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四批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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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苏人保职〔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现将《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5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激励机制第五章附则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集聚产业支撑人才,选拔造就一批具有高超技艺、精湛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积极发挥高技能专家技术攻坚和技能革新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及《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以我市各行各业中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专家为领办人,并配备一批青年技术骨干为助手,依托所在企业、行业、职业(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等载体领创建设,首席技师工作室从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中择优产生。

工作室旨在发挥高技能专家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三条“首席技师工作室”申报对象仅限企业。

工作室名称统一格式为“苏州市+高技能专家姓名+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工作室)”。

第四条《姑苏乡土人才培养集聚行动计划》中涉及的相关工作室认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五条工作室申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自主申报、逐级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优先在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中遴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2012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2012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2012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3.13•【文号】人社部函[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2012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财税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进一步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启动实施2012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工作(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12年建设15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

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带徒传技作用,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

二、申报条件(一)技能大师的条件。

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名单见附件1)。

2.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3.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

(二)依托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2011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企业首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企业首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
和企业首席技师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1]35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8.30
【实施日期】2011.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企业首席技师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35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我厅《关于建立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25号)和《关于开展首批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评选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155号),经单位申报、各市推荐、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和网上公示,确定胡维宁技能大师工作室等1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为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见附件1),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李毅强等100名技师为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名单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

附件:1. 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
2. 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名单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
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
附件2
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名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劳动者就业能力培训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劳动者就业能力培训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劳动者就业能力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浙人社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劳动者就业能力培训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6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2010年,我省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大力实施劳动者就业能力培训计划,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及全国职业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工作力度,更好地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现就做好2011年劳动者就业能力培训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劳动者就业能力培训计划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服务发展、高端带动、紧缺优先、夯实基础的原则,通过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方式,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着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切实保障就业局势稳定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2011年劳动者就业能力培训计划的主要内容各地在统筹抓好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的同时,要突出重点,着重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积极开展紧缺职业的技能人才培训。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状况,各地要结合人力资源市场技能人才需求信息,确定一批紧缺型职业(工种),通过财政补助、企业和个人分担等多渠道筹集培训资金,加快培训紧缺型职业(工种)技能人才。

要特别重视加强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全年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不少于3000人。

鼓励企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浙人社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3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中央驻浙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2月12日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构建支撑创新型省份的技能人才体系,根据《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等精神,现就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和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经省人力社保厅批准建立,以八大万亿产业、十大传统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历史经典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为主要依托,由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办的技能传承、技能攻关、技能推广平台。

第三条工作室主要依托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依托公共实训基地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单位进行建设。

第四条工作室主要功能是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传承机制,传授技艺培养高技能人才,组织技术技能革新和技术公关,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五条工作室的规范名称为“浙江省+领办人姓名+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章建设条件和建设程序第六条建立工作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是技艺精湛、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技师、高级技师,或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浙人社办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0〕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中就培函〔2020〕16号)等要求,现就开展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原则上要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是在我省依法登记的下列3类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各类单位分别符合以下条件,且社会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1.申报主体为从事教育培训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累计3万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不得少于5000人次〕;2.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具有本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经验,其中,企业性质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还须符合第1项要求;3.申报主体为行业协会(学会)的,应具有民政部门4A及以上评估等级,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机构性质密切相关。

其中属于地方特色产业的市、县级行业协会(学会),或申报的职业(工种)是当地急需紧缺的,可放宽到民政部门3A 评估等级。

(二)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含考评人员、题库开发人员等)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技能大师
工作室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1]38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12.21
【实施日期】2011.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81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
知》(浙人社发〔2011〕206号)精神,经单位申报、各地推荐、专家评审,确定赵水林技能大师工作室等2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为第一批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1 /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人社部发〔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我部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组织实施“技能中国行动”。

现将《“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年6月30日“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技能是强国之基、立业之本。

技能人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十四五”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组织实施“技能中国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改革创新、需求导向原则,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着力强基础、优结构,扩规模、提质量,建机制、增活力,打造技能省市,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技能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十四五”时期,大力实施“技能中国行动”,以培养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先导,带动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形成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素质优良,基本满足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队伍。

“十四五”期间,新增技能人才4000万人以上,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达到30%,东部省份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到35%,中西部省份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3个百分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29•【文号】人社部发[2011]109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人事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已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部署,特制定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

一、项目的定位与主要内容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是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为重点,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旨在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精湛技艺、高超技能和较强创新能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带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

重点实施三个工作项目:(一)技师培训项目。

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的需要,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作用,加快培养一批具有精湛技艺和掌握新知识、新工艺的技师和高级技师。

从2011年到2020年,全国新培养350万名技师、100万名高级技师,使技师和高级技师总量达到1000万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4年高技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4年高技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4年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人社函[2014]3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4.29【实施日期】2014.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4年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4〕32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2014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和《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4〕8号)等要求,现就实施2014年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工作请各市和省级有关单位在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中,各推荐1家申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具体申报条件和要求详见人社部函〔2014〕54号文件。

文件已公布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首页“人才队伍建设”栏目中,相关表格可从网站下载。

二、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2014年浙江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两类:(一)新建项目。

全省不超过5个,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各市和省级有关单位可推荐不超过1个新建项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1.03•【文号】人社部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就业导向建好“两目录一系统”(一)聚焦重点产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设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培训促就业导向,商同级财政部门指导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包括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优先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劳务品牌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

对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或劳动者培训就业意愿的低效无效培训项目,要及时移出目录。

(二)及时公开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目录。

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梳理汇总,形成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目录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及可开展的培训项目等内容。

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培训教学资源等,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三)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浙人社办函〔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通知文号浙人社办函〔2024〕5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加强“三支队伍”建设决策部署,高水平推进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加快打造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在各地各部门申报基础上,经研究,现将2024年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安排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竞赛内容(一)组织开展省级职业技能竞赛35项(详见附件1)。

(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4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组织开展浙江省选拔赛。

二、竞赛组织各竞赛主办单位应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68号)(以下简称《竞赛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竞赛活动应于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未能按时完成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完成时限。

三、奖励措施各竞赛活动奖励政策按《竞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各赛事文件奖励措施有另行规定的,按赛事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一)规范竞赛活动。

各主办单位要做好竞赛活动的筹备与组织工作,拟定工作方案,保障赛事各环节平稳运行。

要切实履行竞赛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竞赛全流程闭环管理制度,做好重点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比赛过程科学合理、比赛结果公平公正。

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做到节俭办赛、廉洁办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24.01.30•【文号】人社部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2024年1月30日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一)领军人才范围。

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劳模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劳模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劳模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一、管理原则1.1 为了规范劳模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理利用工作室资金开展活动,特制定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1.2 劳模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资金,来源于各类奖励、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是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建设方案(计划)的基础上,依据贵州省相关政策规定划定其资金使用范围及用途,是企业加强技术人才工人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

1.3 工作室基金按公司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独立建账、专款专用。

1.4 工作室专项资金是为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稳定和促进就业,对创新工作室面向技能人员培养培训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补助,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及比例进行开支。

1.5 工作室基金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使用,按要求主要用于购置培训用品、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攻关、工艺改进、培训交流、外出调研、教师课时津贴、师傅培养费、培训管理费、开发或购买培训教材、培训课件、培训资料、培训耗材、培训设备、各种激励等活动支出。

1.6 专项资金的使用归口部门为公司人力,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落实资金、场地和设备等保障支出。

1.7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监察,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如遇对资金使用弄虚作假,违规使用等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二、经费的使用范围及领用办法2.1 经费的使用范围2.1.1 工作室组建时必要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基础设施购置等初始投入费用,由人力筹款实施,不计入工作室基金。

后期的日常办公用品维护费用按实际购买情况计入基金。

2.1.2 工作室基金除用于购置培训用品、组织开展各种活动等日常支出外,主要用于奖励工作室创新成果,激励、激发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2 经费的领用与审批2.2.1 各种培训费用依据培训计划,在培训结束、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后1周内,由工作室绘制培训费用表,人力审核给予兑付,费用发放后将费用签收记录同培训记录一起存档。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23•【字号】湖人社发〔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人社发〔2024〕2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社会发展服务中心、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2024年7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管理考核第四章政策支持第五章附则湖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市域技能型社会建设,加强高素养劳动者培养,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技术攻关创新、技能革新研发、名师带徒传技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浙人社发〔2018〕32号)、《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新时代湖州工匠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委办〔202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湖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市级工作室”),是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是指在本市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业绩突出、品行端正、富于创新、业内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根据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需要,依托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创建,由我市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办,开展技术创新、技能攻关、技能传承和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四条市级工作室的规范名称为“湖州市+领办人姓名+技能大师工作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2.17•【文号】人社部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要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我部对200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宣布失效555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10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2月17日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清理意见理由1人社部发[2008] 19号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宣布失效适用期已满2人社部发[2008]39号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试点工作已结束3人社部发[2008]55号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人社部发[2008]58号关于开展第八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人社部发[2008]98号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人社部发[2008]100号关于发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宣布失效标准已失效7人社部发[2009]8号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人社部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009] 48号9人社部发[2009] 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人社部发[2009]127号关于批复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人社部发[2009]128号关于批复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人社部发[2009]129号关于批复河南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人社部发[2009]130号关于批复天津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人社部发[2009]131号关于批复江苏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人社部发[2009]132号关于批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6人社部发[2009]133号关于批复浙江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7人社部发[2009]134号关于批复广东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8人社部发[2009]135号关于批复吉林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9人社部发[2009]136号关于批复海南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0人社部发[2009]137号关于批复湖南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1人社部发[2009]138号关于批复江西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2人社部发[2009]139号关于批复西藏自治区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3人社部发[2009]140号关于批复山西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4人社部发[2009]141号关于批复青海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5人社部发[2009]142号关于批复云南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6人社部发[2009]143号关于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7人社部发[2009]144号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8人社部发[2009]145号关于批复贵州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9人社部发[2009]148号关于批复山东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0人社部发[2009]149号关于批复陕西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1人社部发[2009]155号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2人社部发[2009]156号关于批复四川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3人社部发[2009]157号关于批复甘肃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4人社部发[2009]158号关于批复辽宁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5人社部发[2009]160号关于批复河北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6人社部发[2009]162号关于批复福建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7人社部发[2009]163号关于批复安徽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8人社部发[2009]168号关于批复黑龙江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9人社部发[2009]169号关于批复重庆市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0人社部发[2009]171号关于批复湖北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1人社部发[2010]13号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2人社部发[2010]42号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3人社部发[2010]48号关于批复甘肃省藏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4人社部发[2010]49号关于批复青海省藏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5人社部发[2010]55号关于做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6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7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陕西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8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河南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9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湖南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0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四川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1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吉林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2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黑龙江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3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山西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4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云南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5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海南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6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天津市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7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福建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8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甘肃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9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广东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0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北京市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1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重庆市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2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山东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3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安徽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4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湖北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5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江西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6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河北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7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青海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8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贵州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9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0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江苏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1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浙江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2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辽宁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3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4人社部发[2011]22号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5人社部发[2011]26号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6人社部发[2011]56号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7人社部发[2011]69号关于实施2011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8人社部发[2011]70号关于实施2011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9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北京市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0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天津市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1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上海市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2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四川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3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河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4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河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5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浙江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6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江苏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7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江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8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山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9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山东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0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陕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1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安徽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2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黑龙江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3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辽宁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4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吉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5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湖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6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湖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7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甘肃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8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9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青海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0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广东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1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福建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2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海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3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4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5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贵州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6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云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7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8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9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重庆市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0人社部发[2011]80号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1人社部发[2011]91号关于印发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2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3人社部发[2012]27号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4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北京市2012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5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天津市2012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6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河北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7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上海市2012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8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浙江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9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江西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0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江苏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1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广东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2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山东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3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河南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4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湖北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5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湖南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6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山西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7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陕西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8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安徽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9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辽宁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0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吉林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1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黑龙江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2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云南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3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4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重庆市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5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四川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6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甘肃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7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贵州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8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海南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9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福建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0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1人社部发[2013]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单位候选个人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2人社厅发[2008]44号关于继续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3人社厅发[2008]75号关于印发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4人社厅发[2008]81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投资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5人社厅发[2008]94号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6人社厅发[2009]28号关于印发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的通知宣布失效任务已完成147人社厅发[2009]39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考试与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8人社厅发[2009]49号关于2009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9人社厅发[2009]117号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0人社厅发[2009]138号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1人社厅发[2010]23号关于2010年度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2人社厅发[2010]33号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考试与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3人社厅发[2010]35号关于做好2010年技工学校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4人社厅发[2010]38号关于2010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5人社厅发[2010]49号关于2010年举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6人社厅发[2010]87号关于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7人社厅发[2010]90号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8人社厅发[2010]104号关于2011年举行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9人社厅发[2010]110号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60人社厅发[2011]41号关于201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61人社厅发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费率政策已调整,部分内容与现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0•【字号】浙人社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9〕3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4号)、《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高水平打造高技能人才队伍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39号)等要求,现就实施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条件和推荐名额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共4类,分别是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国家级工作室”)建设项目、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基地”)建设项目、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省级工作室”)建设项目。

(一)“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两类。

“国家级基地”新建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是“省级基地”项目单位;“国家级基地”扩建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是“国家级基地”项目单位。

申报条件按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2号)执行。

每个设区市和省级有关单位,可推荐1个“国家级基地”(含新建和扩建)建设项目。

其中,2017、2018年“国家级基地”新建和扩建项目单位,不得申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杭人社发[2012]460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杭人社发[2012]460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积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和能工巧匠在传授技艺、技术创新、技术交流、技能攻关和实现绝技绝活代继传承等方面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市委发〔2011〕36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0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含义和认定范围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是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建立,以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为主要依托,由我市具有绝技绝活的技能大师领衔,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场所。

通过搭建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推行技能大师带徒制度,培养一批具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扶持一批能够继承传统技术工艺的能工巧匠。

杭州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均可提出申请建立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工作目标2012年计划建立15个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至2015年,在全市建成50个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

三、职责任务(一)进行技术攻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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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四批杭州市技能大
师工作室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人社发[2015]173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7.02
【实施日期】2015.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四批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5]173号)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杭州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社保局,市有关部门:
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杭人社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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