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3.16•【文号】国税函[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你们《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9〕1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需上报的材料及审批程序问题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及需上报的材料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递交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根据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四)在公示期内,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新设所审核意见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二、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印制及用印问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及其副本暂按原式样,由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印制。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制发机关栏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发证机关栏套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
三、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码问题为适应信息化管理的需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代委托人对一个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进 行审核,按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备注
3‰ 2‰ 1‰ 0.6‰ 0.4‰ 双方协商 对委托人税前财产损失进行审核出具鉴 证报告。
最低收费1000元
二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扣除鉴证收费 10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 100万-500(含500)万元 500万-1000(含1000)万元 1000万以上部分 报损金额 报损金额 报损金额 报损金额 2% 1% 0.5% 双方协商
四
注:1、收费标准按分档累进计费。 2、无经营收入企业可按资产总额或计时收费标准收费。 3、计时收费标准:执业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试行)
序号
一
收费项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收费 10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 100万-500(含500)万元部分 500万-1000(含1000)万元部分 1000万-5000(含5000)万元部分 5000万元-10000(含10000)万元部分 10000万元以上部分
最低收费1000元
三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收费 500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 5000万元-10000(含10000)万元 10000万元-50000(含50000)万元 50000万元以上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项目收入额 项目收入额 项目收入额 项目收入额
对委托人土地增值税单项审核,出具鉴 证报告。 0.8‰ 0.6‰ 0.4‰ 0.3‰ 参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收费
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经营收入前百家名单(中税协发[2012]34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发布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经营收入前百家名单的通告中税协发[2012]34号中税协依据注册税务师行业2011年度报表的统计数据,按经营收入进行了统计排序,现将经营收入排名前100名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布。
本次数据依据注册税务师行业2011年度报表附表一中收入总额进行统计。
对符合《关于对母子、总分关系的税务师税务师2010年度经营收入汇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47号]规定,采取母子、总分结构的税务师事务所,其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经营收入并入其总机构[母公司或总公司]的经营收入汇总统计。
数据显示,前100名税务师事务所经营收入总额为314715.46万元,比2010年度的257892.79万元增长了22.03%,高于全行业20.53%的增长速度;前100名税务师事务所经营收入占全国注税行业经营收入总额973322.14万元的32.33%,比2010年度31.94%的比例增大;6家税务师事务所收入超过亿元,均为集团化的事务所,比去年增加2家;首次出现经营收入超过3亿元的事务所。
进入前100名税务师事务所经营收入从2010年度的1087.70万元提高至1244.76万元,说明行业整体实力进一步提高。
在前100名税务师事务所从业的人员总数为12510人,同比增加了11.48%;占全国总从业人数90107人的13.88%;执业于前100名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人数3467人,同比增加了13.08%,占全国执业注册税务师总人数34246人的10.12%。
前100名税务师事务所拥有等级注册税务师557人,占执业于前100名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人数的比例为16.07%。
其中特级注册税务师15人,占特级注册税务师总人数的65.22%;一级注册税务师159人,占一级注册税务师总人数的42.74%;二级注册税务师383人,占二级注册税务师总人数的16.06%。
行业人员结构进一步优化,高端人才分布开始向中小事务所分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1.10•【文号】国税发[1999]209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结合税务师事务所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税务师事务所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关批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三条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正确进行各项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及时足额交纳会费,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益金)、未分配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关于代表处税务文件废止的公告
关于代表处税务文件废止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
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会议讨论稿一、关于内资企业在国外发生的业务费用(如佣金、代理费等税前扣除原始凭证的确认问题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内资企业支付给境外的业务费用税前扣除原始凭证应根据上述规定确认。
二、关于企业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合法有效凭证的确认问题答:企业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属于对农民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支出,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结合相关证明材料和农户的收款收据等确认为合法有效凭证,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税前扣除。
三、关于临时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薪酬。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的判定依据应是企业与其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因此,企业支付给不符合任职或者受雇条件的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应属于劳务费性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企业为离退休职工发放实物以及支付定额医药费补贴税前扣除问题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离退休人员不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范围内,企业在社保统筹外为离退休职工发放实物以及支付定额医药费补贴,不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必要的和正常的支出,也不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企业统一代收代缴家属区的水电费发生的损耗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答:企业统一代收代缴家属区的水电费发生的损耗支出是指每月企业代收住户的水电费小于当月实际上交水、电管理部门的水电费,这部分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应由职工个人负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有限责任税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9﹞71号【发文日期】2009-03-09【实施时间】2009-0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精神,为完善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省国税局、地税局制定了《河南省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河南省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设立暂行办法 设立有限责任(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河南省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已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执业备案;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已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执业备案;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豫国税公告[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1〕4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第一款“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规定,现将我省县(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清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县(区)国家税务局已没有自行制定、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如确需制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或提请上一级主管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二、全省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应立即根据总局、省局及主管省辖市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对本单位2010年7月1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制作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失效或废止的文件目录。
同时,对2010年7月1日后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清理,凡无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的,应当立即予以废止。
三、清理工作应于2011年9月底前结束并将清理结果上报主管省辖市局,各省辖市局汇总后于10月中旬前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四、省局授权全省各县(区)局国家税务局在清理工作结束后,以正式公告形式将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失效或废止的文件目录在原文件生效范围内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注册税务师【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8﹞61号【发文日期】2008-03-06【实施时间】2008-03-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年检安排 本次年检采取事务所自查、各省辖市局组织检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阶段。
3月5日至3月15日,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要求的年检项目逐项进行自查,实事求是填写各种表格,并于3月15日前将所有材料报至注册地县(市)、区国税局。
(二)全面检查阶段。
3月16日至5月10日,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本辖区内的税务师事务所要进行全面检查。
组织工作由国税局牵头,地税局派人参与,共同组成联合检查小组。
在此基础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
(三)汇总阶段。
5月11日至5月31日,各省辖市国税局要对本市年检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填写表格,于5月16日前将有关资料和总结报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检查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除了按总局文件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外,还应对以下几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税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一)检查税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核算是否真实,有无隐匿、转移业务收入的行为。
(二)检查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豫国税发[2007]304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304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明确税收分析工作任务,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
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税收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分析、税收负担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税种和行业税收分析等。
第四条税收分析坚持实事求是、从经济到税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等工作应实现有机结合,通过税收分析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为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提供参考,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又促进税收分析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分析工作管理。
第二章税收分析职责及业务划分第七条按照税收分析工作的要求,各级应建立局领导统一领导、计统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上下级密切配合的税收分析工作机制。
河南国税地税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豫国税发[2012]12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豫国税发[2012]129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14号令)、《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依法支持和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大力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规范税收秩序,降低税收风险,建立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构建税收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总局提出:健全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发挥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加强注册税务师管理,是税务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这支涉税服务专业队伍的作用,利用他们的专业优势为税收工作服务。
要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强化监管和规范发展为主线,加快法制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质量监管,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科学发展。
按照依法给予支持,有利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和以及良好的、规范的执业环境。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经明确的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各地要认真落实到位,要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二)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认知度,.税务机关要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宣传中的作用,积极倡导注册税务师加入到纳税服务志愿者团队,也可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引入利用税务中介向广大纳税人开展免费咨询服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标 签】注册税务师,年检【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9﹞122号【发文日期】2009-04-27【实施时间】2009-04-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 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对注税行业监管的重点向执业质量转移,监管的重心向基层转移,现将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2008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至6月30日;年检年度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2009年新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2008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资格、执业行为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会费缴纳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标 签】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所服务收费【颁布单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发改收费﹝2010﹞2号【发文日期】2009-01-04【实施时间】2009-01-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综合类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市(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试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附件1: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注册登记并在本省内执业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收费的适用于本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地税局关于做好2011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地税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豫财税政[2012]1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5.02
【实施日期】2011.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地税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
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2]15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各单位,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3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12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调查单位范围为:2011年度全省范围内在登记管理
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具体包括:所有法人企业、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等。
二、调查内容。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作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10]9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4.09
【实施日期】2010.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工作中的作用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0]96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
为了继续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发挥有合法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鉴证作用,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4号令)及河南省国税局、河南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06号)文件的要求,支持和引导纳税人通过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及部分审核审批项目的鉴证业务,并出具真实、
有效、合法的鉴证报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6]27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10.10【实施日期】2006.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276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二OO六年十月十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是税务机关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纳税服务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以纳税人合法合理的需求为导向,通过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达到科学管理,方便纳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标 签】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函﹝2002﹞161号【发文日期】2002-10-30【实施时间】2002-10-30【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注释:第二条条款失效。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凡以前的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怅征收的律师事务所,要求其限期建帐,逾期仍未健全帐制的,要从严、从高核定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区在律师事务所全行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其核定的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负。
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酌作用。
为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通知如下:一、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已经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的地区,必须在年底前自行纠正,并在2003年3月底前将纠正情况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12.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
•【施行日期】2011.1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板块正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并将每月进行更新。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三、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
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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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
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标 签】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年检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发﹝2012﹞113号
【发文日期】2012-05-28
【实施时间】2012-05-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注税行业监管的重点向执业质量转移,监管的重心向基层转移,现将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2011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工作自2012年6月1日至7月30日止;年检年度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执业资质状况检查截止2012年5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2012年新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执业资格、执业质量、执业行为以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年检方式与程序
本次年检采取事务所自查、各省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及检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阶段
自6月1日至6月10日,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进行自检,并按年检要求将自检情况及年检材料于6月15日前报至当地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
(二)审核阶段
6月11日至6月30日,各省辖市国税局牵头,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对本辖区内税务师事务
所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
(三)抽查阶段
7月1日至7月30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省辖市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
AAA级、AA级税务师事务所全部检查,A级及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按比例进行抽查。
在不重复检查的基础上,各省辖市税务机关根据事务所数量确定比例进行抽查。
五、年检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 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 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 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年检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安排。
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既是加强纳税服务的重要措施,又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省辖市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统一部署安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年检工作。
(二)精心组织,认真检查。
今年,中税协将对我省进行重点抽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对部分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各省辖市税务机关要积极组织开展好本地区工作。
年检过程中发现违规违法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告。
(三)全面总结,及时上报。
年检结束后,各省辖市税务机关就日常管理及年检等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合理建议,7月10日前按有关规定对事务所材料审核汇总后,将年检报告、附件1至附件4的纸质材料、电子文档、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报送至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3.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4.省(区、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
5.关于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报表的说明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