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醉酒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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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喝醉后的法律后果(3篇)

女生喝醉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酒已成为社交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饮酒过量往往会导致醉态,尤其是在女性群体中。

女生喝醉后可能会出现一系列法律后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醉酒后的刑事责任1. 故意伤害罪女生在醉酒状态下,由于意识模糊,可能会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造成他人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故意毁坏财物罪醉酒女生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可能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聚众斗殴罪醉酒女生参与聚众斗殴,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醉酒后的行政责任1. 公安机关可以对醉酒女生进行约束,防止其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2. 醉酒女生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

3. 醉酒女生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予以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并处以罚款。

三、醉酒后的民事责任1. 因醉酒女生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醉酒女生在公共场所醉酒闹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醉酒后的其他法律后果1. 醉酒女生在单位或者学校等公共场所醉酒,可能会受到单位或者学校纪律处分。

浅谈醉酒驾车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浅谈醉酒驾车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国刑法规定 了交通肇事 罪 ,但其 中一 些酒后 驾车者 以 “ 交通肇 事罪”被处 罚 ,一些 酒后驾车者 以 “ 危害公共安
全 罪 ” 被 判 刑 , 由于 两 种 罪 名 的 罪 刑 差 别 较 大 ,在 社 会 上 引起 了不 少 争议 。 对 危 险 驾驶 行 为 的 处 罚 不 但是 理 论 界 ,也 是 司 法 实 务 界 和 社 会 大 众 呼 吁 需要 从 立 法层 面解 决 的 问题 。这 次 刑 法修 改 增 加 这 样 的 规 定 : “ 道路 上 对


者死 开 。
Ⅸ 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醉酒驾车放 任 危 害后 果 的 发 生 ,造 成重 大 伤 亡 ,构 成 以 危 险 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 候,应 当根据犯罪的事 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 会的危害程度 ,综 合考虑危害后果和被告人 的主观恶性
醉酒驾驶机 动车的或者在 道路 上 驾驶机 动车追逐 竞驶 ,情 节恶劣的 ,处拘役 ,并处 罚金 ” ,将此规 定作 为刑法
中 交 通 肇 事 罪增 加 的 一 条 。 “目前 我 国 刑 法 还 没 有 专 门设 置 针 对 危 险 驾驶 行 为 的 罪 名 ,草 案 增 加 对 醉 酒 驾 车 、 飙 车行 为处 以刑 罚的规 定 ,符合 我 国国情 ,值得肯 定。”2 1 - 8 5 0 o - 月2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 大常委 会 第1 次会议分 T ' 6 组 审议 中 , 许 多委 员这 样评 价 。 关键词 :酒后驾车 ;交通肇事 ;危 害公共安 全罪 中图分类号 :D 1 94 文献标 识码 :B 文章编号 :10 -9 6 2 1 )0 3c一o 4一o 0 9 1 6( 0 0 2 () l 3 1

浅论醉酒(酒后)驾驶机动车所涉刑事判刑

浅论醉酒(酒后)驾驶机动车所涉刑事判刑

浅论醉酒(酒后)驾驶机动车所涉刑事判刑作者:秦汉平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5年第10期【摘要】文章依据案例分析了醉酒(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人员伤亡,性质一致但根据法律的不同解释判刑期不一致的后果,提出自己的见解及建议:根据不同的后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键词】醉酒;机动车;刑事问题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的属于酒后驾驶。

笔者在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中接触到大量的因醉酒(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案例一:2014年3月5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歌城与同事饮用330ml“水晶哈尔滨”牌啤酒7瓶。

当日9时许张某某驾驶其两轮摩托车回家,在沿天汉大道由南向北行至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幺儿拐十字路口时,被交警现场查获。

经酒精检验报告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481.4mg/100ml。

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三个月。

案例二:2013年12月2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由东向西行驶,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致使所驾驶的轿车失控,在路面发生侧滑、旋转,将停靠在路边取行李的出租车驾驶员丁某某与乘客范某某撞倒,后又与另一出租车发生碰撞。

范某某、丁某某经救治无效于当晚死亡。

经检测,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5.1mg/100ml。

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案例三:2011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汉台区体育中心路段时,车辆失控,越过绿化带将人行道上的路人冲撞、压扎,至六人死亡,三人重伤。

浅析醉酒者的刑事责任

浅析醉酒者的刑事责任

浅析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摘要: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一般犯罪的刑事责任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从对醉酒的分析出发,明确了醉酒人犯罪的概念,分析了各种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具体实现,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关键词: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醉酒是酒精中毒的俗称。

醉酒分为急性醉酒和慢性醉酒,急性醉酒又分为普通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实践表明,醉酒人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问题,现代各国有着三种处理的规定和主张:1、对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与精神障碍者同样看待而不作明文规定;2、概括的规定对醉酒人的危害行为不得免除责任;3、规定对醉酒人的危害行为区分情况决定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我国法律认为醉酒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其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可见,我国的处理方法符合上述第二种规定和主张。

一、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之浅析(一)醉酒人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法律不能预见到行为人在醉酒后实施何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因此法律只是概括地规定醉酒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而不能作出具体的罪名规定,只能根据行为人在醉酒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不同来进行定罪处罚。

(二)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从刑法第18条的规定看,“应当”是法定的,即强制性规范,从第17条、第18条的前三款规定看,对醉酒之后犯罪,没有任何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尽管有学者指出“应当负刑事责任”,既可能是负全部,也可能是负部分刑事责任,但这也只是学理上的见解。

该条款对醉酒类型、醉酒人的主观心理态度、醉酒程度等并没有作任何的区分。

所以,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二、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一)各种醉酒人的刑事责任1、对于病理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的情形,属于精神病范畴,各国刑法的认识比较一致,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经丧失或者削弱,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论刑法中的“醉酒”

论刑法中的“醉酒”

论刑法中的“醉酒”作者:许灵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2期摘要由于醉酒者处于一种意识相对模糊的状态,其思维和行为都应当与正常状态相互区别。

基于这样的一种客观事实原则,我国刑法中有关醉酒者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一般犯罪的刑事责任存在着一定差异。

司法实践中规定了醉酒者需要承担自身的刑事责任,当前我国刑法中关于“醉酒”的司法阐述的依据是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根据这一理论分析,醉酒是作为一种行为方式构成了具体刑事案件的原因自由行为。

刑法中传统的判定行为形式责任能力状况的基本原则是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和实施行为同时存在。

对于具体的刑事案件而言,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大小,可以从考量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自身所具有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程度。

本文从刑法若干规定出发(主要为《刑法》第十八条),结合到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刑法中的“醉酒”进行探究。

关键词刑法理论原因自由行为醉酒作者简介:许灵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291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个原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其精神处于障碍状态,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应当对其减免刑事处罚。

这是一种处于人道主义关怀的刑罚原则,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不能够绝对适用。

例如,某一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刑法制裁,主观地、故意地使自己陷入一种精神障碍状态。

例如,某一锅炉工在其工作时故意酗酒至意识不清状态,因而无法给锅炉加水,以致锅炉爆炸。

在案件客观结果产生以前,行为人处于一种“精神障碍状态”(姑且这样认为),锅炉工没有给锅炉加水是一种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实施的行为。

对于这样一种行为,如果严格按照上述原则,应当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酗酒是行为人主观所为,并引起这一行为间接导致了事故产生,如果不对其进行处罚,显然不合情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相关刑法学者提出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浅析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析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t , ' l 占 缸金 2 0 1 3・ 4 ( 中)
◆ 学 术 前 沿
浅析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胡伟国
摘 要 近年来,对于醉酒人 的刑事责任问题 的探讨问题引起 了各方专家的注意。研究和探讨醉酒人 的刑事责任问题具 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 本文首先分析 了醉酒人形式责任的重要性, 其次探讨 了其原 因自由行为的相 关问题, 接 着讲解 了晚上醉酒人形式责任立法的方法: 应细化我国刑事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 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 规定; 将醉酒的各种 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 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 刑法 中引入 “ 完全 昏醉罪 。最后得 出, 在以后的醉酒人 刑事责任研究中, 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 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明确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各种规则要求, 在以后的刑
别探 讨 了醉 酒人 刑事责任 的理 论依据 和原 因 自由行 为的 问题 , 在 此基 础 上 , 重 点探讨 了完 善醉 酒人 刑事 责任立 法 的建议 和思 路 。 最后 得 出 , 在 以后 的醉酒人 刑事 责任 研究 中 , 要更 加深入 更 加详 细, 保证醉 酒 人行 为 的准 确处 理 。 二、 醉 酒 人刑 事责任 的理论 依 据
经有 了详 细的 论述 , 本 文不 再进行 详细 的论 述 , 具 体的 相关论 述
关 于醉 酒人刑 事 责任 的理论 依据 主要 从刑 事责 任根 据 的概 可参加 相 关的文 献 。 念和 学说 、 醉 酒人刑 事 责任理 论根据 的学 说两 方面进 行 了探 讨 , 最后 提 出了笔 者的 意见 。
的学 说又主 要包 括 : 第一 , 哲学根 据说 。第 二, 法学 根据 说 。 可 以 这 种笼统 的方 式直接 导致 了在实 际操作 中 。 操 作性差 ; 第二 , 醉酒 从三个 方面 进行 理解 。首 先 , 刑 事责任 的事 实根据 , 是符 合犯 罪 人 承担 的刑 事责 任没 有 明确的 界定 , 过 于笼 统 , 对 于醉 酒人承 担

丫丫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

丫丫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

……………………………………………………………最新资料推荐…………………………………………………中北大学毕业论文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 学生姓名:学号: 学 院:专 指导教师:2017年 11月XXX 继续教育学院XXX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摘要:我国社会经济正飞跃式进步,交通、教育、文化等各方面现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既对人身安全产生了巨大威胁,又不利于社会安定和谐。

于此,我国构建了与醉酒相关的刑事法律框架,旨在维护良好的社会系统,并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现在对醉酒的判定、处罚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而进行的,却隐含着复杂的法律因素,相关文件阐述过于模糊,极易造成恶性循环。

换言之,法律规定不够清晰的话,司法部门如何发挥价值都将成为疑问,何谈社会稳定发展。

笔者便从理论方面着手,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良好的服务。

关键词:醉酒犯罪;法律规定;理论阐述On criminal liability of intoxicated personsAbstract:China's social and economic progress, transportation, education, culture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status quo also appeared a series of problems, not only to the personal safety has been a huge threat, but also not conducive to social stability and harmony. In this, China has built a criminal law framework related to the alcohol, to maintain a good social system, and to maintain the safety of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Now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drunken, punishment, althoug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carried out, but implies a complex legal factors, the relevant documents are too vague, very easy to cause a vicious circle. In other words, the legal provisions are not clear enough,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how to play the value will become a question, what to talk about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The author starts from the theory aspect, the aim is to provide the good service for the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Drunken crime; legal regulation; theoretical exposition目录摘要1ABSTRACT1引言41.醉酒犯罪概述41.1醉酒的概念41.2醉酒的分类及特征41.2.1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41.2.2自愿醉酒与非自愿醉酒51.3醉酒犯罪的概念及特征51.4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历史渊源62. 醉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62.1各国关于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62.2关于醉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理论依据的学说72.2.1三根据说72.2.2严格责任说72.2.3实行行为延续说72.2.4犯罪构成要件符合说82.3原因自由行为作为醉酒者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合理性8 3.醉酒犯罪的责任责任类型分析93.1病理性醉酒93.1.1属于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93.1.2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仍醉酒犯罪的情形93.2复杂性醉酒93.3生理性醉酒103.3.1自愿性醉酒103.3.2非自愿性醉酒114. 醉酒犯罪的立法建议114.1国外醉酒犯罪的立法模式114.1.1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模式114.1.2英美法系立法模式124.2我国关于醉酒犯罪的立法缺陷134.2.1总则的立法模式不利于全面保护法益134.2.2总则立法规定过于笼统,有失严谨134.2.3立法内容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144.3完善我国醉酒犯罪立法的建议144.3.1在坚持总则规定模式的基础上完善分则个罪条文144.3.2在醉酒者刑事责任认定上贯彻罪过责任原则15结语15参考文献15致谢17引言我国法制建设正如火如荼,自建国至今,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实现“法”的价值,也取得了一次次的突破效果,但仍旧存在些许诟病,有的刑法理论不够清晰、合理,为实践活动带来了阻碍性元素。

刑法论文(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论文(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摘要:醉酒主要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类。

本文简述了醉酒的含义与特征,以及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基,并对病理性醉酒与其他类型醉酒进行区别,进而分析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能力及责任的认定。

因病理性醉酒系精神病的范畴,本文重点论述的是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生理醉酒;刑事责任;处罚一、醉酒的含义与特征醉酒即酒精中毒,从医学角度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

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发展过程看可分为无节制饮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

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过量饮酒而出现的急性中毒,清醒后精神完全恢复正常,这种醉酒者往往不能从中吸取教训,短时间便可重犯。

这种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

只要稍加努力,便可完全控制自己不出现醉酒。

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数人中的特殊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至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的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终生不再饮酒,故不复发。

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

复杂性醉酒是介于上述两类醉酒之间的一种复杂现象,该类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又没有达到完全丧失。

慢性酒精中毒者在开始无节制饮酒阶段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在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反复醉酒后,到了中毒期和并发症出现产生了肝、肾等内脏疾病甚至于精神疾病后,有可能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减弱。

醉酒犯罪究竟应否负法律责任?应负何种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答案只有一个,即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应该指出,这里所说的“醉酒”仅指因大量饮酒而导致的纯粹醉酒,至于因饮酒而引发并发症导致精神疾病等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基概述醉酒人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醉酒人犯罪具有刑罚可罚性,这是被各国刑法所肯定的。

醉酒状况下的故意杀人的定罪量刑

醉酒状况下的故意杀人的定罪量刑

醉酒状况下的故意杀人行为的定罪量刑醉酒状态是一种意识模糊的状态,按照《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人在醉酒状态下的意识同非醉酒状态下的意识相比,存在很大差异。

醉酒状态下由于控制力下降,一旦发生矛盾就容易引发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在承办此类案件时应该仔细分析醉酒人在醉酒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因素,切实维护好被告人应有的权益。

一、醉酒犯罪的原因及状态的评价。

刑法之所以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是基于醉酒状态下的行为人对其醉酒状态本身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者过失,醉酒后只是控制能力的下降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同时,防止行为人为规避刑事责任而故意借酒犯罪,以及醉酒犯罪人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到何种程度等问题的准确把握,为防范犯罪分子借酒行凶以求宽免之企图及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作出严格性的规定。

这对预防事前有预谋的故意醉酒后犯罪,惩罚醉酒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意义重大。

但是,如果在刑事处罚时不加区别地将所有生理性醉酒(相对应于病理性醉酒而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情况下的犯罪行为进行一刀切,也必然会产生过于绝对的问题,容易产生量刑失衡。

例如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醉酒,以及陷入所谓“共济失调期”或者“昏睡期”(辨认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的醉酒状态下犯罪等情况,这些情况下行为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与未醉酒的正常人有较大区别,其主观可责性较低,在刑罚时应考虑醉酒犯罪的原因和状态,这是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

二、醉酒状态下故意杀人的,结合被告人犯罪时的精神状态,酌情考虑醉酒原因上的过错程度,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醉酒的原因,可能是行为人故意、过失造成的,也可能是某些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制成的。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造成同样后果的醉酒犯罪行为中,为实行犯罪而故意制造醉酒假象、借酒壮胆或者明知自己会“酒后乱性”而饮酒等故意醉酒行为的主观恶性最为严重,过失醉酒者次之,因不能预见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醉酒者最轻。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醉酒人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处于心神丧失或者心神削弱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的犯罪情形。

当下来说,现代社会人们生活、工作必不可少之一就有饮酒这一项,喝醉酒的情况也随着社会进步不断增多,与之一同增加的,就有因醉酒而发生的伤人自伤案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案件。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中并没有对醉酒的人犯罪的各种情形进行分类讨论,不同类型的醉酒人犯罪应负怎样不同的责任,很明显示存在缺陷的。

这其中的程度问题还需深究,因此,维护醉酒人的公平,应当从立法的开始着手完善,根据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立法状况,提出了增加刑法相关规定和补充司法解释的方法,以阐明醉酒者的刑事责任。

本文从醉酒的形式入手,深入探讨醉酒者以不同形式承担的各种刑事责任,并根据原因行为自由,以生理性醉酒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以探索对醉酒行为的完善,酒后罪犯的罪犯立法责任。

醉酒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原因自由行为A drunk person commits a crime when the perpetrator commits an act that meets the elements of a crime after drinking alcohol, in a state of loss of mind or weakened mind. Nowadays, drinking is one of the essentials of people's life and work in modern society. The situation of drunkenness has been increasing with the progress of society, and the same increase has the harm of drunkenness caused by drunkenness. Injury cases and cases that endanger public safety. China's criminal law provides that "drunken persons should bea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crimes." It is clearly inadequate to not discuss the various situations of drunk people's crimes. The extentof these issues needs further study. Therefore,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fairness of the drunkards, we should start to improve them from the beginning of legislation. Based on China's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and legislative situation, we have proposed waysto increas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 and suppleme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to clarify Criminal liability of a drunk. This article starts with the form of drunkenness, and in-depth discusses the various 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 of drunkards in differentforms. According to the freedom of behavior, the physiological drunkenness should bea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improvement of drunkenness, Criminal legislative responsibility.Actio libera in causa一、引言 (3)二、醉酒的概述 (3)(一)醉酒的概念 (3)(二)醉酒的分类 (4)三、醉酒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5)(一)预先故意说 (5)(二)社会利益说 (5)(三)原因自由行为说 (6)四、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8)(一)严格责任说 (8)(二)普通责任原则框架内解释 (8)(三)责任能力减弱说 (8)(四)原因自由行为延续说 (9)五、醉酒人犯罪的责任认定 (9)(一)醉酒人在原因自由行为下进行的犯罪 (9)(二)醉酒人在有限责任状态下进行的犯罪 (10)六、总结 (11)参考文献 (11)致谢................................众所周知,我国自古以来都拥有非常浓厚的酒文化,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喝酒也就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者缺的一部份,随之而来的是酒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对于醉酒人犯罪这一问题的思忖。

醉酒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醉酒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醉酒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吗?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

刑法规定,无法控制或者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对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在醉酒的状态下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吗?详情请看下文。

▲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危害程度和刑事违法性,并在此基础上以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向、实施时间、地点和程序,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

根据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程度的不同,又可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不同的分类,对于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反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介于二者之间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这种分类,结合前文所述醉酒类型,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自然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犯罪是由于行为人饮酒引起精神病发作,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这已经超出了醉酒的范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除此之外,复杂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者犯罪就当负责任。

▲病理性醉酒的责任既然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实践中应严格注意病理性醉酒犯罪与其他醉酒犯罪的区别。

首先,病理性醉酒从表面看是一种醉酒状态,实质上是属于饮洒引发的精神病,属精神病范畴,是一种病态反映;其它类型的醉酒仅仅是一种酒精中毒,而非病态反映,不会有本质的不同。

其次,病理性醉酒多无行为能力,因此更谈不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间,不仅有行为能力,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或者仅仅相对减弱。

另外,病理性醉酒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无意识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意识而为之,尽管酒醒后,可能对行为记忆不请或全无记忆,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记忆丧失,而不是行为或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

大学生醉酒法律后果分析(3篇)

大学生醉酒法律后果分析(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大学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大学生饮酒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醉酒不仅对大学生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大学生醉酒的法律后果角度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醉酒行为的发生。

一、大学生醉酒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醉酒驾驶属于危险驾驶罪,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拘役和罚金的处罚。

此外,醉酒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醉酒后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醉酒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若醉酒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其家属或学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行政责任醉酒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如醉酒后滋事、辱骂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

4. 学校纪律处分学校为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对醉酒行为有一定的纪律处分规定。

一般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二、大学生醉酒法律后果的原因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大学生对醉酒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认为醉酒只是个人行为,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这种错误观念导致他们在饮酒时缺乏法律约束,容易引发醉酒行为。

2. 社交压力大学生在社交场合中,为了融入集体、取悦他人,往往不顾自身身体状况,过量饮酒。

这种社交压力使他们在饮酒时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

3. 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对子女的教育过于宽松,缺乏对饮酒行为的约束。

这导致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对饮酒行为的危害认识不足,容易引发醉酒。

4. 学校监管不力部分学校对学生的饮酒行为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这使醉酒行为在校园内得以蔓延,增加了法律后果的发生概率。

三、预防大学生醉酒法律后果的措施1. 加强法律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使大学生充分认识到醉酒的法律后果,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2. 完善校园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饮酒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醉酒行为。

醉酒驾驶罪量刑标准

醉酒驾驶罪量刑标准

醉酒驾驶罪量刑标准醉酒驾驶罪是指在酒精浓度超过法定标准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这种行为不仅会对驾驶者自身以及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对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醉酒驾驶行为,各国家普遍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量刑标准。

醉酒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因国家而异,但通常都与酒精浓度、危害程度、事故后果等因素有关。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量刑标准:1. 酒精浓度标准:通常情况下,醉酒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会按照酒精浓度的等级来划分。

例如,在某国法律中,若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法定标准的80毫克/100毫升,则会被视为醉酒驾驶罪。

2. 危害程度:醉酒驾驶行为对人身安全造成的威胁程度也是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醉酒驾驶导致事故,后果严重,可能致人死亡或造成严重伤害,那么量刑将会更加严厉。

一般来说,法律规定了不同程度事故的量刑标准,以此来反映犯罪行为对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

3. 事故后果:除了危害程度外,发生事故后的处理情况也会影响量刑,特别是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如果肇事者积极承担责任,赔偿受害者损失,并且出示忏悔态度,法院可能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对于醉酒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在某国法律中,初犯的醉酒驾驶者可能会被判处拘役一定时间,并处以罚款。

如果是累犯者,则刑期会更长,罚款也会相应增加。

此外,在某些国家,为了打击重大的醉酒驾驶行为,法院还会可能判处吊销驾驶证、禁止驾驶机动车等附加处罚。

总的来说,醉酒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有效打击,维护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

对于醉酒驾驶者来说,严厉的量刑标准和打击措施能够有效地提醒他们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然而,仅仅依靠量刑标准是无法真正解决醉酒驾驶问题的。

除了法律惩罚之外,社会各界还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和警觉性。

醉酒情况下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醉酒情况下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醉酒情况下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吗俗话就酒后吐真言,酒后除了吐真言,还会酒后乱性,做出一些自己不知道的事情,例如殴打他人,破坏公共财物等,而这些行为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那么醉酒情况下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吗?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醉酒情况下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吗《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里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

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

所以,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生理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其学理解释的主要根据是:(1)医学证明,生理醉酒人只是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其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3)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

因此,生理醉酒人的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件中的醉酒男子涉嫌寻衅滋事,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的将触犯刑法,如遇类似事件建议您学习相关专业的,以期事件得到妥善解决。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醉酒情况下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吗”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酒犯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醉酒殴打情侣的,如果造成人身损害,可以追究殴打者的刑事责任。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酒醉的法律后果(3篇)

酒醉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饮酒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过量饮酒、酒驾等行为却给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

本文将探讨酒醉的法律后果,旨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倡导文明饮酒。

一、酒醉的定义酒醉,又称醉酒,是指饮酒过量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为言语不清、步态不稳、意识模糊等症状。

酒醉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

二、酒醉的法律后果1. 酒驾酒驾是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的法律后果严重,不仅可能导致交通事故,还会给驾驶员本人、乘客以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此外,酒驾者还将面临以下后果:(1)刑事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酒驾者将被吊销驾驶证,并受到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3)社会信誉受损:酒驾者在社会中的信誉度将受到严重影响,可能面临就业、贷款等方面的困难。

2. 酒后闹事酒后闹事是指酒醉者在酒后因情绪失控,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殴打等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扰乱公共秩序的;(2)辱骂、恐吓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酒后闹事的法律后果包括:(1)刑事责任:酒后闹事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酒后闹事者将被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论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完善

论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完善

论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完善摘要: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一般犯罪的刑事责任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从对醉酒的分析出发,明确了醉酒人犯罪的概念,分析了各种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具体实现,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关键词:醉酒人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一、我国刑法规定的遗憾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与正常人无异,不能视为精神障碍人。

这种立法模式,在世界上也实属少见。

国内的学者们在讨论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时候,都提出应当修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如何完善?是本文要寻找的答案。

二、醉酒的分类在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领域中,酒精中毒对人的精神所造成的损害被称为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可以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的精神障碍两大类。

(一)、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又称酒精依赖,指由于长期较大量饮酒成瘾而造成的慢性酒精中毒精神障碍。

根据司法精神病学统计资料显示,所有的慢性酒精中毒均有精神病症状,通常表现为酒依赖、酒中毒性人格改变、酒中毒性妄想症、酒所致震颤谵妄等病症。

在酒依赖和酒中毒性人格改变的情况下,有些人只是会出现记忆障碍和轻度的智能障碍,综合判断能力降低。

一般认为这两种慢性酒精中毒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中毒者一般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而其他的病症则属于精神病的范畴,急性发作时,由于幻觉、妄想支配或意识障碍,行为人通常无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由于不同状态下的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的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同,因此应先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诊断,据此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定罪量刑。

(二)、急性酒精中毒在临床上的表现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生理性醉酒、复杂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三大类。

1、生理性醉酒,又称为普通醉酒,是指一次大量饮酒所引起的精神障碍。

现代医学研究表明,在生理性醉酒下,人的精神、心理会出现三个变化时期: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道路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更是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

本文旨在通过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探讨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该罪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应当严格而公正。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及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存在以下现状及问题:1. 量刑标准不明确。

由于相关法律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量刑的差异较大。

2. 情节认定困难。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情节认定涉及诸多因素,如酒精含量、驾驶速度、交通事故等,这些因素的认定难度较大,给量刑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 处罚力度不够。

虽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在实际处罚中,往往存在处罚力度不够的情况,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解决措施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

应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对相关情节的认定进行详细规定,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2. 强化司法实践中的情节认定。

对于酒精含量、驾驶速度、交通事故等因素的认定,应加强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收集和审查,确保情节认定的准确性。

3. 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五、结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和解决。

本文通过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研究,分析了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酒后犯罪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酒后犯罪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酒后犯罪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喝酒之后头脑不清醒的关系,很多人也会因为自己的行为而付出一定的代价,比如做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

但是自己酒醒了之后,则完全的不清楚自己在喝醉酒这段时间里做了什么事情,觉得这是自己不清醒时做的不应该算数。

针对相关问题我做了详细介绍。

酒后犯罪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酒后犯罪和正常犯罪同样对待。

刑法规定,不以醉酒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

法律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酒后犯罪嫌疑人是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担一定的法律代价,不能够以喝醉酒为由推脱,法律也不允许人们以喝醉酒为由脱罪。

在上有许多专业的,你有任何酒后犯罪的嫌疑人有哪些处罚等问题可直接点击在线学习系统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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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醉酒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作者:余艳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10期
一、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5日凌晨。

周某某与朋友在重庆师范大学正门的“欢乐迪KTV”楼下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他人殴打,遂向民警报警。

在三角碑交巡警平台接受民警调查时,周某某因为酒后情绪激动,不听从民警调查和劝解,辱骂民警,并在此过程中抢夺了民警的配枪,后被民警现场抓获。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乙醇检验报告显示,其乙醇含量为
63.8m/lOOml。

二、分歧意见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以涉嫌抢夺枪支罪向沙坪坝区检察院提起申请批准逮捕。

沙区检察院侦监科相关人员对本案进行了讨论。

该案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无抢夺枪支的故意,主观恶性不大,如认定为抢夺枪支罪则会处罚太重,因此不应当定为抢夺枪支罪,可以考虑妨害公务,但无逮捕必要。

部分参与讨论的检察员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理性醉酒犯罪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

因此犯罪嫌疑人应当是故意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录像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因此认定为抢夺枪支罪应当是合理的。

但考虑到抢夺枪支罪(特别是抢夺军警人员枪支)是重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未免过重,犯罪嫌疑人当时确实是因为醉酒冲动,事后也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且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

如果直接以抢夺枪支罪定罪量刑明显过重,违背了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

总之,对于本案,与会的所有检察人员都认为以抢夺枪支罪的现有规定进行处罚过于苛重。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案件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因此根据刑法规定,认定为抢夺枪支罪应当是合理的。

然而,笔者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抢夺枪支仅仅是酒后一时情绪激动所致,且其抢夺枪支后并没有实施任何其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若按照现有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就过于苛重,会使犯罪嫌疑人怨恨社会,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不利于刑法的教育与预防犯罪功能的发挥,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有必要对醉酒犯罪进行进一步的细分,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定罪量刑,以实现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给与罪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作用,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认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是因为行为人自身原因所致。

对于病理性醉酒我们可以将之适用精神病人的规定。

因此本文讨论的仅仅是生理性醉酒。

生理性醉酒,根据醉酒的程度,可分为轻度醉酒、中度醉酒和高度醉酒。

其中,轻度醉酒者和中度醉酒者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虽有一定程度的减弱但并未丧失,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高度醉酒者存在意识障碍,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实践中争议问题在于高度醉酒者犯罪应否负刑事责任。

传统的责任主义认为,刑事归责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并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且还要求“行为与责任同在”,即只有行为人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下实施了危害行为才能对其定罪科刑。

之所以坚持“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是因为只有二者同在时行为才是行为人主观意志的体现,这样才能避免片面地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

…按照此种理论,高度醉酒者的行为应当认为不是犯罪。

但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犯罪分子故意醉酒,然后以此为借口事实犯罪行为。

这从主观和客观上来说都具备构成犯罪的条件,但是却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同时,有些醉酒犯罪虽然没有犯罪故意,但从某方面来说他应当意识到自己的醉酒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比如说醉酒驾驶,对于这样的行为,尽管从其主观上说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但我们应当可以推知他在此行为中是存在严重过错的。

如果对上述行为不认定为犯罪。

将可能造成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

为了弥补此种缺陷,原因自由理论被适时的提了出来。

大陆法系刑法学者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含义有两种解释:第一是狭义说,是指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导致构成要件的实现之行为;第二是广义说,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限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且在此状态下实现构成要件之行为。

为了避免行为人故意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中实施犯罪行为。

以达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采广义说概念,将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况也包括在自由行为之中。

因此,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在我国对于醉酒犯罪应当认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

应当与正常情况下无区别的承担责任。

按照原因自由理论,对醉酒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是防止故意醉酒犯罪而借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因此,笔者认为对犯罪分子视同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行为人在醉酒前已经形成犯罪故意,对于此种行为应当认定为直接故意犯罪。

(2)行为人醉酒后实施的行为是行为人醉酒前就能预料到会造成重大危害的,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犯罪,如醉酒驾驶。

如果醉酒犯罪不具备以上条件,说明行为人本身无犯罪故意,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因此可以考虑作为定罪量刑时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酌定情节,由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

同时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况的犯罪,可以规定单独的罪名,实施确定的刑罚,在此点上可以借鉴最近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的规定。

这样做不仅可以对故意醉酒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犯罪分子施以刑罚,同时对确实是因为醉酒后一时失足而造成危害社会的行为人一个从轻处罚的依据,不仅有利于对行为人的教育与惩治。

而且能给予行为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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