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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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反偷漏避税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反偷漏避税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反偷漏避税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3.15•【字号】京国税[1995]64号•【施行日期】199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反偷漏避税工作的通知(京国税[1995]64号1995年3月15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近几年来,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不断增加,偷税、漏税、避税问题也突出起来。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达到50%以上,税务检查也反映出我市企业偷、漏税问题仍很严重,其手段多种多样,这些问题造成了税收的大量流失和国家权益损失,而且影响了吸引外资的国家声誉。

为此,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执行国家税法及有关规定,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反偷、漏、避税,防止税收流失。

经研究现就我市涉外税收反偷、漏、避税工作通知如下:一、反偷、漏、避税是涉外税收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局应当重视这项工作,提高对反偷、漏、避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市局工作意见。

反偷、漏、避税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在确定审计工作人员、选定审计对象、实施重点审计、进行举证调查、谈判、确定调整方法等方面要认真执行市局工作意见。

通过加强领导,争取在反偷漏避工作上有所突破,达到培训干部、加强税收征管目的。

二、开展反偷、漏税工作的具体要求1.加强涉外税源户管理,切实掌握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税源变动情况,除继续清理常设代表机构税源登记管理外,对工商局批准注销企业,及时做好有关票证的清理工作及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2.做好税收宣传,强化纳税意识。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普遍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开展涉外税法宣传工作,特别是新税制以来的各项政策。

3.强化涉外税收各税种的纳税申报制度,及时的对未办理申报企业进行清查,掌握情况、建立催报、催缴制度,对经催报后,仍未及时办理申报或报送有关资料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税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贯彻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

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

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

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鲁国税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加强增值税管理1、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一是深入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二是深入开展农产品收购企业分析评估工作。

充分依托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两个系统,按照分级分类评估的思路,省局将筛选部分重点疑点大户,认真开展分析评估,深入核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对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予以重点评估。

同时,各市、县局应根据自身实际,选定本地区的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专项评估,进一步防范增值税虚开虚抵问题。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落实农产品抵扣管理长效机制。

继续落实购进价格信息采集、预约定耗、重点企业信息备案等措施,不断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有条件的市,可应用农产品发票分析监控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及时采集发票信息,强化数据分析评估,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2、切实抓好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比对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清查工作,总局已经下文做出专门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全省统一的清查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做好清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1.27施行日期2014.01.27文号税总发[2014]1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精神,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执法行为避免重复进户执法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二、统筹进户执法工作简并进户执法事项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所有需要进户执法的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协调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按季度统筹协调各部门进户执法事项。

税务机关各部门凡制定涉及进户执法事项的文件和工作安排,应报送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应尽可能合并进户执法任务,做到各部门共同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

加强税收反避税工作

加强税收反避税工作

加强税收反避税工作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金融交往的日益频繁,税收反避税工作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税收反避税不仅是政府保障财政收入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必要举措。

税收反避税是指针对各类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其的监管,确保税收按规定征收的过程。

它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优化税收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加强税收反避税工作可以提高财政收入水平。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避税行为使得部分纳税人逃避缴纳应尽的税款,直接影响了财政收入的增长和稳定。

通过加强税收反避税工作,能够发现并纠正各类违规行为,恢复应收的税款,提高财政收入水平。

其次,税收反避税工作有助于优化税收结构。

合理的税收分配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并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

然而,一些违法的避税行为会导致税负不公平,扭曲经济结构。

通过加强税收反避税工作,可以破解各类避税漏洞,降低税收优惠滥用,实现税基的稳定和公正,为经济发展搭建良好的环境。

再次,加强税收反避税工作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合理的税制能够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推动经济发展。

然而,避税行为的存在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扭曲,阻碍经济发展的正常进行。

通过加强税收反避税工作,有效打击违法避税行为,恢复公平竞争环境,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最后,加强税收反避税工作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

税收反避税工作的核心目标是确保税收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通过打击避税行为,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意识,促进个人和企业树立正确的税收观念,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确保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为了加强税收反避税工作,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

首先,政府应加大对税收反避税工作的投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和技术手段。

其次,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堵塞各类避税漏洞。

同时,建立健全税收信息系统,加强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183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03.30【实施日期】2015.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5]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减免税政策落实的统计、核算、上报制度和规范,逐步建立起减免税工作规范和政策效应分析机制,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减免税核算重点工作推进任务单2.2015年重点减免税政策及数据提供职责分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月30日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开展减免税核算工作对提升税务机关站位、规范纳税服务、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强力推进。

为此,税务总局就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制定了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减免税核算工作应当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争取用两年时间实现减免税精细核算管理目标,其中:2015年年底前,减免税核算基础工作到位,信息系统提供有力支持,基本实现减免税精细核算。

其中,4月底前,实现部分重点减免项目的分项数据核算;7月底前,重点减免项目范围适当扩大,数据精准度进一步提高。

2016年年底前,减免税工作规范基本建立;核算广度、深度、精细度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满足各级税务机关掌握减免税具体情况、总体规模和分析运用需求,为决策提供参考。

二、工作框架(一)组织保障为确保减免税核算工作顺利推进,税务总局成立由丘小雄副局长任组长,范坚总经济师、顾炬总审计师为副组长的减免税核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厅、法规司、货物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科技司、电子税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税务总局明确今年反避税工作重点

税务总局明确今年反避税工作重点
面为客户提供 创新服务奠定有力基础。 零售 业务必须上线 .对公业 务可 上可不上 。 上述知
理权 ,培育地方支柱财源。
社 会 保 障 税 也 称 社 会 保 险 税 主 要 是 指 以 企 业 的 工
情人士透露 .央行可能考虑到安全性和 效率 ,没有强制对公业
务上 线 。 这 一 系统 在运 行 上 与 大 额 实 时支 付 系 统 、小 额 批 量 支
从此消解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网银的无序竞争状态。目前 .首 定价 问题 对于无形 资产转 让 股 权转让等新 问题 ,成本 分 批十多家试点的主要商业银行正紧张进行接入系统开发。
摊 、受控 外 国企 业 、资 本 弱化 、一 般反 避 税 等新 领 域 金 融 、
2 1 0 总第8 期 1 0 0・ 4 1 3

志 发 表 文 章 提 出 完 善社 位用户提供跨行实时的资金汇划
跨 行 账 户和 账 务 查询 .以及
会保 障筹 资形式 与提高 统 筹级 次相 配合 研究 开征
社 会保 障税 。在 统一 税 政 前提 下 .研 究赋 予 地 方适 当的税 政 管
当下支付系统所无法实现的跨行扣款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预 授权等业务功能 ,为商业银行在 电子商务 跨行资金管理等方
财政部研 究 开征社会 保障税和 下放 地方税政 管理权
财 政 部 部 长 谢 旭 人 在 2 1 年 第 七 期 《 是 》 杂 00 求
知情 人士 透露 ,该 系统 将作 为现 有支 付系 统的 有效补 充 ,与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并行运 营 业务
金 额 上 限介 于 两者 之 间 .初 定 为5 万元 。 该 网银 互 联 应 用 系统 可 谓 超 级 网银 ,能 为 个 人 和 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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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
的通知
【标 签】加强反避税工作
【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国税发﹝2004﹞171号
【发文日期】2004-07-21
【实施时间】2004-07-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反避税管理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落实《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反避税基础信息建设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2004﹞77号)的各项要求,强化税源监控,通过税收管理资源的共享与优化,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

二、各地要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各工作岗位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征、管、查各环节要层层把关,为反避税调查部门收集和提供相关基础信息资料以及企业存在的疑点问题。

三、反避税工作一定要严格遵循《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要求来开展。

四、各地要消除畏难情绪,依托现有征管软件和因特网,积极开展,规范操作,确保完成省局下达的反避税调查任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29•【文号】国税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意见(试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意见(试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粤国税发[2006]171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意见(试行)(粤国税发[2006]171号2006年8月21日)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反避税工作在税务总局、省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的投资一直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世界500强企业有一半在我省投资设厂,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断追加投资,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在不断地增加。

一些大型涉外企业还专门聘请了全球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和高级会计师及税务顾问进行税收筹划,通过转让定价等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少交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迅速发展,对涉外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但我省反避税工作现状与广东省外向型经济日益发展的趋势和要求不相适应,与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管理水平不相适应,与税务总局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对反避税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

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个别领导、干部认为开展反避税工作不利于招商引资,会打击外商投资者的积极性。

个别外资企业也抓住地方政府这一心理,打着税收歧视、税收环境欠佳的幌子,拒不配合税务部门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并以迁址、撤资等进行要挟,通过地方政府向税务部门施加压力,增加了反避税工作的阻力,从而阻碍了反避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也有一些地方的国税局领导认为,反避税工作难度大,投入多,见效慢,存在可做可不做的错误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反避税工作的开展。

二是缺乏反避税专职机构和高素质的专职人员。

2005年规范机构设置后,全省只有11个市国税局设立了国际税务管理科(处),但人员大幅度减少。

据统计,全省从事反避税专职人员仅23人,其中很多还兼有其他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促进堵漏增收,防止企业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总局决定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摸底排查。

具体安排及要求如下:一、调查主要内容本次摸底排查主要针对2004-2013年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重点关注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

各地要通过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来确定费用支付的合理性。

(一)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服务费支付,应重点关注:1.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管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

2.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3.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4.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5.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服务费。

(二)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应重点关注: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国税发[2009]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实行专业化管理机制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税收国际化问题日益凸显,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防止出现因非居民税收规模相对较小而不重视甚至忽视管理的现象,切实把非居民税收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判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工作机制,把非居民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并作为分类管理的一个类别,规范和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把握非居民税源流动规律,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配备足够的专业人才,及时防范非居民税源流失风险。

二、突出重点,加大税收管理力度2008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建立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并明确了有关政策,各地应认真抓好上述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2009年是税务部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独立申报和汇算清缴制度的第一年。

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有效手段,且关系到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6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6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67号2004年7月26日)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进一步提高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反避税工作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税收公平和监控管理税源的重要手段,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投资日益增多,公司集团内部不按独立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的关联交易问题日渐突出,反避税工作形势日趋严峻。

各地国税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反避税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提高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更新观念,完善工作机制,重视基础信息建设,建立适合实际的规范、快速、高效的反避税管理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反避税与审核评税、涉外税务审计三项工作虽各有侧重,但它们互相联系,互相交叉,都是对涉外企业实施有效管理、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重要手段。

各地国税部门要通过税收管理资源的共享与优化,加强反避税与其它征管工作的衔接与协调,大胆探索、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

一是实行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各市国税系统对反避税工作要统一集中在市局,实行专业化管理,负责涉外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监控、关联企业申报、关联交易额认定、避税嫌疑户筛选、基础资料搜集整理、反避税工作调查、审计、谈判、调整等工作。

二是规范反避税工作的具体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要求,强化反避税工作,提升工作质量,现将2005年反避税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强化反避税基础工作(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的标准判定关联企业,并认真做好关联申报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如实、完整地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对不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受理纳税申报的税务人员进行辅导和培训,共同做好关联申报管理工作。

(二)要积极利用总局购买的国家统计局和BVD公司信息资料库,充分发挥其在反避税调查、调整中的作用,加强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查询权限和信息使用的范围,确保妥善使用和保管数据资料。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与其他税收管理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利用相关信息资料,特别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等资料,加大分析对比力度,堵塞避税漏洞。

加强与海关、银行、工商、外贸、统计、证券等部门的联系,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本地区反避税信息库。

二、努力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筛选长期亏损、长期微利或跳跃性赢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作为反避税审计的对象。

在今年取消选案指标考核的情况下,不断加强反避税调查的深度和广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7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7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反避税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强反避税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避税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避税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进行反避税工作的专项经费,包括反避税调查费和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费。

本条第一款所称反避税调查费,是指国税系统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针对企业通过税收筹划避税行为,在国(境)内外开展调查所发生的费用。

反避税调查措施具体包括: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措施。

本条第一款所称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安排)缔约方的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协定(安排)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等相应调整谈判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各级国税机关不得挤占、挪用专项经费,不得用专项经费弥补日常经费支出。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一)差旅费,是指反避税人员外出调查取证、反避税案件集中研究分析以及参加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与国(境)外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反避税调查等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

税总发〔2014〕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税总发〔2014〕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2014-9-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积极探索,充分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导向作用,尝试运用各类征管数据,依托信息化工具,实施征管监控和管理决策,提高征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也存在着部分地区和单位对税收风险管理认识不统一、定位不准确、职责不清晰、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工作定位(一)提高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税收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是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在全面分析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税收风险,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通过风险提醒、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风险应对手段,防控税收风险,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提升税务机关管理水平的税收管理活动。

准确把握和有效运用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对于税收工作意义重大。

第一,税收风险管理是现代税收管理的先进理念和国际通行做法,是完善我国税收管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有效举措,是构建科学严密税收征管体系的核心工作。

第二,税收风险管理是税收征管改革的突破口,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就是要把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到高风险领域和大企业税收领域,实现税源管理专业化,推动服务管理方式创新和税收管理体制变革。

第三,税收风险管理是完成组织收入目标的重要抓手,开展税收风险管理,通过风险分析识别,有助于找准税收漏洞,有效实施风险应对,促进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二)处理好税收风险管理在税收工作中的关系税收风险管理是加强税种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手段。

在税种管理中,要把税收风险管理的方法与税种管理特点紧密结合起来,研究各税种的风险发生规律,建立税种风险分析指标体系和模型,形成体现税种特点的风险任务,并为开展综合性的统一应对提供专业支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4]8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4]8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4]81号2004年4月8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继续强化反避税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落实市局提出的反避税“两级工作机制”要求,形成市局主管部门与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紧密配合、相互协调,切实、有效地推进反避税工作的局面,全面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现结合我市反避税工作机构设置、管辖企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就加强我市反避税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两级工作机制要求,加强基层反避税队伍建设推行两级工作机制是不断提高基层局对反避税工作的参与程度,拓宽反避税工作领域,逐步提高反避税工作影响面、震慑力的重要举措。

新修订的岗责体系已根据“两级工作机制”的要求,对基层局反避税岗位设置、工作职责、业务流程等方面科学地进行了界定和明确。

各单位要结合岗责体系的贯彻,认真加强对反避税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

一方面要加强反避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反避税工作提高到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证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的高度加以对待,更为重要的是,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在反避税工作中肩负的重要责任,对照“两级工作机制”和岗责体系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职责;另一方面要加强反避税人才队伍建设,对照岗位设置选派反避税工作人员,并保持反避税人员的稳定。

同时要加强与市局反避税部门的日常联系和协调,上下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保证“两级工作机制”的顺利推行,各单位应于4月底前将本单位反避税人员设置情况报市局反避税部门,填报《反避税工作人员情况明细表》(见附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反避税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大地税函[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75号)各基层局: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的反避税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理解新形势下反避税工作的重要性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大批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涌入我国,税收筹划及避税事项已成为大型跨国企业在华投资关注的重点之一。

同时,一些内资企业也试图通过税务筹划,采取避税手段不缴税或少缴税。

由于避税行为比通常的涉税违法行为更为隐蔽,单凭稽查工作暂不能较好解决利用税收政策漏洞进行避税的问题。

为此,各基层局应充分认识到,反避税工作是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重要手段,所针对的不仅仅是跨国纳税人,而是所有有避税行为的纳税人。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反避税工作落到实处反避税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要求较高,各基层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

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联系,积极动员各部门税务人员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反映问题,协助反避税工作人员从纷繁复杂的问题中准确找到纳税人的避税点,保证反避税工作落到实处。

三、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力争实现实质性突破各基层局要熟悉掌握纳税人避税的表现形式,结合本辖区管户特点,选取典型企业,就可能存在的避税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力争取得实质性突破。

当前,纳税人避税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利用转让定价方式避税主要体现为,关联企业之间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没有按照非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价款,以此达到避税目的。

主要表现在:1.房地产企业在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不动产时,采取成本价或非正常的市场价格销售;2.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不收取利息或明显低于(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以及有无资本弱化问题;3.利用资产租赁避税,关联企业之间使用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不收取或少(多)收取使用费;4.某些外国金融机构利用我国现行“转贷外汇”按差额征税政策,采取向境外关联行支付高利息的办法,缩小营业税计税营业额;5.境外公司利用我国转让专利(有)技术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采取抬高按销售额收取专利(有)技术费的比例,以转移利润和免征营业税;6.在华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境外国际运输企业,利用其境内的关联货运代理企业为其提供货代服务,同时压低支付给中国境内关联货代企业的代理和服务费用,减少中国境内企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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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税收公平和监控管理税源,总局于1998年5月6日下发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文,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下发后,在各级税务机关共同努力下,反避税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机制。

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请进来、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反避税工作的重要性日渐突出。

为了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水平,各地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工作机制,重视基础信息建设,强化国内联查和国际合作,配备充足的专职人员。

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反避税与其它征管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反避税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税务检查(审计)等日常征管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

反避税调查和最终调整必须建立在全面掌握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深入分析企业财务指标、多渠道查询分析可比信息的基础之上。

因此,各地在反避税工作中,要将反避税与其他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相结合,通过税收管理资源的共享与优化,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

在纳税申报环节,要全面完整准确地审核企业关联申报的基本情况,对于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提高申报的真实性、可靠性;在审核评税环节,发现避税嫌疑户,要及时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在日常检查、审计环节,发现避税问题的,应按《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要求,将涉及反避税的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由反避税专业人员实施专项调查。

二、规范操作,不断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
(一)提高避税嫌疑户选案质量。

各地在筛选避税嫌疑企业时,要结合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评税和税务审计等方面的资料,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以增强选案的针对性。

进入调查前,要进行详细的案头审计,认真分析企业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和关联交易类型,并与同类企业的可比信息进行对比,确定存在的避税疑点,提高选案的质量。

对企业调查要与稽查部门相协调,正式立案要按照《规程》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深入开展转让定价调查。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认真审核、分析企业提供的资料,准确定性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真实、合理,了解企业职能、行业背景等因素,积极寻找可比企业信息,为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确定合理的调整方案提供依据。

要注意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配合,运用进口税收和出口退税有关资料进行相关分析。

(三)合理确定转让定价调整。

各地在选择调整方法时,应在充分收集和详细调查分析可比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性质、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差异,结合各种调整方法的适用条件,选用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合理确定调整方案。

在选择调整方法时,要注意各种方法的不同特点和适用的不同情况,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三种传统调整方法对可比性分析要求较高,对存在的差异要进行量化修正。

各地可积极尝试采用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等较为新型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完善。

调整方案确定后,要按照《规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主管领导应对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全过程中程序的完备性、方法的适用性、调整的合理性等进行把关。

结案报告应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四)强化跟踪管理,巩固反避税成果。

对结案企业的跟踪监控是巩固反避税成果的主要手段。

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对结案企业实施三年的跟踪管理,跟踪监控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

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做税务调整,以巩固反避税成果。

(五)积极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

为促进转让定价工作从事后调查调整向税源管理的转变,节约调查成本,降低税收风险,要按照有关规定,借鉴经验,积极受理预
约定价申请、充分准备相关资料,认真开展审核评估、慎重进行协议谈签,严格监控执行情况,把预约定价工作推向更高层次。

(六)推动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反避税工作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存在国内外关联交易的大型跨国企业,由于反避税管理的难度较大、专业化要求较高,如果在较低管理层面上采用分散管理的方式,上行层级过多,不利于信息沟通和跨区域联查、协查工作的开展,影响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要积极推进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根据本地区所辖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适当上收管理层次,在基层税务机关进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由地市级税务局实施集中优化的反避税管理,形成高水平、高效率的反避税管理能力。

三、整合信息,逐步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
获取可比信息是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得以完成的关键因素,拓宽可比信息来源渠道是提高转让定价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要及时获取海关、银行、工商、外经贸、财政、统计、外管、行业主管局(行业协会)等部门发布的各类信息、动态。

通过因特网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渠道,广泛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各行业的货物价格、无形资产价格、劳务费率、贷款利率、行业利润率等资料,建立适合本地区工作需要的反避税信息资料库。

对于运用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进一步扩大信息来源渠道,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条件成熟的,应并入统一的信息“一户式”管理;没有运用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通过信息的“一户式”管理,
实现反避税基础信息最大程度的利用和共享。

要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报送单电子数据,进一步充实反避税价格信息库。

通过出口货物报送单“证明联”的商品编码、商品中文品名、单价、数量、计量单位、出口日期等信息,将被调查企业的关联出口交易价格与同期相同海关出口商品编码出口商品的价格进行比较,初步判定企业关联出口交易价格是否处于同期同类出口商品的价格区间。

同时,到出口相同海关商品编码的企业,调查该出口商品的交易条件,货物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和结构等,以及购销环节和购销环境等情况,确定该出口商品交易价格与被调查企业出口价格的可比性,进而寻找出可比价格。

四、积极研究新问题,强化大户联查制度
要及时研究避税与反避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分析避税成因,发现法律法规的漏洞,研究应对措施,并及时向上级税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在实践中要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努力尝试解决新型避税问题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提高税源监管能力。

对于目前较为突出的利用避税地、资本弱化、假“来料加工”企业进行避税的问题,各地要重视调查研究,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

各地要认真按照总局的部署开展大户联查工作,在人力物力的投入上提供充分保障。

严格按照标准选择调查对象,并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调查中注意协调配合,发挥全国联查的优势,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联查模式,在现行的联查工作方式外,
可开展产业链的纵向联查、同行业的横向联查和个别关联交易行为的专项调查等创新模式。

五、重视队伍建设
反避税工作专业性强、难度大、人员素质要求高。

各地税务机关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反避税工作,配备足够的反避税专职人员,以保证反避税工作的实际需要。

要加大反避税经费的投入,改善反避税工作环境和办公条件。

要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反避税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加大反避税培训力度,拓宽培训渠道,提高反避税工作人员的素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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