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壮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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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0.28

•【字号】桂价综[2011]144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桂价综〔2011〕144号)

各市、县物价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广西定价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批复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字〔2003〕10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

说明:一、地方定价目录应当适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

二、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三、国家机关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7.04.03

•【字号】桂价格[2007]122号

•【施行日期】2007.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价格[2007]122号)

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

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5]138号)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征求各地意见,对原《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国家和自治区未出台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前,暂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试行收费标准。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七年四月三日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3.03.12

•【字号】桂价格字[2003]69号

•【施行日期】2003.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OO三年三月十二日桂价格字[2003]69号)

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供水价格,加快水价改革的步伐,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供水企业的

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城市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县城及以上城市供水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或委托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县城以下供水价格由各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7.06.28

•【字号】桂价费〔2017〕33号

•【施行日期】2017.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促进我区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司法部关于制定地方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7年6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12.23

•【字号】桂价费〔2016〕112号

•【施行日期】2016.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

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桂价费〔2016〕112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管理,促进技工院校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当前我区实际情况,经征求各方面意见,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决定改革我区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耗材较多的部分专业按照有利于教学实践又不过多增加学生经济负担的原则收取实验实习原材料费,并全额用于学生操作实践。

二、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均不再报送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审批,改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收费标准上限内按成本补偿原则核定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其中,理工类专业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550元,文科类专业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300元。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严格核算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四、各技工院校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等;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价费〔2015〕69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3.02

•【字号】桂价格[2007]60号

•【施行日期】2007.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桂价格[2007]60号)

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各药品经营、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即针剂低40%、其它剂型低30%执行。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并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 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此前自治区物价局已公示的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本文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必须按不高于本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生产经营企业应在2007年3月20日前上报我局,由我局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在我区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在我区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在我区销售的国家基

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10.20

•【字号】桂价格[2009]390号

•【施行日期】2009.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在我区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

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桂价格[2009]390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及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含我区增补的剂型规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均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我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如原研制、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含我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表中备注“优质优价”或“单独定价”)]的药品,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

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国家发展改革和我局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若作为基本药物销售、使用的,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3.24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凭借一定的场所、设施、工具、专业知识、技能、经营、信息、知识和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某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服务价格包括中介服务收费、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其它经营(有偿)服务价格等。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各种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必须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

护费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3.05

•【字号】桂价费字[2001]80号

•【施行日期】2001.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同意

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函

(桂价费字[2001]80号二00一年三月五日)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2项、降低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4项收费转轨的通知》(桂政发[2000]17号)的有关规定,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属公益性服务收费,鉴于你局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精神,对全区的广播电视干线传输网络进行升级改造,而我区原制定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已难维持发展的要求,在实行听证会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区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现就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

1、传输12套以下电视节目的收费标准为10元/月/户;

2、传输13套至20套电视节目的收费标准为12元/月/户;

3、传输21套至25套电视节目的收费标准为13元/月/户;

4、传输26套以上电视节目的收费标准为14元/月/户;

凡不传输中央电视台加扰电视节目的,分别减去2元/月/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4.07

•【字号】桂价费〔2015〕32号

•【施行日期】2015.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

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桂价费〔2015〕32号

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市、县(城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全面放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5项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截留放开的定价权。

二、本通知下发后,自治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桂价经字〔2000〕88号),自治区物价局、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100号),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

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145号),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7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347号),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2007〕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第一款第(三)、(四)、(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88号)及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区物价局

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5.12

•【字号】桂价费函〔2015〕207号

•【施行日期】2015.05.12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

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价费函〔2015〕207号来宾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来价报〔2015〕9号)收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现就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你局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函〔2014〕375号)等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抄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15〕32号)有关规定,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及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等2项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不再纳入政府定价范畴。

三、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完善设施设备,提供价质相符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你局在制定收费标准时要认真做好成本审核工作,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做好收费项目改变后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5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全区小城镇和农村建房收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全区小城镇和农村建房收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全区小城镇和农村建房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1.01.10

•【字号】桂价费字[2001]18号

•【施行日期】2001.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全区小城镇和农村建房收费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1]18号二00一年元月十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当前,我区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方面的乱收费问题较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区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小城镇建设和农房建设收费范围和收费项目、标准。凡属在小城镇和农村建房,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发证手续时可以收取下列费用:

(一)小城镇建房

1、土地部门

(1)土地证书费,每证10元;

(2)申报登记费,每宗1元;

(3)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每平方米0.3元(如不属拆旧建新,而是向开发商买地建房,则应收取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每平方米2元;以及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按宗地标定地价的0.6%收取);

2、建设部门

(1)小城镇建设配套费,按工程投资总额3%;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3.5‰;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6.09.20

•【字号】桂价费〔2016〕82号

•【施行日期】2016.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纳入广西

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51号),加快推进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定价项目为“重要专业服务”,定价内容为“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定价部门为“授权市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6年9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区物价局

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3.18

•【字号】桂价费[2009]86号

•【施行日期】2009.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

(桂价费[2009]86号)

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中直驻桂各有关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区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

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收费标准为:

(一)检索费:在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检索费收费标准为5元/件·次。

(二)复制费: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A4纸每页0.20元,A3纸每页0.40元;彩色复印:A4纸每页1.00元;A3纸每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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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价综[2013]2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13.02.16

【实施日期】2013.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价综〔2013〕21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工商局,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统计局各市调查队,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附件)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3年2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缓解生猪市场价格

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为建立生猪市场调控机制,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周期性波动,维护生猪养殖户、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保持我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六部委局《关于下发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983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自治区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同时参考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是指自治区物价局监测统计的全区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根据生猪生产成本构成历史资料测算,目前我区生猪生产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约为6︰1。

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是指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动态监测点的母猪存栏量月同比变化率,根据历史资料,月同比变化率在-5-5%之间属正常水平,超出上述范围则表明生猪生产出现异常波动。

三、调控目标

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等畜禽产品生产和价格的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猪粮比价、能繁母猪存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主要目标是猪粮比价处于绿色区域(6∶1-8.5∶1),辅助目标是能繁母猪月存栏量同比变化率在-5-5%之间。

四、预警区域

将猪粮比价6∶1和8.5∶1作为预警点,低于6∶1进入防

止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区域,高于8.5∶1进入防止价格过快上涨调控区域。具体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6∶1-8.5∶1之间;(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上涨或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8.5∶1-9∶1或6∶1-5.5∶1之间;(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上涨或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9∶1-9.5∶1或5.5∶1-5∶1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上涨或重度下跌),猪粮比价高于9.5∶1或低于5∶1;(五)其他情况。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增加储备、调整政府补贴等措施。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市两级猪肉储备制度,自治区农发行给予承储企业贷款支持,各级财政给予承储企业适当补贴。

(一)正常情况

当猪粮比价处于6∶1-8.5∶1之间(绿色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自治区和各市的正常猪肉储备规模分别保持在6000 吨和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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