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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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送审稿)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

体制,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和保护,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供销合作事

业发展,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实际拥有的各种形

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

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社有出资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社有独资企业、

社有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和综合服务社、

专业合作社等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社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开

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

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各级供销合作社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社有资产

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1.

第五条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值增值原则。坚持为农服务办社宗旨,做大做强社有出资企业,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社有资产效用最大化;(二)依法合规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职责,

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有效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尊重出资企业经营

自主权;

(三)市场机制原则。重视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优化

社有资产布局和结构,增强社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四)权责对等原则。实行权利、责任和利益相统一,提高社有资

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调动相关利益主体的积极性。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

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实行管理、监督

与运营相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激励与约束相协调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管理社有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级社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优化社有资产布局和结构,提高社有资产运营效益;

(二)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出资企业章程,对社有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出资人权益;

(三)推进社有出资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监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管理现代化;

2.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培养德才兼备、敬业高效的社有出资企业管理团队;

(五)建立健全社有资产基础管理、绩效考核和奖惩等制度,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资的集团公司或社

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统称运营主体)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实行

企业化运作、集团化管理。

第九条设立社有资产运营主体的,由运营主体根据理事会的授权,

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对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保值增值负责。

运营主体对本级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的监督管理,对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级理事会规定须经本级理事会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

事项报告本级理事会批准。

运营主体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重要事项,由本级理事会通过制

定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第十条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

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县级供销合作社根据县域实际情况,可以调整建

制、优化布局,整合集聚社有资产和社会资源,推进基层社并购重组、

做实做强。

第十一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维护社有出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

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社有出资企业的正常

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社有资产运营主体、社有出资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

动,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落实

3.

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供销合作社的监督管

理,定期向本级社理事会、监事会报告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财务状况,

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进行收益分配,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

法权益。

第3章产权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据资产来源和

构成情况,下列资产归属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一)按照合作社原则吸收的社员股金、成员社股金及合作发展基金;

(二)供销合作社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三)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享受的财政扶持及税收优惠所形成的资产;

(四)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及其他合法方式划归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

(五)上级社拨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赞助、捐赠形成的资产;(六)对企业的出资以及按照出资额应享有的资产权益;

(七)兼并、购买股权(产权、无形资产)所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拥有的专利、商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属于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

第十四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加强对本级供销合作社所

4.

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无形资产等各类财产权的管理。认真做好社有

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

价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负责办理,或授权出资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合作事业发展

需要,建立有效的资本投入和退出机制,推动资本合理流动,提高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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