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公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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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3日黄石市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70 号)精神和省纪委监察厅工作要求,为做好我市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绩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为指导,以“对接武汉,比学九江,建成鄂东特大城市”为目标,围绕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核心,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绩效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和考评结果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绩效管理规章制度,为全面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导向,促进科学发展;坚持立足实际,大胆开拓创新;坚持统筹兼顾,突出工作重点;坚持客观公正,引导多方参与;坚持简便易行,持续改进完善。

三、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使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在政府管理中得到有效贯彻和运用,探索建立具有黄石特色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构建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导向明确的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管理机制,力争到2013年底形成比较规范、各具特色的绩效管理模式,为全面推进绩效管理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黄政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44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9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18年底,全面建成各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实现所有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19年底,初步完成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与12348法网、热线融合发展;到2020年,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精准、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

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范围,协调各方力量,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拓展创新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渠道。

——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一体化建设,统筹调配服务资源,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向社区、网格和民生领域延伸,实现市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全面覆盖、资源共建共享。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质效。

创新供给模式,完善体制机制,加强信息科技应用,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意见建议的通知-黄政办函〔2017〕61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意见建议的通知-黄政办函〔2017〕61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意见建议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意见建议的通知黄政办函〔2017〕61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017年7月4日,市政协召开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对“推进黄石全域一体化发展”有关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形成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现将市政协召开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意见建议进行分解,请你们结合工作职能认真吸纳,将有价值的内容纳入日常工作,抓好贯彻落实,以实际行动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

附件: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意见建议分解清单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1日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意见建议分解清单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围绕“推进黄石全域一体化发展”课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意见建议清单如下:一、加强统筹规划,引领一体化发展1、制定全域一体化发展规划。

以国务院批复的黄石总规为遵循,围绕黄石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性中心城市、长江航运中心、休闲度假之都的发展定位,加快编制全市一体化发展规划,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实现全域发展管控一张图。

按照一体化规划要求,整合全市各类专项规划,尽快实现“多规合一”。

建立分级审批管理体制,对涉及各地一体化发展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对一般性建设规划和项目报市规划委员会备案,确保规划管控目标、措施落地。

保持规划的权威性和连续性,研究制定针对随意变更规划行为的终身问责机制,坚决杜绝不按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的行为。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的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政府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和管理创新,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积极推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条目标管理考核对象(41个):(一)市政府工作部门(30个):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政府研究室。

市监察局与市纪委合署办公,纳入党群系统目标管理范围。

(二)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6个):市国资委,市编办、市民防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

(三)市政府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5个):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房产局、市供销社、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28•【字号】•【施行日期】2016.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根据《中共黄石市委办公室、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黄办文〔2015〕13号)和黄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黄编文〔2013〕4号)精神,设立黄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为黄石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一、职责调整将黄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划入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本级政务服务大厅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指导、考评下级政务服务机构和便民服务机构的工作;(二)研究制定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各项规章制度;(三)审核本级政府部门进入或退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进驻部门开展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工作,并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调整服务事项;(四)对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各办事岗位及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管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建议通报派驻单位;(五)受理对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的投诉,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六)承担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七)组织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审批业务、规范化服务和电子政务技能等培训工作;(八)负责组织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对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代办;对需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进行牵头协调,并组织联合办理;(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黄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内设4个职能科(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包含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本市辖区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各级政府名义每年5月 1日前公布实施。

本级政府《目录》应在同级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改部门)的门户网站和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予以公布。

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目录。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实施地政府《目录》管理。

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确定的审改部门具体实施目录的公布、实施和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清理、编制目录、动态管理、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等,统筹推进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第五条各行政审批机关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石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石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石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黄政办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石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的通告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等情况,现将黄石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才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资格。

除本通告公布的制定主体之外的其他单位和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以及部门管理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均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发文。

二、各制定主体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因工作和机构改革需要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由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市政府调整公布。

四、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范围的单位,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省政府令第379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各县(市、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清理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完成后报各级政府审核决定公布。

附件:黄石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6日附件黄石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黄政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11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30日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黄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政府规章项目(1件)黄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住建局牵头负责)二、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一)计划项目2件1.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市公安局牵头负责)2.黄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市城管委牵头负责)(二)调研项目2件1.黄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建局牵头负责)2.黄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市城管委牵头负责)三、立法项目实施要求(一)加强学习,提高立法工作政治站位。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决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行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对行政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立法项目,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完善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第三方起草、立法协商、广泛征求意见等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效。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立法后评估,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非常设机构管理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非常设机构管理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非常设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3•【字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非常设机构管理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市政府成立的少数非常设机构,因诸多因素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酿成由市政府承担法律后果的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政府非常设机构行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政府成立的非常设机构加强管理和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严格控制非常设机构设立。

凡已明确属于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可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一律不设立非常设机构,由相应部门承担;工作任务虽涉及多个部门,但可由政府主管职能部门协调解决问题的,不设立非常设机构。

对政府原有的非常设机构进行清理,重新登记发文,未登记发文的一律废止。

二、严格履行非常设机构设立审批程序。

对某项工作在一段时间内确需设立非常设机构的,有关部门应专题请示,明确拟设立非常设机构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经市政府同意后设立。

非常设机构设立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登记备案。

三、加强对非常设机构行为的管理。

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不得用非常设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通知》(黄政办发〔2001〕104号)的规定,明确非常设机构的职责只能进行协调服务,不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有关部门认为需要以市级非常设机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先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规范非常设机构善后管理。

非常设机构的工作任务基本完成或工作告一段落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按上述审批程序办理非常设机构撤销手续。

对决定撤销的非常设机构,公章交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登记封存,其财务、文件、档案等移交挂靠部门、牵头部门或成员单位封存。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黄政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黄政发〔2021〕21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黄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根据《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鄂发〔2021〕25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推进,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法治政府建设走在全省前列,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黄石、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1.依法全面优化政府职能。

完善市、县、乡三级政府事权管理制度,依法科学有序推进扩权赋能强县改革。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黄发(2014)1号文件工作责任的通知-黄政办函[2014]28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黄发(2014)1号文件工作责任的通知-黄政办函[2014]28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黄发(2014)1号文件工作责任的通知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黄发〔2014〕1号文件工作责任的通知(黄政办函〔2014〕28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黄发〔2014〕1号)提出的一系列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任务和责任分工如下:一、大力发展现代农业1、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新增“单改双”面积10万亩,全年粮食种植总面积达到 211万亩,粮食总产量达到65万吨。

农业总产值达到 140亿元,农业增加值增长4%,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1000元以上。

加快土地流转,30亩以上种粮大户达到 2400户以上。

培训职业农民 3000人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各县市区。

2、新增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 10家,农产品加工产值达到 210亿元,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1.5:1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办、市农业局、各县市区。

3、继续实施“六个一批”工程,突出抓好大冶农产品加工园区和阳新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进一步延长畜禽、现代渔业、食品饮料三个百亿元产业链。

大冶市打造全省水产大县、争创全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

阳新县在全省水产大县排位前进2位,打造富河中游 10万亩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大冶市、阳新县。

4、引进投资过亿元的农业项目10个,建成千亩以上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 10个以上。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5日黄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63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清晰界定我市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登记范围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

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工作。

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逐步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为全市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军用土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暂不纳入确权登记。

二、工作任务(一)配合部、省开展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等部门及自然资源所在县(市、区)政府切实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过程中的资料收集、公告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黄政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7〕27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 2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3日黄石市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 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化审批环节,全力服务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要求。

力争从 2017 年 8 月 1 日起,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基础上,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将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见附件)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最大限度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

二、基本原则(一)精简整合原则。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将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案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要求企业办理相关事项手续,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一般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状态。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黄政办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60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黄石市“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照后减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以服务市场主体为中心,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目标,深化流程再造,建立联动机制,将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集成为一张载明各单项许可信息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建立“一证准营”的行业综合许可制度,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改革范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一业一证”改革。

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宿餐饮、旅游休闲、母婴健康、游艺娱乐等业态中,首批选取20个高频行业(由市市场监管局另行印发),试点“一业一证”改革。

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范围,分批分步组织实施。

三、主要内容(一)整合审批要件,实行“一次告知”。

在不改变各相关部门规定的准入许可条件前提下,对一个行业所有涉企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形成一张全面、准确、清晰、易懂的告知单,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具备的许可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简并申报材料,实行“一表申请”。

基于集成后的行业准入条件和信息要素,按照共用信息共享应用、个性信息单独填报的原则,将一个行业市场准入许可涉及的多张申请表归并为一张申请表。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后续管理建设规划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后续管理建设规划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后续管理建设规划的通知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后续管理建设规划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后续管理建设规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4日黄石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后续管理建设规划2013 年11 月,黄石市被文化部、财政部命名为国家首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战略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巩固示范区创建成果,依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中部)》和国家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按照公益性、均等性、基本性、便利性的要求,以构建“结构合理、发展均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目标,以示范区为平台,为黄石城市转型、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撑和文化环境。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原则。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各级政府的主导下进行。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项目、组织、资金、人员等保障,加强管理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2、社会参与原则。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21•【字号】•【施行日期】201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办法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1日黄石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范围第三章服务方式第四章激励政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生产与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文化需求,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上新台阶、新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促进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是指政府部门和文化机构单位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三类:(一)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各种混合所有制企业;(二)非营利性组织。

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机构、援助组织、青年团体、宗教组织、工会、合作协会、经营者协会等;(三)其他公益单位。

如学校、部队、敬老院等不直接承担政府公共文化职能的公共部门。

第四条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多方联动、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促进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民政、税务、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族宗教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和管理工作。

(社区)等基层组织在文化主管部门指导下承办有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促进和管理工作。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黄政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19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3日黄石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确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合法合规,坚持有件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应提前将有关材料及本地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提交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策前、规范性文件拟定后,起草或承办部门应当将决策草案和文件送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201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201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201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黄政办函〔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审计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201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17〕69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201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3日黄石市201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6〕5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工作,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督促被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单位落实审计决定,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促进被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单位和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针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体制、机制上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二、审计整改范围2017年8月23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黄石市201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涉及的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三、审计整改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一)准备阶段。

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明确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审计整改内容、目标、方法和步骤。

9月下旬,组织召开审计整改工作推进会,部署全市审计整改工作。

(二)整改阶段。

各相关整改责任单位根据审计整改工作会议精神和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确定的具体整改事项,采取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并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及相关整改证明材料。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一代办”改革工作的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一代办”改革工作的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一代办”改革工作的意见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一代办”改革工作的意见(2009年6月3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008年,我市开展了以各审批部门将审批服务事项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审批业务骨干向“窗口”集中,由“窗口”全程代办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为内容的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一代办”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在转变服务观念,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审批效率,提升队伍素质,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继续巩固和深化“两集中一代办”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更好地服务我市“三大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按照“应进尽进”的原则,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向“窗口”集中所有职能部门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是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前提条件。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对外服务工作集中到一个科室,将该科室的审批人员派驻中心“窗口”工作,代表本部门集中受理审批(服务)事项,发放办结文书。

对少数因受场地限制、或针对特殊办事对象的审批事项,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可暂不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但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过程仍要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二、按照“服务态度好,业务能力强”的要求,将部门审批业务骨干向“窗口”集中“窗口”是职能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机构,是代表本部门具体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接受相关咨询的服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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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公证机构改革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业务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17]58号
【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02
【实施日期】2017.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公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7〕58号)
根据《省司法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鄂司发〔2017〕69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证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司发〔2017〕71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市公证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基本定位和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公证机构事业体制改革方向,坚持依法改革、统筹兼顾、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总体原则,坚持有利于公证事
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公证职能进一步发挥、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原则。

深化公证体制改革,将行政体制公证机构转为事业体制,创新优化公证体制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服务的新需求。

二、改革的内容
(一)将黄石市公证处改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1、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将黄石市公证处由行政单位改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更名为“黄石公证处”,机构级别维持不变,由市司法局管理、指导和监督。

按黄石市公证处原有编制数核拨事业编制,原中央政法编制暂时冻结。

2、工资制度。

改革后的黄石公证处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司法局商市人社、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共同确定。

3、人员分流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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