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几个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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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几个
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赤政字[2004]045号
【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2.27
【实施日期】2004.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几个问题的意见
(赤政字[2004]04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我市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上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在落实《实施意见》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现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
各旗县区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通过银行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帐户中,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各旗县区政府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制定偿还计划,确保在2006年底以前兑现,并确保不出现新的拖欠教职工工资现象。
教职工工资发放实行地方政府首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