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视购物专向整治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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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视购物专向整治的几点建议

家庭购物即电视购物,是无店铺购物的统称,是通过电视、互联网、电话、导购刊物等渠道为顾客传达商品信息,再通过电话或互联网接单后,送货上门的无店铺流通业务。电视购物于1992年进入我国,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各地就先后开办了多家电视购物公司,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但是目前电视购物仍是一个尚不完善的媒体赢利模式,电视购物的发展还存在很大问题,比如:诚信缺失,虚假广告泛滥,售后服务差,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电视传播机构的公信力。

针对电视购物市场上存在的问题,近期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此次电视购物的专项整治工作,笔者就电视购物经营行为的监管浅谈几点建议:

1.应建立中国媒体购物国家行业标准

制定《中国媒体购物国家行业标准》对于解决我国媒体购物行业存在的问题意义重大,原因有二:

(1)媒体购物行业在国内发展了十多年,尽管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但是由于标准缺失、规范缺位导致市场乱象频发,长期处于“多方监管,谁都不管,谁都管不好的局面”。追根溯源,是缺乏用于规范整个行业发展的标准;

(2)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将扩大内需作为首要任务,而媒体购物

行业作为目前最重要的快速商品流通渠道,其作用不可替代。如果媒体购物有标准制约,将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不可替代的作用。

《媒体购物国家行业标准》旨在明确电视购物、广播购物、网络购物、频道购物、型录邮购、电话购物、手机移动购物的媒体及商业单位,以及国内、外为媒体购物行业提供配套服务的呼叫中心、支付系统、风险基金、媒体商务、物流和营销服务等领域做为《媒体购物国家行业标准》的归口领域,填补国家对于媒体购物行业的政策空白。

更重要的是,此标准的建立可以:

(1)为国家行业管理机构提供了监管依据,便于对媒体购物市场进行源头管理;

(2)为企业规范管理提供帮助和支持,为媒体购物类企业及媒购相关媒体的商品开发部门提供审核商品的一句,并为企业降低经营风险。

(3)引导行业两性发展

《标准》的制定,可有效规避恶性竞争,并提高竞争门槛,淘汰不符合标准的机构,提升整个行业的信誉,引导媒体购物行业良性发展。

(4)有效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应对电视购物行业配套的供应商、呼叫中心、物流企业、支付

系统、风险基金、营销企业等进行主体资格审查

对于电视购物行业配套的供应商、呼叫中心、物流企业、支付系统、风险基金、营销企业等应该进行主体资格审查。供应商是为整个电视购物行业提供优质商品源头的关键,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筛选出合格的供应商,是树立电视购物

良好口碑的第一步。其次在售后方面,电视购物企业应设立商品保证金,投诉处理时间、反馈速率;物流方面,对物流企业不按时结算、丢单、送货不准时也应有具体规定;而对于企业呼叫中心的规模、人员素质以及电视购物节目内容、主持人等都应该做出相应规定。这样才能确保整个行业的整体素质有一个质的提高。下面就主要介绍一下有关供应商资质的审查项目:

表1.供应商资质审查项目

商品上标有或标有TM字样的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包括商标注必备资质,审核是否有

此外,相关监管机构还应该做到认真检查供应商企业是否履行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的的销售服务、售后服务、质量保证、退(换)货制度,严查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检查企业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3.应对“电视购物”商品实行准入制度并备案

面对愈演愈烈的电视购物市场假、冒、骗,以及由电视购物引发投诉增加的现状。建议国家广电总局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反不正当竞争、广告、价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设置电视购物商品准入制度,制订出台电视购物管理办法,严把入门关,并定期曝光违规企业,从而加强对“电视购物”的监管。

首先,电购物的商品必须产地明了、产品凭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与保质期)齐全,销售商必须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经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电视购物商品许可证,方可进入电视台做广告。

其次,对电视购物的商品实行准入制度,明确规定准入电视购物的商

品必须产地明了,产品凭证齐全,销售商必须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并经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入电视台做广告。电视台在播放电视购物商品节目前,应按电视购物商品许可证要求进行严格审查,规范图像和用语,删除不文明图像、不实之词,并与销售方签订责任协议。

最后,建议设立电视购物赔付基金。凡是开辟电视购物的电视台,都应缴纳电视购物赔付基金50万元至100万元,其基金设立在同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一旦发生电视购物受骗、受害案件,经当地消费者协会认定责任后,就可以从基金中拿出赔偿金先行赔付,这样才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树立企业良好诚信,最终有利于这个新兴行业健康发展。

下面着重介绍一下关于不同种类商品的资质审核要求:

表2不同种类商品的资质审核要求

4.应对电视购物整个流程实行全流程的监督

首先,由于目前电视购物(尤其是传统电视直销)历来存在“看似多个部门都管,实际上没有部门管到底”的弊病。除了制定《中国媒体购物国家行业标准》外,还应该着手制定一部国家层面上的集权威性、科学性、操作性于一身的电视购物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单靠一个国家主管部门的努力是很难“功德完满”的,必须由广电、工商、商务、质检等多部门共同参与来

制定这部法律法规。法律的内容应包含行业定位的科学标准、入行门槛、经营性质、商品选择、广告审查、运营地域、供货商和经销商经营全流程应负有的法律责任等。

其次,要实施多点监管,要为电视购物广告设置外控钮。根据电视购物广告流转各环节存在责任人模糊的现行特点,要让其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掌控和监督显得十分重要。笔者以为:

(1)要对从事电视直销经营活动的企业,实施主体资格备案制,使日常

监管更有针对性。

(2)要确立重点监控点,对重点媒体和重点商品进行临时干预措施,做

到全天候监测,分类制定相应的监管机制。

(3)要对电视购物广告推销的商品实施实物跟踪抽查制度,主要检查其

在售后服务、质量保证、退(换)货制度等方面的落实是否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具有执行能力,并把重点放在及时查处产品在内在质量、外观包装、标志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及时把广告宣传的商品质量信任度和商品信誉进行适当形式的公示,形成社会化的监督约束力量。

(4)要探索实施强制承诺,要求销售企业、有关媒体在“电视购物”广告节目中开辟群众投诉通道,公布监督电话;同时,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平台作用,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形成全社会对电视购物广告的大监督格局。

(5)要加大连环查处的力度,电视购物广告的全过程存在多个事主,如果事中监控缺位和事后查处不力会使相关单位违法成本过低,起不到全面震慑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种违法源头的应有作用,因此,坚决及时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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