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三章 法的作用
x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法的作用
x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法的作用在xx年司考法理学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x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法的作用”由出guo 网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指引作用(1)指引作用的对象: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3)立法中指引的方式: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4.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法律的强制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提示】司法考试的重点是指引作用。
【例题·多选题】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答案】BCD【考点】法的作用【解析】有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003第三章法的作用第四章法的价值(第二编法的本—法理学)
第三章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亦即法的效用,是法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或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是法的功能的外化。
法的作用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①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按参与作用的法律的种类)。
整体作用指某一法律体系产生的作用,局部作用指法律体系中的某些或某部门法律所起的作用,如民法作用、刑法作用、行政法作用等。
②全社会作用、组织作用和个人作用(按法律满足的主体不同)③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按法与法所达到的社会效果)④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从法作用的方式和对象)。
这里主要从讲述规范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划一”的作用。
墨家将法比作规矩、绳墨。
法律规范包含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故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具有规范作用。
一般认为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以下五种: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指引人选择行为的内容及其方式的作用。
法告诉人可为、应为、禁为的情况,以及应为不为、禁为去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影响人的行为的选择。
由此,指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选择性指引,法律规定人可以选择的行为方式,可为的有利后果,这是法赋予人权利的方式指引;一种是确定性指引,法律规定应为不为、禁为去为的不良后果,这是法设定义务或职权的方式指引。
由此看来,法的指引作用应是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本人自己的行为。
这一点可与后面的作用加以区分。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规矩、尺度或绳墨给人提供评价、衡量行为的是非、善恶的标准的作用。
由于价值判断的影响和自身利益的干扰,由此可能使个体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不一,由此法超越个体提供统一的标准,当然标准有时是原则性的(如法律原则),有时是具体的技术性标准(如污染标准、卫生标准等)。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根据法这一客观的统一标准,来判定他人行为的是非、善恶、合法性等。
法的评价作用是法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201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资料:法的作用
201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资料: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释义: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作用的实质: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2)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3)法律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法律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分类:
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3、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4、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5、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6: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的区别)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三、法的社会作用
1、对物质文明:财产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对精神文明:道德社会价值观
3、对政治文明:保障**** 约束公权公民的基本权利
4、对生态文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四、法的局限性
1、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并不能有效地干预和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2、法仅仅很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充分发挥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它的运作成本巨大。
3、运作成本: 1)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专业的立法机关、守法的行政、独立的司法。
:2)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理解水平。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民主观点、权利义
务观点等。
5)充足的物质基础。
法理学之法的作用
规范性指引:通过一般性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 引
确定的指引
通过设置法律 义务,要求人们 做出或不得做出
一定行为
不确定的指引
通过宣告法律权 利,给人们一定
的选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 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 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 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 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从法的规范作用看,该项规定属于下列 哪一情况?
• (3)存在的方式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 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哪一类型的法都 具规范作用,而法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 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 形成差别;
• (4)考察的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 于法的规范性进行考察的;法的社会作用是 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 (5)所处的层面不同:这是由两者的考察 基点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 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 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 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 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 的社会作用。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1 法的规范作用 对 人
也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提供 普遍的、权威性的行为标准并保障其实现,
从而对人们的行为所发生的作用。
2 法的社会作用 对 社 会
是法的规范作用和职能的目的,法通过规 范人们的行为确认、维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
第四、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第五、实施法律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 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在现代民主法治社 会中,法是社会最主要的调整方式。但是法的作用 是有限的,以下哪些选项体现了法的有限性?(BD )
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辅导:法的作用.doc
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辅导:法的作用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辅导: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是对人的行为的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是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但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
论述题要注意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也有它的局限性。
这是因为:第一,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也就是说,法律只调整人的外在行为不调整人的外在思想。
因此,马克思曾说:“我除了我的行为是不存在的,行为是我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第二,法律自身的特点也有局限性,包括:一,法是一种规范,它不是规律。
总是体现人们的意志,法律总会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二,法是一种概括性的规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做到天衣无缝,周密缜严,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周密。
三,法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变化。
法律具有滞后性,不能够随时适应社会生活变化。
四,法是讲究程序的规范,缺乏对社会、社会实践的及时应对和处理。
同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除受到了人的因素的影响,还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这些都导致法的作用是具有局限性。
法律的作用不是无限的,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法律也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有时甚至也不是最佳方式。
中国的古代虽然讲究无诉,他们更多的是用调解来解决纠纷。
这里也包含某些合理的因素,能够为我们今天解决纠纷提供有意的启示。
今天我们应该强调纠纷解决他的多元化的机制。
不仅是用依据法律进行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还应重视包括调解在内的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法的规范作用具体分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
例如,在一个闭塞的小村庄,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薄弱。
村长的法律意识也很薄弱,所以村长对村民动辄进行处罚,对村民拳打脚踢。
村民都以为村长的做法是合理的、合法的。
有一次,村长踢一位村民时,用力过猛,导致村民受伤,后来村长被法院抓走,并被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
法硕考研 《法理学》复习要点(3)
法硕考研《法理学》复习要点(3)第三章、法律作用(重点章:分析、论述)1、法律作用释义本节中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法的实质如何认识(详细内容参考指南),即从何种角度入手去看法的作用。
从而引出问题二,法的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的联系和区别。
一、法律作用的对象与实质1、法律作用的实质两个方面:(1)、(2)1、法律作用的定义:二、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划分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法律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一)、法的社会作用和法的规范作用的联系:法的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是一对不可分割的整体,二者之间是手段和目的关系;法的规范作用是一种手段,总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发挥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是经过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二)、法的社会作用和法的规范作用的区别: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点进行考察的,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而形成差别。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
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主要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2、法的规范作用★本节着重要求掌握五个重要名词概念,如下:一、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及其分类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自考《法理学》第三章笔记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有各种各样的学说,如神创说、暴⼒说、契约说、发展说、合理管理说。
马克思主义认为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与阶级社会的法律是根本不同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产⽣的根源是由三⽅⾯决定的: 1.经济基础(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是法产⽣的经济根源);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是法产⽣的阶级根源);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的社会根源)。
⼆、法产⽣的标志有: 1.国家的出现; 2.权利义务的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三、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1.两者产⽣的⽅式不同。
2.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3.两者保证实施的⼒量不同。
4.两者适⽤的范围不同。
四、法产⽣的⼀般规律: 1.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 2.从习惯到习惯法,从习惯法到指定法; 3.从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体到相对独⽴、分化。
关于法的起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是⼈类社会发展到⼀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B、法的产⽣,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C、法的产⽣,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D、法的产⽣,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的发展过程 (答案及注解)ABCD.这⼏个答案都是对的。
第⼆节 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历史类型是法的发展的特殊形式。
根据法产⽣的经济基础、法所体现出来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可以将法的历史类型分为:1.奴⾪制法;2.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制法;4.社会主义制法。
⼆、法的发展从其他⾓度还可以分为其他的类型。
如:英国的梅因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份法到契约法的发展;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有五个阶段;我国的学者也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发展。
自考法理学各章题型串讲笔记
自考法理学各章题型串讲笔记(1—21章)法理学串讲笔记第一编第一章法学绪论第一节法学的性质和特征[单选]法学是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对法的认识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产生的。
[多选]在促成法学产生的种种条件中,立法的广泛发展和专门研究者的出现,是尤为重要的两个条件。
[单选]法学就其根本特质而言,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
第二节法学的研究对象[多选]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三个要素: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
[单选]历史上,法学曾和政治学、哲学、神学等长期结合起来,直到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占据统治地位,立法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科学水平的提高,使法学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近代意义的学科。
第三节法学体系和法学学科一、法学体系释义[单选]法学体系的中心问题是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和设置问题。
二、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标准[多选]总结国内外法学分支学科划分方面的经验和成果,我们认为,划分法学分支学科应坚持三个结合:第一,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第二,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第三,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这三个结合,就是我们所主张的划分法学分支学科的基本标准。
三、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多选]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应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和综合法学四大类别,每一类别又包括若干下一层级的具体学科。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研究方法释义[多选]法学研究方法是一个整体,通常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法学的专业方法。
第二层次是法学所摄取的方法。
第三层次是法学的指导方法。
[多选、简答]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关系。
法学研究方法相对于法学方法论而言,是个实体性概念,它是实在的和有迹可辨的事物;而法学方法论,则主要指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学说,它采取观念形态的存在形式,是个综合性概念。
二、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名词解释]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也就是法学的特定研究方法、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
它解决法学研究的专业路向问题和各种具体的专业问题,因而也是法学方法体系中的关键方法。
法理学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第一节法的作用概述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法的社会作用第三节法的局限性一、法的作用概说法的作用是法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各种影响的总称。
它是外在的、实然的中性的,并不确定的。
(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法的价值指导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实现着法的价值。
没有法的价值作指导,法的作用将无法得到很好的发挥,没有法的作用,法的价值就无法成为现实。
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之间具有重要的区别。
1、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对于整个法的意义不同。
法的价值是法的信仰或精神指导,对于法的制定、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法的作用对于法则不具有这样的指导意义,它是法的社会效果。
2、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在是否具有主观性上存在不同。
法的价值包含着相当大的主观性,而法的作用则是客观的甚至很少具有主观的成分。
法的价值的确定、认识、评价都无法脱人的主观方面的影响,甚至必须依赖人的主观方面;而法的作用除了对其进行认识需要和无法脱离一定的主观性之外,就法的作用本身来说,是不存在主观性的。
3、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是否具有应然性存在不同。
应然性是法的价值的基本属性之一,但法的作用则不具有应然性的特点。
法的作用更多地具有实然性而不是应然性。
4、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和立法的关系不同。
法的价值是立法的直接指导,而法的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的价值可以先于立法而存在,法的作用必须在法律制定之后才可能产生。
5、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中是否包含着对法律及其实施状况的评价不同。
法的价值包含着基于法的作用状况而作出的价值评价在内,而法的作用本身却不包含任何意义的法律评价。
三、法的作用的分类(最常见的分类)依据: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社会作用取决于法的内容、目的。
法律以行为为直接调整对象,通过对行为的调整,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因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种直接功能,法的社会作用是一种间接功能。
法理学一3章法的作用-资料
件 •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 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从法的规范作用看,该项规定属于下列哪一情况?( 2019年单项选择题)
•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最为重要的分类。 – 规范作用(手段):法对人的行为直接产生的 作用; – 社会作用(目的):法对社会关系产生的作用 。 –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考察的。 – 法以自己特有的规范作用来实现其社会作用。
2020/5/27
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分
2020/5/27
2020/5/27
•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与阶级统治相对而言)(法的社会 公共职能)
–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最低限度的公共治 安以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食品卫生等。 公共安全法、人权法规、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 交通法规等。
–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减少生产和交换过程中 的偶然性、任意性,提高确定性和连续性,增加交易 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合同法、证券法等。
”的法治观
2020/5/27
–3、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 ,个人力量无法完成社会基础工程。
–4、确定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保障生产安全、 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利益。
• 无过错责任
–5、推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2020/5/27
第四节 法的局限性
• 在法的作用问题上,要反对两种错误倾向 :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论。
法的作用(教材第5章第4节)
法理学重点章节
法理学重点章节第一章法的本体(法的起源) 1.原始社会的法律不存在(奴隶制法律产生) 2.奴隶制法律是从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
(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公证审判、法官职业化) 3.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丰富了法学理论宝库,但不够完备。
4.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形成较早。
(罗马法)第二章法的运行(法的运行的机制) 1.近代以来的社会变革给法提出了许多新问题。
2.法的制定,需要采用科学的民主立法程序。
(宪法)第三章法的价值(法的功能) 1.法的价值概念:法对特定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调整与控制,从而对该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具有指引、评价、教育和预测作用的属性。
2.法的基本价值的层次性:人类社会有两种基本的法律价值,即自然秩序的维护和人的自由发展。
3.法的价值的实现: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即对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的设计上,应当充分体现和满足法的基本价值。
4.规范法律价值的实现:就是将某一法律规范内含的价值通过法律规范表现出来,实现规范所规定的价值的一种活动。
第四章法的渊源(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是指法所来源或者从属于的特定法律部门或者特定法律制度的总称。
2.法的渊源的构成: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法律规范和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农耕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这种文化虽然也不可避免地打上深深的农业社会的烙印,并且一直以天朝大国自居,轻视甚至蔑视“下民”的人权,但是它相对于同时代西方的文化,却又表现得更为自信、宽容和开放,其显著特征就是接纳吸收了外来法律文化,与此同时又以批判的眼光,总结、继承和超越外来法律文化。
封建时期法律理论的主要内容,有儒家的天命观和君权神授说、法律神权主义、德礼合一、法律无为主义和仁政思想等,另外还有董仲舒的“天人感应”、黄老之学的民本思想,杨雄的“为人者,莫重于义”,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等等。
法理学:法的作用
法理学: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影响。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的对象: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3)立法中指引的方式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作用。
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4)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法律的强制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注意】司法考试的重点是指引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社会作用的领域①社会经济生活②政治生活③思想文化生活领域(2)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向①政治职能,即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②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法理学第三章法律作用
法理学第三章法律作用第三章、法律作用一、法律作用的对象与实质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法的两大作用对象;而法要作用于社会关系必定要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法的作用的定义:它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二、法律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其作用对象是本人行为)它是规范的指引,有连续、稳定、高效的优势,区别于个别的指引 a.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是根据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所分(义务模式-确定的指引、权利模式-有选择的指引) b.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分类 c.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评价作用 a.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b.法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前者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为效力性的评价。
后者是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预测作用 a.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b.法之所以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
法律规范以三类行为模式告知人们如何行为,实际上每一个行为模式都可以被分解为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三、法律社会作用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①调整统与被统关系②统内部关系③统与同盟者关系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作用分类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重点掌握}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①个别性指引;②规范性指引。
(2)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义务性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权力性指引)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一般掌握}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1.三个领域:(1)社会经济生活(2)政治生活(3)思想文化领域2.两个方向:(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重点掌握}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一般掌握}1.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2.法的价值的意义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自考法理学(一)章节核心考点
自考法理学(一)章节核心考点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在我国历史上,“法”、“律”二字虽可解为同义,但也有所区别。
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大,往往指整个制度(如“变法”一语中所讲的法);律则指具体准则,尤指刑律。
静态的法通常指法律规则、制度;动态的法则泛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或过程。
法的内容即指社会经济条件,法的形式即指法的本身。
有时法的内容即指法的本质或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
法的形式泛指大的内容的表现形态,即法的内容的各种结构或组织,包括各种法的划分、法的效力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其他各种法的分类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制度、法律关系,等等。
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是法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前者主要指法的效力渊源,如因法律效力不同而有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判例等不同形式之分;后者主要指从不同标准出发,对法作不同分类,如国内法和国际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等。
(二)法有哪些特征?答:法的特征有一下四个方面: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社会规范包括政治规范(如政党章程、政治生活准则)、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或一般社会组织规章等。
除社会规范外,还有各种规范,如技术规范、语言规范(语法)、运动规范(比赛规则)等。
每一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
这三种行为规范也就意味有三种相应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
后两类法律规范可合成为义务性规范,即通常所说的“行令禁止”。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它大体上可分为两类:1、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折中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2、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消以至制裁。
自考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导论[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第一章法的概念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第三章法律作用[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三章法的作用
2013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一)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一、指引作用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
(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
2、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两种。
这两种规范分别代表了规范性指引的两种指引形式。
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如应履行合同)或不应该这样行为(如在履行合同时不应有欺诈行为);并且一般还规定,如果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消或予以制裁等)。
授权性规范代表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而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