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发布时间:2009-06-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以下称《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九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要求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一、关于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主导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是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需要,是安全有效使用医疗卫生公共资金的保证。
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坚持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并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
二是政府建立非营利性采购交易平台。
各地应当建立政府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并确保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是坚持政府主导的核心标志。
安徽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五稿)
安徽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实施方案(2010年版)根据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和《安徽省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卫药发〔200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范围及组织(一)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
(三)采购主体: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四)采购配送形式: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企业的药品购销必须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统一配送。
(五)采购配送周期:暂定为12个月。
如需调整采购配送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企业的中标资格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工作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药招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
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药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简称省药采中心)承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工作。
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管机构(简称市、县监管机构)负责本级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参加本次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的医疗机构、药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由省药招办负责解释。
关于建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保障药品供应的通知
关于建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保障药品供应的通知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芜湖市药管中心,各省属医院: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7〕57号),进一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现就建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保障药品供应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的重要性建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发挥牵头医院的城乡纽带作用和县域龙头作用,构建县域医共体用药衔接、利益共享、成本共担机制,保障药品有效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实现县域医共体良性运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对于完善县域医共体运行机制和节约县域医共体运行成本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勇于创新,扎实推进,着力构建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新体系。
二、明确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目标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依托现有药房,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局、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17号)规定的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加强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药房建设,成为县域医共体的中心药房。
原则上,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试点同步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与药品带量采购同步推进,鼓励非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参照执行,也可探索建立其他形式的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实现县域医共体内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用药范围、统一网上采购、统一集中配送和统一药款支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便捷。
三、加强县域医共体药事管理(一)明确人员岗位职责。
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组织成立由成员单位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的县域医共体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制定县域医共体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
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建设。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实施方案(公示稿)
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公示稿)————————————————————————————————作者:————————————————————————————————日期: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公示稿)为规范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原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以及省医改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规范运行、全程监管、严格处罚。
(二)实施范围和采购周期全省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本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结果。
采购周期不少于一年半。
(三)招标药品范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2014年版)中所列药品和剂型及其对应的规格,作为本次集中招标药品。
基本药物严格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及处方集中的药品剂型与规格;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一类、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公共卫生类用药、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等,不纳入本次招标目录。
(四)组织机构1、领导机构: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我省基本用药集中采购工作重大问题,成员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管理监督机构:省医改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办(设在省发改委)和药招办(设在省卫生厅)。
监督办负责全程监督药品招采工作,药招办负责药品招采日常管理工作。
招标期间,在省卫生厅监察室设置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等。
省卫生厅监察室将收到的材料分类整理:属于招标业务范围的送省卫生厅药政处分办,属于招标纪律问题的送纪检监察部门。
省卫生厅药政处及时将招标各阶段工作中涉及到委、厅、局职能的,分送药招办各成员单位和部门界定。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正文:----------------------------------------------------------------------------------------------------------------------------------------------------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发挥带量采购优势,降低虚高价格,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二、组织管理1.明确采购主体。
带量采购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由市级综合医院牵头组建采购联合体,省直医疗机构可参加所在市集中采购,也可组建联合体集中带量采购。
2.加强监督管理。
省药招办及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工作。
3.统一平台运作。
省直医疗机构联合体带量采购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招标平台(以下简称省招标平台)实施,省辖市带量采购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招标平台实施。
4.公开发布信息。
带量采购结果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医药分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医药采购平台)上发布。
5.医疗机构通过带量采购节约的费用,用于支持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药事服务、指导临床用药等,纳入医疗机构综合预算,实行财务统一管理。
三、带量采购6.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发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限价、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耗材网上集中交易目录及限价。
7.遴选制定采购目录。
各带量采购联合体结合临床需求,完成药品、耗材采购目录的遴选工作。
8.确定采购计划量(金额)。
各带量采购联合体对医疗机构近年药品、耗材使用量进行统计和分析,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发布省级集中采购目录2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品、耗材带量采购目录遴选和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量(金额)工作。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的通知-卫药秘[2013]61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的通知(卫药秘〔2013〕6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县级公立医院:我省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工作已经结束并执行中标结果,但少数急救、短缺药品及临床特殊用药没有中标品种。
为保障这些药品供应,根据《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2〕57号)精神,现就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应急采购1.因没有中标品种或中标品种因故不能供应等情况,且中标目录内其他品种无法替代,而临床急救等特殊情况需必备或紧急采购的药品,县级医院可视情况自行应急采购。
2.应急采购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中未中标的临床急救、短缺药品为主(如苯妥英钠、地高辛、去乙酰毛花苷、去甲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间羟胺、氯解磷定、乙酰胺、抗蛇毒血清、麦角新碱等药品),其它药品应急采购根据临床救治需要从严控制。
3.应急采购药品不占备案采购额度,不得超过医院药品总采购金额的5%。
二、药品备案采购1.因临床抢救危重病人必需或临床特需用药使用集中招标目录外药品,且中标目录内其他品种无法替代,县级医院可视情况实行备案采购。
2.备案采购药品以特殊患者病情、上级医疗机构医嘱所用的专科用药、职业病、肿瘤、罕见病例等中标目录之外的特殊用药为主,中标目录已有品种的其他厂家、特殊剂型从严控制。
3.备案采购药品金额不得超过医院药品总采购金额的3%。
三、相关要求1.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县级公立医院要确定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药品供应配送及应急与备案采购的组织管理,及时掌握动态,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临床救治药品供应不断档。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 构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 制度和关键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第十九条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 理平台。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采购平台要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完善、 数据齐全、监管严密。采购平台设臵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内,不得单独设臵。
第二十条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进行药品集中采购各个环节、各类信息的公示; (二)开展网上药品评价; (三)提供药品采购载体和网络技术支持; (四)向采购双方提供与集中采购相关的信息查询和服务; (五)准确汇总动态采购数据和统计分析数据; (六)实现网上采购动态监管; (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 作。 (一)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体制,确定专门人员、落实工作经 费; (二)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 签订购销合同; (三)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指导、督促、现场检查和处 理; (四)负责收集上报本地区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相关信息; (五)承办上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对药 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
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减轻患者负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 通过集中带量采购,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减轻患者负担。
2. 提高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3. 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
4. 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三、工作原则1. 坚持质量优先,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安全。
2. 坚持公平竞争,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3. 坚持集中带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4. 坚持政策引导,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转型升级。
四、工作措施1. 成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2. 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流程、采购周期等。
3. 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目录,根据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情况,定期更新采购目录。
4. 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过程监管,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5. 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的监督检查。
6. 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
7. 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的监管,规范采购行为。
8. 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的政策引导,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9. 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10. 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效果的评估,及时调整采购政策。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皖卫药〔2015〕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皖卫药〔201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2月8日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合理使用,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与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二)坚持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
集中采购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运行,严禁平台外采购交易。
(三)药品、耗材由全省统一招标或集中限价,实行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各地带量采购、货款按月支付、及时配送到位、严格合同管理、全程严格监督。
设备采购实行分级分类集中招标采购。
二、组织管理(一)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集中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省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招办,设在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
省医药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监督工作。
(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医药分中心(简称省医药分中心)承担药品、耗材及权限范围内医用设备的全省集中采购具体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3•【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889号•【施行日期】2019.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近期,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印发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区域范围从“4+7”个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
为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中选药品的配备使用工作,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中选药品配备和合理使用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联动,提供质优价廉药品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中选药品在医疗机构的配备和合理使用工作。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面工作作为重点任务进行部署,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扩面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畅通优先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的政策通道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地区上报的约定采购量,督促和指导医疗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及时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确保按期完成合同用量。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本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鼓励医联体实行统一的中选药品供应目录,实施中选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与省级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与省级药品招标采购系统互联互通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农秘[2012]68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10.08
【实施日期】2012.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与省级药品招标采购系统
互联互通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
(卫农秘〔2012〕688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规范和统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药品管理机制,特制定《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与省级药品招标采购系统互联互通建设指导方案》,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卫生厅
2012年10月8日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与省级药品招标采购系统互联互通建设指导方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指导意见》(发改办社会〔2012〕991号)和《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卫农秘〔2012〕31号)及《关于下达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信息系统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皖发改投资〔2011〕119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和统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药品管理机制,制。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23•【文号】卫规财发[2004]320号•【施行日期】2004.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政府采购正文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药监局、中医药局、纠风办: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政策,规范运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招标范围不断扩大,招标办法逐步完善。
初步改变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方式,增加了药品价格透明度,提高了优质药品的市场占有率,遏制了药品价格上涨的势头。
实践证明,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的有力措施之一,必须坚持下去。
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不确定药品采购数量,存在大量替代药品规避招标,甚至“中标就死”的现象;二是执行合同不严格,医疗机构不按合同采购药品、及时付款,企业不按合同及时供药;三是招标程序过于繁琐,中介机构收费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四是有些医疗机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未将招标降价的好处大部分让利于患者;五是监督不力,对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的医疗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未进行严肃查处。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效果,社会对此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我们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X发〔201X〕35号)等文件精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助推我省全面深化医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市场机制下的药品采购新机制(一)建立全省统一的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平台。
1.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的原则,建立功能完善、多方参与、互补并存、数据共享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综合平台,主要承担阳光交易、信息服务、综合监管等职责。
2.探索引入第三方药品交易机构,作为省级采购平台的补充,受采购主体委托,可承接公立医院带量采购、集团采购和在线交易、集中结算等具体采购工作。
3.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第三方药品交易机构,并经省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三方交易机构的药品带量采购、在线交易等数据,须上传到省级采购平台,通过省级采购平台与国家药品采购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二)实行药品采购准入制度。
省级采购平台实行“采购准入”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合规产品,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具备相关资质、接受准入规则,均可挂网,供公立医院自由选择。
药品购销双方作为交易主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自主、平等地在交易平台直接交易。
(三)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1.实行采购目录管理制度。
各级公立医院按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编制采购计划,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采购计划后,编制年度公立医院采购目录,采购目录分为限价采购目录、参考价采购目录、固定价采购目录、其他采购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2•【字号】皖政[2012]98号•【施行日期】201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省政府决定在全省74个县(含市、区,下同,名单附后)全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包括县级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以下简称县级医院)综合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1.总体要求。
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医院运行机制。
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县级医院能力建设,统筹推进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
2.主要目标。
推进综合改革,完善县级医院管理体制、法人治理机制、药品采购机制和运行补偿机制,建立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约束有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通过加强能力建设,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县域医疗服务体系。
力争到2015年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住院患者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切实减轻群众看病负担。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为加强对我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交易行为,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促进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原卫生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规范运行、全程监管、严格处罚。
二、实施范围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全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网上集中交易。
三、采购范围与方式(一)范围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的目录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类别:血管介入类、非血管介入类、骨科植入、神经外科、电生理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眼科材料、口腔科类等。
以上类别的品目范围原则上按照卫规财发〔2012〕86号文件界定。
未列入省网上集中交易目录内的其他类别医用耗材,暂由市、县或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二)方式先行网上集中交易,完善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库后,逐步扩大集中交易范围。
对医用耗材中价格偏高、使用量大的种类,适时分期分批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对使用相对集中的品目探索实行量价挂钩、带量采购。
四、组织机构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简称省药招办)负责网上集中交易的组织管理及日常工作,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简称省监督办)负责全程监督网上集中交易工作。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负责网上集中交易具体实施工作。
五、公告方式我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工作所有公告、信息等通过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发布。
第二章企业报名参与我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的生产及配送企业,需在省采购平台报名,按要求填写企业及相关医用耗材品目信息,并报送或上传相应资料。
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对于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借鉴国际药品采购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药物采购经验,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实行药品分类采购(一)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落实带量采购。
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根据医院用药需求汇总情况,编制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清单,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
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须同时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皖卫计[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卫计[2008]6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管)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采购行为,保障医疗器械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行为,保障医用设备、物资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用设备、物资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杜绝商业贿赂,防止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设备、物资的,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医疗机构使用自行筹措的各种资金进行采购,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设备、物资的,应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高值医用耗材应纳入由卫生部统一组织的集中采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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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
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卫药秘[2013]4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1.29
【实施日期】2013.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
(卫药秘〔2013〕4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县级公立医院,相关企业:
药品集中采购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国家及省出台的相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各级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必须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2〕57号)和《2012年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皖医改〔2012〕7号),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药品网上采购
县级医院必须在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遴选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目录,通过省医药集中采
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不得擅自标外采购、网下采购。
对既往采购的原则上要在2013年1月底前完成清库,特殊情况必须在2月底前彻底清库,不得再销售非中标药品。
县级医院要科学编制药品采购计划,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保证《县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采购金额占总金额比例不得低于70%,第一质量类型药品的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