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营业税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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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大全(详解)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大全(详解)

第一部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大全一、取得土地环节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为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

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元/平米(年).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 分析:该企业应从2010年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年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4*2/12=37333。

33元。

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目前湖南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4%。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设计施工环节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一、综合规定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房地产业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三)金融业9.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0.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11.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2.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四)生活服务业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5.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16.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17.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8.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征收管理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四、纳税申报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五、发票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目的公告六、委托代征七、其他规定44.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45.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46.财税〔2016〕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47.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8.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49.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50.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51.财税〔201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5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5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5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5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59.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6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一、增值税政策1. 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房地产销售等计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转让房屋产权的,按照增值税法征收增值税。

根据转让不动产的性质,纳税人可能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按照销售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纯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增值税率为5%或3%。

•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按照销售额的5%计征增值税,不减除成本费用。

2. 滞纳金的增值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未按期缴纳增值税,将被征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欠缴税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或五分之一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不得超过欠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1.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新建的、改建的房屋实施租金减免或减收政策的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每月实际减免或减收的租金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住房租金超过当地平均租金1.5倍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租金3倍的住房,减按当年租金收入的6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 异地销售房地产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异地销售自有商品房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将自有商品房在本地销售以外的其他地区销售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异地销售自有商品房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销售额、成本费用等情况计算所得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1. 房地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通过转让房屋产权获得的所得适用于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的所得,按照以下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转让时间不满5年的,按照20%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转让时间超过5年的,减按20%比例递减计算应纳税额,到满5年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2.17•【文号】财税〔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税收政策培训资料

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税收政策培训资料

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税收政策培训资料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涉及众多税种和复杂的税收政策。

了解和掌握这些税收政策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合规经营、税务筹划以及购房者的合理决策都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的税收政策。

一、房地产业涉及的主要税种(一)增值税在房地产销售环节,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为 9%。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 5%。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企业可能会存在预售收入,需要按照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税率为 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四)契税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税率为 3%至 5%的幅度税率,具体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营业税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营业税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营业税规定第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营业税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营业税规定:(一)应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①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②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③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④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⑤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⑥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①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②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③ 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种及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种及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种及税率简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企业。

在中国,房地产行业是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作为一个特殊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承担不同的税种和税率,这对于企业运营和财务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涉及的税种及其税率,以帮助企业了解税务政策,合理规划财务,降低税务风险。

1. 增值税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最核心的税种之一,也是最常见的税种。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的17%交纳增值税。

具体的计税方法是:•销售额 = 售房价款 - 销售服务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定的房地产项目,如公租房、廉租房等,可以享受部分或全部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来确定。

2. 消费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特殊商品的销售,如高档家具、豪华装修材料等。

对于这些商品,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依法交纳相应的消费税。

消费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商品有所不同,具体的税率标准请参考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地产开发收入时,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具体的税率根据不同的城市有所不同,通常在5%至12%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可能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4. 房产税房产税是对房地产所有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后,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纳房产税。

具体的税率和征收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有所不同,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了解具体情况。

5.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进行转让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种。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地区有所不同,通常在30%至60%之间。

具体的税率和征收标准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6. 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纳企业所得税。

2000年以来国内房地产调控政策汇编

2000年以来国内房地产调控政策汇编

5月1日
5月15日
5月27日
第 3 页,共 8 页
6月2日
《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住建部,国家发 》 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 银监会 理的通知》 《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 国土资源部 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
6月19日
2009
5月17日
国六条
国务院
7月1日
2006
7月24日
建设部、国家发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 改革委、国家工 秩序的通知》 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设部、商务部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 、发改委等六部 管理的意见》 门 《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 建设部、监察部 知》 、国土资源部 央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 中国人民银行 准利率
终止土地协议出让方式,各类经营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进行公开 交易。 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整 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我国第一部专门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房价格的法规 在全国开展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到位和查 处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为重点的自查自纠活动
2000-2009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分析
为加强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研究的连续性,保持政策调整对辖区房地产市场影响的敏感性,对国家2000年以来出 控政策进行了梳理和汇总
年份
日期
1月1日
政策
发布单位
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 国建设部 法》的决定 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 国土资源部 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 《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 国土资源部 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 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 国土资源部 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 财政部、国家税 通知 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 财政部 务问题的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房产交易税收政策汇编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房产交易税收政策汇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房产交易税收政策汇编【标 签】房产交易,税收政策【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一、个人销售二手房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为5%。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其购买的住房),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不动产购置或受让原价,不包括在购置不动产时由购买者支付的契税、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由购买者直接负担而由销售方代收的各项税、费。

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个人出售购买的住房: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关于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界定的标准》。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 计征依据: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 适用税(费)率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征收率计征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三)个人所得税: 1、对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装修费用、贷款利息等可扣除费用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征。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

2、除文件规定的产权无偿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房地产政策整理汇编(DOC)

房地产政策整理汇编(DOC)

2003年4月 121号文件拉响宏观调控警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规定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

此份文件是中国第一轮房地产牛市启动之后,中央政府第一次采取抑制房地产过热的措施,表明中央政府对房地产的态度由支持转为警惕。

2003年8月国务院明确将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出产业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又称18号文件),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明确提出要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变化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对于高档、大户型商品住房以及高档写字楼、商业性用房积压较多的地区,要控制此类项目的建设用地供应量,或暂停审批此类项目。

2004年3月 831大限提高拿地“门槛” 调控开始继2003年7月国务院发文严格控制土地供给之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又联合发文,严令各地须在当年8月31前将协议出让土地中的“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否则国土部门有权收回土地,纳入国家土地储备,是为“8.31大限”。

此举是中央政府从土地供给上抑制房地产过热的又一举措。

2004年10月央行10年来首次宣布上调存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

同时,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

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房地产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

房地产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

房地产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在我国,房地产行业一直是国家政策关注的重点领域。

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房地产营业税优惠政策,帮你搞清楚其中的门道。

一、优惠政策概述房地产营业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减免税、退税、缓税等几种形式。

这些政策的目的在于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减免税政策1.对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免征营业税。

2.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免征营业税。

3.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旧房、建筑物及构筑物,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减半征收营业税。

4.对房地产企业购置土地使用权,按照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减半征收营业税。

三、退税政策1.对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项目取得销售收入后,可按实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申请退税。

2.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项目取得销售收入后,可按实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申请退税。

四、缓税政策1.对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申请缓缴营业税,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申请缓缴营业税,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优惠政策申请流程1.企业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2.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3.企业根据批准的结果,办理减免税、退税或缓税手续。

六、注意事项1.房地产企业要合法合规经营,符合条件的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2.房地产企业要主动了解政策动态,及时申请优惠政策。

3.房地产企业要诚信经营,不得滥用优惠政策,以免产生不良后果。

房地产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你知道吗,我国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减免税、退税、缓税等,目的是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让我给你详细解析一下这些优惠政策吧。

减免税政策方面,对于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

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一览发展是税收之源,民生是税收之本。

古往今来,安居才是乐业永恒不变的真理。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了解房地产业涉及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房、地震后恢复重建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房地产交易税收负担。

我们对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现归集整理,予以公告。

一、营业税(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规定:1、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

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税发[2005]89号、川办[2005]22号、达市地税发[2005]169号文件规定,普通住宅标准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将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一)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含20%),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税收法规汇总(2011年新版)

房地产税收法规汇总(2011年新版)
25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10-27
2010.12.1
26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政策--财税[2009]29号
2009-3-19
2009.3.19
27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2010-11-9
2010.7.1
28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1
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9-9-17
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公益性捐赠类所得税政策
32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2-31
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说明
33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损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5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9-12-31
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作出了明确说明。
6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9-6-16
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
7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22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2009-11-12
2009.11.12起执行
23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2009-2-27
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
24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doc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doc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doc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第一章引言1\1 文档目的1\2 目标受众1\3 法律依据第二章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和对象2\1 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2\2 纳税主体第三章纳税基础和计算方法3\1 纳税基础3\2 税前扣除项目3\3 税率和计算方法第四章免税和减免政策4\1 免税政策4\2 减免政策第五章扣缴和征收管理5\1 扣缴义务和责任5\2 扣缴比例和计算方法5\3 征收管理措施第六章税务申报和纳税申报6\1 税务申报义务6\2 纳税申报程序和要求6\3 监管和处罚措施第七章风险防范和合规要求7\1 监控风险要点7\2 合规要求第八章附件附件一:企业所得税法律文本附件二:相关法律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企业所得税:国家对企业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根据企业的利润额、支付的薪资等因素来确定征收额度。

2\纳税主体:被纳税义务人,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3\税前扣除项目: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合法开支和费用。

4\免税政策:指某些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一定时间段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5\减免政策:指某些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一定时间段内按照一定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6\扣缴: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主要责任在于从企业的应付款项中提取所得税并支付给税务机关。

7\征收管理: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监管和管理活动。

8\税务申报: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相关信息和申报表。

本文档涉及附件:1\企业所得税法律文本(附件一)2\相关法律文件(附件二)。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段光勋整理并更新)目录第一部分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 (4)1、营业税 (4)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 (4)对个人出租住房,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4)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个人销售住房的营业税政策 (5)2、企业所得税 (5)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5)3、个人所得税 (6)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4、土地增值税 (7)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7)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7)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8)个人转让原自用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8)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8)合作建房、兼并、换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9)转让回收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9)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滞纳金 (9)5、房产税 (10)房地产开发的房产税政策 (10)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0)单位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0)6、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7、耕地占用税 (1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1)8、契税 (12)免征契税的一般规定 (1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1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3)夫妻财产分割的契税政策 (13)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 (14)法定继承不征契税 (14)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契税政策 (14)个人购房的契税政策 (14)9、印花税 (15)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5)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5)第二部分特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5)1、廉租房 (15)营业税 (15)企业所得税 (15)个人所得税 (16)土地增值税 (16)房产税 (16)城镇土地使用税 (17)契税 (17)2、经济适用房 (17)土地增值税 (17)城镇土地使用税 (18)契税 (18)印花税 (18)3、公共租赁住房 (18)营业税 (18)企业所得税 (19)土地增值税 (19)房产税 (19)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契税 (19)印花税 (20)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营业税 (20)企业所得税 (20)5、继承和赠与 (20)营业税 (20)企业所得税 (21)个人所得税 (21)土地增值税 (22)契税 (22)6、征用和拆迁 (23)营业税 (23)企业所得税 (23)个人所得税 (24)土地增值税 (24)耕地占用税 (25)契税 (25)7、企业改制 (25)契税 (25)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25)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26)三、公司合并和公司分立 (26)四、企业出售 (27)五、企业破产 (27)六、国有资产行政性调整、划转 (27)七、同一投资主体部划转 (28)第一部分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1、营业税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税收政策汇集

房地产开发税收政策汇集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汇集一、取得土地环节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为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

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元/平米.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分析:该企业应从2010年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年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4*2/12=37333.33元。

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目前江苏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二、设计施工环节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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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营业税政策汇编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业,是指转让境内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境内不动产的业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销售不动产,是指不动产产权人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随同不动产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为销售不动产。

下列行为也属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1、有偿转让建筑物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行为;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3、以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与提供资金的他人(以下简称出资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资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4、以提供资金的方式,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他人(以下简称出地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地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5、投资者在办理不动产建设立项后,又接受他人投资参与不动产建设,并与他人共同分配不动产的行为;6、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资者在工程完工前,将自身全部的权利、义务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7、接受他人委托代建不动产,但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行为;8、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集资建房名义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出资人的行为;9、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10、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11、土地使用者和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12、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而以其他房屋偿还给(或安置)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行为;13、虽尚未接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不动产过户手续,但实际已将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转让给他人,并向对方收取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14、以投资入股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但未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收取固定收入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15、以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投资,取得接受投资方的股权后,又将该项股权转让的行为。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适用税目、税率房地产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房地产企业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适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

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三、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则上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但下列情况除外:1、纳税人发生房地产业应税行为,采用预收款(预收定金)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预收定金)的当天;2、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3、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按一定方式分配所建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分配的当天。

四、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发生房地产业应税行为从对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

但下列情况除外:1、出地方与出资方共同办理工程项目立项,建造不动产后由一方统一对外销售的,直接对外销售方的营业额为其销售不动产从对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未直接对外销售方的营业额为其从销售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或固定收入;2、出地方与出资方共同办理工程项目立项,建造不动产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分配不动产的,出地方的营业额为其分得的不动产的建设成本,出资方的营业额为所建不动产的建设成本扣除其分得的不动产的建设成本后的余额;3、纳税人在办理不动产建设立项后,又接受他人投资参与不动产建设,并与他人共同分配不动产的,其营业额为接受的投资额。

4、纳税人受托代建不动产,但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不论与委托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为不动产的建设成本及向委托方收取的其他各项收入;5、纳税人以集资建房名义销售不动产的,其营业额为向出资人收取的全部集资款项;6、纳税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过程中发生“销货退回”行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将退付的款项直接冲减其当期应纳的房地产业营业税的营业额;7、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如果转让额或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8、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1)以本地区当月或近期转让同类土地使用权或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2)没有同类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平均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五、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1、纳税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税行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房地产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六、关于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征税问题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

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七、关于合作建房的征税和适用税目问题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一般有两种方式。

1、“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两种:(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即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对甲方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即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建房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

在这一经营过程中,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营业额也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

2、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具体分三种情况:(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对甲方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先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八、关于房产开发企业委托包销商售房如何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文,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另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1997]009号)文,房产开发企业在合同期内委托包销商承销房屋,其取得的售房款,均应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对其支付给包销商的手续费,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九、关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退回的有关征税问题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过程中发生“销货退回”行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将退付款项直接冲减当期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

但不能冲抵其他应税项目的计税营业额。

附:国家出台的有关房地产企业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12-2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0-9-29 财税[2010]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2010-5-12 国税函[2010]2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 2009-6-26 国税函[2009]3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2009-3-6 国税发[2009]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12-20 国办发[2008]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8-10-22 财税[200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8-6-15 国税函[2008]5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 2008-4-8 国税函[2008]3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2008-4-7 国税函[2008]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2007-6-18 国税发[2007]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7-5-31 国税函[2007]6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2-28 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2006-9-14 国税发[2006]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基础数据收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7-11 国税函[2006]6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6-6-28 财税[2006]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6-4-30 国税函[2006]4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6-3-6 国税发[200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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