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境外股东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5-04-10 15:15xx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分享到: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点或时间段。
根据不同的税种和税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对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总结。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所得收入的大小和性质,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总结如下:1.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工资薪金所得收到时。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所得:个人从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的15日前。
3.稿酬所得:个人从发表作品或接受媒体采访等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
4.财产租赁所得:个人从财产租赁中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15日前。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从利息、股息、红利等方面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所得之日起15日内。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表明,个人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增值税是指货物、劳务和不动产等各个环节的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按照商品增值的方式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的15日前,应当向国家缴纳上月实际销售额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2.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政策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季度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季度的15日前,应当向国家缴纳上季度实际销售额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以上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有所不同。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其应纳税所得额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总结如下:1.年度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应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按季度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季度的15日前,应提交上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确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表达,税收法定要求课税要素确定、课税金额确定和课税时间确定。
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管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防止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于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时点和适用汇率那点事
关于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时点和适用汇率那点事作者:程健信来源:《环球市场》2018年第27期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该公告取消合同备案、取消税款清算、简并需报送的报表资料,便利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解决了征管中的问题,减轻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遵从责任。
关键词:扣缴义务发生之目;外币汇率折算2017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及官方解读。
正如该公告解读中提到的,本公告着眼于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简化了计算操作,便利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解决了征管中的问题,减轻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遵从责任。
这方面的举措包括:第一:取消合同备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此文已被37号公告作废,以下称“原2009年3号文”)第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37号公告废止了此项规定,除了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的外,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
第二:取消税款清算。
按照原2009年3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37号公告废止了此项规定,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不需要再办理有关税款清算手续。
第三:简并需报送的报表资料。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栏目内容已经包含相关合同信息,为避免重复填报信息,37号公告废止了《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贷款服务是一项普遍存在的金融服务,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增强,各家机构也在争相提高服务品质和创新产品。
贷款服务中最重要的就是利息收入,这也是贷款机构核心的盈利来源之一。
但是在纳税中,贷款机构需要清晰的知道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贷款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利润实现的时间,分别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贷款机构来说,就是利息收入实现的时间,来判断税务上的纳税义务是否发生。
具体说来,贷款机构的利息收入,分为两种情况:1. 利息支付方主动向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情况如果利息支付方主动向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情况,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与实际付款时间保持一致。
也就是说,贷款机构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需要提前告知借款人贷款利息的起算日和到期日,并且在到期日前主动向借款人支付利息,那么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就是在实际付款当天起算。
2. 利息支付方未向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情况如果贷款机构没有主动向借款人支付利息,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要根据发生利息的具体原因进行判断。
•如果是因为资产损失造成的,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确认资产损失的日期;•如果是因为债权不良造成的,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告知借款人归还贷款的日期;•如果是因为利息收入无法确认造成的,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确认无法确认收入的日期。
具体操作流程按照以上规定,在纳税时,贷款机构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操作:1.确认一年中的贷款利息收入总额,包括已实现和未实现的利息收入。
2.将已实现的利息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时间进行计算,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3.将未实现的利息收入按照具体原因进行分类,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并在未实现利息收入实现后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贷款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纳税规定进行适当调整,以避免在纳税时出现问题。
同时,贷款机构也应当密切关注税务政策和规定的变化,及时更新纳税流程和报表。
注会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精讲笔记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精讲笔记第四章营业税法第八节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解释】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但不包括押金。
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夭。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款项凭据的当天。
5.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6.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
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2)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同时,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规则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规则第二节收入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7-27为规范和加强对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第四条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会计实务:公司应在何时代扣代缴境外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公司应在何时代扣代缴境外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股份制企业,有境外股东,公司决定近期给境外股东分配上年利润,目前还未实际支付。
请问,我公司应在何时代扣代缴境外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答复: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因此,上述公司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就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自代扣之日起
7日内缴入国库。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最新税务法规解析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税务申报与缴纳义务
最新税务法规解析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税务申报与缴纳义务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合作,外国企业在中国市场的活动越来越频繁。
然而,外国企业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时,需要遵守中国的税务法规,包括税务申报与缴纳义务。
本文将对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税务申报与缴纳义务进行解析,并探讨最新的税务法规。
一、税务申报义务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报税务申报表,并按时申报相关税种的纳税义务。
税务申报的内容包括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税前扣除项目、应纳税额等。
同时,外国企业还需要提供必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支持文件。
税务申报的时间要求通常是按照纳税期限来确定的。
外国企业应该根据其各种收入项目的不同,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
这些纳税期限根据税务法规有具体的规定,外国企业应当及时了解并遵守。
在税务申报过程中,外国企业需要合法、准确地填写申报表格,并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如果发现填报的信息有误,外国企业需要及时更正,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二、税务缴纳义务外国企业在中国市场获得的收入需要按照相关的税率进行纳税。
依据中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其他涉及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是外国企业在中国获得的利润所应缴纳的税种。
根据税法规定,外国企业需要根据其利润额和优惠政策确定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并按照规定时间缴纳。
增值税也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市场经营时需要缴纳的税种。
外国企业根据其销售额和购买额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并按照规定时间缴纳。
除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外国企业还可能需缴纳其他税种,如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
具体的税务缴纳义务根据外国企业在中国市场的经营活动以及行业类型有所不同。
外国企业需根据税务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关税种的缴纳。
三、最新税务法规为了适应国际化经济合作的需要,中国税务机关不断更新和完善税务法规。
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税务申报与缴纳义务也受到了一些新政策的调整。
如何确定课税要素,金额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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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课税要素,金额和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确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税收法定要求课税要素确定、课税金额确定和课税时间确定。
一、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2.21•【文号】•【施行日期】198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91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七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所说的设立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或营业代理人。
前款所说的机构、场所,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
第三条外国企业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除另有规定者外,合作双方应当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四条税法第一条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外国企业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服务以及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法第一条所说的其它所得,是指股息、利息所得,出租或者出售财产所得,转让专利权、专有枝术、商标权、版权等项所得,以及其它营业外收益。
第五条税法第四条所说征收地方所得税的应纳税的所得额,与税法第三条所说的应纳税的所得额相同,都是按照本细则第九条所列公式计算出来的所得额。
第六条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所说生产规模小、利润低的企业,是指全年所得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外国企业。
第七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利润率低的企业,包括深井开采煤矿资源、利润率低的外国企业。
第八条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外国企业按照前款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计算纳税。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 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同时,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整理)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分类总结.
一、所得税(一)地点的相关规定:1、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讲,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点为纳税地点,但有些企业是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如果其为居民企业,则不能按照注册地为纳税地点,而是按照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如某A企业,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但根据国税发【2009】8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标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B地,因此应按照居民企业对其进行税收管理,此时A企业的纳税地点即为B地。
2、境内境外所得的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境内境外所得发生地的判定根据不同性质的所得而不同。
其中:①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第确定。
比如,某境外企业A,在境外为境内某B企业提供咨询联络等服务而取得的所得,根据劳务发生地的判定原则,这是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由于其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是如何
规定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是税收要素中理解纳税期限时需要加以区分的三个概念,理解它们对于纳税人能否准确计算应纳税款,能否保证应纳税款的及时足额上缴等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一)概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具有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一个时间点。
《暂行条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的当天,特别是指当天的某个时间点。
如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受到预收货款的日期是2008年9月20日,发出货物的日期是2008年10月2日,则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2008年10月2日,而不是2008年9月20日。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按年纳税、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之分,一般为一个时间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当然这里的1日是指24小时这一时间段,而不是当日的某个时间点。
纳税申报时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满后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时间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其纳税申报时间是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
如增值税纳税期限是2008年11月,则其纳税申报时间是2008年12月1日至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04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03.08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8日国税发〔1994〕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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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境外股东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作者:期刊编辑部日期:2013-11-25 字号[ 大中小] 问:1.我们和境外股东的委托贷款利息对应的代扣代缴所得税,不管是不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是否应该每年去缴纳?
2.我们和境外股东贷款利息的代扣代缴营业税,是不是到期还本付息是一次性缴纳就可以了?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中规定,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每次向境外股东支付利息时或者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时,需代扣代缴境外股东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利息,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贵公司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以及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贵公司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扣缴境外股东的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境外股东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发生扣缴义务。
境外股东取得利息的,应按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如题所述,贵公司与境外股东的借款合同确定,贵公司在借款到期时还本付息,境外股东在借款到期时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贵公司需到期当天发生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