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资产评估增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财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中有关损失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标 签】税前扣除问题,重组中有关损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函﹝2005﹞31号【发文日期】2005-03-14【实施时间】2005-03-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洛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中有关损失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5号)转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中有关损失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1月28日 财税[2005]5号上海、山东、河南、陕西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安徽、福建、厦门、湖北、湖南、深圳、重庆、新疆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吉林、青岛、四川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的重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汽财务公司)重组中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对重汽财务公司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名单见附件)因免除重汽财务公司2001年7月31日前所欠付的利息以及欠付本金打折后一次性偿还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允许债权人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对重汽财务公司相应增加的收益,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重汽财务公司重组损失税前列支的债权人名单 债权人名称 所在地区 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 北京市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国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工信托投资公司 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国巴黎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 标准渣打银行天津分行 华北制药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创业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上海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三井住友银行上海分行 德国商业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锦江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安徽信托投资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联华中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市 山东齐鲁石油化工联营开发总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山东鲁峰有限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槐荫区支公司 济南市新融典当行 山东省齐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明水汽车配件厂 潍坊众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山东省潍坊市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市 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江航天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南动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株洲市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 招商银行 华商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 重庆市 重庆市商业银行 重庆重型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简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四川省简阳市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汽车制造总厂 陕西汽车齿轮总厂 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6.23•【文号】财税〔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径计算的评估减值冲抵评估增值后的余额。
(二)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三)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二、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改制上市国有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评估增值相关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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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标 签】交通银行,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5﹞143号
【发文日期】2005-01-31
【实施时间】2005-01-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交通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现对交通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直接转计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金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允许交通银行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按调整后的计税成本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200812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8-12-09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8]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原创>解读国税发[2008]115号:关注个人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征税的新规定作者: 赵国庆日期:2009-02-18 来源: 中国税网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9日发布了《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对个人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了重新规定,值得纳税人关注。
对这个新文件,实际是对个人取得的两种形式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都有了明确和更加合理的规定。
一、个人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股本所得企业的账面资产评估增值在会计处理上是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理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国税函[2007]31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08.02【实施日期】2007.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函〔2007〕314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既有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税收秩序,也有利于促进各级国税机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形成规范、诚信、和谐的税收环境。
为推进我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真正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长效激励机制,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二○○七年八月二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其中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不足两年的纳税人、非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暂不进行评定。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有效期限二年,自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以日常管理信息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分别进行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豫高法〔2021〕368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高法〔2021〕368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现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和省税务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1年12月10日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省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申报(一)申报通知。
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应当自债权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查询纳税人存续状态。
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省辖市税务局,省辖市税务局应当协助管理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并告知管理人后,管理人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二)申报主体及申报内容。
债务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是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就企业所欠税款(含附加费)及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税收债权进行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解析:这个文件我一直没看到,直到有个网友提问这方面问题时我才发现,在网上查找一下,总局网上没有,在其他网站查到的,而且都做了相关解析,我看了解释的都很好,但还是说一下吧:1、第一条,我在想“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在“评估增值”这个环节是不是有一道企业所得税?(请各位网友帮忙分析一下)。
“转增个人股本”应该是先将评估增值额记入“资本公积”后再转吧,转的环节应该是征20%的个人所得税。
2、第二条,执行中怕有难度,据我所知,有个科研所三个人研制一个药方(已经过认证,有专利,可以生产),评估6000万元,以这三个人的身份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到一个企业入股,如果这时征税,他们哪有钱交税(也许我的担心是多余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豫国税发[2007]304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304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明确税收分析工作任务,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
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税收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分析、税收负担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税种和行业税收分析等。
第四条税收分析坚持实事求是、从经济到税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等工作应实现有机结合,通过税收分析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为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提供参考,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又促进税收分析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分析工作管理。
第二章税收分析职责及业务划分第七条按照税收分析工作的要求,各级应建立局领导统一领导、计统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上下级密切配合的税收分析工作机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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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的
通知
【标 签】汇总纳税范围,特定企业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函﹝2006﹞20号
【发文日期】2006-01-19
【实施时间】2006-01-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5]987号)转发给你们,相关保险公司河南省内的汇总纳税机构名单已由省局下文确定,请各局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加强汇总纳税机构成员企业的监督管理。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21•【字号】豫国税发[2005]311号•【施行日期】200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311号2005年10月21日)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优惠政策管理,落实好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我省针对福利企业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饲料产品、粮食企业、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免税这五个优惠政策执行最薄弱的环节,制定了《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近年来该《办法》对基层执行政策,加强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该办法暴露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税收政策不断调整、补充和解释,原规定也明显滞后,存在与现行政策不符需要更新的问题,如资源综合利用废渣掺兑比例计算问题。
尤其是总局在出台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开始对部分行业制定管理办法,我省原有办法应据此调整,如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加强增值税管理规定等。
(二)为了加强管理,原办法存在缺少上位法支持的问题,随着执法环境的日趋规范,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日益加强,这些规定的管理效力逐渐减弱,而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明显增大。
尤其是《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要求执法部门执法要有依据、执法行为要规范,需要对原办法中一些超出执法权限的规定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对税务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的要求存在过细过重的问题,有的超出其能力范围,有的不属于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等,在外部执法环境监督力度加大的形势下,容易自缚手脚,在一定程度上给基层税务人员造成了较大的工作压力。
基于以上原因,促使省局尽快修订办法中不合时宜的规定。
在修订本《办法》时,我们广泛征求了基层意见,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
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
评估指标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120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12.20
【实施日期】2005.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
(国税函[2005]1205号
2005年12月20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方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实施,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评估方法》是为了适应增值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部分基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4.20•【文号】财税字[1998]50号•【施行日期】1998.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1998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的财税部门和企业来电来函,要求对文件的适用范围、实施日期等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通知”适用于内资企业,其中第四条仅适用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内资企业。
二、“通知”第四条所述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
三、企业依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1.据实逐年调整。
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
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固定资产抵扣重点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固定资产抵扣重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豫国税发[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固定资产抵扣重点管理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81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今年是全面实施增值税全面转型改革的第一年。
为了更好地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的平稳发展,同时,规范企业固定资产抵扣管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全省《2009年税收专项整治和重点评估工作方案》,省局决定,对固定资产抵扣管理作为今年流转税重点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规范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和抵扣管理。
1、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将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编制成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备案后新增固定资产类别的,企业应于购入固定资产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2、企业应按月将需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发票抵扣联(包括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单独装订成册备查(25份及以下一册),封面要求注明份数、金额、税额。
3、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在将已认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填入当期进项税额申报的同时,应如实填写新增的纳税申报表附表3《固定资产进项税税抵扣情况表》。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和抵扣的税务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固定资产目录并备案,固定资产目录报备工作原则上于4月底前全部完成;要加强对企业填写纳税申报表附表3的辅导和督促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申报抵扣以及相关数据统计工作的开展。
同时,注意根据企业上报的固定资产目录及其用途,结合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和界定,加强纳税人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范围的确定工作。
2023河南省税务系统-征管评估试题及答案
2023河南省税务系统-征管评估试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为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递专用发票遗失信息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要求统一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是()。
A.《经济日报》B.《中国税务》C.《中国税务报》D.《税务研究》2.税收风险主要是指在税收管理中对提高()产生负面影响的各种可能性和不确定性。
A.税收评定B.税务稽查C.纳税遵从D.纳税评估3. 在计划编制、资源调度和选案活动中支持所有层次的决策者属于().A.战略性情报B.操作性情报C.战术性情报D.全局性情报4.已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相关证件后所有税务事项后,向纳税人出具(),提示凭此办理工商登记注销。
A.《税务事项通知书》B.《完税证明》C.《清税证明》D.《注销通知书》5.纳税人销货退回或者销售折让,由()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A.销货方B.购买方C.双方均可6.税务机关在对一定时期内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阶段重点、方针策略、主要措施、实施步骤等做出系统性、全局性的谋划,是指风险管理流程中的().A.目标规划B.信息采集C.风险识别D.风险应对7.下列指标中属于企业经营能力指标的是()。
A.速动比率B.销售净利润率C.资产负债率D.应收账款周转率8.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确认收入。
A.发出商品时B.收到货款C.办妥托收手续9.加大国税、地税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干部交流力度,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实施公务员职务与()并行制度。
A.职级B.奖金C.晋升D.工资10.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签收。
A.邻居B.成年家属C.同住成年家属D.所在单位领导1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确认收入A.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B.安装完工进度C.完成安装时12.在现代税收管理法律制度安排中,主要通过设置税收法律执行()规定制度,也称为()裁定制度等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即,税务机关根据其对现行税收法律(包括行政法规等)一个或若干个具体条文的理解,作出的将相关税法条文应用于具体税收实践的确定性规定。
2023年河南省税务系统-征管评估考试辅导资料及答案
2023年河南省税务系统-征管评估考试辅导资料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企业将一张已持有3个月、面值20000元、票面利率6%、期限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率9%。
该汇票到期时,付款企业无力支付,此时贴现企业应支付给银行的款项是()。
A.20600元B.20000元C.20136.5元D.19536.5元2.常用的行业纳税评估方法中的“税负对比分析法”,它的适用范围特点是()A.主要适用于工业企业B.主要适用于商业企业C.主要适用于餐饮服务业D.对所有行业均可适用3.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有()。
A.土地增值税税款B.企业所得税税款C.税收滞纳金D.向环保部门缴纳的罚款4.由于电子缴税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依职权()。
A.加收滞纳金B.不予加收滞纳金C.抵免滞纳金D.抵免税金5.以下无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就可对纳税人采取的措施有()。
A.拍卖扣押商品B.冻结纳税人银行存款C.查询企业存款账户D.延期申报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
A.0.03B.0.05C.0.07D.0.117.纳税评估工作的核心环节是().A.审核分析B.税务约谈C.实地核查D.评定处理8.“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A.矿产品B.煤炭C.石油D.天燃气9.“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全面运用于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识别库覆盖全行业、归集全项目、整合全指标、聚焦高风险”。
这体现了现代税收管理方式的()特征。
A.集约化B.信息化C.科学化D.社会化10.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思想,《税收征管法》规定要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现代化建设。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豫国税函[2008]228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原材料工业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8]228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总局统一工作部署,今年在全国统一组织开展水泥生产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开展好水泥行业的专项评估工作。
一、组织好专项评估工作。
每年选择部分行业或项目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是总局实行行业管理和分类管理的重要手段,以达到全面提升全国行业增值税管理水平的目的,因此,需要全国同步协调行动。
今年总局选择水泥生产行业作为专项评估对象,各地要积极配合总局统一行动,组织实施好该项工作,于9月初完成该项评估工作。
在工作中注意做好以下四个结合:一是与今年全省及各地重点整治工作相结合。
“三个行业一个重点”是今年全省整治重点,各地也结合自己的税源特点增补了各自的重点,有的将建材纳入了整治重点,与总局专项评估工作相吻合。
对没有纳入重点工作的,要做好工作的调整和统筹,兼顾好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是企业自查、案头分析、重点评估与稽查相结合。
全省水泥生产企业约有420多户,销售收入上千万元的约有160户。
各地要做好案头分析工作,筛选好工作重点,合理分配人员,做到有的放矢,注重评估实效。
三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相结合。
虽然这次总局组织的是对水泥行业增值税的专项评估,但在对水泥行业开展评估稽查过程中,要注意做到增值税和所得税联评联动,提高管理效能。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豫国税发[2009]233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233号)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根据我省正在开展的税收专项整治和数据分析核查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总局布置的各项措施,积极开展自查,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切实将组织收入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深化第三方信息利用。
加强与地税、工商、质检等部门的登记信息比对,开展税源清查,对发现的漏征漏管户、非正常户、假注销户及时进行处理;加强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的管理,按照国税发[2006]37号文件要求,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证,但应进行征税,同时责成其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税务登记。
加强地税、医保、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相关信息的采集,积极开展申报纳税信息比对,查找管理漏洞,实现堵漏增收。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管理。
对个体大户和集贸市场采取核实经营情况、以票控税、发票倒查等方法强化管理,对有经营情况与定额不符、税负偏低的个体户及时补税和调整税负。
对未达起征点户实行动态管理,在定额执行期内有计划地选择一定比例的未达起征点户开展典型调查,发现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及时进行征税;发现查无下落的,及时纳入非正常户管理。
三、加强欠税管理。
严格控制新欠,努力清缴陈欠。
要区分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清欠措施,坚持实行欠税公告、以票控欠、以欠抵退等制度,督促企业主动清缴税款,努力减少欠税;依法加大欠税清缴力度,注重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和税收优先权等措施的综合应用,依靠法定手段积极清缴欠税;对于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企业的欠税,应及时逐级上报省局核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政策调整过渡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政策调整过渡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豫国税函[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政策调整过渡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函〔2009〕71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最近,国家进行了以增值税转型为重点的增值税改革,对矿产品、废旧物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增值税政策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
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保障各项政策的平稳过渡,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省局对加强增值税政策调整过渡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政策调整项目的税收分析监控目前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项目有: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调整,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调整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调整等。
在政策调整过渡期,加强对政策调整项目的税收监控就是要防止一些纳税主体利用政策调整前后的间隙,采用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偷逃国家税款,扰乱经济秩序。
开展税收分析监控,就是利用电子税源档案等工具,加强对政策调整涉及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分析,采用同比分析、环比分析、经营情况与申报情况的对比分析及同行业对比分析等方法,及时发现这些行业、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苗头,通过专项评估、异常企业核查等手段进一步落实,达到堵塞管理漏洞、夯实征管基础的目的,保证各项政策平稳过渡。
二、认真开展对矿产品经营企业、废旧物资经销企业和利废企业的税收核查鉴于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恢复征税,纳税人可能会提前确认销售收入逃避税收的情况,省局决定将矿产品经营企业、废旧物资经销企业和利废企业作为本次税收核查的重点,对其他调整项目核查,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
财政部明确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问题
财政部明确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问题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金属通报》
【年(卷),期】1997(000)033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总页数】2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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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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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文字号】豫财预[2013]18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07.30【实施日期】2013.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豫财预〔2013〕188号)各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平稳有序推进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经省政府同意,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确保营改增试点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
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增加情况。
制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的重要保证,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实现更快更好发展。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一)确定扶持对象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原则上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下同)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下同)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可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扶持申请。
(二)设立扶持资金各级财政按照企业税收负担总体持平的原则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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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评估增值,交通银行,企业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函﹝2005﹞94号
【发文日期】2005-03-11
【实施时间】2005-03-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郑州、洛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5]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交通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现对交通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直接转计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金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允许交通银行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按调整后的计税成本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