汇及外汇帐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际贸易项下的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必须由经外经贸部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货主),从其外汇账户中或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境内经交通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船代公司),或者经交通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船运公司),或者境内外商独资船务公司。
货主可委托经外经贸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代其交付运费。
货主不得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贸易项下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
凡境外船运公司在我国境内获得的海运运费和相关收入,须委托境内船代公司或境内外商独资船务公司依照《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汇出手续。
二、货主向境内的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支付国际贸易项下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时,应当持下列凭证和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
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购付汇手续,无留存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正本五年备查。
(一)进口合同或出口合同;(二)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
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实施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规定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备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备注1. 背景介绍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备注则是在这个环节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是指代理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订舱、海关申报、货物装卸、运费支付等各方面的支出。
发票备注则是对这些费用的具体说明和分类。
2.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备注的重要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备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是对代理服务费的一个详细明细,能够让客户清晰地了解到各项费用的具体用途和金额。
发票备注也是对代理公司服务内容和水平的一个体现,通过对费用的详细备注,可以让客户对代理公司的服务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和评估。
对于财务和法务方面来说,发票备注也是一个重要的凭证,能够帮助公司在纳税和合规方面做到更加规范和清晰。
3.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备注的具体内容和分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备注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订舱费、港口装卸费、运输费、货物申报费、保险费等。
这些费用在实际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都是非常常见的支出,而对这些费用的详细备注和分类,则是在帮助客户全面了解费用构成的也有利于代理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从事国际贸易的作者,我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备注有着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在实际的工作中,我深知一个清晰和详细的发票备注对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重要性。
只有在费用的明细和分类都清晰的情况下,客户才能够对代理服务有更深入的了解,也才能够更加明确地对费用进行核对和评估。
我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备注的重视和细致处理,对于代理公司和客户双方来说都是非常有益的。
总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备注作为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的重要一环,其内容和分类对于客户了解费用构成、评估服务水平以及税务合规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代理公司和客户来说,对这一环节的重视和细致的处理都是非常必要的。
货代应交哪些税?
根据《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人征税办法》(财税字[1996]087)(以下简称《征税办法》)的规定,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团运藏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收人、所得应在中由进行纳税。
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包话实方派船的期租船,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承租船,以外国由东为纳税人;中国租用外国籍船舶再以期租方式转租给外国公司的,以外国司为纳税人;外国公司期租的中国籍船舶,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其他外国籍船舷,以其船公司为纳税人。
缴纳的营业税为收人总额的3%,企业所得税为收入总额的1.65%。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国司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以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自家外汇管理局2001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自2002年5点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负责向取得船舶运输收入的外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支付运费的单位或个人为外国公司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家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对外支付运费前,以对外支付运费总额为应纳税入总额,按照规定的税串直接从纳税人的运费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
同时,扣缴义务人应分别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向地方税务局报送(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
按照我国同其他田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议以及英他有关协议或换文,外国公司可以享受减税或免税待遇的,须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分别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外国公司船船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人免征营业税证朗表),并提供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末申增免税或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得享受免税待遇。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备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备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是指在货物的国际运输过程中,由代理公司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这些服务包括货物保险、货物监控、货运处理、文件核对等等。
在进行国际货物运输时,经常会需要与国外的货代公司合作,他们代为租船、订舱、报关、检验、投保等各项工作。
这些工作的开展对于货主来说意义重大,因此会产生费用。
因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是对这些费用的一种确认,也是对代理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一种综合性记录。
首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是对代理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一种确认。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代理公司提供了一系列的服务,这些服务的费用需要得到确认。
货主在委托代理公司进行服务后,需要根据代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确认所产生的费用。
因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是对代理公司所提供服务的确认,也是对代理公司的服务的一种回馈。
其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是对代理公司服务的综合性记录。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代理公司提供了多项服务,这些服务的费用需要进行记录。
对于货主来说,需要保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作为对代理公司服务的综合性记录。
通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货主可以清楚地了解代理公司所提供的各项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也可以作为将来与代理公司结算费用的依据。
最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备注是对费用产生的原因的说明。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代理公司提供了一系列的服务,这些服务产生费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备注是对这些费用产生的原因、过程的说明。
通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备注,货主可以清楚地了解代理公司所提供的各项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的原因,也可以对费用支付进行合理地解释。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代理公司提供了一系列的服务,这些服务对货主来说至关重要。
因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是对这些服务的确认,也是对这些服务费用的记录和说明。
货主需要根据代理公司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确认及记录相关的费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就成为了这一确认和记录的重要工具。
国际物流发票知识点总结
国际物流发票知识点总结一、国际物流发票的基本概念国际物流发票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使用的一种结算凭证,它是货物买卖和运输服务的结算凭证,也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文件之一。
国际物流发票可以说是国际贸易中的一张账单,是卖方向买方开具的一种账单及价格单据。
在国际贸易中,发票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完成结算的证明文件。
通过发票可以确认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及运费等内容,买卖双方根据发票来确认应付的款项。
二、国际物流发票的主要内容1. 发票抬头发票上必须写明卖方及买方的名称、地址、电话及传真等联系方式。
2. 发票号码发票号码是发票的唯一标识,也是发票的重要组成部分。
每张发票都应有唯一的号码,这样方便管理和记录。
3. 发票日期发票上必须标明开票日期,也就是发票的出具日期。
发票一般会在货物发出后的几天内开具。
4. 货物描述发票上必须对货物进行详细的描述,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内容。
5. 价格条款发票上必须标明货物的价格条款,包括价格条件、付款方式、支付期限等。
6. 运输方式及费用发票上必须标明货物的运输方式及相关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等。
7. 报关信息如果货物需要报关,发票上必须标明报关的相关信息,包括报关单号、报关费用等。
8. 合计金额发票上必须标明货物的合计金额,也就是买方应付的总款额,包括货物价格、运费、保险费等。
发票必须由卖方盖章、签字并注明开票人员,以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国际物流发票的种类1. 商业发票商业发票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发票,它是卖方向买方出售货物时所开具的一种记载交易金额、数量和所出售货物的凭证。
商业发票是国际贸易中货品所有权证明和结算凭证的基础,也是报关的主要依据。
2. 运输发票运输发票是指用于国际运输的发票,它记录了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运费等信息,作为运输结算的凭证。
3. 价值声明单价值声明单是货运代理人或运输承运人向客户所开具的货物价值承认凭证,是海关和保险公司查验货物价值的凭证。
交通运输领域涉稳风险隐患(通用多篇)
交通运输领域涉稳风险隐患(通用多篇)交通运输领域涉稳风险隐患3篇第1篇: 交通运输领域涉稳风险隐患交通运输税【篇一:交通运输业一般应缴纳几种税】交通运输业一般应缴纳几种税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一、营业税1、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公路运输的纳税人包括:(1)陆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
(2)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的其他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水路运输的纳税人包括海运和内河运输海运包括远洋运输和沿海运输。
远洋运输的纳税人为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所属大连、天津、广州、青岛、上海分公司,就是远洋运输业务营业税的纳税人。
沿海运输的纳税人为经营沿海运输业务的交通部直属海运企业,地方交通部门所属航运企业及其他国营、集体、私营海运企业、个体海运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内河运输的纳税人为:一切从事内河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航空运输中客运、货运、邮运、专包机运输业务和通用航空业务纳税人为航空公司。
装卸搬运的纳税人为:陆路运输、海运、河运、航运、铁路运输中从事装卸搬运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装卸搬运业务的工商企业、联运企业、物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2、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确定中应注意的问题航空运输纳税人应注意的是(1)民航售票单位不是航空运输营业税的纳税人,一律不向当地缴纳营业税。
航空运输中客运、货运、邮运、专包机运输业务和通用航空业务纳税人一律为承运的航空公司。
(2)民航地面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机场、航空公司、民航地区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管理局、航站。
3、营业税的计税依据?4、计税依据特殊规定(1)联运业务的营业额是指运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即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的余额。
注: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出发地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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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运输专用发票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税稽﹝2001﹞69号
【发文日期】2001-08-02
【实施时间】2001-08-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去年,市局以沪地税稽(2000)5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活动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海运外汇收支的管理,经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联系,现对沪地税
稽(2000)5号文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对沪地税稽(2000)5号文第二条作如下调整:《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五联联次顺序为:
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
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防伪油墨印框;
第三联为抵扣联,绿色油墨印框;
第四联为购付汇联,红色油墨印框;
第五联为记帐联,孔蓝色油墨印框,其他防伪措施不变。
二、各税务分局在接到通知后,对从事国际海运的经营人在申请印制《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时,即可按第一条的要求批印发票。
三、目前已印制、使用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1年10月31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