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9〕1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9〕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14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月8日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38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立住房保障房源供应长效机制,持续有效解决我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项目中,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采取大分散、小集中、成栋、成单元方式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是指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配建方式分为原地配建、异地配建、交费抵配建、异地购买或提供成套住房抵换四种方式,在符合整体规划条件下原则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选择保障性住房配建方式。
(一)保障性住房原地配建:是指新建商品房项目在项目本址上,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89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为规范保障性住房价格(含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下同)管理,促进我省住房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福建省定价目录》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保障性住房价格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重要性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对于健全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精神,切实把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作为服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租购并举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的重要工作任务来抓。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形成机制(一)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方式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促进我省住房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各地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主体、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政策。
对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指导价上限管理,其租金标准可按照不超过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并允许投资运营管理者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上限租金标准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租金水平。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和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更加灵活的价格政策,其租金标准可参照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80%以下确(约)定,具体由住房所有权人或投资运营方与承租人协商约定,或依据合作协议等合理确定。
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7.07.15•【字号】长市房改字[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市房改字[2007]1号)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根据《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二OO七年七月十五日长春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保障性住房有多种形式,本办法所指政府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有偿提供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开发区保障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改办)是全市保障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主体,负责保障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城区(不含双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保障房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保障房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性收费。
第五条按照结构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经济适用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第六条保障房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由政府确定收费标准。
并给予保障房使用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加盖政府保障性住房印记。
第七条保障房资金来源:(一)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三)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四)社会捐助等其它资金。
第八条申请保障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二)长期无房户或住房特殊困难户;(三)取得长春市城市户口三年以上;(四)未转让过住房;(五)未享受过房改和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北京市保障房政策

北京市保障房政策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章总则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县政府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福利房税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福利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在我国,福利房的建设和分配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规范。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福利房的税费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福利房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福利房,是指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建设、分配的,专门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
福利房具有保障性、公益性、无偿性等特点。
2. 分类福利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2)限价房:是指政府为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对新建住房实施限价政策,使住房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的住房。
(3)廉租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向其提供的,租金低于市场价的住房。
(4)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三、福利房税费的法律规定1. 税费种类福利房的税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契税:是指购买房产时,按照购房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税费。
(2)印花税:是指购买房产时,按照购房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税费。
(3)土地增值税:是指房产转让时,按照转让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税费。
(4)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出售房产所得,按照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税费。
2. 税费减免政策(1)契税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福利房,可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2)印花税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买福利房,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
(3)土地增值税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出售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福利房,可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
(4)个人所得税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福利房,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5〕20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5〕20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日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层次多元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铜陵经开区,下同)内保障性住房筹集、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市本级政府投资筹集,限定套型面积,按政府指导价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经济适用住房等。
鼓励辖区、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保障性住房,享受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政策优惠。
第四条根据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保障性住房供应,实行租售并举。
保障对象可以在市场承租住房,政府按照“限面积、限租金”给予租金补贴。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租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市住建委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定、房源筹集工作,并对全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市住房保障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市政办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1〕40号)等文件精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目标。
二、基本要求(一)明确对象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在本市工作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二)政府指导租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租赁运营企业可持续、租户可负担的原则,接受政府指导。
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
具体租金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定期发布。
(三)多方参与供给。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军人住房补贴标准

军人住房补贴标准军人住房补贴标准是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军队建设和经费预算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的,旨在保障我国军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和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下面将详细介绍我国军人住房补贴的相关标准。
根据《军人保障法》和各军种、各地区实际情况,我国军人住房补贴主要包括:福利性住房补贴、保障性住房补贴和房改住房补贴三类。
福利性住房补贴是指军人在无配备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由政府或单位以某种方式给予的住房补贴。
保障性住房补贴是指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军人,在当前保障性住房体系下,由政府或单位以某种方式给予的住房补贴。
房改住房补贴是指在第二轮国有企业房改中安置退役军人的住房补贴。
福利性住房补贴是我国军人主要的住房保障方式之一,适用于暂无配备保障性住房或未被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军人。
福利性住房补贴是根据军人所在部队的地区不同,分为不同的标准。
在北京市,福利性住房补贴标准为:合同房每平方米135元/月,非合同房每平方米105元/月;在上海市,福利性住房补贴标准为:合同房每平方米130元/月,非合同房每平方米100元/月;在广州市,福利性住房补贴标准为:合同房每平方米120元/月,非合同房每平方米90元/月。
保障性住房补贴是指政府或单位对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军人,提供的额外补贴。
保障性住房补贴的标准和方式在各地有所不同。
以广东省为例,保障性住房补贴标准为:合同房每平方米48元/月,非合同房每平方米38元/月。
房改住房补贴是指在国有企业“三供一业”改革中,安置退役军人时,提供的住房补贴。
我国房改住房补贴标准在各地也有所不同。
例如,北京市的房改住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月;广东省的房改住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月。
五、总体评价我国军人住房补贴标准虽然在保障军人基本生活水平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提高。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大优惠政策的力度,优先考虑军人住房的问题,使军人在居住环境上享受更多福利待遇,从而进一步增强军人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保障性住房落实措施清单

保障性住房落实措施清单
为解决我国城市住房供应不足和住房困难问题,保障人民的基本居住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性住房落实措施。
下面是保障性住房落实措施清单:
1. 加大土地供应力度。
政府要优先保障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通过划拨土地、收回闲置土地等方式,扩大住房用地规模。
2. 减免建设费用。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可以给予一定幅度的建设费用减免或补贴,降低建筑成本。
3. 建立租赁住房体系。
通过建立租赁市场,提供多样化的租赁住房供应,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4. 建立购房优惠政策。
针对中低收入群体,政府可以提供购房补贴、贷款优惠等政策,帮助他们购买保障性住房。
5. 完善公租房制度。
加强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通过租金补贴、低租金等方式,提供廉租住房供给。
6. 加大政府购买住房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商品房、回购商品房等方式,为保障性住房提供更多的房源。
7. 加强政策引导。
通过税收等政策的调整,引导房地产企业和开发商增加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投资和开发。
8. 提高保障性住房供应的透明度。
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保障
性住房的分配制度公平公正。
9. 加强住房供应与需求的动态调节。
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群的需求,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的结构和布局。
10. 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长效机制。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保障性住房的长期规划与管理。
上述措施是我国在保障性住房方面的落实措施清单,通过加大住房供应,降低住房成本,提供购房和租赁优惠政策等方式,全方位地保障人民的住房需求,确保人民的基本居住权得到保障。
保障房_土地增值税计算(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障性住房作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成为了一个关键环节。
本文将对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进行详细介绍,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二、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概述1. 土地增值税的概念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增值收益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我国,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增值收益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旨在调节土地收益分配,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的特点(1)税基较宽: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的税基较宽,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等。
(2)税率较高: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一般在30%以上。
(3)税收优惠:对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国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1. 计算公式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其中,土地增值额 = 土地收益 - 土地成本土地收益 = 土地转让收入 - 土地取得成本 - 土地开发成本 - 土地相关费用土地成本 = 土地取得成本 + 土地开发成本 + 土地相关费用2. 计算步骤(1)计算土地收益土地收益 = 土地转让收入 - 土地取得成本 - 土地开发成本 - 土地相关费用(2)计算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额 = 土地收益 - 土地成本(3)计算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四、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9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
土地取得成本为1000万元,土地开发成本为2000万元,土地相关费用为500万元。
2020年,该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政府,土地转让收入为5000万元。
2. 土地增值税计算(1)计算土地收益土地收益 = 5000 - 1000 - 2000 - 500 = 1500万元(2)计算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额 = 1500 - (1000 + 2000 + 500) = -500万元(3)计算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额为负值,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该企业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聊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聊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缓解以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保租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面向市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出租的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住房。
在市城区(东昌府区、茌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开展保租房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保租房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因城施策、量力而行”原则。
充分尊重各类主体意见,注重摸底调查,加强市场分析研判,科学规划。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发展保租房的责任主体。
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发展保租房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消防救援、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保租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发展保租房的规划制定、政策落实、机制建立、项目认定,监测评价等工作。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发展保租房专题会议,出具项目认定书。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或指定部门牵头,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保租房工作。
第六条以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统筹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方式,结合资源禀赋和需求,合理利用好相关土地支持政策,盘活存量资源,稳步发展保租房。
第二章基础制度第七条保租房保障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城区内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优先实施保障。
保障性住房工作措施方案

保障性住房工作措施方案保障性住房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解决社会低收入、特殊群体、无安全住房保障需求而提供的具备一定标准、按照一定程度给予补贴的公共住房。
为了提高社会公平和广大群众的生活水平,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性住房工作。
首先,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政府应该增加财政预算,将更多的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可以通过增加债券发行和聚集社会各界捐款等方式,确保拥有足够的经费用于购买土地、建设住房、维护房屋等各个方面的费用。
其次,推行住房保障政策。
政府应该制定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确保低收入、特殊群体等住房保障对象能够享受到相应的补贴和优惠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开展住房保障信息登记,明确住房保障对象,并根据其收入、家庭情况等制定相应的住房补贴标准和租金补贴政策。
再次,强化住房供应体系建设。
政府应该加强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引导其建设和销售适宜低收入、特殊群体的保障性住房。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和租赁现有的商业房产,将其改造成为保障性住房,增加住房供应量。
此外,政府可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住房供应中来,鼓励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建设或提供保障性住房,形成多主体供应的格局。
最后,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机构和配套制度,提高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住房保障项目的规划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项目运营的稳定性。
同时,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保障性住房工作是一个重要的民生工程,关乎社会公平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通过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推行住房保障政策、强化住房供应体系建设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我们可以有效地解决低收入、特殊群体等人群的住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厦府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已经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17日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申请第四章审核第五章配售第六章退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工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建设、配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无住房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市保障性商品房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财政、建设、人社、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保障性商品房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保障性商品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商品房以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条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保障性商品房通过新建、配建、收购、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财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保障性商品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编制本市保障性商品房专项规划,并纳入市住房发展规划。
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学习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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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户型多大?租金多少?
户型多大?租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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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型多大?租金多少?
小户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
为主
低租金: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
房租金
第四部分
房子建在哪,位置会不会 比较偏远?
房子建在哪,位置会不会比较偏远?
房子建在哪,位置会不会比较偏远?
保障性租赁住房有五种建设方式:
学习解读
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学习解读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汇报人: ______
时间: ______
前言导读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首 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今后国家的住房保障体 系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7月22日召开 的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 话会议强调,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
有利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学习解读
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学习解读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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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对商改租、工改租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这次《意见》明
确了可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
第六部分
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建多少套?
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建多少套?
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建多少套?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40个城市计划年内筹集建设93万套
“十四五”期间,在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大城 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应力争达到30%以上
什么是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分类有哪些

什么是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分类有哪些众所周知,保障房⼀直是众多低收⼊家庭⼈员的住房梦想,保障性住房因其价格⽐普通商品房低,因⽽受到众多青睐。
但是保障房作为政策性房源,并不是所有社会⼈员都可以申请购买的。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个概念,下⾯⼩编⼀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保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什么是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分类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众所周知,保障房⼀直是众多低收⼊家庭⼈员的住房梦想,保障性住房因其价格⽐普通商品房低,因⽽受到众多青睐。
但是保障房作为政策性房源,并不是所有社会⼈员都可以申请购买的。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个概念,下⾯⼩编⼀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的住房,⼀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我国⼤⼒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度,进⼀步改善⼈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保障性住房分类1、经济适⽤住房,是政府以划拨⽅式提供⼟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实⾏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定⽀付能⼒的低收⼊住房困难家庭。
这类低收⼊家庭有⼀定的⽀付能⼒或者有预期的⽀付能⼒,购房⼈拥有有限产权。
2、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政府核定的低租⾦租赁给低收⼊家庭。
低收⼊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3、公共租赁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其⽬的是解决家庭收⼊⾼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购买经济适⽤房的低收⼊家庭的住房困难。
4、定向安置房,是政府进⾏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时,对被拆迁住户进⾏安置所建的房屋。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5、两限商品房,即“限套型、限房价“的商品住房。
(完整word版)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解读

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解读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中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随着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即将收官,北京、上海等地于2011年12月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重拳出击。
1产生背景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
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户是没有任何产权的;还有一种是公团住房,政府提供相当的优惠条件,使得住房者拥有一部分产权。
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叫“组屋”,既有出租,也有销售。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2主要分类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廉租房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
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
保障性住房落实措施方案

保障性住房落实措施方案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益,控制房价上涨,稳定住房市场,保障性住房的落实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是一些保障性住房落实的措施方案。
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拨款、减免土地出让费用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其次,加强住房供应管理。
政府可以建立健全住房供应管理机制,统一规划、布局和调控住房供应,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分布。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大对开发商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防止开发商利润过高。
第三,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
政府可以修订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提高保障性住房的购买和租赁门槛,加大对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的帮扶力度。
同时,政府还可以推出一些激励政策,鼓励居民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扩大保障性住房的受益面。
第四,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和维护。
政府可以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提高住房质量和保修服务水平。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防止住房被滥用或私下转租。
第五,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社会化运营。
政府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通过与社会力量合作,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速度和质量。
同时,政府还可以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租赁市场,提供多样化的住房租赁选择,满足不同居民的需求。
总之,保障性住房是实现城市居民基本居住权益的重要举措,政府应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住房供应和使用的监管,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落实。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住房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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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加快建设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构成。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简介:
一、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但值得注意的是,要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的优惠,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限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这些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2)行为:限于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若同时存在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与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应分开核算,并就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申请减免营业税、房产税,就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交纳营业税、房产税。
2、免征土地使用税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免征印花税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通过对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造、买卖、租赁环节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这是以前相关政策中没有提及过的。
5、免征契税或者减半征收契税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2)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6、企业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这里提醒企业注意: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时,注意要通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进行,并取得有效的票据(如公益性捐赠票据)等证明资料,以作为在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7、文件生效日期:
文件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件对外公布时间晚于文件生效执行时间,原已按规定已征税款,允许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1、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的涉税优惠
(1)免征土地使用税
如果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采取建造公租房方式,则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征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如果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2、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涉税优惠
如果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采取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方式,则对购买的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3、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经营期间的涉税优惠
(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但是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这里提醒企业注意,所有的税收优惠项目收入核算都应该与其他应税项目分开核算,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免征印花税
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捐赠住房的税收优惠
(1)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注意税收优惠期限
财税[2010]88号文明确规定,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也就是说此政策税收优惠期为2010年9月27日至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