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桂平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桂价格字[2001]3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桂平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桂平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1]344号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
桂平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基准电价水平为0.572元/千瓦时。
二、农村电网维护费(即上述规定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与到变压器高压侧电价之差),在财务上应单列,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电网经营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农电“三公开”、“四到户”和“五统一”制度。
四、切实加强农网尚未改造配电台区的电价管理,贯彻落实桂价格字[2001]264号文关于农村到户电价最高不得超过0.9元/千瓦时的规定。
对那些尚未改造的配电台区,你局要认真调查测算,在不超过0.9元/千瓦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到户电价;电网经营企业要指导农村电管员管好低压线路维护、电费分摊及落实“四到户”工作。
五、你局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跟踪检查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报告我局。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民用液化气价格及相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民用液化气价格及相关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5.19•【字号】桂价工字[2000]175号•【施行日期】200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民用液化气价格及相关收费管理的通知(桂价工字[2000]175号二000年五月十九日)各地、市、县物价局:据反映,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进口液化气的到岸价格和国产液化气的出厂价格提高,各地民用液化气价格及相关收费随之上涨,增加了用户的负担,反映强烈。
民用液化气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列为政府定价管理。
为保持我区民用液化气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加强民用液化气价格、规范相关收费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继续按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桂价工字[1998]205号)中“民用液化气市场销售价格暂委托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各地物价部门要根据经营企业的液化气进货成本及经营费用情况,在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安排好当地的民用液化气价格。
二、规范气价外收费管理。
自治区物价局委托当地物价部门按附表所列项目和收费最高限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除规定的项目外,各地不得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增加用户的负担。
经营企业原已向用户收取的气瓶押金,高于本通知规定最高限的,暂不退还差额,待用户退瓶撤户时,按原收押金数全额退还给用户。
三、各地制定的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和相关收费标准,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液化气价格的检查,对擅自提高气价、相关收费标准及自立项目收费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00年6月15日起执行。
附件:一、经营民用液化气中相关收费(押金)最高限价表(略)二、区内19条液化石油气瓶检测线(站)单位名称三、劳动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液化石油气气瓶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附件二:区内19条液化石油气瓶检测线(站)单位名称┏━━┯━━━━━━━━━━━━━━━━━━━━━━┓┃序号│名称┃┠──┼──────────────────────┨┃ 1│南宁燃气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2│南宁市北湖燃气公司钢瓶检测站┃┠──┼──────────────────────┨┃ 3│南宁市锅检所气瓶检验站┃┠──┼──────────────────────┨┃ 4│滇黔桂石油勘探局南宁液化石油气总站┃┠──┼──────────────────────┨┃ 5│桂林市煤气公司┃┠──┼──────────────────────┨┃ 6│桂林地区液化石油气检测站┃┠──┼──────────────────────┨┃ 7│桂林液化石油气容器检测站┃┠──┼──────────────────────┨┃ 8│柳州市煤气公司气瓶检验站┃┠──┼──────────────────────┨┃ 9│柳州市鹿东钢瓶检修站┃┠──┼──────────────────────┨┃10 │柳州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修站┃┠──┼──────────────────────┨┃11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机械石油液化气站┃┠──┼──────────────────────┨┃12 │梧州市液化气钢瓶检测站┃┠──┼──────────────────────┨┃13 │梧州市气瓶检测中心┃┠──┼──────────────────────┨┃14 │岑溪市永恒公司钢瓶检测站┃┠──┼──────────────────────┨┃15 │广西燃料防城公司钢瓶检验站┃┠──┼──────────────────────┨┃16 │合浦煤建公司钢瓶检验站┃┠──┼──────────────────────┨┃ 17 │贵港市石油液化气公司钢瓶检测站┃┠──┼──────────────────────┨┃18 │玉林地区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中心┃┠──┼──────────────────────┨┃19 │田东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钢瓶检验站┃┗━━┷━━━━━━━━━━━━━━━━━━━━━━┛附件三:劳动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液化石油气气瓶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第58条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部分条款: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2021-2030年)第一部分文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2021-2030年)第一部分文本目录第1章总则................................................................................................ - 1 - 第2章天然气需求预测............................................................................ - 5 - 第3章液化石油气需求预测.................................................................... - 9 - 第4章天然气气源规划.......................................................................... - 11 - 第5章天然气输配系统规划.................................................................. - 14 - 第6章加气站规划.................................................................................. - 20 - 第7章液化石油气规划.......................................................................... - 24 - 第8章燃气安全监测预警系统.............................................................. - 26 - 第9章城镇燃气安全规划...................................................................... - 28 - 第10章环镜保护与节能效益................................................................ - 31 - 第11章消防与防雷规划........................................................................ - 32 - 第12章管理措施.................................................................................... - 33 - 第13章投资匡算.................................................................................... - 37 - 第14章附则.......................................................................................... - 37 -第1章总则第 1 条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天然气利用政策》,和《广西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及《广西县县通天然气工程规划》等要求,参照《广西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相关规划,制定本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0.28
•【字号】桂价综[2011]144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桂价综〔2011〕144号)
各市、县物价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广西定价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批复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字〔2003〕10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
说明:一、地方定价目录应当适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
二、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三、国家机关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规定,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适应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包括延伸至乡镇的管网,以下简称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调压储气等设施,具备燃气经营能力向用户供应燃气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
第四条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定价权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桂价电[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桂价电〔2011〕41号)各市、县物价局,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252号)规定,自2011年10月9日零时起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我区成品油价格(一)我区市场成品油自2011年10月9日零时起降低价格。
降低后的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详见附表。
(二)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3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80元和7430元。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三)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680元和783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即90号汽油每吨为8280元,零号柴油每吨为7430元。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五)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
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除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外,供方应再另倒扣实际运杂费,实际运杂费用由自治区物价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监管稳定液化气价格紧急通知
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监管稳定液化气价格
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自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近期,分省(市、区)液化气市场价格消失了较大幅度的上涨。
为稳定液化气市场价格,爱护消费者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下:
一、各地要加强液化气价格监测,协作有关部门乐观做好液化气的生产、调运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液化气销售价格纳入政府管理的地区,要依据经营企业液化气购进成本变化状况,合理制定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整价的地区,要制定价格上涨应急预案,当价格发生特别波动时,准时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稳定市场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23]2924号)要求,仔细组织力气,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干预措施,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切实维护液化气市场价格的稳定。
我委将组织对部分重点液化气生产企业进行直接检查,保证液化气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液化气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液化气有关价格政策规定,根据与汽油出厂价的合理比价关系确定出厂价格,不得擅自突破。
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维护正常的生
产流通秩序,保证市场供应。
同时,要组织所属液化气生产企业仔细进行自查,并于2023年1月22日前,将2023年1月1日以来执行国家液化气价格政策状况,汇总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乐观协作有关部门,连续做好液化气市场的整顿工作,规范液化气市场流通秩序,削减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和市场销售价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16•【字号】桂政发[1998]20号•【施行日期】199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1998年4月16日桂政发〔1998〕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发全区燃气安全检查意见的通知》(桂政办电〔1997〕18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区各地陆续开展了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由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派人组成的自治区燃气安全检查小组根据各地上报的检查情况,对部分市、县进行了抽查。
从贯彻《通知》的情况看,大部分地、市重视燃气安全检查工作,做到认真部署,广泛宣传,严格检查,如实汇报。
从全区燃气安全检查结果看,大部分地、市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燃气安全管理状况容乐观,各地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有的地方甚至还引发了燃气安全事故。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燃气工程建设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部分地、市的一些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工程建设未办理报建手续;设计、施工、竣工等未经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把关,造成燃气储配站、供应点布局不合理,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
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不规范。
一些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在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中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有的无证设计或超范围设计,造成燃气工程安全防火间距不足,工艺、功能不完善,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备,防火、防爆、防静电设施不可靠等安全隐患。
三、无证经营、违章经营现象仍屡禁不止。
部分燃气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经营燃气所应持有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气体充装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无证经营。
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2.02•【文号】计电[2000]4号•【施行日期】2000.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二000年二月二日计电〔20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去年以来,国际油价大幅度上涨,11月5日国家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
此后,国际油价继续上涨,近期国际市场米纳斯原油已上涨到每桶27美元左右,新加坡市场95号汽油和0号柴油价格均涨到每桶29美元左右(折合成90号汽油和0号柴油的进口完税成本分别为每吨2830元和2540元),分别比11月份上升了12%和17%。
受此影响,国内华北、西南、华东等部分地区成品油市场供应也逐渐趋紧,省、市石油公司库存大幅度降低,部分地区限量销售,个别地区断档脱销。
两个集团公司所属的少数基层石油公司和直供用户的基层单位转手加价倒卖成品油,个别加油站突破国家规定的汽、柴油零售指导价上限、加价销售的现象屡有发生。
上述行为,加剧了成品油资源紧张、油价上涨的矛盾。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成品油资源偏紧;二是成品油资源配置兑现率低;三是成品油价格秩序混乱;四是成品油价格提高滞后于原油价格的上涨。
鉴于上述情况,为规范成品油价格秩序,缓解国内供应趋紧的矛盾,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将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和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增加国内成品油供给。
考虑到当前国际油价居高不下,炼化企业加工成本增加,以及国内成品油供应超紧的情况,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把保证国内市场供应放在首位,适当增加原油加工量,保证供需总量平衡。
要采取措施增加今年一季度成品油市场的资源,保证市场供应和春耕生产用油的需要。
二、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制止转手加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我委对此前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废止部分药品价格文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2015年6月1日起,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
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不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的同时废止。
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5月4日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1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避孕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255号)2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684号)3 国家计委关于颁布第一批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7]1770号)4 国家计委关于对13家企业生产的第一批公布价格的中央管理药品实行单独定价的通知(计价管[1997]2592号)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用机采血浆生产的人血白蛋白、低PH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28号)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水痘减毒活疫苗(冻干)国内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48号)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卡力等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61号)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司巴乐等进口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管[1997]662号)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国家免费发放橡胶避孕套(精装)产品出厂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72号)1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风疹疫苗(护贝法)等进口生物制品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701号)1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冻干低PH静注丙种球蛋白及机采血浆人血白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831号)1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分包装罗氏芬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850号)1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爱可松等150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管[1997]918号)14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布第二批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8]676号)15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导升明等10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556号)16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依诺沙星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557号)17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克拉维酸钾/羟氨苄青霉素(安奇)等三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558号)1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壬苯醇醚栓和拉西地平片两种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663号)1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舒贝洛等16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665号)2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特尔立)等两种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08号)2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安贺拉等52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711号)2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尼美舒利等48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712号)2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奥扎格雷钠等5种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31号)2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用机采血浆生产的人血白蛋白等血液制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34号)2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双氯芬酸纳缓释片和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57号)2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新山地明等15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783号)2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冻干风疹活疫苗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800号)2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氟伐他汀(来适可)等20种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801号)2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冻干低PH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816号)3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人血丙种球蛋白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853号)3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单磷酸阿糖腺苷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951号)3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更昔洛韦、复合乳酸菌等两种新药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965号)3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泰斯德等11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966号)3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机采人血白蛋白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968号)3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瑞宁得等37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993号)3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尼莫地平等15种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996号)37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等10家通过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1476号)3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昆明贝克诺顿制药有限公司等5家通过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1804号)39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通过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80号)40 国家计委关于审定公布脂肪乳注射液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166号)41 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定头孢类等部分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403号)42 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西力欣等1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617号)4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常规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12号)4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4号)4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昆明积大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5号)4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山西普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6号)4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青岛第二制药厂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7号)4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企业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8号)4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浙江迪耳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9号)5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哈尔滨制药三厂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70号)5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华北吉姆欣、格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86号)5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人生长激素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91号)5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盐酸恩丹西酮等4种新药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99号)5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金葡液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100号)5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青霉素V钾干糖浆等27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11号)5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头孢拉定胶囊等14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38号)5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2b(安达芬)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144号)5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半乳糖-棕榈酸等20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202号)5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注射液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36号)6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培菲康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48号)6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机采人血白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66号)6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硫酸依替米星等新药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78号)6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注射液(洁欣)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88号)6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托吡脂片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305号)6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黄体酮等10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311号)6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胞必佳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341号)6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康达明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384号)6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硝苯地平缓释片等5种中管药品新剂型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51号)6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法斯通等17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80号)7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佐米格等45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83号)7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沙丁胺醇气雾剂等17种中管国产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582号)7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降纤酶等2种生化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22号)7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组人干扰素幔?2a栓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48号)7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左炔诺孕酮炔雌醚片等2种计划生育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77号)7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爱巴苏等27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83号)7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萘普生等22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726号)7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吗氯贝氨等11种中管国产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795号)7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奥贝等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796号)7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枯草芽孢杆菌活菌制剂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812号)8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盐酸万拉法新等10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896号)8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必需磷脂等11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914号)8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假单胞菌注射液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947号)83 国家计委关于降低机采人血白蛋白等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5号)84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头孢拉定等9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855号)85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787号)86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8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乌司他丁等11种中管国产药品的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19号)8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瑞格列奈等23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5号)8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乌灵等10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76号)9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人用精制狂犬病疫苗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2000]131号)9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流行性出血热灭活疫苗(双价)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2000]153号)9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东莨菪碱等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154号)9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阿托伐他汀钙等8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31号)9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地奥司明等15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37号)9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米托蒽醌等17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359号)9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喷昔洛韦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401号)9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吲达帕胺等10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9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盐酸氨溴索等23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631号)9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肤疡散等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641号)10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硫酸茆地那韦等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05号)10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白芍总甙胶囊等7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06号)10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雷米普利等53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83号)10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来氟米特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84号)104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105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193号)10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人用精制狂犬病疫苗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2001]602号)10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雷替斯等1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620号)10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促肝细胞生长素注射液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688号)10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028号)11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疫苗等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123号)11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1号)11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2号)113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11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佳息患等3种进口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133号)11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11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计办价格[2002]6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办价格[2002]825号)11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司匹林等部分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1636号)118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3]107号)1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1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暂停执行我委制定的蜜炼川贝枇杷膏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1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1207号)1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人血白蛋白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2457号)12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20号)1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1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组集成干扰素峒鄹裎侍獾母春?(发改办价格[2005]496号)12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红霉素肠溶胶囊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1071号)1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黄体酮等药品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250号)12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373号)12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塑料安瓿包装小容量注射液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410号)1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13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13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37号)13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奥美拉唑注射剂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530号)13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1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酮康唑洗剂价格管理权限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1307号)13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价格核定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949号)13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1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5号)13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14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进口西吡氯铵含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046号)1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14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346号)14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667号)14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榄香烯注射液纳入专利药品定价范围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809号)1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专利药品银杏叶注射液(舒血宁注射液)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930号)14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裹金衣安宫牛黄丸和热淋清颗粒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232号)14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421号)14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2098号)14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醒脑静注射液优质优价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2783号)15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降低氯唑西林等部分药品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8]1207号)15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分装头孢地尼胶囊及杭州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银杏叶胶囊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303号)15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15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471号)15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差比价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751号)15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239号)15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等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612号)15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2760号)15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15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结合雌激素等产品价格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10]2253号)16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1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16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16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2938号)16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16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85号)16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结合雌激素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4]554号)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格字[2003]3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格字[2003]363号2003年10月23日)自治区气象局:你局《关于请求核准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方案的函》悉。
我区各级气象台站根据国家气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开展气象有偿服务,满足了气象市场需求,方便了气象服务用户,发挥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为了确保气象有偿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弥补经营活动中的费用支出,规范收费管理,经研究,同意我区气象台站在开展气象有偿服务时可适当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是最高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可以低于但不能高于该标准。
气象部门要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做好气象服务工作,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本文自二00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专业气象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附件2:大气探测监测分析项目和收费标准附件3: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附件4:气候资料(成果)项目和收费标准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1:专业气象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序号服务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 备注一短时天气预报从02时起每隔3小时或6小时或12小时发布一次天气预报 1 短时气象要素预报项.次30 2 短时天气现象预报项.次40 3 短时气象指数预报项.次60 4 短时大气成份预报项.次50 二短期天气预报短期天气预报是指每隔24小时或48小时或72小时发布一次天气预报 1 短期气象要素预报项.次402短期天气现象预报项.次50 3 短期气象指数预报项.次70 4短期大气成份预报项.次60三中期天气预报中期天气预报是指每隔5天或7天发布一次天气预报 1 中期气象要素预报项.次2302中期天气现象预报项.次260 3 中期气象指数预报项.次340 4 中期大气成份预报项.次310 四其他 1 灾害性天气警报项.月50002长期天气预报份25003天气实况报告点.次30 4 特约专项天气预报双方协商 5 特约专项气象服务双方协商6 专业气象培训人.日200说明:1、以上项目的收费标准均不含信息传输费。
桂价费[201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字体:大中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降低或免收部分建设项目收费(一)降低或减免部分住房交易手续费限价商品住房(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的限价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以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按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每平方米1.25元;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降低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三)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下表执行: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四)规范和降低部分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其中,实施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市政、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各工程监理机构在上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与使用第四章燃气设施与器具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乡规划、价格、生态环境、气象、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六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建设相应配套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桂价费[2011]55号精编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字体:大中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降低或免收部分建设项目收费(一)降低或减免部分住房交易手续费限价商品住房(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的限价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以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按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每平方米1.25元;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降低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三)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下表执行: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四)规范和降低部分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其中,实施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市政、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各工程监理机构在上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区物价局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七条 经营燃气充装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充装业务。
燃气充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进行倒残处理;
(二)对出站的钢瓶进行复检;
(三)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对使用的钢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在检验合格的钢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未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的钢瓶不得出站;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并组织机关人员进行演习,保证抢修方案的准确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发生燃气泄漏、燃气中毒、燃气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现事故隐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乡规划、物价、环保、气象、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资信评估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2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资信评估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资信评估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240号2003年8月1日)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近年来,我区银行信贷登记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陆续开展,为促进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维护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极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6部委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市中心支行批准认定具有评估资格、并经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执业的中介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资信等级评估业务。
商业银行自行组织的评估不得收费。
二、资信等级评估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企业资信等级一年评定一次,中介机构不得增加评估频次变相多收费,也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机构对同一企业进行同内容的评估而重复收费。
三、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收费标准为:四、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中介机构可根据评估企业的大小、评估工作复杂程度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标准最高限价内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个人征信以及与资信评估有关的信息服务费、咨询服务费、自愿参加的短期培训等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双方协商议定,资料费按实际工本费收取。
六、资信等级评估中介机构的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服务收费要明码标价,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6.04•【文号】•【施行日期】1998.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中有关规定,现就部分成品油作价原则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格按以下原则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制定:(一)上述四种油品的出厂价格要与汽油出厂价格保持合理比价。
以90#车用汽油为1,液化气为0.85-0.95,灯用煤油0.9-0.95,化工轻油0.8-0.85,非化肥用重油(减压重油)0.4-0.5,其他船用重油、内燃机燃料油、常压重油、A重油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按照现行与减压重油出厂价格比价关系自行确定。
(二)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调整要充分考虑消费者承受能力,3年内逐步到位,实现与汽油的合理比价。
计划内民用液化气调价前需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液化气、灯用煤油出厂价格调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非化肥用重油和化工轻油出厂价格调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月。
(四)上述四种油品价格调整,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于调价前10日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
(五)民用液化气和灯用煤油市场销售价格由各省级物价部门制定。
二、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供军队自用和国家储备用汽油、柴油出厂价格为:90#车用汽油每吨2100元,0#柴油每吨190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按计电(98)52号文件中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确定。
供军队自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195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127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9-29执行日期:2006-11-1生效日期:1900-1-1(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乡规划、物价、环保、气象、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六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建设相应配套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燃气专项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