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部门行政事实行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3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按照我部的部署,各省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94卷。
我部组织评查组对上报的案卷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查,评出29卷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件1),评出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名单见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2013 年各省报送案卷的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不仅案件涉及领域广、案情相对复杂、处罚力度较大,而且文书制作规范程度显著提高。
但个别省份报送的案卷较往年虽有所进步,问题依然较多,亟需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存在问题(一)未使用新文书格式或者未按新规范制作文书。
2012年9月26日,我部印发了修订后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农政发〔2012〕3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但有些案卷未使用新文书格式,且文书制作不符合新规范,如归档顺序混乱、案号未按新规范编写、有些内容未作选择处理、未删掉相关提示语、处罚依据未表述法条原文、文书落款处没有执法机关署名、落款日期未使用阿拉伯数字,落款日期与领导签批时间不符等。
农业行政执法年终工作总结8篇
农业行政执法年终工作总结8篇篇1一、引言在过去的一年里,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在各级政府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广大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本报告将围绕农业行政执法的总体情况、重点任务、主要成效、问题与挑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方面展开总结。
二、总体情况本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展开。
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XX余人次,检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XX余家,查处违法案件XX起,涉案金额达XX 万元。
三、重点任务1. 粮食安全保障执法针对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粮食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确保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
2.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开展执法检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3.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围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田水土保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开展执法工作,推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四、主要成效1. 执法效能显著提升通过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全年共查处违法案件数量较往年有所增加,执法效能显著提升。
2.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通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监管,全年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3.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取得进展通过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推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五、问题与挑战1. 执法难度大篇2在过去的一年里,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年度工作计划,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健康发展。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1. 强化组织领导。
我们始终把执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年初,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目标和重点。
农业执法程序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程序(一)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陇南市武都区农牧局二、执法机构:陇南市武都区执法大队三、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四、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下列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
查清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可进行检查、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3.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相应的笔录。
4。
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由当事人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5。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6.填制《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一般程序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
(1)受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制《案件受理登记表》,报主管队长审批.(2)核查:对受理的案件,由主管队长签署意见后,交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可视案情需要制作《询问笔录》。
农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逻辑_基于赋权理论视角的讨论
* 农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逻辑:基于赋权理论视角的讨论*□徐旭初内容提要: 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是合作社理论与实践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我国强势政府全面治理的情境中,农民合作社与政府之间存在着不对称的相互赋权关系,而政府拥有较大的干预优势和作用空间。
本文从赋权理论视角,基于我国政府与农民合作社的现实关系状况,揭示了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的动因、维度及作用机制,研判了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赋权行为的特征。
关键词: 农民合作社;政府;赋权理论;相互赋权;作用机制DOI:10.13246/ki.iae.2014.01.003一、引言作为旨在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组织制度形式,农民合作社**的产生及发展始终因某种“制度嵌入性”( Instituti o nal Embeddedness) ***受制于更大的宏观结构,而政府又往往直接扮演这种宏观结构的建构者和调控者的角色。
一般认为,在一个完全遵从自由竞争机制的市场环境下,农民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处在市场机制失灵的边缘,对政府的扶持具有某种天然的倾向性( 苑鹏,2001 ) 。
正是这种“天然的倾向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合作社与政府间内在的复杂联系,同时也赋予了政府通过介入合作社组织环境而对其发展路径进行干预的作用空间。
因此,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我国日益开放的农村经济发展格局之下,农民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更具体的问题是,潜藏在农民合作社与政府互动过程背后的政府行为逻辑究竟是什么其行为动因、维度与机制又是如何的?而这一切又会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前景产生怎样的影响在此,本文试图从“赋权理论”( Emp ow erment T he o r y) 的视角来理解这些问题。
一般认为,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政治社会学、新政治经济学呈现出显著的“赋权”理论转向。
赋权理论提出了一个探讨政府与民间组织关系的有效的切入点,也指出了一个基本的互动架构,但并没有在法团主义的框架内给出赋权( 特别是“相互赋权”) 得以实践的运行机制。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2020年1月14日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王某某与XX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行政复议一案---浅析关于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村宅基地执法中的
王某某与XX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行政复议一案---浅析关于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村宅基地执法中的职责权限发布时间:2022-03-10T02:37:58.514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1期作者:索建军[导读] 申请人(王某某)系山阳县某村村民。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XX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山农(宅)罚〔2021〕 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处罚越权。
洛南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陕西省商洛市 726100摘要:申请人(王某某)系山阳县某村村民。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XX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山农(宅)罚〔2021〕 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处罚越权。
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山农(宅)罚〔2021〕 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键词:农业农村部门;宅基地执法;职责权限;基本案情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山农(宅)罚〔2021〕X号]程序违法、越权执法,具体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处罚的程序违法。
2020年4月,申请人在未办理任何建房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自己承包地建住宅,而当时中央机构改革,法律、政策对个人建住房没有明确的申批单位;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个人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X政发〔2020〕X 号),该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7月31日止,也就是说申请人建房行为在先,而法律、政策滞后,所以,被申请人处罚程序上违法。
2.被申请人的处罚越权执法。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 6号)第二条: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该规章,即使申请人违法用地,也应当由县自然资源局处罚,被申请人的处罚是越权的行政行为,处罚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违法事实证据充分。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3.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管理,农业农村部起草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集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综合执法指导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2022年3月31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过罚相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树立包容审慎执法观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线索处置、信息共享、监督抽查、检打联动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农业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1 -司法机关的交流协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章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第十条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由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较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 2 -法案件及其直接管辖的市辖区内一般农业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论农业行政执法中的想象竞合违法及其法律适用
法理 论 中 。尤 其是 在农业 法律 法规 适用领 域 ,关 于违 法 经营 档案 的 ”规 定 ,这种 情形 就属 于法 条竞合 违 法。 限
பைடு நூலகம்
三 、想象竞合违法 的法律适用 ( )想 象竞合 违法的处理原 则 一
在 刑 法理论 和 司法 实践 中 ,对 想 象竞合 违法 。多主
张 “ ‘ 一重 罪处 断 ’的原则 办理 ,而 不实行 数罪 并 按 从
罚” ,即根 据 “ 一 重罪 处罚 ”的原 则处 理 。在 行政 执 从
行政 法领 域 的想 象竞合 违 法 ,是 指相 对人 的一 个行 法实践 中,有学 者认 为应 借鉴刑 法 中处理 想象 竞合 犯 的
行 为的深 入研 究也 甚少 。本 文试 图借鉴 刑法 中 的有关理 于篇幅 ,本 文对法条竞合违 法暂不探讨 。
论 ,对行 政法 中的想象 竞合违 法进 行探 讨 ,以期 为执 法
实践提 供有益 的参考 。 二、想象竞合 违法的概念 刑法 中的想象 竞合 犯 ,是指 行为 人基 于一 个罪过 , 实施 一个犯罪 行为 ,而 同时触犯 数个罪名 的情 况。
管理 条例 》第4 条第3 0 项和第4 条的规定 ,对两种违法行 重 合或 包容 。想 象竞合 性违 法是 农 业执 法 实践 中经 常会 3 为分别进行认 定 、处罚 、合 并执行。 发 现 的违法 行 为形态 。如相 对人 经 营的兽 药未取 得 兽药
第 二种 意见认 为 。该 门市部 存在 一个 违法 行 为 ,但 批 准 文号 和生产许 可 证号 ;经 营的农 药未 取得 农药 登记
农业行政执法年终工作总结5篇
农业行政执法年终工作总结5篇篇1一、引言本年度,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国家农业政策的大框架下,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民利益,积极应对各类农业执法工作挑战。
本报告将详细总结本部门的年度工作,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展望未来的工作方向。
二、工作内容概述1. 贯彻执行农业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执法活动;2.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3.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盗伐林木等违法行为;4. 强化农资市场监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5.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三、重点成果1. 成功打击一系列非法捕捞、盗伐林木等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2. 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稳定,全年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3. 农资市场监管得到加强,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农资的流通;4. 执法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执法人员素质显著提高。
四、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1. 执法过程中遇到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抵抗执法问题。
解决方案: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
2. 执法手段有限,难以对某些跨区域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解决方案:加强与兄弟部门的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3. 部分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盲点。
解决方案:加大投入,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指导。
五、自我评估/反思过去一年,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各项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执法手段仍需创新,执法效率有待提高。
我们将继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六、未来计划1. 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法律意识;2. 完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3. 加强与兄弟部门的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4. 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5. 继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七、结语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将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积极应对挑战,努力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民利益。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时的集体讨论活动。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讨论由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员、相关科室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执法大队负责人等。
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集体讨论的程序如下:(一)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二)相关科室负责人发表意见,对案件进行深入讨论;(三)集体讨论,参会人员就案件处理意见进行充分交流和辩论;(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五)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
第五条集体讨论的结果应当作为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集体讨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集体讨论的决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详细的讨论记录,记录应包括讨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讨论内容、表决结果等信息。
讨论记录由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并归入案件档案。
第七条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讨论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定期对集体讨论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提高集体讨论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集体讨论制度的认识和理解,确保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集体讨论活动依法进行,防止和纠正集体讨论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论农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实体 公正是指农 业行政执 法机 关执行
影 响 比较 大 ,具 有 鲜 明的季 节 性 和 地域 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就行政相 对人 的
程 序公正 是指农 业行政机 关在执 法过
正 对行 政相对 性。如春秋 季是种子 、 肥料销 售旺季 , 夏季 实体权利 和义务所做 出的裁决或 处理结果 程中应遵循 合法 、 当的原则 ,
农业行政执 法 。是指农 业行政 管理机 大 田生产 , 并通 过繁 种 、 昆虫 、 风等 媒 介传 法律规范 内容繁杂 , 农业行政机 关需要根 据 将危害其 他区域水稻 的安全 生产 。 关依法对 相对人采取 的具体 的直接 影响其 播 。 权利 义务 或者对相 对人的权利义 务的行使 待处理事项 的性质 , 中选择正确的法律 文 从
调行政机 关依法 行政 ,但受主客观 方面条
补偿或赔偿 。 我们强 管理 、 动物 防疫检疫 、 植物 检疫 等 , 部分 只有通过各 方面专家按 规定 的程 序与要 求 大 机 关应及 时加 以纠正 、
经 营单位 分布在 乡 ( ) 村 。 至还 有 流 进 行 田间事故鉴定 , 镇 、 甚 才能确 定事故责任。
维普资讯
2 o 年 第 4期 o6
பைடு நூலகம்
三论 农 坛l
论农 业行政执法 的公正性
邹 新 华
农 业行政执 法的特征
产 的过程 。 决定了违法行 为的扩 散性。 如经 处理决 定。农业行政执 法不但 要做到 “ 于法 营带有检疫 对象的水稻 种子 。将 直接影 响 有据”。而 且所 依据 的必 须是适 当的法律 。
( 不应 适用 尚未生效或业 已失效 执法对象 的局 限性和分 散性 。与工 商 助于科学技术 。 农作 物是有生命 的活体 。 从 律 规范。 2) 等行 政执 法对象相 比 ,农业行政 执法对 象 播种到收获 。 需几 个月的 时间 , 这段时 间 的法律 文件 。 3) 在 ( 不应 适用无权 适用 的法律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调查
先行登记保存
发现
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 进行登记保存 证据持有人在场
告知证据持有人查点清楚;拍照、必要时录像 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清单一式两份,一份持有人,一份附卷
调
现 场 勘 验 检 查
查
拟定勘查计划
请(专业技术人员、见证人)(制作聘请书)准备用具
问 (勘验地点特性、注意事项)
进
林政案 件类型
资源林政类 野生动植物保护类 自然保护区管理类 森林防火类 造林绿化类 湿地保护类 林木种苗管理类 植物检疫管理类
资源林政类
盗伐林木 非法收购 非法经营木材 无证运输 非法开垦林地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野生动植物保护类
非法猎捕 无证狩猎 非法出售/收购/动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制品 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一、林业行政执法:
是指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有关林业 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 为。
林业主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 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 实施法律的活动。
一、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 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二、情节复杂的案件。即经过调查才能查清违法 事实并做出处罚的案件。
三、对当场处罚有分岐,无法做出的。
受理
是林业 行政案件 查处的开始, 是起动整个行政
处罚程序的前提。
受理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群众扭送等违反林 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受理。
(进入现场)
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意见书
8月中旬,支队执法人员核实李茂仁实际购买5箱,即3月19日购买2箱,20日购买3箱,当天退货3箱,26号再次购买3箱;周应花实际购买87瓶,即3月17日购买172瓶,当天退85瓶,退货疫苗隔天又卖给李慎热等养殖户;李慎热实际购买72瓶,即3月21日购买152瓶,当天退80瓶,退货疫苗隔天又卖给胡国华等养殖户。截止案发,已全部售出,没有存货。
6月19日,李国伟主动与李茂仁(委托邹小斌)、周应花等7家养殖户就此次事件达成赔偿协议。其中,李茂仁本次损失合计26万元,李国伟赔偿其12.5万元;
涂斌鸿本次损失合计1.6万元,李国伟赔偿其0.64万元;黄同盛本次损失合计2.13万元,李国伟赔偿其1.2万元;胡国华本次损失合计2.8万元,李国伟赔偿其1.5万元;周应花本次损失合计8.8万元,李国伟赔偿其5万元;李慎热本次损失合计4.76万元,李国伟赔偿其2.5万元;刘院生本次损失合计2.4万元,李国伟赔偿其1万元。并附《赔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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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康疫苗实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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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李茂仁鱼塘死鱼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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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丽娟与李国伟夫妻关系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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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伟与养殖户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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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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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仁、周应花、李慎热三人退货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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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伟退货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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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的报告及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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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结论及处理意见现查明:当事人经营三无“鱼康”疫苗,属于假兽药。2017年3月份,当事人从邬小妹夫妻(另案处理)那里按12元/瓶进货,然后以15-16元/瓶卖给塘南的周应花、李慎热、胡国华等养殖户,其中养殖户李茂仁购买5箱(80瓶/箱),1280元/箱,货值6400元,违法所得6400元;周应花购买87瓶,15元/瓶,货值1305元,违法所得1305元;李慎热购买72瓶,15元/瓶,货值1080元,违法所得1080元;涂斌鸿购买27瓶,15元/瓶,货值405元,违法所得405元;刘院生购买100瓶,15元/瓶,货值1500元,违法所得1500元;黄同盛购买45瓶,15元/瓶,货值675元,违法所得675元;胡国华购买80瓶,15元/瓶,货值1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综上,当事人合计销售“鱼康”疫苗811瓶,货值金额12565元,违法所得12565元。
合肥市农委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导则(试行)
合肥市农委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导则(试行)合肥市农委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目的】本导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严格行政处罚程序~建立健全从案件受理到卷宗归档的全程化规范管理工作机制~提升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质效~提高“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惠农、依法强农”能力和水平~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第三条【适用】本导则用于对市、县,市,农业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执法行为的工作规范~不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
第二章案源信息第四条【登记】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外~案件受理实行信息登记制度,详见附件1,~加强案件受理源头管理。
第五条【范围】案件信息受理来源主要包括:,一,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详见附件2,,,二,举报,,三,上级部门交办案件,,四,各级农业部门对农资、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等抽检,检查,的通报, ,五,有关部门移交案件,1,六,新闻媒体曝光违法行为,案件查处中~违法行为人供述或反映的其它违法行为。
,七,第六条【巡查】农业行政执法巡查,以下简称执法巡查,~指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种子、农药、肥料、农业转基因、农机、农能和其它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的活动。
执法巡查应有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
执法巡查的主要内容:,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三,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四,有关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2019.78政策导向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可以根据统一和规范全国农业行政执法裁量尺度的需要,针对特定的农业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自由裁量基准。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自由裁量空间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明确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供本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进行细化和量化。
第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变化以及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1.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2020年1月14日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修订)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31•【文号】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第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
未设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农业行政处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七条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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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业部门行政事实行为
摘要:行政事实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的概念,对当前我国农业行政部门行政事实行为的类型化研究,指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同时通过制度化的方
式和行政主体自身道德的提高对行政事实行为加以规制。
农业部门行政
事实行为研究有助于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稳定,加快农业发展。
关键词:行政事实行为类型化行政事实行为法律规制
一、行政事实行为概念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在世界行政法学史上,真正将这一概念首先提出是魏玛共和国时代的德国学者耶律纳克(W·Jelinek)。
耶律纳克认为,公权力之事实上行为并非受到行政法支配,如若违法则依刑法、民法或国家赔偿法确定其赔偿责任。
在我国,行政主体的“事实行为”概念首见于《行政法概要》:“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有的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称为法律的行为;有的不直接发生法律的效果,称为事实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只是一个学理概念,并且这个学理概念从未得到过统一。
德国传统的行政诉讼奉行的是“无行政处分即为无法律救济”的诉讼原则,“行政事实行为”概念的建立初始只是为了揭示“法外之行政”这一司法实践中的现象。
这与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行政权”始终占据行政法上的核心地位是相适应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政府对经济社会的干预和调节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国家行政的重点逐渐从维持秩序的“消极行政”发展到积极的“公益行政”,“有损害就有救济”成了行政法学的重要理念,这反映在行政法中就是要求不但要对行政权予以制衡,而且要完善行政权实施后果的纠错和救济机制。
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渐渐淡化了对“行政事实行为”在概念上的争议,开始通过变通法律救济途径,将事实行为纳人行政法院的诉讼范围。
大陆法系由此显现出向普通法系逐渐靠拢的迹象。
在普通法系中,“普通法没有划分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之间的区别,也没有将行政机关的实际行为看作是完全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其
他行为。
”1它更注重从行政程序及司法审查的角度,对个体权利予以救济和保护,而不过分关注对概念进行理性建构。
因此,可以说“行政事实行为”是大陆法系对法学概念进行逻辑分析的产物。
德国学者创立的“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影响颇为广泛,但是,由于德国学者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也给其他国家的学者对该概念的吸收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在日本,对事实行为的理解众说纷纭;在我国台湾地区,据有的学者统计,对事实行为的概念阐释有不下10种观点。
可以说,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理论争论,一方面促进了行政法学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加剧了行政法学体系的混乱。
“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位直接关系到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等重要概念的界定。
二、农业部门行政事实行为的表现
根据陈晋胜教授的观点,以行政事实行为的功能为标准,可以将行政事实行为分为辅助型、沟通型和服务型行政事实行为三种基本类型。
辅助型具有单向性,沟通型具有双向性,服务型具有全面性。
2
1、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农业部门中的体现
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主要是一种成就性行为。
就一般含义即相对于行政行为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能够做出辅助型行政行为的一定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这是主体要件。
二是可以做出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一定是作为该行为主体的行政主体拥有其职权,并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这是职权条件。
三是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一定是对主行政行为具有辅助性质的行为。
这是条件要件。
基本类型和形式有完善型、程序型、处理型、即时型、补充型、职责型和充实型行政事实行为。
当前我国农村正处在转型之中。
青壮劳动力远离农村,在城市成为农民工,使得农村劳动力极度缺乏,当前农村劳动力主要以中老年劳动力为主。
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我们不能用强制手段加以规制,面对这种新情况我们农业部门应及早发现这种情况,针对此种状况首先做好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对于政府的相关惠农政策积极做好配套解决方案。
其次要保障农作物种子安全,保持土壤肥力,逐步提高土壤质量。
这些行政事实行为的做出,可以极大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沟通型行政事实行为在农业部门中的体现
沟通型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很好的实现行政目标,完成行政任务、发挥行政职能,履行行政职责,在积极主动地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接触练习过
1M•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台湾:五南图书公司1980年版,第141页
2陈晋胜:《行政法专题研究》,国际炎黄文化出版社2010年版,第237页。
程中实施的行政行为。
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沟通型行政事实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第二,沟通型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主体在“沟通”中是积极主动的。
第三,沟通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第四,沟通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形式是接触和联系。
第五,沟通型行政事实行为的目的主要是基于行政主体的考虑。
沟通型行政事实行为,是实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知情必实、实情必知的有效途径,是建立官民鱼水关系构建干群和谐关系的重要方式,是增强官民互信、建立诚信政府的必要举措,是现代政府“民本”理念的基本要求。
作为农业行政部门,要对当地的影响农业生产的各方面要素有着清晰的了解,做好与农民的积极沟通。
要走向田间倾听农民的声音,积极做好与农民的沟通,保障国家惠农政策在农村的有效实施。
在引进新品种时既要看到其良好的经济效益,又要了解当地的实际状况。
做好与农民的沟通,稳定农村经济,加快农业发展。
沟通是拉近老百姓与国家距离的最好方式。
3、服务型行政事实行为在农业部门中的运用
服务型行政行为主要是一种目的性行为。
服务型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为社会公众服务过程中所实施的各种实际行为。
就一般意义而言,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能够做出服务型行政事实行为的一定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这是主体要件。
二是,可以作出服务型行政事实行为一定是作为该行为主体的行政主体拥有其职权,并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这是职权条件。
三是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一定是对社会公众具有服务性质的行为。
这是条件要件。
四是该服务型行政行为的作出必定产生明确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这是关系要件。
基本类型和形式有透明型、告知型、建议型、帮助型、鉴证型、奖励型和惩戒型七大类型服务型行政事实行为。
服务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价值应当主要体现在以“民”为核心内容的“服务理念”的价值取向上,要做到尊重民权,实现民意,增强民益。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当前中国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村这个组织,而农村发展的关键是农民,农业部门要切实保障好农民的各项权益。
例如在我省晋南地区,农村取暖一直是一个大问题,农业部门在农村推广吊炕取暖这一新技术,对此,国家给予每户一定数额的补助,但当这种福利在分配的过程中极度不合理,对于这种服务型行政事实行为我们法律上没有任何的规制措施。
这是需要我们反思的一方面。
三、农业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规制
袁署宏先生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学术讲座上说到:“审计署通过一年的审计,发现违法腐败的是十几个亿,但是发现决策失误的有100多个亿。
”决策的失误
是最大的失误,决策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因此笔者认为,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规制是极有必要的。
行政事实行为的破坏是阴性的,不容易被人们察觉,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政府的转型中。
在公民意识不强的当代社会,法律应先行一步,对行政事实行为加以规制,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民的权益。
陈晋胜教授认为,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包括行政事实行为目的的正当性规范、手段的正当性规范、内容的恰当性规范和形式的稳定性规范四方面。
在对农业行政事实行为的规制中,我们首先应该做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在制度上对行政事实行为加以规制。
其次我们还应该加农业强行政主体的道德教育,提高其自身素质。
只要通过这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保证我国农业行政事实行为能真正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农业的进步。
四、结语
农业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有助于我国农业部门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代农民的利益。
行政事实行为的类型化研究可以使我们清楚各种行为性质,提高解决效率,当前社会行政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已经很大,法律应该对此加以研究和规制,并提出解决方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