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广东的“公局”——士绅控制乡村基层社会的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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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19世纪50年代因镇压红兵起义而在广东普遍设立的公局,后来演变为广东士绅控制乡村基层社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它拥有武装,征收局费,有稽查、缉捕、审判、仲裁等权力,甚至在地方上有一定立法权,使清朝的统治得以延伸到县以下的基层社会。研究广东公局,有助于进一步深入了解晚清士绅的地位、作用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摘要题】社会·经济

【关键词】公局/士绅/乡村基层社会

【正文】以往有不少学者在自己的著作中论及士绅控制基层社会的问题(注:例如吴晗、费孝通等的《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张仲礼的《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贺跃夫的《晚清士绅与近代社会变迁》(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王先明的《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对此均有论述。),还有学者对广东的士绅机构作过研究(注:杨念群的《论十九世纪岭南乡约的军事化——中英冲突的一个区域性结果》(《清史研究》1993年第3期)也涉及了本文论及的问题,予笔者很大启发。杨先生的论文重点论述士绅机构“军事化”的问题,这些机构的其他职能并非这篇论文关注之点。杨先生似乎没有注意到广东不同区域(例如珠三角与客家地区)的差异,也没有提及19世纪中期以后普遍设立的“公局”。),但关于各地士绅如何在基层社会中发挥作用,具体研究似乎还不多。晚清广东的“公局”是普遍设立的士绅控制乡村基层社会的机构,有一定代表性(注:刘志伟、陈春声的《清末民初广东乡村一瞥——〈辛亥壬子年经理乡族文件草部〉介绍》一文(收入柏桦主编:《庆祝王钟翰先生八十五暨韦庆远先生七十华诞纪念论文合集》,黄山书社1999年版),提及番禺沙湾的仁让公局,并对其做了个案研究。两位教授向笔者提供了有关史料的照片。《辛亥壬子年经理乡族文件草部》是笔者所知的惟一一种公局的原始档案。本文引用该项资料时按刘、陈两教授文章的编号。),本文拟做一专题探讨。

一、咸丰、同治、光绪年间公局在广东普遍设立

吴趼人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56回提到:“我们广东地方,各乡都设一个公局,公举几个绅士在那里,遇到乡人有什么争执的事,都由公局的绅士议断。”[1] (p439) “局”一般指官署或办事机构。在清朝,官署被称为“局”的多为临时性或新设立的机构,如善后局、保甲局、厘金局、缉捕局之类。非官方的办事机构往往也称为“局”,例如,香山县的士绅“为文武新生致送教官册金贽敬,免受苛索”,建立“印金局”;为“合邑致送京官炭金”建立“炭金局”[2] (卷4,建置·局所)。“公局”一词常见于晚清的文献,从字面看,“公局”的含义是“公同办事的机构”,如1906年,粤督“札饬广东藩司,克日择地设一公局,名曰广东铁路公局,以便接见绅商”[3]。但在晚清的广东,“公局”在多数情况下是指士绅在乡村地区的办事机构,通常是“团练公局”的简称。在嘉庆、道光年间甚至更早,广东乡村也有公所、公局等士绅控制、管理的机构(有时也用社学、公约等名义),拥有武力,行使缉捕、稽查等权力。如香山县,在嘉庆年间为防堵洋匪张保仔,“邑城郑敏达等七姓”捐资创设固圉公所,又名附城公所[2] (卷4,建置·局所)。1806年,该县小榄士绅何应魁,为防御海寇郭婆带,“捐金五百为乡里倡,设公约,分置巡船卡口,建碉台,督勇昼夜堵御”[4] (卷15,列传)。道光间,该县隆都士绅郑瑞芝主持隆都局,“鼓励丁壮,严密巡缉,屡擒剧盗”[2] (卷11,列传)。该县大车乡士绅林谦,因庚子年(1840)“英吉利以禁烟启衅,奸宄乘之”,“谦告县集众于云衢书院,立章程,严堵御,东乡赖以安”;1847~1848年,“西粤贼起,蔓延东省”,林谦“于是分东乡为六局,督乡团,察游匪,设总局于邑城之东”[5] (卷4,耆旧)。不过,这类机构多因战乱而设立,由于经费及其他原因,事平后便解散或停办。公局在广东的普遍建立,与咸丰年间的红兵起义有关,这在文献中有清楚的反映(注:黄宇和查阅大量叶名琛档案后得出这样的结论,见(澳)黄宇和著、区鉷译:《两广总督叶名琛》,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4~35页。多种方志(如香山、顺德、南海的县志)的记载也可作为佐证。)。顺德县的情况

最为典型。嘉庆八年(1803)顺德县在籍进士胡鸣鸾等建立了容桂公约,拥有武装,“按亩抽费,设船勇专司搜捕”;但这个公约后来已相当涣散。而且,并非全县都有类似机构。红兵起义时,顺德士绅组织了很多武装组织。但在起义平定后,这类组织并没有解散,不但在县城继续有团练总局,在籍太常寺卿龙元僖等还“访各乡绅士,由县札办乡局分理捕务”[6] (卷27,列传七;卷32,杂志)。于是建立了从县一级到乡一级的公局体系,县的团练总局接办了原容桂公约的捕务和捕费等。1871年,顺德县团练总局奉命裁撤,“并传知各乡公局改为公约”;总局就改称“护沙公约”,即著名的东海护沙局。中法战争期间,县团练总局再次成立,战后又解散。按《顺德县续志》的记载,顺德县的公局多数改名公约,也有仍用公局之名[7] (卷3,建置略二)。但不管改名与否,实质并无区别,时人也统称之为公局。1866年到广东广宁县任知县的杜凤治,在日记中记载了他和副将郑绍忠按照督抚谕令,令该县绅士“于紧要处所设局团练”,先在石苟等五地设立以及下谕帖任命公局局绅等情况[8] (第3册,同治六年十月初六、初八、十三、十四等日)。1886年,粤督张之洞支持郑绍忠(已晋升为署理提督)在东莞等县遍设公局,“在县城设公局一所,市、镇、大乡设分局一所,遴选公正绅士,经理局事”[9] (第4册,p2534~2535)。遂溪县知县徐赓升到任后拟定治匪章程,第一条就是“设公局以捕匪类”,具体做法是“于通村适中之地设公局一所,即遴选其族内诚实士绅十余名为局首”[10] (p224~226)。可见,在一二十年间,公局在广东各级地方官员提倡鼓励下普遍设立,逐步演变为常设机构。在有些地方,公局甚至成为县以下行政区划的一个级别。如番禺县分捕属(省城城区)和各司,下属的茭塘司有南洲局、彬社局、岗尾局、石楼局、赤山局(陈族置立);沙湾司有仁让局、石桥局、萝西局、鳌山局、韦涌局、古坝局、龙湾局、沙亭局、沙圩等乡十三约公所,茭塘、沙湾两司还有沙茭总局“为沙茭两属士绅集议之所”;鹿步司有鹿步总局、升平局(客民公立);慕德里司有升平公所、安和局、凤凰局[11] (卷5,置志三)。清末公局在广东成为乡村基层权力机构,自有其社会原因。清王朝得以平定咸、同年间的农民大起义,很大程度是靠士绅的力量,在广东尤其如此。在镇压19世纪50年代的红兵起义时,筹募军饷、收集情报、缉捕起义者等事项主要靠各地士绅,有时,士绅的武装甚至成为战事的主力。镇压红兵起义使广东士绅的队伍膨胀,“十余金可捐一监生,红匪闹得六七品功牌亦多”[8] (第5册,同治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士绅的势力也进一步扩大。事后,大的动乱虽然暂时平息,但动乱的因素仍潜滋暗长,到了清末便形成所谓“广东盗风,甲于天下”的局面,面对急剧动荡变化的社会,官、绅共同的反应便是设法加强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控制。众所周知,清朝的基层政权建立在州县,但州、县法定的官员、书吏、衙役的数量有限,而清末广东很多县的人口已有几十万,甚至百万。如番禺县在宣统二年办理自治选举查报户口,有176091户,996513口(注:民国《番禺县续志》卷7“政经志一·户口”。同书称3年后的统计为1514189人。可能第1个数字未包括省城城区人口。);顺德县在宣统初年有男女丁口1356487人[7] (卷5,政经略一);香山县在宣统元年有163315户,822218口[5] (卷6,户口)。而且,在晚清,广东特别是珠三角,是全国工商业最发达、社会变迁最迅速的地区,一方面经济发展,人员流动频繁,人的观念也有很大变化;另一方面,经济发展伴随而来的是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都尖锐化,各种民事、刑事案件大量增加,以当时的交通和技术条件,清朝制度规定的机构和人员,绝对无法实现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和治理。清朝虽有保甲制度,但担任地保的多为庶民,充其量只能够传达官府命令,不可能有实际的权威。而且因为缺乏资源等原因,保甲在很多地方已是名存实亡,例如,1866年杜凤治在日记中记载,广宁县的妙村,曾是县治,但无地保,“牌长亦一月一轮,无定人”;钟村等地“向无地保,只设里正轮充”[8] (第5册,同治六年十月十六日、二十日)。清朝本来也设计过由贡举生员担任约正、副的乡约。按照最初的设想,乡约主要是讲教化礼仪的场所,并无强制的力量,而且不是所有地方都建立了乡约,已经建立的也并非都能维持。而镇压农民起义时建立的镇、都、堡、乡公局,却正好适应了清皇朝把统治延伸到县以下基层社会的需要。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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