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7]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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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9—
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3—
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
自从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各部委、各省都陆续出台了大量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及政策
性文件,我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我们选编了一些比较重要、常用的招投标法规,以方便各位
用户查找之用。由于时间和能力的原因,疏漏、错误在所难免,请不吝指正。
--编者
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汇编
计委令2000年第5号
19 2000.07.01 2000.07.01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计委令2000年第4号
20 2000.05.01 2000.05.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计委令2000年第3号
财政部
21 2004.08.11 2004.09.1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0.05.03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 》
国办发〔2000〕34号
6 2007.11.01 2008.05.01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发改委等九部委令2007年第56号
发改委等七部委
7 2005.01.18 2005.03.01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
国土资源部
22 2007.09.28 2007.11.0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
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23 2007.01.11 2007.03.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第154号
住建部(原建设部) 24 2001.06.01 2001.06.0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备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最低配置要求

建设工程备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最低配置要求

1
2
序号 备案类型
文件依据
资质类别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配置要求
3
1、建设部2007年1月《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 令第154号); 乙级(含暂定级)以上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 招标代理单 2、湖北省建设厅2007年5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 位 月《关于印发<湖北省工 资格证书》 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 [2007]43号)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 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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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备案类型
文件依据
资质类别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配置要求
5
施工单位
1、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 年1月《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 设部令第22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 年11月《关于印发<建筑 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 (建市[2014]159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 年1月《关于印发<建筑业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 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15〕20号)) 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 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 标准实施意见>有关问题 的通知》(鄂建文〔2015 〕43号)
序号 备案类型
文件依据
资质类别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配置要求

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在建工程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实地
Hale Waihona Puke 核查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3
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2.《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
3.《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市〔2015〕35号)。
4.《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3〕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一月十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国家发改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620号

国家发改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620号

发改投资[2009]6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以下简称第29号令)自2005年3月4日施行以来,对严格市场准入和保障工程咨询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需要,现对第29号令部分条款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三条本条所称工程咨询业务是指第29号令规定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本条所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社会社团、政府机关、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院以及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二、关于第六条本条是指凡在中国境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并严格依据证书限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执业。

三、关于第七条第29号令未对不同等级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的地域范围和项目规模做出规定,各级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的资格等级依法开展业务。

四、关于第八条本条所称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是指依法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后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其中依法取得乙级资格证书至少满2年。

本条所称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的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是指依法取得所申请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乙级资格后承担的与所申请的服务范围相对应的咨询成果不少于5项,且所提供的咨询成果(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咨询成果中应提供的项目建议书如果不满5项,可以由相同专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量替代。

本条所称无不良记录是指未发生过第29号令第三十条所列行为。

本条所称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是指按照所在单位的职能分工,相对固定地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历(学位)人员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总数不得少于60人,应据实申报。

国家电网技术标准基本配置清单(0410)讲义

国家电网技术标准基本配置清单(0410)讲义

技术标准基本配置清单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一法律1 2009年第3号主席令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 2014年第9号主席令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 1996年第7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4 2010年第39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5 2011年第4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6 2013年第8号主席令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7 1999年第15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 1999年第2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9 2014年第13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10 2002年第74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1 2002年第7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评法12 2004年第28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3 2004年第3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4 2008年第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5 2009年第18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6 2014年第 4 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二法规(一)行政法规1 1984年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2 1987年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3 1993年120号国务院令2011年1月8日修正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4 1998年239号国务院令2011年1月8日修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5 1998年253号国务院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 2000年279号国务院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 2003年393号国务院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8 2005年432号国务院令电力监管条例9 2006年466号国务院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0 2007年493号国务院令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 2008年542号国务院令草原防火条例12 2011年599号国务院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13 2011年613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二)部门规章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 2010年30号安监总局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 电力监管委员会1 2005年6号电监会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 1999年8号公安部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3 环境保护部(总局)1 2005年29号环保总局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2 2007年39号环保总局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3 2008年2号环保部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4 计量局1 量局制字[84]第1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5 建设部1 2000年81号建设部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 2000年86号建设部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 2014年18号建设部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4 2005年141号建设部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 2005年147号建设部令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6 2006年149号建设部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7 2006年153号建设部令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8 2006年154号建设部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9 2007年158号建设部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0 2007年159号建设部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1 2007年160号建设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12 2008年166号建设部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3 2014年16号建设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三规程规范标准(一)国家标准1 安全类1 GB5725-2009 安全网2 GB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3 GB6095-2009 安全带4 GB6722-2011 爆破安全规程5 GB8918-2006 重要用途钢丝绳6 GB9448-1999 焊接与切割安全7 GB50194-201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8 GBT3608-2008 高处作业分级9 GBT3787-200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10 GBT5972-2009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11 GBT21965-2008 钢丝绳验收及缺陷术语2 材料类1 GB175-2007/XG1-2009 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2 GB799-2008 地脚螺栓3 GB1499.1-2008/XG1-2012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1499.2-2007/XG1-2009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4 GB8076-2008 混凝土外加剂5 GB13788-2008 冷轧带肋钢筋6 GB50119-2013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7 GB/T14684-2011 建设用砂8 GB/T14685-2011 建设用卵石、碎石9 GB/T14902-2012 预拌混凝土10 GB/T 18736-2002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3 档案资料类1 GB/T11822-2008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2 GB/T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3 GB/T50328-2014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4 电力类1 GB1000.2-1988 高压线路针式瓷绝缘子尺寸与特性2 GB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3 JB/T 12126-2015 电袋复合除尘器高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4 GB/T1179-2008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5 GB/T2314-2008 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6 GB/T2315-2008 电力金具标称破坏载荷系列及连接型式尺寸7 GB/T2317.1-2008 电力金具试验方法第1部分机械试验8 GB/T2317.4-2008 电力金具试验方法第4部分验收规则9 GB/T2694-2010 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10 GB/T3428-2012 架空绞线用镀锌钢线11 GB/T4056-2008 高压线路悬式绝缘子连接结构和尺寸5 管理类1 GB/T50319-201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 GB/T50326-2006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6 环保水保1 GB50433-2008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2 GB50434-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3 GB/T15773-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7 技经类1 GB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8 检验试验评定评价1 GB/T12573-2008 水泥取样方法9 建筑安装施工类1 GB50025-2004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2 GB50026-2007 0 工程测量规范3 GB 50290-2014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4 GB50164-2011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5 GB/T 9142-2000 混凝土搅拌机6 GB50204-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0 设计类(二)行业标准1 档案类1 DA/T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2 电力类1 DL5009.2-201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电力线路2 DL/T319-2010 架空输电线路施工抱杆通用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3 DL/T683-2010 电力金具产品型号命名方法4 DL/T685-1999 放线滑轮基本要求、检验规定及测试方法5 DL/T741-2010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6 DL/T756-2009 悬垂线夹7 DL/T757-2009 耐张金具8 DL/T758-2009 接续金具9 DL/T759-2009 连接金具10 DL/T760.3-2012 均压环、屏蔽环和均压屏蔽环11 DL/T763-2013 架空线路用预绞式金具技术条件12 DL/T764.1-2001 电力金具专用紧固件六角头带销孔螺栓13 DL/T764.2-2001 电力金具专用紧固件闭口销14 DL/T766-2013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OPGW)用预绞式金具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15 DL/T832-2003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16 DL/T875-2004 输电线路施工机具设计、试验基本要求17 DL/T284-2012 输电线路杆塔及电力金具用热浸镀锌螺栓与螺母18 DL/T1098-2009 间隔棒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19 DL/T1099-2009 防振锤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20 DL/T1147-2009 电力高处作业防坠器21 DL/T 1236-2013 输电杆塔用地脚螺栓与螺母22 DL/T5024-2005 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23 DL/T5106-1999 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24 DL/T5154-2012 架空送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25 DL/T5205-2011 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输电线路工程26 DL/T5250-2010 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27 DL/T5434-2009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8 中电联标准[2012]16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3 建工类1 JGJ 18-2012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2 JGJ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3 JGJ55-2011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4 JGJ63-2006 混凝土用水标准5 JGJ79-201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6 JGJ80-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7 JGJ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8 JGJ106-201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9 JGJ107-2010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10 JGJ/T23-2011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11 JGJ/T104-2011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12 JGJ/T193-2009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13 GB/T 26408-2011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4 水电类1 DL/T 5285-2013 输变电工程架空导线及地线液压压接工艺规程2 DL/T689--2012 输变电工程液压压接机3 DL/T 5301-2013 架空输电线路无跨越架不停电跨越架线施工工艺导则4 DL/T5236-2010 ±800kV及以下直流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5 DL/T5235-2010 ±800kV及以下直流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6 DL/T5234-2010 ±800kV及以下直流输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5 冶金类1 YB/T5004-2012 镀锌钢绞线2 YB/T 9231-2009 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6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1 CECS02-2005 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三)企业标准1 Q/GDW162-2007 杆塔作业防坠落装置2 Q/GDW166.3-2010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3 Q/GDW248-2008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4 Q/GDW 1225-2014 ±8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5 Q/GDW 1260-2014 ±800kV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6 Q/GDW262-2009 ±800kV架空输电线路铁塔组立施工工艺导则7 Q/GDW 1226-2014 ±8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8 Q/GDW 346-2009 架空输电线路钢管塔组立施工工艺导则9 Q/GDW316-2009 特高压OPGW技术规范及运行技术要求10 Q/GDW317-2009 特高压光纤复合架空地线(OPGW)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技术规范11 Q/GDW1571-2014 大截面导线压接工艺导则12 Q/GDW418-2010 输电线路工程货运架空索道运输施工工艺导则13 Q/GDW1799.2—2013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14 Q/GDW 637-2011 输电杆塔用地脚螺栓与螺母15 Q/GDW351-2009 架空输电线路钢管塔运输施工工艺导则16 Q/GDW 705-2012 输电线路钢管塔用法兰17 Q/GDW466-2010 电气工程接地用铜敷钢技术条件四文件(一)国家档案局文件1 国家档案局档发[2006]2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二)电力质监总站文件1 电建质监[2005]52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2 国能综安全[2014]45号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3国能安全【2014】16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三)国家电网公司文件1国网(基建/1)92-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2国网(基建/2)111-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3国网(基建/2)112-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4国网(基建/2)113-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队伍管理规定5国网(基建/3)114-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6国网(基建/3)115-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7国网(基建/3)116-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8国网(基建/3)117-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办法9国网(基建/2)173-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10国网(基建/2)174-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技术管理规定11国网(基建/2)175-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技经管理规定12国网(基建/3)176-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预控措施管理办法13国网(基建/3)177-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优秀设计评选管理办法14国网(基建/3)178-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管理办法15国网(基建/3)179-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办法16国网(基建/3)180-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管理办法17国网(基建/3)181-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18国网(基建/3)182-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优质工程评定管理办法19国网(基建/3)183-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办法20国网(基建/3)184-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竞赛管理办法21国网(基建/3)185-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22国网(基建/3)186-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管理办法23国网(基建/3)187-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24国网(基建/3)188-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5国网(基建/3)189-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流动红旗竞赛管理办法26国网(基建/3)190-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27国网(基建/3)191-2015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设计施工监理队伍专业管理办法28国家电网基建〔2014〕87号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9基建安质【2014】1号国网基建部关于印发十条规定的通知30国家电网基建安全[2007]25号关于利用数码照片资料加强输变电工程安全质量过程控制的通知31基建质量[2010]322号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强化输变电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数码照片采集与管理的工作要求32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33国家电网科[2009]642号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34国网(安监4)289-201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35国家电网基建[2008]696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的通知36国网(安监/3)482-201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7基建安全[2009]233号关于应用〈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指导手册〉的通知38国家电网基建[2010]19号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要求及技术措施39国家电网生【2012】352号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订版)40基建质量[2007]89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创优规划编制纲要〉等7个指导文件的通知41国家电网科〔2008〕1132号国家电网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42国家电网[2003]15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43国家电网基建[2005]534号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试行)44基建安全[2011]35号国家电网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文汇编(输变电工程类)45国家电网基建[2011]1515号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和工艺水平的决定46国家电网安监〔2012〕230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处理暂行办法47国家电网安监〔2008〕1057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48基建安质【2013】235号关于印发新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的通知49国家电网交流〔2013〕105号(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特高压及跨区交流电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12项规章制度的通知)50国家电网企管[2014]1117号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的通知51发改能源〔2015〕1089号项目核准的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酒泉~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52国家电网企管〔2015〕10号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800kV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等8项标准的通知53直流线路〔2015〕71号国网直流部关于印发《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现场强化安全监督管理专项措施(试行)》的通知54直流线路〔2015〕44号文国网直流部关于印发《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环保、水保措施专项设计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55直流线路〔2015〕42号特高压直流线路工程1250平方毫米大截面导线制造和施工质量控制的通知56直流线路〔2015〕17号文国网直流部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特高压直流线路工程安全监督及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7直流线路〔2015〕11号直流部印发通道清理有关工作的要求58国网直流部关于统一酒泉-湖南±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项目部名称等事宜的通知59国网直流部关于明确酒泉-湖南、晋北-江苏、锡盟-泰州、上海庙-山东±800kV特高压直流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60国网直流部关于印发《2015年特高压直流线路工程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61基建安质〔2015〕47号国网基建部关于发布《国家电网公司2015年电网建设分包商名录》的通知62基建技术〔2015〕43号国网基建部关于印发重大施工装备租赁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63基建技术〔2015〕13号国网基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管控的通知64安质二〔2015〕3号国网安质部关于总部协同开展特高压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65物资综〔2015〕8号国网物资部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直管工程物资合同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66直流计划〔2014〕96号国网直流部关于做好锡盟-泰州、山西-江苏、上海庙-山东±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环评水保相关配合工作的通知67直流线路〔2014〕93号国网直流部关于印发1250平方毫米大截面导线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等评审会议纪要的通知68直流线路〔2014〕38号国网直流部关于印发酒泉-湖南±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研究专题立项及大纲评审会70议纪要的通知69直流线路〔2013〕14号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直流输电线路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大纲(试行)》和《国家电网公司直流输电线路工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大纲(试行)》的通知70直流线路〔2013〕268号国网直流部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特高压直流线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30项强制性管控措施》的通知71直流线路〔2013〕269号国网直流部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特高压直流线路工程劳务分包“同进同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72直流线路〔2012〕157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设计管理和质量考核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73直流线路〔2012〕177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规定的通知74直流线路〔2012〕196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设计监理工作纲要(试行)》的通知75直流线路〔2012〕198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76直流线路〔2012〕199号关于印发《提升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建设质量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77直流线路〔2012〕200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通道清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78直流线路〔2012〕202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尾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79直流线路〔2012〕203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及要点》的通知80直流线路〔2012〕204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81直流线路〔2012〕205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标准化开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2直流线路〔2012〕206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3直流线路〔2012〕207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84直流线路〔2012〕208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强制性条文总体策划(试行)》的通知85直流线路〔2012〕209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直流输电工程建设影像资料拍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86直流线路〔2012〕210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创优总体策划(试行)》的通知87直流线路〔2012〕212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总体策划(试行)》的通知88国家电网安监(2012)175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89国家电网安监(2012)230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处理暂行办法》90基建安质[2015]65号《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评定“否决项”清单》91国网直流线〔2015〕37号关于印发灵州-绍兴±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技术资料填手册的通知92国能综安全[2015]163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93中国电力出版社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示范手册94中国电力出版社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示范光盘95中国电力出版社国家电网公司业主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手册(2014版)96中国电力出版社国家电网公司监理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手册(2014版)97中国电力出版社国家电网公司施工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手册(2014版)注:根据各标段现场实际情况自行删减采用;。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7.11.12【实施日期】2007.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有关单位:现将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该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认定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申请材料内容要求(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材料内容,除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实施意见》的所有要求和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可登陆黑龙江建设网或黑龙江工程招标投标网进行下载。

二、乙级、暂定级资格认定标准中有关注册人员的规定(二)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人员数量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可授予暂定级资格。

在规定注册人员中必须具有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三名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均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的,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除具有三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外,其他三名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中有两名一级注册人员,其他为二级注册人员的,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一名一级注册人员或者三名均为二级注册人员的,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1年。

(三)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如资格有效期内业绩未达到《认定办法》中乙级资格的标准,注册人员数量符合《认定办法》规定要求的,资格可延续为暂定级资格。

注册人员的数量和级别与资格有效期的对应关系同(一)。

(四)申请或延续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业绩和注册人员数量均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

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变更资料

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变更资料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7〕51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发[2005]8号)文件精神,招标代理机构变更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如下:一、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名称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凡提供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即退还:1、招标代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原件(格式见附件1,下同);2、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报告原件(格式见附件2,下同);3、企业新申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5、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乙级、暂定级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凡提供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即退还:1、招标代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原件;2、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原件;3、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董事会决议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乙级、暂定级变更技术经济负责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凡提供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即退还:1、招标代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原件;2、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原件;3、企业任命文件原件;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职称证书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复印件;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乙级、暂定级变更企业注册资本金,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凡提供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即退还:1、招标代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原件;2、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原件;3、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复印件,验资机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复印件;4、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6.16•【文号】建市[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将《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17号)中的“工商注册资金”、“注册资金”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删除附件一第六条。

二、将《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中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三、删除《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第六条第二十九款。

删除附件1、附件2中的“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金”。

四、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中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将第六条第三十四款第二项修改为“2.净资产《标准》中的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五、删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企业上一年度合法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精心整理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一、申请材料内容(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证明的复印件;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

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
国务院令第658号
2015年3月1日
产权交易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56号
2015年3月1日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78号
2003年5月27日
三、地方性法规
工程招标
1、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8号
1999年1月1日(2004年8月28日最新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9号
1995年1月1日
(2007年8月30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
1999年1月1日(2011年1月8日修订)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48号
1998年7月2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年5月19日
政府采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2014年4月1日
32、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9号
2002年1月1日
3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农计发〔2004〕10号
2004年9月1日
34、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滁州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滁州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滁州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关于印发《滁州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滁招管[2009]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滁州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向我局审查备案科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附件:滁州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管理规定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滁州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包括属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外来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属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在滁州市及所属县市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外来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范围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滁州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四条凡在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从事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均应按照本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第五条属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

(一)登记备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甲级、乙级或暂定级);具有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甲级、乙级);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关设备;4、具有符合规定的在职从业人员(信用手册);5、其它条件。

(二)填写《滁州市属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年度备案申请表》(见附表1)和《滁州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审查审批表》(见附表4)。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98号)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在建立信用档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1(一)经年检合格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二)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提交身份证、省级岗位资格证书以及从业机构的劳动合同、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

其中,甲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乙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12人。

第七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建立信用档案,除满足第六条规定外,应按照《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外地进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宛建建 [2015]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年检及其变更等基本信息;(二)业绩情况:主要记录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情况;(三)不良行为:主要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鄂建[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建〔2014〕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家发改委、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等有关省直部门对我省历年来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关于实施中标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鄂建招〔2004〕01号)、《关于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的意见》(鄂建招〔2003〕06号)予以废止;二、对以下7份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一)《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1〕144号);(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2001〕291号);(三)《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2005〕108号);(四)《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0号);(五)《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2号);(六)《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七)《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鄂建〔2007〕43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28日附件1:附件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
招标投标法律系列学习
主讲人 zhongguosixi
2019/9/8
CONTENTS
目 录
01
02
03




































一、我国招标制度的发展历程
首定》中提出,“对一些适应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 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
二、出台的背景
招标投标实践中出现 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数据源于2000年)
在一片锣鼓喧天声中,云南昆禄公路正式通车,但仅仅18天后,这条所谓的“二级 公路”已经成了不折不扣的“豆腐渣路”。
一个工程被转包炒卖最高纪录,西南某省的博物馆工程,发标后被转包27次,建成 后,三天开馆两天维修。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时间、空间、资格主体)
解 • 招标投标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

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系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
解 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办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6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5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6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方法(建设部第115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办[2004]598号)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8号令)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号令)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2号令)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03]857号)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发改法规[2007]1399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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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7年09月27日 /zcfg/jswj/jzsc/200709/t20070927_158888.htm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材料内容(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

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除提供(一)、(二)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七)材料要求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

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4、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5、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站(),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审查程序(八)受理审查1、资格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资格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资格初审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3、资格许可机关可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资格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配合,做出相关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资格许可机关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查记录和审查意见、公示、质询和处理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等应归档并保存五年;6、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公告在建设部网站发布;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公告发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九)资格延续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2、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应当通过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3、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认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条件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可延续相应资格证书的有效期。

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资格延续。

(十)资格变更、改制、重组、分立与合并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后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按其实际达到的资格条件及《认定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格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规定办理;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三、资格证书(十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各级别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十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四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四本。

(十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补办,并需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补办报告;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3、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监督管理(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情况、招标代理合同的履约、以及招标代理过程中有无不良行为等情况。

(十五)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信用档案信息状况,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

(十六)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下级资格初审或审查部门的审批材料、审批程序,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等进行检查或抽查。

(十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记录、汇总、发布等工作,建立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将处罚情况记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将处罚情况通报相应资格许可机关,资格许可机关应对其资格条件情况进行严格核查。

一旦发生不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五、有关说明(十八)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1、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2、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3、法人代表或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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