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港口建设费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7.16•【文号】海征稽〔2018〕304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海征稽〔2018〕304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和减免(缓)征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办法》及《细则》规定,进一步细化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减免(缓)征工作要求,做好辖区政策宣贯工作,确保政策执行统一。
二、请各单位对照《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工作,对代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自查。
清查委托代收协议,落实代收责任,对代收单位的港口建设费代收政策落实、代收流程、资金管理、票据及印章管理等方面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对于未按《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委托代收协议条款约定代收港口建设费的代收单位,要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终止代收业务等措施。
各单位清查后,请将拟取消代收资格的委托代收单位名单(含经核准后6个月内未开展实际代收业务的委托代收单位)于10月15日前上报我局。
三、请各单位根据《细则》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水转水运输货物的征收管理,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全面自查工作,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流程,有效解决目前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查出问题立行立改,防范征管风险。
四、上述自查报告请于11月30日前上报我局。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二、合并收费项目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
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
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
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港口建设费征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是指经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经批准”是指经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是指经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港澳航行或两岸直航船舶的港口。
沿海港口是指港口的港界(港区)范围,没有港界(港区)范围的港口,指实际管辖的范围;内河港口是指港口实际管辖的范围。
第六条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审定本单位辖区应征港口建设费的码头、浮筒、锚地和水域,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征收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部门,配备专职的人员,合理设置征收、稽核站点,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本机构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缴费人应当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托运、装船、到港、提离等信息,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
第九条缴费人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缴纳港口建设费的,应当持装货单、提单(提货单)或运单(见附件1),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七款的要求,到相应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站点缴交。
国内各港口码头收费情况
深圳港:1.报关费 RMB250元/票2.港建费:RMB100/20GP,RMB150/40GP/40HQ3.THC 每个船公司各不一样。
4.文件费:USD25,或者RMB1505.内装费:RMB850/20GP,1100/40GP&40HQ(赤湾)长帆报价RMB800/20GP,1000/40GP&40HQ (盐田) 长帆报价RMB900/20GP,RMB1100/40GP&40HQ (蛇口)亚鹏报价广州港报关费: RMB250-300/票码头费: RMB350/20GP,RMB450/40GP/40HQTHC: 每个船公司各不一样。
文件费: USD25,或者RMB150报检费: RMB100/票不管什么货都有。
(有货代说已包括在报关费里了)内装费:800-1000元/20GP ,1200/40HQCASA广州公司的内陆费:报关:RMB350/票码头费:RMB320/20GP,RMB450/40GP/40HQ中山港报关杂费:450元拖车费:中山市区拖车费450元左右。
厦门港:1单证费:RMB150.002订舱费:RMB52/票(其中2元为数据传输费)3THC: 每个船公司各不一样。
4报关费:RMB150/票,有些收125/票5检验检疫费:RMB4/20GP RMB8/40GP/40HQ6边检费:RMB2/20GP RMB4/40GP/40HQ7铅封费:RMB10/个8.电放费(可选):RMB150/票9.换单(可选):RMB80/票冷冻柜除THC每个船公司各不一样,和柜检 200/240跟普通柜不一样外,其他均相同。
天津港THC 每个船公司各不一样。
港杂 RMB185/20GP,RMB310/40GP/40HQ舱单 RMB20/票报关费 RMB100/票提箱费(MSK有) RMB50/柜运抵报告(看船公司) RMB200/GP,RMB300-400/40HQ落箱费(可选) RMB60/柜商检换单(可选) RMB100/票装箱费(可选) RMB500/20GP,RMB700/40GP/40HQ电放(近洋航线)RMB100/票TTS(近洋航线):RMB100/20GP,RMB150/40GP&40HQ文件费(看船公司):RMB125/票危险品内路费如下:港杂 310/20GP,THC 不同船公司不一样安保 20/20GP舱单20/20GP报关125/票文件费150/票危险品申请 150内装费 950/20GP(普通仓库),1200/20GP (化工部仓库)青岛港:场站费 RMB200/20GP,RMB400/40GP/40HQ港杂 RMB105/20GP,RMB165/40GP ,RMB170/40HQTHC 每个船公司各不一样。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促进港口事业的健康
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港口范围内,对进出港口的船舶和货
物征收港口建设费的行为。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
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征收标准与程序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港口的规模、设施、服务等因素制定,并定期调整。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程序应包括:船舶或货物的申报、审核、计
费和缴费等环节。
第六条船舶和货物的所有者或代理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标准
缴纳港口建设费。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港口建设费应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使用应编制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港口建设费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使用范围
第十条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二)港口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
(三)港口技术研究与创新;
(四)港口服务功能的提升;
(五)港口从业人员培训与教育。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港建费征收小知识
【港建费征收小知识】
☆什么是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是由国家征收的用于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内河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建设的一种政府性基金。
(船舶港务费于2009年从行政事业收费转变为政府性基金)
☆向谁征收?
港建费的义务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谁来征收?
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机构及其所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委托船舶代理人、货物承运人代收港口建设费。
【港建费征收小知识】
☆港建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5)。
笨重、长大运输货物、单元滚装运输货物,按照重量吨(或换算吨)征收。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30英尺以下的非标准集装箱按照20英尺的收费标准征收;30英尺及以上的非标准集装箱按40英尺的收费标准征收。
☆港建费征收的计费基数是什么?
国外进口货物港口建设费计费基数以提单记载的数量为准,出口国外货物港口建设费计费基数以装货单记载的数量为准。
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计费基数以运单记载的数量为准,没有运单的,以船长签发的船舶载运货物清单记载的数量为准。
规范海运口岸收费 优化营商环境——上海港海运口岸收费情况调研报告
规范海运口岸收费优化营商环境——上海港海运口岸收费情况调研报告2019年9月,为全面了解海运口岸收费有关情况,笔者对上海港进行了深入调研。
2020年,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为4350万标准箱,货物吞吐量为5.1亿吨,是全球集装箱吞吐量第一、货物吞吐量第二的综合性港口。
通过调研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口岸企事业单位,摸清了海运口岸货物出口、进口的业务流程和各类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厘清了海运口岸收费情况并进行国际比较,梳理海运口岸在基金、收费管理、各类主体的收费行为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体制机制等方面的主要原因,提出了改进海运口岸收费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海运口岸收费相关主体、服务流程及收费项目海运口岸收费涉及主体较多、流程复杂。
本文作者先后实地调研了上海交通委、海事局、海关、商务委、航交所、引航站等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以及码头公司、拖轮公司、船代公司、理货公司、堆场公司、货代公司、清污公司、检疫处理公司等收费主体单位。
通过调研,对口岸各环节、全链条收费情况和利益关系进行梳理。
以集装箱货物出口为例,货主委托货代办理货物出口业务,由货代向船代订舱,船代受船公司委托办理相关业务。
船公司一般会指定空箱堆场,货主或货代委托集装箱运输公司到指定堆场提空箱到货主工厂装货,然后运至港口。
同时,货代要向海关报关,海关布控检查。
目前绝大多数集装箱通过海关系统自动放行,可直接从港口装船;如果被海关抽检,则需要将集装箱从港口转移至海关查验堆场。
在海关查验堆场查验无问题则运至港口装船;如查验有问题,则需要开展检疫处理或存放在海关仓库进行后续处理。
具体流程详见图1。
从收费项目数来看(不重计代收代付项目),出口环节主要涉及收费项目共53项。
其中,常规项目(普遍发生的基本项目)17项,非常规收费项目(非普遍发生可选择的项目)36项。
出口环节主要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及收费项目详见表1。
涉及代收代付费用包括:货代代替船代/船公司向货主收取的常规收费为船代操作代理费、THC(码头操作费)等。
2023年水运行业政策
2023年水运行业政策以下为2023年水运行业政策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港口建设费、航道养护费、船舶检验费等。
1.港口建设费港口建设费是一种用于建设和维护港口的费用。
2023年,该费用将继续实行,并用于支持港口基础设施的发展和提升港口的竞争力。
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用途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航道养护费航道养护费是用于维护和保养航道的费用。
2023年,航道养护费将继续征收,以确保航道的畅通和安全。
该费用的具体用途将包括航道的清淤、疏浚、维护和监测等方面。
3.船舶检验费船舶检验费是用于检验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质量的费用。
2023年,船舶检验费将继续征收,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合法运营。
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用途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4.港口保安费港口保安费是用于保障港口安全的费用。
2023年,港口保安费将继续征收,以确保港口的防卫和安全。
该费用的具体用途将包括港口的巡逻、安保、监控等方面。
5.引航费引航费是用于引导船舶进出港口的费用。
2023年,引航费将继续征收,以确保船舶的安全进出港口。
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用途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6.水上安全监管费水上安全监管费是用于水上安全监管和管理的费用。
2023年,水上安全监管费将继续征收,以确保水上的安全和秩序。
该费用的具体用途将包括水上的巡逻、监管、救援等方面。
7.船舶港务费船舶港务费是用于船舶进出港口的相关事务费用的费用。
2023年,船舶港务费将继续征收,以确保船舶进出港口的顺利进行。
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用途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8.港口设施保安费港口设施保安费是用于保障港口设施安全的费用。
2023年,港口设施保安费将继续征收,以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和稳定。
该费用的具体用途将包括港口的安保、监控、巡逻等方面。
9.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为因船舶溢油或漏油造成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提供赔偿的基金。
2023年,该基金将继续运作,为受害者提供及时和合理的赔偿。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2.18•【文号】财税[2015]131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切实减轻外贸和水运企业负担,促进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现就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水运进港货物中属于船过船作业以及卸船未提离港口库场又直接办理转船转运的,无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发生变更,在水运全过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
但在转运港口提离港口库场并重新办理托运手续的,在转运港口应征收港口建设费。
(一)对国外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第一次转运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货物中转信息,并缴纳港口建设费。
对该货物在其他转运港口均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
(二)对国内出口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装船港办理转运出港手续时,应向装船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货物中转信息,并缴纳港口建设费。
对该货物在其他转运港口均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
其中,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第一次在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转运时,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货物中转信息,并缴纳港口建设费。
(三)货物中转信息发生变化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转运港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货物贸易合同、运输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交的,应缴纳港口建设费。
二、对国内出口货物,装船港是南京长江大桥以上长江干线和其他内河的非对外开放口岸港口,且卸船港或转运港是沿海和南京长江大桥以下长江干线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由卸船港或转运港按现行征收标准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
三、货物的装船港和卸船港均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且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规定在装船港缴纳港口建设费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在卸船港按装船港和卸船港适用的征收标准择高缴纳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一、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
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请参照下表)货物重量换算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第四条规定)注:1、自重加两倍的计算方法,是以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
例如:如果一只空桶为25千克,自重加两倍即25×3=75千克。
2、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仍按换算重量计算.(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30英尺以下(含30英尺)按照20英尺算,30英尺以上按照40英尺算。
(三)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本标准第(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
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四)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在本标准第(一)、(二)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五)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1。
我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2.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3。
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4。
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6.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根据《关于暂免征收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的通知》要求,暂免征收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
三、根据《关于统一部分货物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要求的通知》要求,对以下货物的港口建设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酒糟、米糠参照《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粮食的征收规定执行;(二)粘土、制瓷器及砖瓦用高岭土、制陶器用陶泥及陶土、建筑及农业用火山灰(不包括工业原料)、建筑用红土(不包含矿产资源)、磷矿粉,参照《办法》有关砂土的征收规定执行;(三)石灰石参照《办法》有关石灰粉的征收规定执行;(四)建筑用海沙(砂)、湖沙(砂)、河沙(砂)及江沙(砂),参照《办法》有关黄沙的征收规定执行;(五)煤灰、煤渣、炉渣、脱硫石膏、打砂废料、砖渣、电石渣、硫酸渣、柠檬酸渣、淤泥、泥浆、泥岩、砖瓦水泥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海水、淡水、磷矿渣、水渣、水渣粉,参照《办法》有关低值货物的征收规定,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港口建设费征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是指经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经批准”是指经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是指经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港澳航行或两岸直航船舶的港口。
沿海港口是指港口的港界(港区)范围,没有港界(港区)范围的港口,指实际管辖的范围;内河港口是指港口实际管辖的范围。
第六条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审定本单位辖区应征港口建设费的码头、浮筒、锚地和水域,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征收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部门,配备专职的人员,合理设置征收、稽核站点,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本机构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缴费人应当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托运、装船、到港、提离等信息,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
第九条缴费人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缴纳港口建设费的,应当持装货单、提单(提货单)或运单(见附件1),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七款的要求,到相应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站点缴交。
港口建设费正式接管准备工作会-PPT精品
港口建设费正式接管有关工作要求
第三部分 票据管理
11.实行倒班工作的征收站点,应严格执行票据交接登记制 度,上一班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与下一班工作人员当面 办理交接手续,清点收取的现金、POS机小票等,核对已 使用和空白票据的数量,双方在值班记录上签字确认。 12.各海事处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核销。代收单位收 费票据核销遵循以旧换新的原则,报送核销汇总电子数据, 移交票据存根。 13.各海事处和代收单位应于每年9月份前,向局财务处报 送下一年度《港口建设费收费票据年度使用计划报告书》。
港口建设费正式接管准备工作会
威海海事局港口建设费征收专项工作组 2019—9—27
2020/2/4
港口建设费正式接管有关工作要求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调整港口建设费征管政策,由港口 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管工作。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2020/2/4
零点接管问题 关于港口建设费征收的几个具体问题 票据管理 岗位职责
港口建设费正式接管有关工作要求
第一部分 零点接管问题
1.各海事处于9月30日下午4点前统计上报辖区10月1日零点 至早8点期间预计进出港的船舶,要求标明以下内容:预计 进出港时间、集装箱or非集装箱、进港or出港、内贸or外 贸。 2.各海事处、代收单位于9月30日下班前报送节日期间 (10.01—10.07)港口建设费征收人员值班表,由各海事 处汇总后统一上报至局财务处。 3.各代收单位10月1日必须留专人受理开票,并向各自主管 机构报送第一次收费执行情况,各海事处汇总上报至局财 务处。
2020/2/4
港口建设费正式接管有关工作要求
第一部分 零点接管问题
两部门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通知定稿版
两部门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通知定稿版港口建设费是指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一种收费制度。
为了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两部门经过多次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定稿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一、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一)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国内港口的各类企业,如港口运营企业、码头公司、航运公司等。
(二)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不同的港口规模和功能进行划分,包括港口货物吞吐量、运输工具数量等方面的指标,以确保征收费用与实际建设和维护成本相匹配。
(三)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周期为年度征收,具体征收时间将根据港口的实际运营情况确定。
二、港口建设费的使用管理(一)港口建设费的使用范围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维护和更新等方面。
(二)港口建设费的使用计划由港口管理机构和财务部门共同制定,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后执行。
(三)港口建设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滥用职权。
三、港口建设费的管理监督(一)港口管理机构和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港口建设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费用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二)加强港口建设费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三)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与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提高费用的使用效益和社会监督能力,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四、港口建设费的违规处理(一)对于港口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要求其及时缴纳欠费。
(二)对于港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违规使用港口建设费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退还违规使用的费用。
(三)对于其他违规行为,如虚报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情况、滥用职权进行港口建设费的使用等,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保证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升国内港口的运营能力和竞争力。
同时,加强对港口建设费的管理和监督,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提高费用使用效益,有效避免港口建设费的滥用和浪费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关于印发《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关于印发《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意见》及相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港口港务【发文字号】津海征稽[2012]282号【发布部门】天津海事局【发布日期】2012.07.19【实施日期】2012.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关于印发《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意见》及相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津海征稽〔2012〕28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工作管理,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海财会〔2011〕551号)、《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财会〔2011〕49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实际情况,天津海事局制定了《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意见》及相关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意见2.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代收工作操作流程3.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免征、减半征收、暂缓征收工作流程4.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作废、冲销操作注意事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附件1.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意见为加强对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工作管理,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综〔2011〕29号)、《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财会〔2011〕55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实际,现就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的委托、征收、解缴、管理和监督提出如下意见:一、委托程序(一)有港口建设费代收意愿的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可向天津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代收单位资质应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具备有效的船舶代理人经营资质;货物承运人应当持有有效的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有效的港口经营资质。
港口建设费征收实务介绍20190701-文档资料
吴朝宏
2019-7-6
港口建设费征收实务介绍
• 港口建设费整体介绍 •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
• 港口建设费征收实务要点
第一部分
港口建设费整体介绍
第一部分 港口建设费整体介绍
一、港口建设费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由 交通运输部负责征收管理,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向 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 (含过驳)的货物征收,专项用于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内河水运、 支持保障系统建设的国家政府性基金。属于国家非税收入之一。
四、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包括以下十三个环节 1、票据领购:是票据使用部门向票据管理部门申领、购买专用票据 的过程。港口建设费票据是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监制,由部海事 局统一向财政部相关部门领购。 2、票据领发和保管: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是按管理级次自上而下逐 级领发、分级管理的,发生在各级票据管理和使用机构。
收据(机制)”和“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手
工)”两种类型。
海事机构
代收单位
•
收据管理分为海事机构内部管理和代收单
收据核销
核销上报
收据核销
位管理两部分,海事机构内部管理采用收据库存 的管理思路按照管理级次逐级领发、分级管理,
代收单位管理由海事核算级机构采用“验旧换新”
的思路对代收单位进行收据管理。
收据核销
第一部分 港口建设费整体介绍
政府非税收入
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 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 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 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 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修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200912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天津海事局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包括所辖海上油田)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第三条(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负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天津海事局设立的专门征收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天津海事局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职责。
天津海事局所属各辖区海事处、巡查执法支队和东疆、临港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载运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义务人的义务)货物的收货人或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人、货物承运人有义务协助征收机构做好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
第二章义务缴费人和代收单位第五条(定义)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费人系指在天津海事局管辖范围内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
港口建设费的代收单位系指经天津海事局认可的,与天津海事局签署《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协议书》,向义务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并向征收机构缴纳的单位。
代收单位可为船舶代理人和货物承运人,其名单由天津海事局公布。
第六条(义务缴费人的义务)义务缴费人应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征收机构如实申报货物情况、港口建设费预计和应缴数额,提供足额现金担保,及时、足额缴纳港口建设费,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
通过代收单位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费人,应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代收单位如实申报货物情况、港口建设费预计和应缴数额,及时、足额向代收单位缴纳港口建设费。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局、天津海事局关于落实免征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局、天津海事局关于落实免征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局,天津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津财综〔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局、天津海事局关于落实免征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财综〔2019〕6号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精神,现就落实免征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退付缴费人(以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缴费人为准)。
退付事宜在天津市港口统一收费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办理。
缴费人须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平台注册、开户手续,并提交退付申请,方可办理。
缴费人按月或累计申请资金退付,二月份申请一月份资金退付,三月份申请一、二月份资金退付,以此类推。
二、天津海事局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月全市港口建设费征缴信息提供平台,作为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退付资金计算依据。
平台按有关规定根据天津海事局提供的缴费人已缴纳港口建设费的20%计算应退付金额需求。
三、市财政局根据退付资金需求,将退付资金及时拨付市商务局专用账户。
平台按照规定程序将应退付资金与缴费人注册信息、退费申请等资料进行匹配无误后,划拨至缴费人注册银行账户。
四、市商务局应将退付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加强内控管理,保障退付资金安全。
每季后首月,将上季度退付资金明细数据向市财政局备案;每年后1个月内,与市财政局对上年退付资金进行清算。
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天津海事局共同制定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资金退付流程,在门户网站、单一窗口、平台进行公示,接受企业咨询和社会监督,加强退付资金管理。
六、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资金退付工作,将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政策落在实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执行,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检查。
港建费收费标准
港建费收费标准港建费是指在港口建设和维护过程中收取的费用,它包括港口建设费、港口维护费、港口安全费等。
港建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港口的运营和发展,对于港口管理和船舶运营都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港建费的收费标准及相关内容。
首先,港口建设费是指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港口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一般由港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这些费用包括了港口的码头、堆场、仓储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
港口建设费的收费标准通常会根据不同类型的货物和船舶进行分类收费,以保证收费的公平和合理性。
其次,港口维护费是指用于港口日常维护和管理的费用。
港口维护费的收费标准一般会考虑到港口的吞吐量、船舶停靠时间、货物种类等因素,以确定不同船舶和货物的收费标准。
这些费用包括了港口设施的日常维护、清洁、安全等费用。
港口维护费的收费标准通常会根据港口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港口运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港口安全费是指用于港口安全设施和管理的费用。
港口安全费的收费标准一般会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港口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这些费用包括了港口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配备等费用。
港口安全费的收费标准通常会根据国际和国内的安全标准进行制定,以保证港口的安全运营和船舶的安全停靠。
综上所述,港建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港口建设和运营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的,它包括了港口建设费、港口维护费、港口安全费等内容。
港建费的收费标准对于港口的发展和船舶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它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港口运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合理制定港建费的收费标准,促进港口的健康发展和船舶的安全运营。
各项港口费及其说明
各项港口费及其说明●港口费收作为交通运输枢纽的港口,凭自己拥有的设备、设施和人力,为船舶运输和货物装卸提供劳务,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向各个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叫做港口费收。
所从事的这项工作称为港口费收工作。
港口费收工作是港埠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环节,体现着该公司的经营成果。
因此港口费收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较为繁重的脑力劳动。
●港口费及其种类港口费是船舶和货物进、出港口时,船方或货方向港口和港口管理当局所缴纳的必须费用。
港口费又分为港口劳务费和规费两种。
港口劳务费主要包括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移泊费、拖轮费、过驳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起货机工力费等项目。
规费是指港口管理当局按有关规定向船方或货方征收的港口非劳务费,包括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项目。
●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港口费用如果按付费对象来分,又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
船舶费用即向船方征收的费用,包括领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开关船费、船舶代理费以及与船方有关的一些杂项作业费。
货物费用,即向货物征收的费用.包括装卸费、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等。
●费收基本费基本费是按货物种类和操作过程所规定的单位费率。
现行的各种费率表中的费率都是基本费。
基本费一般由基价、利润、相关的比例系数等组成,如装卸费的基本费就包括装卸费基价、货类系数、操作过程系数等。
●附加费附加费是在港口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而要求提供服务时所增加的费用,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按照基本费率的一定比例进行加收的部分。
该费的制定主要是考虑了在生产操作中所增加的一定风险和难度,以及额定工作时间的外延,如“超长附加费”就是对装卸超长货物所增加的难度的补偿,“节假日夜班附加费”则是对正常工作之外提供服务的一种补偿。
●起码收费额起码收费额又称起码计费金额。
是每张港口费收单据的最低金额数。
当按规定的港口费率计算港口费时,其金额总数每张单据低于规定的起码收费额时,其港口费应按起码计费额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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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系统介绍 (1)
第二章申报工具培训讲义操作 (3)
1、启动申报工具 (3)
2、录入申报数据 (4)
3、批量添加提运单 (6)
4、提运单处理 (7)
5、导入申报数据 (8)
6、保存申报数据 (8)
第一章系统介绍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以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为核心,分为海事直接征收港口建设费和委托代收单位代收港口建设费两种模式。
在这两个模式下整个系统划分为“核心管理系统”、“数据交换系统”、“代收管理系统”、“申报工具”、“港口建设费技术支持网站”五个子系统,系统之间的联系如图1.1所示。
整个系统以核心管理系统为中心,代收管理系统通过数据交换系统与核心系统连接,对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为不同人员提供高效、方便、快捷、易用的信息化管理环境。
图1.1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结构关系图
核心管理系统:部署于海事系统,涵盖海事系统各级机构用户,用于完成港口建设费综合管理工作。
代收管理系统:部署于代收单位,用于代收单位完成代征和上缴港口建设费的任务。
系统是带网络同步功能的单机部署模式。
数据交换系统:港口建设费数据交换系统部署于各直属海事局,通过网络交互方式接收代收管理系统上报的业务数据,完成内外网之间核心管理系统与代收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以及代收系统自动升级工作。
申报工具:部署在海事各直属局的外网,为非在线用户提供用了便捷的数据申报方式,通过该工具用户可以快速完成舱单和提运单数据的录入并自动生成标准文档供核心管理系统、代收管理系统的数据导入。
申报工具支持输入、导入等不同方式的舱单录入形式,用户
可快捷的制作舱单信息,并通过文件形式导入至核心系统或代收管理系统。
用户通过港口建设费技术支持网站下载申报工具后即可使用,无需安装;如软件需要更新可在港口建设费技术支持网站重新下载即可。
港口建设费技术支持网站:港建费技术支持网站是为不同方面的用户(海事机构、船舶代理和货物承运人、代收单位、港建费缴费人)提供深入了解“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的一个窗口。
通过网站用户可以下载最新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升级程序,观看“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视频教学,了解港建费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并获得技术支持。
其主要栏目包括业务知识介绍、产品下载、培训资料、技术支持、常见问题解答等。
第二章 申报工具培训讲义操作
1、 启动申报工具
用户双击“ReportUtensil ”图标,启动系统。
启动系统后,启动申报工具后出现港口建设费管理系统申报工具主窗口,如下图所示:
图
2.4.1 系统主窗口
系统主界面分为三个区域:分别是菜单栏,主窗体、状态栏。
菜单栏包含了系统基本功能, 包含了【文件】、【编辑】和【帮助】三个菜单选项。
菜单栏下方是系统主窗体,左侧显示舱单基本信息,右侧显示提运单列表。
2、录入申报数据
执行申报信息录入时,可单击【文件】菜单下的【新建】选项,弹出录入舱单信息窗口,并依次录入舱单基本信息,信息内容包含业务类型、申报类型、码头锚地,如果业务类型为“出口国外”或“国外进口”,则需要填入IMO号,英文船名、航次号等;若业务类型为“国内进口”或“国内出口”则需要填入船舶识别码、中文船名、航次编号等信息。
输入舱单完整信息后,单击【确定】按钮。
主窗口左部分显示已录入的舱单信息。
用户可录入舱单内所包含的提运单信息。
关于提运单信息的操作有添加、修改、删除、批加、调整拼箱、批改曾缴、批改箱状态等。
如下图所示:
用户可点击提运单功能栏中的【添加】功能用来添加当前舱单下的提运单申报数据。
单击【添加】按钮,在主窗口右侧的下半部分显示编辑提运单窗口,用户需依次填写提运单基本信息和货物信息。
该提运单的基础信息包含了该提运单号、托运人、通知人、装卸港港口、已经有的申报、收货人、曾缴情况、装卸国家等。
其中红色为必填项,黑色为选填项。
由于曾缴情况对于计费有直接影响,下表中列示了按照不同港口类型、申报模式所包含的曾缴情况以及不同的曾缴情况所对应的系统中的处理方式。
录入提运单信息后,可录入该提运单所包含的货物信息。
录入时应先确认录入货物类型是集装箱货或非集装箱。
如果录入货物是集装箱时,录入信息不但需要填写集装箱信息,还需要填写该集装箱内包含的货物信息。
货物信息中,需填写货物名称、货类码、重量、体积等信息;该集装箱信息需填写集装箱的箱号,尺寸,集装箱状态等。
集装箱收费时,计费标准是按照集装箱尺寸进行确认的,用户需按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此外,系统对集装箱状态分为了整箱、空箱、商品箱、拼箱(主)和拼箱(从)的区别。
当选择整箱或商品箱时,收费金额将按照标准计费规则进行收费;若选择空箱,则系统自动按照免征条款进行免于征收;若多种集装箱货物进行拼箱,有一条货物的集装箱状态为“拼箱(主)”,其他集装箱状态为“拼箱(从)”则拼箱中的主箱将按照标准进行征收,从箱不予征收。
录入提运单信息后,单击【确定】按钮,则提运单信息增加在提运单列表中。
需要注意的是,非集装箱形式的货物信息与集装箱形式的货物信息不允许包含在同一提运单中。
3、批量添加提运单
【批加】功能用来在当前舱单内批量增加提运单数据。
点击提运单工具栏中【批加】按钮,弹出批量录入提运单窗口,如下图所示。
用户可在该表格中按照每行所约定的内容进行填写,此外,如果用户有EXCEL格式的舱单信息,可直接进行复制并粘贴。
填写时,用户应仔细阅读该表格填写的格式要求:
1.货物或集装箱填写一行。
如果一个提运单有多个货物,则只在第一行填写提运单号至是否集装箱列。
如果一个提运单有多个集装箱,则只在第一行填写提运单号至体积列。
2.必须填写提运单号,曾缴情况代码,是否集装箱,货物名称。
出口必须填写托运人,进口必须填写收货人。
散杂货必须填写重量和货类代码,集装箱必须填写集装箱号、箱型、状态。
3.曾缴情况代码填写1-6中的一个,其中1表示无特殊情况,2表示曾按沿海港国内出口标准缴纳,3表示曾按内河港国内出口标准缴纳,4表示曾按国外进出口标准缴纳,5表示装货港未缴纳港口建设费,6表示符合其他免征条件。
4.是否集装箱项,集装箱填Y,散杂货填N。
散杂货货类代码按照交通部规定标准代码(JT/T19-2001)填写,集装箱填写18。
箱型代码按照国标(GB/T1836-1997)填写。
状态代码,按照(F,整箱;E,空箱;G,商品箱;P,拼箱(主);L,拼箱(从))填写。
填写完毕后,用户可点击工具栏中的【验证】按钮,进行填写内容验证,点击【验证】按钮,若所填信息符合规范,则验证通过,系统提示数据稽核通过信息,若所填信息不符合规范,则验证不通过,系统提示数据错误信息,并用黄色标识需更正的错误数据,用户可修改后进行再次验证并保存。
4、提运单处理
用户可通过提运单工具栏中的修改、删除、批改曾缴等功能对已编制的提运单信息进行修改。
如用户发现已有的提运单信息有误时,可通过【修改】功能来修改所选提运单信息。
选择一条提运单,点击提运单工具栏中的【修改】按钮,对所选提运单进行编辑修改,修改后点击【确定】按钮,完成修改,点击【取消】按钮,则不修改提运单信息。
如用户发现提运单需要删除时,可通过【删除】功能删除所选提运单。
选择一条提运单,点击提运单工具栏中的【删除】按钮,所选提运单从提运单列表中删除。
此外,对于已添加的提运单需要批量修改曾缴情况时,用户可单击工具栏中的【批改曾缴】按钮,系统弹出提运单曾缴情况批量设置窗口。
用户可勾选列表中需要修改曾缴情况的提运单,并选择曾缴下拉选项中要修改的内容,并点击【设置】按钮,完成设置。
设置界面如下图所示:
申报工具提供了【批改箱状态】用来批量修改集装箱状态。
单击工具栏中的【批改箱状
态】按钮,系统弹出集装箱状态批量设置窗口,用户可选择需要修改状态的集装箱,并选择要修改的集装箱状态,点击【设置】按钮完成设置。
对于舱单内的提运单有多个拼箱时,申报工具提供了【调整拼箱】功能进行快速调整多个拼箱用来自动调整拼箱状态不匹配的集装箱货物。
录入提运单信息后,用户点击工具栏中的【调整拼箱】按钮。
若有需要调整的集装箱货物,系统弹出自动调整提示窗口,并将筛选出相同箱号的集装箱进行调整,第一条为主箱,其他相同箱号的为从箱。
5、导入申报数据
如果用户在申报时,有关舱单文件或EDI文件准数据格式,则可通过【导入申报文件】用来导入外部申报文件。
系统支持多种格式的申报数据的导入,包括海关舱单文件(XML格式)和4种EDI文件(TXT格式),可对导入的申报文件进行编辑,在【文件】菜单下点击【导入】选项,并按照格式要求选择要导入的文件类型。
选中文件后进行打开。
系统将自动读取该文件中舱单信息进行确认,用户在确认过程中也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正。
确认完毕舱单信息后,系统会自动读取该舱单内所包含的提运单信息,并显示到提运单列表中。
用户可对已导入的申报文件可以进行舱单和提运单的编辑操作。
6、保存申报数据
申报数据编制完毕后,可进行相应的数据保存,用户可单击【文件】菜单下的【保存】按钮,系统弹出保存窗口,点击确定即可完成保存。
系统自动保存格式为.pcdmft文件,用于海事机构或代收单位系统导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