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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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宝政办发[2007]108号
【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03
【实施日期】2007.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政办发〔2007〕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宝鸡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污染源普查的意义和工作目标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市情调查,是了解污染源数据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搞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目标为:
1、全面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2、建立全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3、提高环保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4、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全面推进全国生态示范市建设。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部分,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的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的范围是:指除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这类企业数量多,且大部分规模小、污染物排放总量少、企业填报能力差。对这类污染源进行简要调查。
2、农业源。普查对象包括第一产业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污染源普查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茶、棉、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
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等主要产业,开展施用肥料、农药和农膜的污染调查。
畜牧业污染源普查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展开调查。
渔业污染源普查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化(场)养殖专业户的鱼、虾、珍珠、蟹、鳖等主要产业,开展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调查。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状况。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用水量、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