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合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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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合同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1.13

【实施日期】2015.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省厅于2014年10月24日下发了《关于启用劳务派遣合同文本的通知》(辽人社〔2014〕258号),对全省劳务派遣合同文本进行了规范统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现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新签和续签劳动合同的,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务派遣示范合同文本,如使用其他文本,不予以劳动用工备案,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劳务派遣示范合同文本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年1月13日

编号:

劳动合同书

(劳务派遣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签约须知

一、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合同书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四、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派遣在校学生实习。

五、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六、本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二年,合同期限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使用本合同书订立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不需协商之处可写“无”或划掉。订立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需本人签字。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张。

九、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方基本信息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

住所:

注册地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及电话:

第二条乙方基本信息

乙方(被派遣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现住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从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在用工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岗位(工种)在合同附件中明确。乙方应当按照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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