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5条
要约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
要约-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
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文名,要约邀请。
别名,要约引诱。
术语分类,法律术语。
学科分类,法律学。
应用领域,建筑工程。
桥梁工程等。
约束效力,没有约束效力。
法律根据,合同法。
定义。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
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
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
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
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如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则视为要约。
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因此。
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
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
都没有约束力。
意义。
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
至今还存在着对立的观点。
有的学者指出。
要约邀请性质上为事实行为。
而非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
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也就是说。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在发出要约邀请时。
当事人仍然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还有的学者将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比较: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行为人无须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认为要约邀请一种意思表示。
理由如下:第一。
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行为。
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这并不是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理由。
判断一个行为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不是看它在事实上处于什么阶段而是要看它的法律效果。
第二。
对要约邀请而言。
要约行为人并非一概无须承担责任。
行为人在要约邀请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时。
仍然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
第三。
要约邀请作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其法律意义是如何产生的?与要约邀请的内容无关吗?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正在于要约邀请的内容。
第二章节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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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与3月27日收到了乙公司寄送的价目 表。经商讨后,甲公司于4月5日致电乙公 司,要求其为自己运送8吨一级钢材,但将 价格降低了800元。乙公司收到传真后,认 为价格太低,于4月7日回电称,已经为甲 公司准备好了8吨一级钢材,如果甲公司同 意每吨上调200元,则立即为其发货。甲公 司于4月8日回电称:请发货。4月9日该批 货从大连港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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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乙发出要约,要求 乙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乙于5月10日在其 专用的企业电子邮件箱中收到要约,并于6 月15日以信件的形式发出承诺。该信件于6 月20日到达甲处。甲马上以信件方式通知 乙该承诺有效,该通知信件于6月26日到达 甲处。则合同: A6月26日成立 B6月20日成立 C6月15 日成立 D5月10日成立
7
如甲对乙称“我有位于某处房一幢,愿以低 于市场价出售,你是否愿买。”因该提议中 并没有明确价款,不能认为是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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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则这样的广告:“星期六上午九点 整,三种牌子的新皮衣上市,价值在800元 以上,单件出售每件80元,第一次进货, 第一次销售”,这是否是要约? 这一广告是要约,因为它的条件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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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1、根据当事人意愿来区分。 2、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 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的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3、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作法 区分。 4、以法律的明文规定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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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向乙自行车厂发函称“我公司 急需一批自行车,请来电函告贵厂生产车的 最低价。”乙厂回电“每辆200元”。甲即 汇款1000元求购。甲公司发函是要约吗? 分析:本案中乙只是应对方请求而提供的一 个商业信息,从该电文中不能确认乙具有明 确订约意图,因此不能认为乙厂函电是项要 约,而甲公司按最基价汇款求购才是要约, 而非承诺。
合同法第十五章
合同法第十五章合同或协议书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乙方)合同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条款和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权利和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变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适用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内容:合同编号、签署日期及有效期1.1 本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效期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合同双方合同目的3.1 本合同的目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确保双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领域的合作顺利进行。
合同标的4.1 合同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主要条款和条件5.1.1 甲方应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济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订立的合同关系。
第三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设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五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与法律相一致的事项,也可以约定法律未规定而属于当事人自由决定的事项。
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产生效力,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以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排除或者限制自己的法定权利;(二)实施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第九条合同无效,其效力自始没有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支持商事信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
法律规定必须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定金是买卖合同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支付方违约不能履行约定合同时,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六条投标商要求投标人对未投标成功的工程承揽合同提供定金,一方违约给对方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七条关于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卖合同项下的需供品应当具有按照约定要求的质量。
第十八条消费者合同部分无效第十九条关于消费合同履行第二十条关于租赁合同履行第二十一条学术论著合作交流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第二十四条关于服务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借款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六条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八条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九条关于承揽合同的约定第四十条关于追偿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补充通知的约定第四十二条关于媒体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的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所涉及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定义本法所称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订立的,明确劳动条件、权益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自由订立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享有平等自愿的权利,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变更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六条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条款: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2.工作内容、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4.工资和福利待遇;5.劳动保护和安全条件;6.劳动合同期限;7.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8.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事项。
第七条试用期新聘用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
试用期期间,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仍然有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劳动条件的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第九条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迟延或者少付。
第十条劳动时间和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确定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并提供劳动者必要的休息、休假条件。
第十一条劳动保护和安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解雇或降低劳动者的待遇。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根据情况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3.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4.用人单位因某一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立即解除。
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也称为发盘、发价。合同法第14条:要 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 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 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 为承诺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人适格。第9条。 (2)要约的目的性。第14条。(3)要约的特 定性。例外:第15条第2款。(4)要约的确定 性。第14条。
合同法24: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 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 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 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时开始计算。 【设例3】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对要约人的效力:形式效力,指要约一经生效, 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 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三)要约的失效
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 人产生约束力。
失效原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 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 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合同法20条) 其他原因: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备注:要约人的
死亡和无行为能力,通常不是要约的消灭原因,对表意人 特定特征的存在来说,重要的时间点是发出,而非到达的 时间,表意人发出意思表示后死亡或者无行为能力对意思 表示的效力不生影响。例外:表意人的假定意思为表意受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 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具有 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 束。
合同法第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具体区别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合同通则编第十五条解读
合同通则编第十五条解读【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
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假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名实不符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名实不符的基本类型根据实践的总结,名实不符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法律行为(合同)的名称与法律行为(合同约定的内容)之实不一致。
由于对法律行为性质的理解错误,或者出于规避管辖的动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文本的名称与涉及的合同约定内容出现差异。
这主要涉及合同解释问题,即如何理解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特殊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至24条规定了合同的性质应当以当事人真实意思及合同内容为准,不能简单地以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合同名称来认定。
二是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一致。
这种情形在法律属性上系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
值得说明的是,近年来,逐渐产生了多重虚假意思表示的表现形态。
当事人出于分散风险的目的,拉长交易链条,权利义务主体分散进入交易环节,制造了多个主体间的多重虚伪表示行为,可称之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交易结构不一致的情形。
显然,对于当事人以虚假意思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应适用《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
应注意的是,与“阴阳合同”不同的是,在此种名实不符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仅是一份合同文本,而非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合同文本。
因此,法官在判断是否构成虚伪意思表示时,存在较大的难度。
为此本条特别指出,应当结合缔约的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标的等事实来综合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据此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及其效力。
新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Only action can add strength to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新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十五条【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我国用来调整保险行业发展的法律就是保险法,作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其实都应该对我国的保险法有所认识的。
比如在我国的新保险法当中就规定了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解除问题,保险合同也需要依法解除,投保人想要解除保险合同的话,可以参考,新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
一、新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十五条【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依法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但是,当客观形势发生变化,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使得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要求时,投保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保障自己利益的方式。
如果他放弃以参加保险的方式来获得保障,应当允许其解除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就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
二、保险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释义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立法背景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
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
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投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
即使买受人不享有物权,但是可以享有合法的占有权,针对第三人的侵害不动产的行为,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第二,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履行登记义务,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种拒不履行登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假如未办理登记导致合同无效,非违约方将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错综复杂,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则在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价格上涨之后,出卖人有可能以未办理登记将导致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有可能鼓励一些不法行为人规避法律,甚至利用房屋买卖欺诈他人,而损害的却是善意的买受人的利益。
特别是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买受人对房屋已进行了重大修缮的情况下,如果因未登记而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确实会妨碍现有的财产秩序。
如果严格的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则可以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
学者一般认为,区分两种效力不但是科学的,符合物权为排他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的基本法理,而且被民法实践证明对分清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不同作用范围,区分当事人的不同法律责任,保障原因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是非常必要和行之有效的原则。
合同法(第十五章)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揽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 (二)按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 (三)及时检验的义务及不得随意更换的义务 (四)及时通知的义务 (五)履行抗辩权和解除权 (六)接受监督的义务 (七)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八)承揽人的留置权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 (一)加工合同
(二)定作合同
(三)修理合同 (四)复制合同
(五)测试合同
(六)检验合同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
三、承揽合同的内容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 的、数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 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 法等条款。
合合第二节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承揽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二按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三及时检验的义务及不得随意更换的义务四及时通知的义务五履行抗辩权和解除权六接受监督的义务七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八承揽人的留置权参考案例151合合第二节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合第二节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九妥善保管的义务十保密的义务十一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合合第二节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参考案例152合合第二节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二因变更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三验收工作成果四支付报酬五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十五章 练习题
分析要点提示 : 根据《合同法》第 263 条的规定,销售公司应当在 提货的时候支付报酬。服装公司使用的是自己的原材料 制作工作服,在交付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留置 是留置他人的财产,不能留置自己的财产。因此,服装 公司行使的不是留置权,而是《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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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要约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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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根据,合同法。
定义。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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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因此。
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
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
都没有约束力。
意义。
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
至今还存在着对立的观点。
有的学者指出。
要约邀请性质上为事实行为。
而非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
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也就是说。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在发出要约邀请时。
当事人仍然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还有的学者将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比较: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行为人无须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认为要约邀请一种意思表示。
理由如下:第一。
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行为。
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这并不是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理由。
判断一个行为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不是看它在事实上处于什么阶段而是要看它的法律效果。
第二。
对要约邀请而言。
要约行为人并非一概无须承担责任。
行为人在要约邀请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时。
仍然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
第三。
要约邀请作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了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对《合同法》全文进行解释,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合同、要约、承诺、标的、履行、违约等。
合同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原则等。
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与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表明订立合同意愿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表示同意要约的内容,并与要约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2.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
3.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合法、合同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履行1.履行义务的原则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及时履行原则、方便履行原则。
2.履行期限和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履行方式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方法。
3.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履行变得困难或者不可能。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损害国家利益、第三方同意等。
合同变更的程序主要包括:签订变更协议、履行变更协议、备案等。
2.合同解除的类型和条件合同解除的类型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合同履行不能、对方违约、经催告仍未履行等。
3.解除合同的程序和后果解除合同的程序主要包括:通知对方、说明理由、协商解决、诉讼或者仲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五条
第⼗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寄送的价⽬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邀请的规定。
要约邀请,⼜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向⾃⼰发出订⽴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
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发出的。
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个⼀经就成⽴合同的意思表⽰,⽽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向⾃⼰发出要约,⾃⼰如果才成⽴合同。
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
有的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只是事实⾏为。
但要约邀请也并不是单纯地建议他⼈与⾃已进⾏有关合同的讨论,⽽是明确提出订⽴合同的建议,只不过仅指明合同的类型,并没有提出合同的具体内容。
虽然在理论上,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很⼤区别,但事实上往往很难区分。
当事⼈可能原意是发出要约,但由于内容不确定只能被看作是⼀个要约邀请。
当事⼈可能原意是发出要约邀请,但由于符合了要约的条件⽽会被判定为是⼀个要约。
因此,以法律对何为要约、何为要约邀请进⾏规定是⼀个好的办法。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54条第2款规定:“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
但价⽬表之寄送,不视为要约。
”但是,法律只能对⼀些特殊的少量的⾏为作出规定,⽽⼤量的缔约⾏为不可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许多⾏为是作为要约还是作为要约邀请肯定还将争论下去。
下⾯对本条所规定的要约邀请作必要的说明。
1.寄送的价⽬表。
寄送的价⽬表,⽆论在⼤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认为是要约邀请。
根据对要约构成要件的分析,价⽬表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合同,⾃然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
发送的商品价⽬表,是商品⽣产者或者销售者推销商品的⼀种⽅式。
这种⽅式当然表达⾏为⼈希望订⽴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表⽰就⽴即达成⼀个合同。
合同法15条
合同法15条甲方,(委托方/雇主/出租方/其他)。
乙方,(受托方/雇员/承租方/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以下事项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
甲方与乙方就(合同目的)事项达成合作协议,旨在(合作目的)。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起始日期)起生效,至(终止日期)止,合同期限为(合同期限)。
第三条合同内容。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列明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列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合同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五条合同解除。
1.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被解除:(列明可解除合同的情况)。
2. 解除程序:(列明解除合同的程序)。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为:(列明甲方违约时的责任)。
2. 乙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为:(列明乙方违约时的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机构/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
(列明其他事项,如通知方式、附则等)。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以上为《合同法15条范本》,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协商,敬请随时与本公司联系。
合同法合同审查:合同十五个条款之“权利义务”篇已阅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合同审查:合同十五个条款之“权利义务”篇已阅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广义上来说,合同的所有条款都是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体现,而权利义务条款则是各方权利义务的集中体现。
以一个人的身体来比喻,合同权利义务条款是合同文本的躯干,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同时,权利义务条款与后面将要谈到的违约责任紧密挂钩,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会被定性为违约,因此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囿丁权利义务条款往往都是由大段大段的文字组成,其中的甲方权利与义务、乙方权利与义务等条款极容易混淆,缺乏统一性,甲方的权利往往就是乙方的义务,而乙方的权利往往就是甲方的义务。
所以,合同审查人员拿到手的合同版本往往是千疮白孔、拼拼凑凑而来的权利义务条款,缺乏逻辑条理性,重复现象严重,存在无害条款”,许多届丁权利义务的条款单列出来作为特别条款。
针对权利义务条款中的上述表象,作为合同审查人员,应着重从下列方面进行法律审查:一、文本表达方式的选择与规范从本人审查过的大量合同文本来看,权利义务条款的文本表达方式可谓五花八门,各式各样,常见的表达方式有以下几种:各方权利义务条款全部写在一起,不作区分:区分甲乙双方,但一方内部不区分权利义务条款:不写权利条款,都是义务和责任条款:以上三种表达方式是最常见的,从权利义务条款的完备性和规范性来说,明显都存在缺陷。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本人建议规范的合同权利义务条款格式可以参考如下:二、合同权利义务条款中无害条款”的判断与处理合同条款中有一类条款可以归为无害条款”类型,意思就是这些条款说的都对,但都是大道理,都是不言自明的大白话,有这条和没这条对合同履行都不会产生影响,有种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之感觉。
比如约定甲方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乙'方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需依法承担责任”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等,届丁可有可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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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5条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5条的理解与适用XX年9月13日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对《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正式在全国推行。
《示范文本》的推行,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调动消费者的购房热情,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在使用《示范文本》作为签约文本时,没有仔细阅读相关内容,或者对相关条款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或者对相关条款理解不一致时,没有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更没有向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求解释,在履行过程中形成了争议,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示范文本》第15条就是一个例证。
一、《示范文本》第15条规定的内容《示范文本》第15条规定:"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示范文本》第15条规定的争议焦点围绕第15条的争议焦点是: 1、该条规定的出卖人提供的权属登记材料是仅指房屋所有权登记材料,还是同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材料? 2、与上述焦点相对应,出卖人是仅向房产管理机关提供材料,还是同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材料?3、该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是仅指房屋所有权证书,还是同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争议的核心是房地产权属的范围。
三、对《示范文本》第15条规定的不同解释与理解(一)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解释某地房产管理局认为,《示范文本》第15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适用于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并颁发统一房地产权证书的情况(即"房、地产权合一")。
目前,a市的管理现状是房屋权属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权属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未实行房、地产权合一。
因此,a市房产局监制的《示范文本》中关于权属登记的条款只适用于房屋权属登记,不适用于国有土地权属登记。
国有土地权属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二)建设部的答复《示范文本》第15条规定的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般应理解为在90天内开发商将办理房产证的资料交登记机关备案。
因土地使用证分割没有实际意义,对购买人也不构成实体权利的侵害,现全国有百分之六、七十的城市不需要对土地进行分户分割。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解释《示范文本》第15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必须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四)商事仲裁机关的解释商事仲裁机关对该条的解释为房地产权属证书既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也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办理权属变更和登记时,出卖人的义务是协助义务。
(五)出卖人的理解出卖人的理解基本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解释和建设部的答复解相同。
(六)买受人的理解该条规定的房地产相对性证书既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又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相应地出卖人提供的备案材料既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备案材料,又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备案材料;出卖人既应向房产管理机关提供备案材料,又应向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提供备案材料。
四、对上述不同解释与理解的评析(一)对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解释的评析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解释的依据是《示范文本》说明第1条规定,即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但咨询的目的是为了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在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意见,对一方当事人咨询出具的解释结论,合同相对方不同意时,其解释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其一。
其二,《示范文本》制定的依据是《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房地产登记管理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由此可见,在我国房地产权属既包括房屋所有权属,又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
其三,将《示范文本》第15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适用于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并颁发统一房地产权证书的情况(即"房、地产权合一")。
而不适用于未实行房、地产权合一的情况,是对《房地产管理法》第62条的错误理解。
第62条明确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的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第5条第2款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地方,按《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房产证书可实行合一,但登记办法和证书格式及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必须符合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土地、房产合一的证书中有关土地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
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第4条第4款规定,凡房地产转让或变更的,必须按房地产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先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和申请变更登记,然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的,其房地产转让或变更一律无效。
因此,房、地产权合一制度只是房、地产权分立形式的特殊形态,实质上,作为《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与国土资源机关分别负责和管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和国有土使用权的权属管理工作,即使房、地产权合一也不例外。
因此,不能得出《示范文本》第15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仅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而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结论。
(二)对建设部答复的评析建设部答复的依据是《示范文本》说明第7条规定,即本合同条款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其答复结合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1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18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由此看来,解释只是调整房屋的销售和所有权的转移,而不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使用权的转移。
但不能根据该司法解释得出房地产权属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的结论。
因此,建设部答复的依据不充分。
此其一。
其二,实践中全国有百分之六、七十的城市不需要对土地进行分户分割的理由本身就有问题,由此推知,全国还有百分之三、四十的城市需要对土地进行分户分割。
难道这百分之三、四十的城市需要对土地进行分户分割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吗?另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不能根据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执行不利,得出法律和法规规定没有意义的结论。
其三,该答复有偏袒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嫌疑。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建设部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部门,答复的意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很有利,客观上有偏袒的倾向。
(三)对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解释的评析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的解释无疑是正确的。
但不全面。
因为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不仅需要合同,而且还应提供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篇二:物权法第十五条《物权法》第十五条评析《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初看此条,有点不太能理解,因为《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由此看来,似乎十五条与十四条相互矛盾了。
但是仔细研究两个法条,我们就可以发现,其实他们并不是矛盾的,十四条的意思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应当的登记的,必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此条针对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而第十五条说“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由此不难看出,此条强调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关于不动产物权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也就是说,不论物权是否登记,都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应该把合同的有效性和物权变动区分开。
在合同有效的时候,要是不动产物权还没有发生交付的话,不动产物权就不一定发生变化;在合同无效的时候,要是不动产已经登记,但还没有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也是有效的。
第十五条中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例外情况有很多,例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