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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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债务融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债务融资行为,控制融资风险,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是指企业法人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债券或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租赁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为保证债务融资行为的规范、有序,本办法明确规定了债务融资管理责任、整体授信和重大债务融资管理体制,以及债务融资的决策、执行和偿付管理等制度。

第四条债务融资管理的目标和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债务融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控制规范,防范风险;

(二)从整体经济效益出发,本着合理、需要、节约的原则,加强债务融资的预算控制和决策管理;

(三)合理配置股份公司整体信用资源,加强金融机构战略合作,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资金成本。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债务融资管理责任制度

第六条股份公司资金部、各子公司资金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行使债务融资管理职能,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股份公司资金部是股份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债务融资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股份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制度的建设,指导各子公司建立健全债务融资管理制度;

(二)制定股份公司融资预算,统筹规划授信融资规模;

(三)选择股份公司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牵头洽谈整体授信事宜,并负责对各级单位整体授信以外的授信审批工作;

(四)负责重大债务融资方案的制定,代表股份公司进行重大融资的谈判;

(五)负责股份公司总部的债务融资管理。

第八条各子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及所属子公司的债务融资管理。在债务融资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股份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债务融资管理实施办法,并将有关制度报股份公司资金部备案。

(二)制定本企业年度融资预算初步方案;

(三)在股份公司整体授信内,开展本企业授信工作。

(四)负责制定本企业重大债务融资初步方案。

第九条各子公司应明确债务融资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办理债务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债务融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条各子公司在获得授信融资过程中,需要担保,或以资产、权利抵押(质押)的,应按有关担保业务规定流程办理。

第三章金融机构授信整体管理

第十一条为优化股份公司整体融资结构,合理配置信用资源,股份公司金融机构授信实行整体管理。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授信整体管理包括授信融资规模统筹规划、金融机构统一选择、对外授信集中审批、授信额度调剂使用等。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资金部根据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以及各子公司融资计划,统筹规划授信融资规模,制定年度整体授信融资计划。各子公司在股份公司整体融资计划内,执行自身授信融资业务。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整体授信金融机构由股份公司资金部统一选择,牵头与各金融机构洽谈整体授信事宜,并负责整体授信额度的分配。各子公司根据股份公司资金部安排配合整体授信工作。

第十五条整体授信额度实行动态调整。资金部与各整体授信金融机构总部定期对各子公司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根据额度空余与需求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各子公司应优先使用整体授信额度,在整体授信无法满足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可自行进行授信融资,但应事前报股份公司资金部审批。

第四章重大项目融资管理

第十七条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的重大项目融资由股份公司统一管理,融资方案在股份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重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如下项目:1.总开发在4亿元以上、需要股份公司资金支持的BT工程建设项目;

2.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建设投资项目;

3.股份公司给予资金支持的大型EPC总承包项目;

4.需要股份公司资金支持的其他工程项目。

股份公司给予资金支持包含股份公司担保、委托贷款、信托资产回购、财务公司贷款或贷款担保等。

第十八条重大项目融资,由股份公司资金部牵头成立融资小组,融资小组负责融资方案的制定,以及组织与金融机构谈判等工作。

第十九条子公司上报重大项目立项报告时,应编制初步融资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融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并对预计融资成本、潜在资金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做出安排。

第二十条股份公司对重大项目资金实行监督管理,由股份公司资金部负责实施。

(一)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子公司应编制重大项目资金预算,并上报资金部审批,包括项目总体资金规划、年度资金预算、月度资金预算。

(二)项目资金使用监管。项目资金纳入股份公司资金管理系统,通过财务公司进行项目资金收支监控和资金集中结算。

(三)项目资金回收管理。子公司应编制资金回收方案、制定保证措施、拟定风险应对预案,并上报资金部备案。资金部监督项目资金回收方案的落实。

(四)项目资金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对项目进展情况、融资及偿还情况、资金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上报资金部。如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资金部报告。

第五章债务融资执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公司根据经批准的债务融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与融资对象,与金融机构等单位订立债务融资合同、证券承销协议等。债务融资合同、证券承销协议等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公司有关授权人员批准。

第二十二条融资合同必须事项明确,对借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各公司应当对债务融资合同、证券承销协议等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和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重大债务融资合同、证券承销协议等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变更债务融资合同或协议,应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债务融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筹集的资金。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六章债务融资偿付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公司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等。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应对债务融资本金、利息或租金的偿付做出计划和预算安排,并正确计算、核对,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公司支付融资利息或租金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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