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省救灾工作,合理配置自然灾害预警、救助等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和我省其他有关救灾工作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重大动物疫病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的政府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我省毗邻省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并对我省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依据本预案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坚持综合协调,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4)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2.1 甘肃省减灾委员会甘肃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组织协调全省灾害救助应急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灾害预警预报,开展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协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市州开展防灾减灾等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议。
省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为省减灾委主任,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减灾委专职副主任兼任,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甘肃省应急预案
甘肃省应急预案甘肃省位于中国西北地区,自然环境多样,面临着多种自然灾害的威胁,如地震、洪水、干旱等。
为了有效应对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甘肃省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套完善的应急预案。
本文将对甘肃省应急预案的体系结构、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进行介绍。
一、应急预案的体系结构甘肃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
综合应急预案是甘肃省的总体预案,以协调组织各方力量、保障全省应急工作为目标,内容包括应急组织机构、主要职责、应急指挥系统、信息通信保障、应急资源储备等。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特定领域或特殊事件制定的预案,如地震、洪水、矿难等。
这些预案侧重于针对不同类型的灾害事故进行应对和处置,包括应急指挥体系、救援方案、物资储备、医疗救治等。
地方应急预案是各地市、县(区)政府独立制定的预案,根据地方特点和需求,确定本地区的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工作职责、资源调配等内容。
部门应急预案是各部门、单位自行制定的应急预案,主要负责相关领域的灾害应急工作。
这些预案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指挥系统、危险源防控措施等。
二、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甘肃省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情报收集与分析、应急组织机构与指挥系统、应急资源与救援措施、社会保障与恢复重建等。
1. 灾害情报收集与分析:甘肃省建立了灾害情报监测系统,通过网络、气象卫星、气象雷达等手段收集实时的灾害信息。
同时,省级气象部门和地方政府积极采集、分析各类灾害信息,为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 应急组织机构与指挥系统:甘肃省应急预案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同时,建立了联动指挥系统,实现了多方合作、协同作战的应急指挥体系。
3. 应急资源与救援措施:甘肃省储备了大量的应急物资,包括帐篷、食品、饮用水、医疗器械等,以应对突发灾害。
同时,省级、市级的救援队伍进行了统一组织和培训,提高了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效率。
4. 社会保障与恢复重建:甘肃省积极开展社会保障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11803【发布部门】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8.01【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年8月1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衡量执政党领导力、检验政府执行力、评判国家动员力、彰显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人民有效应对了一系列重特大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也应看到,我省面临的自然灾害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当前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有待完善,灾害信息共享和防灾减灾救灾资源统筹不足,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不够普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现就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确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正确处理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落实责任、完善体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切实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积石山灾后重建房子补助政策
积石山灾后重建房子补助政策积石山位于中国甘肃省陇南市境内,是一个多山的地区。
由于地理位置特殊,积石山经常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袭,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等。
灾害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和财产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因此,重建房屋成为当地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了帮助灾后重建,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补助政策。
首先,政府提供了财政资金支持,用于补贴重建房屋的建设费用。
根据每个家庭的房屋被毁程度和经济状况,政府将按照一定的比例对重建房屋的费用进行补助。
这样可以缓解受灾群众的经济压力,帮助他们尽快重建家园。
其次,政府为重建房屋提供了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政府组织了专业的工程技术团队,为受灾群众提供重建房屋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他们会根据当地的地理条件和气候特点,为每个家庭设计出适合的房屋风格和结构。
这样可以保证重建的房屋不仅有良好的抗灾能力,还能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
此外,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确保重建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政府要求所有重建房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标准,确保房屋的结构安全,使用材料的品质可靠。
政府还会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重建房屋的质量。
重建房屋补助政策还涉及到土地使用和产权问题。
政府鼓励受灾群众使用自己的土地重建房屋,并给予相应的支持。
政府还对重建房屋的产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受灾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除了以上的补助政策,政府还注重与社会各界的合作。
政府鼓励企业和慈善机构参与灾后房屋重建。
他们可以提供资金、物资或技术支持,为受灾群众提供更多的帮助。
政府也会为那些积极参与灾后房屋重建的企业和慈善机构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综上所述,积石山灾后重建房子补助政策为受灾群众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帮助。
政府通过财政资金的补助、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质量监督、土地使用和产权保护等措施,加速了灾后房屋重建的进程。
同时,政府也倡导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努力,为受灾群众重建家园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积石山的灾后重建工作将更加顺利,受灾群众将能够重建美好的家园,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甘肃谱写防灾减灾新篇章——推动甘肃防灾减灾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组核 查灾情 ,及 时下拨救灾款物 ,迅 速转移 安置灾 民,有 效应对 了汉 川地 震 、舟 曲特 大 山洪 泥 石流 等 特 大 灾 害 ,下拨灾害救助和 灾后重建补助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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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24年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文件
甘肃2024年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文件一、引言为了保护甘肃省的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制定本文件,明确甘肃省2024年的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措施。
二、生态灾害避险措施1.森林保护:加强对甘肃省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禁滥伐和扰乱生态平衡的行为。
加强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森林火灾发生率和烧毁面积不超过年度预定目标。
2.河流及湖泊保护:加强对甘肃省河流及湖泊的保护和治理,严禁工业污染物的排放和非法采砂等破坏行为。
加强水域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洪水、干旱等灾害的应对能力。
3.草原保护:加强对甘肃省草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大对退化草原的恢复力度。
加强草原灾害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病虫害和过度放牧等问题。
三、地质灾害避险措施1.地质灾害点防治:加大对甘肃省各类地质灾害点的防治工作力度,采取工程措施、生态治理等方式,减少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
强化对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点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降低灾害风险。
2.潜在灾害点治理:加大对甘肃省潜在地质灾害点的治理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潜在灾害点排查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威胁,防止潜在灾害发展为次生灾害。
3.社会宣传与教育:加强对甘肃省公众的地质灾害避险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灾害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通过举办宣传教育活动、发布灾害警示信息等方式,加强地质灾害避险知识的普及。
4.应急救援与恢复重建: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和水平。
加大对受灾人民的救助和重建力度,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综合管理与监督1.综合管理机构:设立甘肃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甘肃省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制定年度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计划并监督执行。
2.监督检查:建立甘肃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推动问题的解决和工作的改进。
3.信息发布:建立甘肃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的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灾害预警、避险措施和救援进展等信息,提高公众对地质灾害的认知和预防能力。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一条为有效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甘肃省户籍或长期居住在该省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甘肃省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和尊重受助对象的基本权益,强化社会责任和自助能力并重,坚持依法行政、分类施策,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法治保障的社会救助体系。
第五条甘肃省社会救助的对象包括:(一)因缺乏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残疾人;(二)因疾病、灾害、意外事故、残疾人家庭困难、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致使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三)失去劳动能力且无法完全自理并丧失养老保险待遇或尚未达到领取条件的困境中老年人;(四)儿童、妇女和其他受到侵害的特困群体。
第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会弱势群体,有权向甘肃省社会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受助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七条政府应当根据受助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暂时救助、临时救助、定期救助、长期救助等方式进行救助,实行应助尽救的原则。
第八条暂时救助主要面向因突发事件致使生活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并及时撤销。
第九条临时救助主要面向因突发疾病、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重大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应当提供救助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定期救助主要面向因患有重大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特殊生活困难导致长期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应当提供救助期限不低于三年。
第十一条长期救助主要面向持续患有重大疾病、长期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特殊生活困难,长期无法获得常规救助措施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应当提供救助期限不低于五年。
第十二条甘肃省社会救助应当坚持分类施策,根据受助对象的情况,采取一次性救助、生活物品救助、资金救助、医疗救助、康复救助、就业救助等形式进行救助。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甘资规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各管理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5月13日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组织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中央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自然资源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及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防治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市州自筹资金安排实施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工程(含避险搬迁与排危除险)和防治能力建设项目(含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三条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各市州、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地区防治工作的实施。
省自然资源厅成立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具体工作。
第四条防治项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权责清晰、依法依规、全程监管”的原则。
事权划分按照《甘肃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管理职责(一)省自然资源厅1.负责建设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入库审查、批复、变更以及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工作。
甘肃省卫健委地震应急预案
甘肃省卫健委地震应急预案
一、地震预警与监测
1、加强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2、建立健全地震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及时有效的应急响应。
3、加强地震灾害科学研究,提高地震风险评估和防范能力。
二、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确保各级应急机构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地震灾害。
2、做好地震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工作,确保救援物资及时到位。
3、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各级应急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三、地震灾害救援和恢复重建
1、组织地震灾害救援行动,全力搜救被困群众,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2、做好地震灾害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和安置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3、组织地震灾害恢复重建工作,促进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8•【字号】甘政办发[2010]85号•【施行日期】2010.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8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启动条件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4 应急准备4.1 组织准备4.2 资金准备4.3 物资准备4.4 通信和信息准备4.5 救灾装备准备4.6 人力资源准备4.7 社会动员准备4.8 避难场所准备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5.1 灾害预警预报5.2 灾害信息共享5.3 灾情信息管理5.4 灾情信息发布6 应急响应6.1 Ⅰ级响应6.2 Ⅱ级响应6.3 Ⅲ级响应6.4 Ⅳ级响应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灾后救助7.2 恢复重建8 附则8.1 奖励与责任8.2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8.3 预案生效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规范全省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民发〔2009〕89号)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7〕141号)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省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甘肃2024年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文件
甘肃2024年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文件一、引言甘肃省是一个自然资源丰富、地理环境多样的省份,然而,由于气候变化、人类活动等因素的影响,甘肃省在生态及地质灾害方面面临着许多挑战。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灾害避险能力,特制定本文件,旨在打造生态友好的省份,减少生态及地质灾害的发生和损失。
二、甘肃省生态保护措施1.加强生态系统监测和预警能力,建立完善的生态监测网络。
通过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做好预防工作。
2.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严格监管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对大气、水体和土地的污染治理,保护生态环境。
3.加强生态修复工作,推动退耕还林还草和沙地石漠化治理。
通过植树造林和草原恢复以及沙漠绿化等措施,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减少沙尘暴的频发。
4.提高环境意识和教育水平,加强环境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意识,培养环境友好的生活方式。
三、甘肃省地质灾害避险措施1.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通过利用遥感技术和地质灾害监测设备,提前发现潜在地质灾害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险。
2.制定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和管理标准,加强对潜在危险区域的管控。
通过对地质条件、人员流动、土地利用等因素的综合考虑,确定潜在灾害区域,并制定相应的防灾措施和管理标准。
3.加强地质灾害救援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完善地质灾害救援机构和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在灾害发生时快速响应和有效救援。
4.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
投入更多资金和人力资源,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提高避险能力。
四、甘肃省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1.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态保护和地质灾害避险工作。
通过组织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和灾害防御行动,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2.加强地方与中央的协作,争取更多的经费和支持,推动生态保护和地质灾害避险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9•【字号】甘政发〔2014〕121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办事处: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我省临时救助制度自2009年建立实施以来,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临时救助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落实为主线,坚持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充分发挥补“短板”、扫“盲区”的作用,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工作职责。
临时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县乡两级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履行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卫生计生、教育、建设、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三)基本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
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省政府宣布失效涉及民政工作文件有关文件的通知-甘民办发 [2017]51号
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省政府宣布失效涉及民政工作文件有关文件的通知正文:----------------------------------------------------------------------------------------------------------------------------------------------------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省政府宣布失效涉及民政工作文件有关文件的通知甘民办发[2017]51号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省老龄办各处,厅直属各单位:2017年8月2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甘政发〔2017〕70号)(以下简称《决定》),对200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487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根据《决定》要求和厅领导指示,现将涉及我厅的18件已失效文件目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一律停止执行,并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发生政策“空档”。
附件:宣布失效涉及民政业务省政府文件目录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2017年10月12日附件宣布失效涉及民政省政府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7〕17号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南州舟曲县特大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受灾群众生活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10〕63号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0〕67号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受灾群众生活安置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甘政发〔2010〕69号5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甘政发〔2014〕72号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7号7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7号8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8号9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85号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45号11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06号1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47号1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82号1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90号15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92号1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甘肃岷县漳县6.6级地震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29号17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46号18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73号——结束——。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7【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的原则。
困难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积极改善生活条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因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七条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
应急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在应急预案中确定的职责,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的有关应对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定
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1〕1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省、市(州)、县(市、区)财政救灾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社[2011]6号)和《甘肃省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应急救助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0]12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我省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饮水、取暖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
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第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由省级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对遭受一般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原则上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五条受灾地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V级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达到《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II级以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V级以上响应条件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达不到省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视为一般自然灾害。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3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问题,将其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多次研究部署。
近期,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对困难群众进行一次全面摸排,掌握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由于我省经济发展滞后,贫困面积大、贫困程度深、自然灾害频发,保障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重视和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要求和目标,充分认识关心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帮助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切实把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安排好、保障好。
二、妥善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全面了解困难群众现实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主动跟进,狠抓落实,确保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得到妥善安排和有效保障。
(一)周密安排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甘财预[2008]49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甘财预[2008]49号2009年3月9日)各有关市、州财政局:《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已经省政府6月18日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526号令)和《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甘政办发[2008]69号)等文件及省政府6月18日第七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以下简称“重建维修”)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群众自救、国家支持、社会帮扶。
在灾区群众生产自救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投入、银行贷款、社会捐助、对口帮扶支援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步扶持。
重建维修补助资金优先安排受灾严重的县、乡、村,兼顾一般灾区;优先安排无房户,兼顾一般维修户;优先安排优抚对象、低保对象、政策照顾对象,兼顾一般家庭。
三是坚持明确责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重建维修工作县市区级政府负责,乡镇政府具体承办。
省上补助资金由市州包干使用。
市州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重建维修进度和质量。
四是坚持资金统筹、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在调整支出结构,整合部分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专项资金基础上,各类重建维修资金原则上统一纳入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五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接受监督。
农村居民房屋受损情况由受灾户申报,村委会组织群众逐户调查核实和评议,公示灾评结果;重建维修资金补助政策、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及对农户的补助数额向群众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紧急通知-甘环发[2010]118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紧急通知正文:----------------------------------------------------------------------------------------------------------------------------------------------------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紧急通知(甘环发〔2010〕118号)各市、州环保局,矿区环保局:今年7月以来,我省多地出现强降雨等自然灾害天气,8月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发生由强降雨引发的特大泥石流地质灾害,对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害。
据国家气象局预报,未来五天,我省东南部将有大到暴雨,为有效防范强降雨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环境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做好应急准备。
针对近期强降雨增多,发生地质灾害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增大的形势,各级环保部门必须提高认识,以确保环境安全为己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自然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方案,认真做好人员、物资、车辆、仪器等应急工作准备,落实责任,积极防范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隐患排查,防范污染事故。
各地要加强环境安全巡查,突出抓好石油化工、有色金属选冶、放射性矿产等高危企业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垃圾填埋场、尾矿库等重点污染源的监管,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积极应对强降雨等自然灾害,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坚决实行停产整顿。
三、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应急反应机制。
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环境污染监测和预警,重点做好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监控,做到群防群治,确保一旦发生环境突发事件能够对污染物迅速准确认定,实施及时、科学、有效处置。
四、加强应急值守,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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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款物管理及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救助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设立减灾委员会作为本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本辖区村(居)民开展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第六条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政府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采购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毁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开展自然灾害救助。
省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科普宣传体系,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安排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二章救助准备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和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并为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灾情核查等装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标准体系,城乡建设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防灾减灾标准要求,提升灾害高风险区域学校、医院、居民住房、基础设施的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
第十三条市(州)和多灾易灾县人民政府应当考虑区域灾害特点、地理条件、人口数量分布、交通运输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调运迅速的原则,建设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配备管理人员,在多灾易灾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视情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救灾物资分级储备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合理确定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根据区域特点储备生活物资和应急救援工具,保障灾害应急救助期间的物资需求。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救灾物资紧急调运保障机制,在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可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和通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减灾需要,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明确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设置明显规范的场所标志,向社会公布避难场所名称、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协助有关涉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灾情信息收集报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应急救助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牧、林业、国土、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报告灾害预警信息,并通报灾害预警地区人民政府。
灾害预警地区人民政府和减灾委应当组织有关方面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减灾委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指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八)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受灾地区储备的救灾物资不能满足应急救助需求时,可报上级人民政府调拨救灾物资,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救灾物资紧急采购。
第二十一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有关灾情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报送灾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灾情。
对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可越级上报。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灾工作动态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减灾委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情况组织灾害损失的评估、核定和发布。
第四章灾后救助第二十二条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可通过搭建帐篷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等临时集中安置,应当避开易发次生灾害地段,选择在交通便利、地势平坦、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便于恢复生产生活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鼓励受灾人员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对采取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做好倒损房屋损失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损失、本级财力和受灾人员需求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根据重建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可通过多种措施予以重点帮扶。
第二十五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应当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
第二十六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落实相关设防标准,避开可能发生洪水、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隐患地带,不得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民房重建和厨房、牲畜棚、活动房、工棚、简易房、临时房屋等辅助用房纳入自然灾害灾后民房重建范围。
建设、国土等部门应当为重建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确保重建房屋建筑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第二十七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冬春救助实施前,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救助需求,开展调查评估,核实救助对象,编制救助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
多灾易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制度,健全各级财政补贴、农户自愿参加和保费合理分担的机制,引导和鼓励农户参保。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做好承保、理赔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巨灾保险制度。
第五章救助款物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自然灾害特点等因素,按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的有关规定,列支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实行专款(物)专用,无偿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三十二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