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举证及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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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中涉及到的证据规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重点论述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分析其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在法定程序下合法取得,否则将被排除。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证据对诉讼结果的影响。

2. 举证责任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求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法院的审理中,都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原则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持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3. 自由证据原则自由证据原则是指自由选择证据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选择合适的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这一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性和公平性,确保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三、具体规定1. 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种类进行举证。

2. 证据的采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采信标准,即证据应当以能够确证事实的规定为依据,排除不能确证的证据。

法院在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时,应当综合考虑证据的来源、证人的证言和证据的内外一致性等因素。

3.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程序,包括诉讼参与人自行收集、法院提供协助收集和诉讼保全等方式。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来保全相关证据。

四、实践应用1. 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合理运用证据规则,选择合适的证据种类,并根据证据的特点和证明需要,采取相应的证明手段。

只有合理运用证据规则,才能在诉讼中充分展示事实真相。

2. 强化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指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影响的作用。

浅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浅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的是 当案件 的案件事 实最终呈现 为真伪 不明状态 时 , 一方 当事人 决具体 案件 的举证 责任分 配 的直接法 律依 据 。 承担 不利 的诉讼 结果 的责任 。 同时承认这 两种 责任 , 即是所 谓 的 当然 , 并不 是所有 的事 实都 需当事 人举 出证据 加 以证 明, 根 证 明责任 的“ 双重 含义 说” 。 《 规定 》 对 当事人举 证责任 的承 担 、 举 据法律 规定 , 下 列事实 当事人无 需举证 : 第一 , 一 方当事 人对另一 证 时效 以及 当事人 申请 人 民法 院查证等 内容作 了具体 的规定 , 完 方 当事 人陈诉 的案件事 实和提 出的诉讼 请求 明确 表示承 认的 : 第 善 了我国 民事 诉讼举 证责任 制度 , 结束 了这种制度 规范 与理论及 二 , 众 所周知 的事实和 自然规律及 定理 : 第三 , 根 据法律 规定或 已 实 践发展 相脱节 的局 面 。 二、 举 证 责任 的承担 举证 责任 的承 担是指 对某 一 个主张或 事 实 由当事人 哪一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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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法 天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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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 的承担
周顺娥
摘 要 我国《 民事诉讼 法》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对举证责任都有明确规定, 尤其是 规定》 的 内容比较详细。本文结合法律条文, 对举证责任的含义、 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 举证责任的倒置进行了探讨和论述。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 法律条文 作者简介: 周顺娥, 河南省安阳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任 。主观 证明责任 又称提 供证 据责任 、 行 为意义 上 的举 证 责任 , 实) 承担证 明责任 。 比如原 告提 出被 告侵 犯 了他 的合 法权益 , 要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内容提要]:民事证据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缺陷,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证人出庭作证、质证和认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民事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民事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亦称“民事证据制度”。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推行的“一步到庭”、“排期开庭”、“庭前交换证据”等等程序规则,已得到绝大多数法院的认同。

但是,由于民事证据立法尚在制定研讨之中,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或证据失权)、质证和认证,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专家证人等问题,对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来说,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拟就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作进一步探讨。

一、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缺陷随着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传统的审判方式在立法上被基本否定。

然而,作为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如关于举证、质证、庭前交换证据等程序规则,除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外,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程序规范和司法解释又出台了大量的内部文件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民事证据规则就难免不带有现行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存在的双重缺陷:既不能保持已有辩论式审判方式下的诉讼效率,又难以体现我国现有审判方式改革后所要求达到的司法公正目标。

表现之一:证据立法滞后,司法解释又囿于效力位阶的限制,而各法院之间的证据规则地方化、司法割据现象较为严重。

一般而言,民事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者包括后者而且是后者的集中与概括;后者从属于前者而且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

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民事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证据立法滞后。

谈民事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分析及判断

谈民事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分析及判断

谈民事裁判⽂书中对证据的分析及判断2019-07-03[内容提要]:在启动审前程序机构之后,证据要想发挥其证明作⽤,除了需要由当事⼈、诉讼⼈在审前程序中依证据穷尽原则实现举证、相互质证的“证据关门”外,在程序法官通过认证采信证据和对证据的证明⼒作出合理的判断之后,还需要实体法官在裁判⽂书中对待证事实的认定以书⾯形式固定下来,以成为案件法律效⼒的最终判断。

因此,法院在裁判⽂书中是否客观地反映证据,对证据作出认真的分析,对采信证据与否给予令⼈信服的说明,不仅关系到裁判⽂书本⾝的质量,⽽且也反映了审前程序机构对举证、质证的完善程度。

⼀、⽬前民事裁判⽂书对证据的分析判断存在的问题第⼀,未列出双⽅当事⼈所提供的证据。

裁判⽂书⼀般只列出原告诉称的内容和被告辩称的内容,⾄于双⽅当事⼈分别提出哪些证据来⽀持他们所主张的事实,则在裁判⽂书中被遗漏了(个别具有重⼤影响的案件有所反映),即使偶尔有提及证据的,也是⼀带⽽过。

第⼆,未写明质证的情况。

质证是证明过程的⼀个基础性环节。

裁判⽂书中不写明质证的情况,就⽆从得知双⽅当事⼈经过质证,对哪些证据是认可的,哪些证据是予以否认的,看不出双⽅当事⼈在证据问题上争执的焦点是什么。

第三,未说明法官对证据的分析与判断。

裁判⽂书中往往写得过于武断,在列出了双⽅当事⼈的诉辩主张后,接下来就⽤“经审理查明”写出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并⽤“以上事实,有双⽅当事⼈陈述、证⼈证⾔、书证、物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来表明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有所根据的。

然⽽,从法院的裁判⽂书中既看不出法院是运⽤哪些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也看不出对存有争议的证据材料,法院是如何评价、如何采信的。

⼆、裁判⽂书中对证据的忽略产⽣的消极影响第⼀,影响了公开审判原则的实施。

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和三⼤诉讼法确认的⼀项基本原则,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项重要措施。

然⽽,长期以来,有的同志对这⼀重要的诉讼原则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认为它仅是指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案件和公开宣告判决,允许公民旁听法院的审判活动,⽽未认识到在裁判⽂书中对证据的分析说明,表明法官对证据的分析判断、采信证据和认定事实的理由也是公开审判原则的⼀项重要内容,未认识到通过在裁判中说明法官对证据的分析判断是保证法官⼼证公开的⼀项重要措施,是更具有实质意义的公开审判。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争议案件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分为原告举证责任和被告举证责任两个方面。

一、原告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责任是指原告在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则上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在具体操作上,原告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来完成举证责任。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的公文、合同、凭证等文件。

原告可以通过提供合同、收据、发票等书证来证明其权利主张的合法性。

在提供书证时,原告需要注意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提供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发票必须是真实性的,以免在法庭上遭到质疑。

2.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直接证明争议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实物。

原告可以通过提供相关实物来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

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车辆损坏的照片、事故现场的照片等物证来证明车辆受损的事实。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通过证人对关于争议事实的口头陈述来证明其真实性的方式。

原告可以向法庭传唤证人,并要求其提供证言以证明其权利主张的合法性。

在传唤证人时,原告需要注意证人的可靠性和证言的完整性,以免证人证言不利于自己的主张。

二、被告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是指被告在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从而抵制原告的主张。

被告的举证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反诉事实的举证责任当被告提出反诉时,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反诉。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来完成举证责任。

反诉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样适用举证的一般要求,即需提供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

2. 证明主张符合法律的举证责任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含义、适用范围、举证的方式及相关的争议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及适用范围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提供证据的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举证责任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

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当举证,以证明其行使的权利或主张的事实。

同时,被告方在作出反驳或抗辩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通常以民法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法律规定为依据。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应当就合同的成立、履行等事实予以证明。

在侵权纠纷中,原告应当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则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二、举证方式及相关争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方式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1. 书证书证是最常见且被广泛采纳的证据形式。

它主要包括书面合同、凭证、公函、通知书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这些书面文件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2. 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现场等,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证人通过口述方式陈述自己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也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之一。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法院委托专门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法院可以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辅助判断。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常常涉及以下争议问题:1. 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指其提供证据的能力。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证据规则的适用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严格遵守证据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二、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给法庭作为裁判的依据的材料。

根据其来源和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三类:书证、物证和证人证据。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方式表达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函件、票据、账簿等。

书证是最为常见的证据形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都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直接呈现给法庭的物品或其副本,如照片、视频、录音等。

物证对于一些无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事实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3. 证人证据证人证据是指当事人或第三人在法庭上就事实作证,提供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

证人证据在某些案件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也需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评估。

三、收集和保全证据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予以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确保相应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不会丧失或被毁损。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履行举证责任并具备相应的举证能力。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予以证明。

举证能力则是指当事人具备搜集、保存和出示证据的能力。

五、证据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1. 主体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证据,并在法庭上提出。

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主体自由权利,不得将其强制要求提供某种具体证据。

2. 重心倾斜原则重心倾斜原则是指在确定事实是否成立时,应采取有利于事实查清的态度。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得到充分的审查和评价,不能轻易否定或忽视。

3. 公证原则民事诉讼中,涉及书证的证据应尽量通过公证机关加以认证。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争议的核心,而如何举证以及举证的法律效力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重要问题。

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当事人证据的举证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公正、公平的诉讼环境。

一、举证责任的落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谁主张就由谁举证。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主张的当事人举证。

举证责任的落实在实践中往往是一项困难的任务,特别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因此,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握好举证责任的分配,显得尤为重要。

二、证据的形式1. 书证:指书面文书,包括公文、契约、信件、会议记录等。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举证方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件复印件,并在提交书证时盖章或者签名。

2. 物证:指与案件有关的物质证据,如毒品、刀具等工具物证。

当事人应当将物证交给法院保存,并提交清单和鉴定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 证人证言:指对案件有知情能力的人的证言。

证人应当真实陈述,且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涉及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项时,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4. 鉴定意见: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费用。

三、保密与公开在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法院在收集、分析和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的案件,应当予以公开。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利用直播、录像等方式进行公开庭审,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证据的价值评估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价值评估。

具体来说,法院会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重要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等。

对于证据中存在的瑕疵或争议,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明或者出示其他证据,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2019年12月25日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第六十条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并适用于现实生活中的民事诉讼。

一、法律背景和目的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从而获得自己诉求的实现。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证诉讼公平,维护诉讼秩序,使司法程序更加公正合理。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享有举证便利,即法院会相对于被告更容易接受原告提供的证据。

原告应当提供与其诉求有关的证据,并负有证明责任。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法院可能对原告不利认定。

三、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同样有着举证责任。

当原告提供了一定数量的证据后,被告有义务提供与原告主张相悖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指控或主张。

被告如果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法院可能认定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

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有所变化。

比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原告首先需要提供相关的初步证据,证明自己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而被告因为了解自己公司的内部情况,有更好的能力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原告的知识产权并不存在。

五、举证责任的严格性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相当严格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全面、准确、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不能提供具备说服力的证据或证据不充分,法院将根据法律判定本案。

六、法院的举证责任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外,法院也有一定程度上的举证责任。

法院有义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证据来审定事实。

法院对案件事实有调查权,并有权利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了解案件的真相。

七、证据收集和保全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义务积极地搜集证据,并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某一当事人对可能会遭到破坏、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进行保全。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推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推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推定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据推定是两个关键概念,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推定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我国法律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主张某项事实存在,谁就有举证责任。

这是基于公平和效率的考虑,使当事人对真实情况负有更明确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对原告和被告有所不同:1. 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其主张的权益归属关系提供证据,二是对主张的事实提供足够的证据。

般情况下,原告举证需要提供起诉状、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来支持其权益主张的基础。

2. 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一般是在原告证明了其主张的事实之后才出现。

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有两种举证方式:一是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反驳,提出抗辩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二是对反诉事实进行举证,即反诉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反诉主张。

二、证据推定证据推定是指根据某种法定或推定的法则,对缺乏或不完全证据的事实从逻辑上进行假定,推定为存在或不存在。

这样的推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 公认事实的推定公认事实是指法院、仲裁机构或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在一定情况下不需要提供证据就被认定为存在的事实。

比如,公认事实可以包括法定的血缘关系、民事法律规定的职能(如当事人享有某种利益)等。

2. 反质证据的推定当原告提出某项事实主张并提供证据之后,如果被告无法提供有力反驳证据,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为存在。

3. 暗示推定暗示推定是指根据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从已知事实推定未知事实。

比如,如果某人醉酒驾驶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可以推定该人在驾驶时不具备正常判断能力。

4. 法定推定法定推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不需要事实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

比如,《婚姻法》规定,有夫妻名份的男女双方,法院按照夫妻关系处理。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旨在加深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与应用。

二、举证责任的原则与方式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倾向于采用无责任证明原则,即每一方都应当为自己的主张举证。

举证责任的方式可以分为主次两种:1. 原则上举证方式是自由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当由主张人举证。

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提供合适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种自由的举证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灵活的证明手段,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可能存在反向举证责任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可能存在反向举证责任。

比如,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这种反向举证责任的存在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环境权益。

三、证据规则的适用与约束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各种证据的使用和约束原则。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规则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1. 真实性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证据必须是真实的。

这一原则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也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在举证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保证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

2. 勘验与鉴定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进行勘验和鉴定。

勘验是指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的现场勘查,鉴定是指法院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涉及案件的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

3. 倒置的证明责任原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可以推定对方的主张为假。

这就是倒置的证明责任原则,也称为推定原则。

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四、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的衔接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是相辅相成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保障。

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与权利

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与权利

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与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

它涉及到诉讼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而举证权利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获取对方证据的权利。

一、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谁主张某事实存在,谁就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举证责任的原则有助于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将难以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可能导致无法正当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举证责任并不是绝对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也可能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当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应当承担某种责任时,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二、举证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仅有举证责任,也享有举证权利。

举证权利是当事人获取对方证据的权利,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举证权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获取对方证据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据。

这有助于确保诉讼双方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辩论,避免一方当事人拥有更多证据的不公平情况。

2. 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调取第三人的证据。

比如,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调取银行账户、电话通话记录等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有助于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3. 要求法院传唤证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传唤证人来提供证言。

证人的证言可以对案件的真实性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当事人可以通过传唤证人来获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同时也可以通过质证对方的证人来削弱对方的主张。

举证权利的保障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举证权利来获取对方的证据,从而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法定规定要求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法定规定要求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法定规定要求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举证责任是法定的,法律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依法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法定规定要求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的法定性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属于法定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法庭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查明",根据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这两条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法定性质,也明确规定了法庭查明事实的责任归属。

二、原告举证的法定规定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起诉方,必须对自己所主张的权利提供足够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其抗辩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所以原告在举证时需符合以下法定要求:1. 提供证据的充分性。

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即使是无形证据,也应尽量提供相应的材料,以支持其主张。

2. 证据的合法性。

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影响其证据的效力和真实性。

3. 证据的关联性。

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被告举证的法定规定要求被告是被诉方,在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时,也要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未经对方举证证明的,由对方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被告在举证时需符合以下法定要求:1. 提供证据的合法性。

被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影响其证据的效力和真实性。

2. 证据的充分性。

被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能够证明其抗辩事实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被告在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时,应提供足够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3. 提供证据的时限。

民诉法证据制度中的当事人陈述的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证据制度中的当事人陈述的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证据制度中的当事人陈述的理解与适用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后最高法便着手于制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经过历时两年多的修改与讨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该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解释对当事人陈述的相关程序与法律后果做了进一步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陈述(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陈述属于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言词证据,其内容包括当事人以自己的亲身所见所闻向法院做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诉讼请求的陈述,证据采信意见的陈述以及对案件性质和适用法律意见的陈述。

(二)我国当事人陈述存在的主要问题当事人是案件的直接参与者,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最了解案情的人,因此当事人陈述对于法官了解案情,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获取利益或者避免承担不利后果而进行虚假陈述的现象层出不穷,这种现象不仅会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会降低诉讼效率,甚至会严重危害司法的公信力和诉讼实体与程序的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陈述成为我国当事人陈述的主要问题之一。

1.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原因。

造成我国当事人虚假陈述现象泛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当事人自己的原因,同时也有立法与司法制度缺失等原因。

首先,当事人与案件的裁判结果有着十分密切的利益联系,因此,当事人在进行陈述时为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不利后果的承担,可能会夸大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或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

其次,我国立法上缺少对于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制裁制度,我国民诉法中对于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惩罚的规定很少且十分不具体,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条例》规定:“当事人故意虚伪陈述之事实,或对他造陈述之事实或证据故意妄为争执者,法院可以处300元以下之罚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将虚假陈述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伪证行为来进行处罚,其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及后果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及后果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及后果当事人在咨询律师民事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常常会问到律师“我这个案件胜诉的概率大吗?”律师面临这个“要命”的灵魂拷问的时候一般很难回到,一是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不能对案件结果作出明确承诺,二是当事人在咨询中基于信任问题往往有所保留,部分关键证据缺失导致律师对案件的结果走向无法有一个清晰的判断。

“民事诉讼官司打的是证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两句话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详,但具体到诉讼实务中怎么去理解并实施这两句话绝大多数的当事人就犯迷糊了。

前一句话说明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后一句话则是民事诉讼中取得胜诉的关键因素了。

今天就和大家讲讲“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是对证据证明责任一个总览性的说明,也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文。

对于本方主张的事实本方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义务,违法这个义务很大可能导致案件败诉的后果。

以下以我经办的一个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说明举证责任的转移和承担问题。

这个案子是在2022年10月份立的案,当事人当时找到我们律所在和我沟通案件事实的时候说了很多,但是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不够充分,(只有2004年对方出具的收据(写着工程定金)、部分聊天记录(微信个人收藏)、一份空白合同、不相干资料若干),当事人直言部分材料由于年代久远(2004年的事了)遗失了,部分书证原件也已经模糊不清。

根据他提供的资料做了法律分析,给到当事人的判断是按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也告知了当事人证据上的问题,并让当事人准备相关的取款记录(因为都是现金交付)。

那么作为法律从业者肯定看出来作为民间借贷起诉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不足在哪。

起诉到法院后经过开庭审理,对方代理人提出我方提交的收据上部分收据的签名不是对方当事人所签,申请进行笔迹鉴定。

实际上到庭审结束,可以感受到法官对于本案是否是民间借贷还是有所疑虑,毕竟收据写着工程定金。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程序和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程序和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程序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证据交换的基本程序和相关注意事项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证据交换的基本程序1. 申请证据保全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审理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旨在防止证据的丧失、灭失或变动,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保全物或者提供担保。

2.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即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权利,谁就必须提供证据。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分为正义证明和倒置证明。

正义证明是指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需证明,属于公知事实;而倒置证明是指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被转移了举证责任,即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

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应根据举证责任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据。

3. 提供证据材料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当事人应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并同时向对方当事人披露相应的证据。

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当事人应确保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4. 相互质证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质证申请,以质疑对方提供的证据真伪或相关性。

质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传票传唤、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

当事人应在质证环节中保持冷静,明确自己的目的,并主动提出合理的质证请求。

二、证据交换的注意事项1. 证据保密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当事人应注意保护证据的保密性,避免将敏感的证据信息泄露给他人。

特别是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方面的证据,当事人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对方当事人的窃取或滥用。

2. 指定代理人出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处理相关事务。

当事人应选择有经验、能力强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并确保代理人能够出庭应对诉讼的各个环节。

3. 合理选择证据交换方式在证据交换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书面形式、提供原件或副本等不同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与其效果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与其效果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与其效果1. 介绍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途径,在实现公正正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效果和结果。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及其效果展开论述。

2. 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是民事诉讼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明确指明被告和诉讼请求,并描述清楚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如果起诉状的内容不准确或不充分,可能会导致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或者部分请求被驳回。

3. 答辩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需要进行答辩。

答辩是被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的机会。

被告需要详细说明自己的辩护理由,并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有效的答辩可以有助于被告降低责任或获得更有利的诉讼结果。

4. 证据的举证和质证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举证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举证包括提交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

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该注意充分准备举证材料,以便更有效地证明自己的权益。

同时,当事人还需要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以挑战其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 调解和和解在民事诉讼中,调解和和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当事人或者法庭可以提出调解或和解的建议,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

如果调解或和解成功,可以节省诉讼时间和费用,并达到当事人更为满意的结果。

6. 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决定着案件的走向和结果。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直接的影响,对不满判决结果的当事人,可以进行上诉。

7. 上诉当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是对一审判决的复审,当事人有机会重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新的证据。

上级法院会重新审视案件,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新的判决。

上诉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8. 强制执行一旦判决生效,当事人应履行判决结果。

如果一方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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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摘要................................................................................................1关键词.............................................................................................1题目................................................................................................2一、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必要性...............................................................2二、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范围......................................................4三、影响当事人举证的因素..................................................................7四、结语..........................................................................................9注释................................................................................................10 参考文献 (11)论文提纲: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举证原则,当事人举证责任与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与风险相联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

一、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必要性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含义入手,指出三个方面:1、当事人对其主张,应当提供证据;2、当事人对证据予以证明,以表明其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3、若当事人对其主张不能举证或举证后不能证明其主张,将承担不到后果,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个方面。

进一步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必要性:1、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法院举证责任,是世界各国诉讼制度发展的潮流;2、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和民事诉讼的私法性质决定应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3、从责任与风险相统一的角度,谈当事人举证责任与风险负担。

指出法院职权取证的范围限制。

“客观原因的界定。

二、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范围举证责任分配规则:1、一般规则,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对产生权利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权利变更、消灭的人,就存在变更、消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2、倒置规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定情形,该情形以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为前提。

举证范围应依据案件事实确定,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

三、影响当事人举证的因素1、举证时限。

影响表现在: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证据,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法官应充分行使告知义务。

2、推定。

适用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免除举证责任,否定推定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改变了举证责任的证明对象。

3、自认。

自认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自认者,非有充分证据不得撤回自认,相应免除了对方的举证责任。

四、结语。

当事人举证应包括多个环节。

内容摘要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诉讼实务中最为实际的问题。

举证属诉讼证明的范畴,是证据进入诉讼的开端。

就民事诉讼而言,举证责任是当事人收集与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强化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弱化法院的举证责任,是包括我国在内世界各国诉讼制度发展的潮流。

当事人举证责任,具体包括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两个方面。

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不利的诉讼后果。

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某一个主张或案件事实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在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时,不仅要依据程序法规范,而且要根据实体法规范确定的案件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举证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要求主张权利者应对权利发生规范负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以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为前提,倒置的事项是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

同时,案件事实也是确定当事人举证范围的依据。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才算完成举证。

诉讼过程中,影响当事人举证的因素有:司法认知免除了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自认既约束当事人,亦约束法院的裁判行为;推定的实质是把应由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推给了对方;举证时限的核心制度是证据失权,法院应充分行使告知义务。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影响因素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诉,有义务披露其掌握的证据;同时,举证责任还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法官通过确定举证范围、分配举证责任,引导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举证,以此认定证据,确认案件事实,进而作出有关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裁判。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显得简单、原则、可操作性差,确有完善之必要。

一、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必要性(一)当事人举证责任当事人举证责任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是经常而又反复应用的一个概念。

具体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它的基本含义是: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即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

上述三层含义是相互联系,从整体构成上是统一的:首先,当事人举证表现为一种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是由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承担的,而不是法院承担的。

当事人是举证责任的主体,具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此外,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法定的义务为被代理人的利益收集提供相关证据。

其次,不能认为当事人只提供了证据,就算完成了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核心内容在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并能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这是举证责任的内在要求。

案件事实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也是法院为了正确作出裁判而必须查明的事实,如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事由等,这些事实能引起诉讼法上的后果,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就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

再次,举证责任与诉讼后果有直接关系,如果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案件事实,则不能摆脱败诉的可能性,突出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密切关联。

案件事实一时无法查清,但诉讼期限又要届满时,就应当在案件事实不能查明的情况下依法结案,不能无限期地将案件拖延下去。

(二)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必要性强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民事诉讼的私法性质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决定应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保护的是当事人的私权,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

对于当事人来说,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或者实现自己的的合法权益,是参与诉讼证明的真正目的,应强化其举证责任。

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诉讼实务中最实际的问题。

在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诉讼性质,结构不同,待证事实不同,决定了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有所不同。

举证属诉讼证明的范畴,是证据进入诉讼的开端,在民事诉讼中,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要使法官相信其主张的事实,除了举证之外,别无他路。

法官对证据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进行审核,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并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①,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2条),因此,举证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第二,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责任与风险相统一的原则,应从风险责任的负担上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否则将导致证据失权②(指当事人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其实质是丧失了证明权)或败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没有涉及。

理论上讲,举证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得到大多数人赞同的观点是双重含义说: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不利的诉讼后果,解决了法院如何裁判的问题。

行为和结果是举证责任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举证责任两个有机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定: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结果。

第三,适应诉讼制度发展的需要。

虽然国家司法机关在承担举证责任方面可能具有比普通公民强大得多的能力和优势,但是,加强公民或者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弱化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的举证责任,是包括我国在内世界各国诉讼制度发展的潮流。

我国在一定时期的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包揽诉讼的职权主义气氛较浓,其弊端是浪费了大量的审判资源,拖延了诉讼,增加了当事人对法官取证活动的质疑。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因此,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③。

法官调取的证据在形式上和效力上与当事人所举的证据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仍应接受当事人的质证。

(三)法院的举证义务应当说明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亦有举证的义务,且法院一经决定调取证据,相对人即负有必须履行的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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