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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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查禁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统一行动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查禁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统一行动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查禁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统一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荆政办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查禁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统一行动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78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心城区查禁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统一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1月22日中心城区查禁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统一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荆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5号)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荆州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12〕5号)精神,切实做好中心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实施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建立限放限售的长效管理机制,为“四城同创”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由副市长马秋平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欧阳德鑫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心城区查禁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统一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公安局副局长董元松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

为保障统一行动取得实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派一名联络员,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

三、查禁区域南至长江以北,东至沙市农场向阳分场李家台、沙岑公路上锣场高速公路连接线,北至宜黄高速公路,西至太湖农场五里桥区域。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09]1号【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1.01【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一月一日荆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流通及使用秩序,以种养殖业、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业等为重点环节,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为重点内容,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黑窝点,依法惩处违法犯罪,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步骤与任务(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10日)。

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种养殖业、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业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品种。

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根据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分类别、分品种确定抽检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荆政办发〔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12月18日荆州市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87号)要求,从2017年12月起在全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取缔关闭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有效杜绝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较大以及以上事故,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确保2018年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继续下降,全面实现“一无一降”工作目标。

二、整治范围在全市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建设施工、工贸、有限空间、特种设备、油气管道、人员密集场所、旅游景区等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影响安全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分专业委员会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16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16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16号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4月21日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为促进政府部门严格按权责清单履职尽责,确保权责清单落地生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不断完善权责清单运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权责清单在规范权力运行、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等方面的作用,打造“权责合法、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督察评估。

(二)坚持客观公正。

由市审改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物价局、市审计局等多部门参与组建专项督察组,对部门权责清单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公正督察;委托第三方专业组织,对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改革成效进行客观评估。

(三)坚持统筹兼顾。

既对权责清单运行情况进行督察,又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涉企收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进行评估;既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进行重点督察,又兼顾其他职权;既重点督察有关部门,又兼顾其他部门。

三、督察评估时间原则上每年11月至12月开展市级权责清单督察评估,具体时间和方式以市审改办通知为准。

四、督察评估对象荆州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的权力行使主体。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07
•【字号】荆政规[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政规【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的文件精神,保证我市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4年荆州建市至2009年以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693件,其中继续适用的199件,失效、废止的446件,修改的48件。

经2010年11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继续有效、失效、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目录附后)。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荆政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1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262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9年10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文件继续有效210件,修改20件,废止20件,失效12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予以公布。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明确了有效期的,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没有明确有效期或者标注有“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2年。

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实施的,有关起草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经审查后重新予以公布。

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修订程序,按规定修改完毕后,报市政府发文。

修改期限内,原文件暂时有效,但具体条款与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继续有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责任落实主体、职能部门表述与最新三定方案不一致的,按三定方案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荆政办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荆政办发〔2008〕60号)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促进荆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规范性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依据、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进行全面清理(以下简称“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现通知如下:一、加强“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清理工作”是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升行政效率,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步骤,是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大举措。

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来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市政府成立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清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下设三个组:规范性文件清理组、收费项目清理组、行政处罚项目清理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工作人员从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建委、市物价局、市农业局等单位抽调。

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经费保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间、按要求、高质量完成。

二、“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此次规范性文件、收费项目、行政处罚事项清理的主要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荆政办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6月12日荆州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管理,根据《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将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称实施部门)实施的各项行政权力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及对应的责任事项、职责边界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是根据行政权力依据变化或者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形,对其进行相应的增加、取消、下放、调整或者其他变更的行为。

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依规进行。

未经批准,实施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机构权责清单。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是市级权责清单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权责清单的组织清理、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权责清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同步调整、公示等工作。

市政府政务公开和电子信息办公室负责将市级权责清单通过市政府公报和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开。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逐步建立起优质、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体系。

二、主要职能(一)政策协调。

以推进“工业兴市”战略全面实施为目的,进一步改善全市投资软环境,研究、协调、督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及促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行政服务。

对本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管理、协调、督办、落实,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产业导向、投资政策、优惠措施等方面的服务。

(三)行政审批。

依照《行政许可法》,将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由部门分散审批归集到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集中审批。

(四)收费管理。

以实施“一票制”收费为主要内容,负责对进入中心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核、收款进帐、划转等工作。

(五)环境整治。

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受理和组织查处涉及经济发展环境的各种投诉事务,建立健全荆州市经济发展环境监测评估体系。

三、运行原则(一)依法行政。

中心窗口单位对相关事项的行政审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公开公正。

凡进入中心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受理、审查、听证、现场踏勘、检验、发证等每一个环节都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杜绝暗箱操作和以权谋私。

(三)应进必进。

本级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进入中心受理、审批、收费和发证。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深化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深化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深化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荆政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深化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深化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8日荆州市深化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精神,为全面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市开展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行工作,目前已有345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精神,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制定我市深化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推荆州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21年6月1日前,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荆政办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荆政办发〔2017〕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税长效机制,规范税收秩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财力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是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的客观要求,是规范税收秩序、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有效途径。

各地政府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着力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部门履行职责,严格依法治税,防范税收风险,提高纳税遵从,保障税收增长,激发经济活力。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依法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和税收执法协助义务,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围绕组织收入中心,不断强化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效,维护税收公平。

二、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一)提升税收宣传层级。

各地政府要组织协调税收宣传工作,将税收宣传纳入全民普法宣传工作之中,充分调用各种媒体资源,提升税收宣传的层次和力度,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税收宣传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学税法、知税法、懂税法、守税法、依法诚信纳税、主动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荆政函〔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荆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抓紧完成规章起草、调研、论证及报审等各项工作。

2022年3月18日荆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效推动2022年度政府立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荆政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审议项目荆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市城管执法委)二、时间安排市城管执法委于2022年9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于2022年12月底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工作要求(一)压紧压实责任。

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时间节点逐步推进。

起草部门要加强组织保障,组建起草专班,制定具体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按时完成起草任务。

市司法局要全程参与立法调研,加强立法指导和进度跟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立法调研,按时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立法工作合力。

(二)保证立法质量。

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可结合实际需要,吸收相关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起草。

起草过程中,要注重拓宽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听取市场主体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税地税合作的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税地税合作的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税地税合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6]36号【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22【实施日期】2016.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税地税合作的意见(荆政办发〔2016〕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精神,为更好地适应“营改增”后的税收征管形势,充分发挥国税、地税合作对于提高行政效能、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国税、地税合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税收工作日益呈现出法治化、效能化、信息化、服务化的趋向,“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对国税、地税联合税收征管、防范税收流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国税、地税合作,是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现实举措,是新时期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的内在要求,是强化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的必然选择,也是保障税收增长、激发经济活力的重要途径。

为加强对国税、地税合作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建立荆州市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统筹安排国税、地税合作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国税、地税合作的重大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制度,加强对合作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二、深化合作,全面落实国税、地税部门要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征管效能、优化纳税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出发点,以依法行政、因地制宜、求同存异、互助共赢为原则,以“打造荆州特色、树立湖北品牌、领先全国水平”为目标,创新合作方式,拓宽合作内容,在以下八个方面深化合作:(一)联合共建办税服务厅。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处罚事项公布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处罚事项公布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处罚事项公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荆政办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处罚事项公布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36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共荆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促进荆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08〕9号)精神,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荆州市继续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以下简称总目录),已于3月1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公开、透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布内容本部门继续执行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此次公布的行政处罚事项清理内容截止到2008年11月30日,之后新出台或者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适时对本单位执行的处罚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公布的方法步骤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目录为依据,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将本部门继续执行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对外发布,整个发布工作要在5月15日之前完成,并将该规范性文件(同时提交电子文本)于5月3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联系人:张显中,电话:8278326,电子信箱:jz fzb@163com)。

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要通过网络、报刊、公示栏、行政许可指南手册、便民卡片、明白纸、触屏式电脑查询系统等多种形式,将本部门继续执行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在政务大厅、办公场所、受理窗口等场所长期向相对人公开并及时更新。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处罚事项发布工作。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作不实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函〔2017〕5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作不实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函〔2017〕5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作不实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作不实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函〔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市直各单位:《工作不实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4月27日工作不实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荆州市纪委印发〈关于2017年开展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总体方案〉的通知》(荆纪文〔2017〕4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工作不实、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治理。

现就在全市开展工作不实、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治理范围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事业单位。

二、整治重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重点治理下列问题:(一)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二)出台的政策措施上下一般粗,出台后不督办、不推动、不落实。

(三)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走过场,制定政策拍脑袋。

(四)向上级汇报报告不真实、不全面、不及时,搞假招商、假经验、假典型、假数字。

(五)脱离实际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等问题。

三、方法步骤(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初至5月底)。

一是开展自查。

各地各单位要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出台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及本地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赴基层调研情况进行自查清理,认真细致、全面准确填报相关表格,制定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清单。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荆政发〔2017〕13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荆政发〔2017〕13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7日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提高各级政府及各部门抓落实的执行力,确保重要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市政府领导下的,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便捷、畅通、高效的大督查工作格局。

(一)市政府领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

市政府秘书长负责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所联系部门的政务督查工作。

(二)市政府督查室是政务督办检查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政务督查日常工作,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并向上一级政务督查机构报告政务督查工作情况。

(三)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

市政府部门办公室(或综合科室)是本部门政务督查的办事机构。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政务督查工作,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

(四)市政府政务电子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联系新闻媒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人士共同参与对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督办。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督查。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工作规则开展督查工作。

(二)分级负责。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6•【字号】荆政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2020年12月6日荆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0〕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整体水平进入全省前列,助力荆州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三、主要任务(一)建立涉企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鄂政办发〔2020〕57号文件要求,针对530个事项逐一梳理,明确审批和监管层级、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定期调整更新并同步向社会公布。

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分类实施改革措施1.直接取消审批。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荆州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专项组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荆州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专项组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荆州市国税地税征管
体制改革专项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6.28
•【字号】荆政办函〔2018〕15号
•【施行日期】2018.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荆州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
革专项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全国、全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座谈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税务机构改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成立荆州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专项组。

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钟芝清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易贤良市政府副秘书长
熊善泉市编办主任
贺广标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成员崔光勤市国税局局长
雷浩市地税局局长
王权武市网信办副主任
刘冰宜市维稳办副主任
李建红市信访局副局长
景圣志市公安局副局长
彭文玉市司法局副局长
罗安全市财政局副局长
戴振斌市人社局总会计师
专项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并报专项组组长批准。

专项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2018年6月28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黑的”取缔“残的”专项整治的通告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黑的”取缔“残的”专项整治的通告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黑的”取缔“残的”专项整治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2•【字号】松政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黑的”取缔“残的”专项整治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公交客运市场,保护客运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保障群众乘车出行安全,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黑的”和“残的”屡禁不止、非法营运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黑的”取缔“残的”专项整治。

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黑的”、“残的”未经依法取得客运营运资格,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或者使用残疾人专用车、代步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逃避执法部门监管;“黑的”经营人员往往安全意识不强,“残的”经营人员身体存在缺陷,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黑的”、“残的”抗风险能力较差,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力承担法律责任,引发社会矛盾;“黑的”、“残的”扰乱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黑的”、“残的”经营人员必须充分认识非法经营的社会危害性,自觉停止非法经营行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政府将对“黑的”严厉进行打击,对“残的”依法予以取缔。

积极鼓励现有的“黑的”、“残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市政府将提供相关政策扶持。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抓好“黑的”、“残的”专项整治工作。

对妨碍“黑的”、“残的”专项整治工作,阻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从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出发,充分认识“黑的”、“残的”等非法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拒绝乘坐“黑的”、“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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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09]32号
【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16
【实施日期】2009.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9号)精神,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的方针,围绕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治理,建立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发票违法犯罪泛滥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涉税违法信息的传播得到有效阻截,倒卖发票的重点区域得到深入整治,利用假发票实施偷税、骗税、洗钱、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得到严厉查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报销的问题得到制止,群众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得到明显增强。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迅速侦结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

以公安机关为主体,国税、地税、信息产业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和街头发送名片发布传播的非法贩卖和代开发票信息,积极梳理案件线索,追根溯源,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侦破一批涉税发票案件,捣毁一批制假发票窝点,阻截传播发票违法信息渠道,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摧毁一批贩卖假发票犯罪团伙,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二)认真开展重点场所专项整治。

以公安、国税、地税部门为主体,工商、法制、综治等部门参与,成立若干小组,从3月份开始,对全市县以上城区的车站、码头、商贸网点、广场、交通路口、娱乐场所等贩卖假发票和散布假发票信息的重点场所,设置打击和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执法点,对贩卖假发票和散布假发票信息进行集
中整治。

(三)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

国税、地税部门集中力量,从4月份开始,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娱乐场所、商业零售行业为重点,开展发票领用大检查。

对共管纳税户,国税、地税部门应联合检查,对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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