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社厅发[2014]8号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审计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审计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晋人社厅函[2014]404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审计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4]40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省审计厅各处室、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评选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88号),决定在全国审计系统评选表彰一批近年来在审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本次评选表彰分配我省先进集体名额3个,先进工作者名额1名。
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推荐名额(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的推荐范围:全省县以上各级审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含直属单位)。
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范围:全省县以上各级审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含直属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
已获得“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及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内如有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评。
(二)推荐名额。
各市、省厅各处室(单位)可推荐先进集体1个或先进工作者1名。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全面贯彻落实审计法,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正确行使审计监督权,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在承担的各项审计工作任务中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同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好评;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凝聚力,作风民主,团结和谐;拥有一支高素质、有战斗力的干部职工队伍;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并得到较好执行,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4.严格遵守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和重大违纪等问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晋人社厅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3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方便参保单位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提前退休审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4年7月1日起,凡不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缴费的其他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等参保单位人员退休手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参保缴费所在地办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受理。
按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在参保缴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从事特殊工种、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和提前退休的,由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办理。
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原退休审核改为“视同缴费年限等项目确认”。
关于离休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费、抚恤费标准核定及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确定和调整交由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直接办理。
三、对参加工作时间与实际缴费起始时间一致,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参保缴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以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
要严格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各项规定,根据原始档案材料记载事实,依据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晋人社办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办发〔2014〕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部令第22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部重要规章。
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主流媒体积极宣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贯彻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省厅将于3-5月份,对本系统干部、所监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负责人、劳资人员、工会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本系统干部的劳务派遣监管能力和水平,增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应于今年6月底之前对所监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轮训一遍。
二、指导用工单位科学制订调整用工实施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调查摸底将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较多或者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10%的用工单位列入重点监督指导和服务对象,指导其在2014年底之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制定调整用工方案,确保在两年内即2016年3月1日前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调整用工方案报对其实施监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省档案局《2014年度全省档案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省档案局《2014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函[2014]72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7.03【实施日期】2014.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省档案局《2014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4]7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省档案局制定的《2014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4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2、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纸(略)3、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论文打印纸(略)4、推荐评审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表(略)5、《推荐评审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表》填表说明(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7月3日2014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2014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档案局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31号)要求,结合我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4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实行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0.15•【字号】晋人社厅发[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6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贯彻落实两个监管文件。
要认真落实人社部发〔2014〕54号和晋人社厅发〔2013〕95号文件,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实行医务人员积分管理,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规范医务人员医保服务行为,打击欺诈骗保现象,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二、加快完善医保信息化系统建设。
要在现有信息化基础上,加快完善和推进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抓紧建立为医保服务的医务人员信息库、门诊大病疾病库,使用好省厅已经建立统一编码的三个目录库。
当前,要着力抓好医务人员信息库的建立。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信息收集、核实、上传,省医保中心牵头要在2015年底前建立起全省医保医务人员信息库,并及时更新,为实行动态监管创造条件。
三、全面提升医务人员医保服务政策水平。
要大力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医保政策、业务培训,帮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医保政策和规定,以便依规提供医保服务。
对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要填写发放《山西省医疗保险服务人员政策业务培训记录册》,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医院)与持有《记录册》的医务人员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四、加大查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力度。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09•【字号】晋人社厅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晋人社厅发[2014]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高新区、经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精神,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转型跨越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努力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行有力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授予太原市工商局迎泽分局等70个单位“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白俊山等78名同志“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改革发展再立新功。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创新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以更加进取的精神,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创新的举措,奋发有为,扎实工作,为开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新局面,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附件:1.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名单2.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月9日附件1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名单(70个)太原市工商局迎泽分局太原市工商局杏花岭分局三桥工商所太原市工商局尖草坪分局注册科太原市工商局万柏林分局南路工商所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法制科阳曲县工商局大同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南街工商所大同市工商局南郊分局口泉工商所阳高县工商局龙泉工商所左云县工商局云兴工商所灵丘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广灵县工商局壶泉工商所平定县工商局盂县工商局牛村工商所阳泉市工商局郊区分局河底工商所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长治县工商局东和工商所长治市工商局郊区分局潞城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股黎城县工商局经济检查股武乡县工商局丰州工商所襄垣县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股陵川县工商局阳城县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沁水县工商局嘉峰工商所晋城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北石店工商所朔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怀仁县工商局应县工商局辽代街工商所右玉县工商局财务股忻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定襄县工商局原平市工商局西街工商所五台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繁峙县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股神池县工商局办公室五寨县工商局保德县工商局桥头工商所晋中市工商局法制科晋中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使赵工商所晋中市工商局榆次分局祁县工商局西六支工商所平遥县工商局灵石县工商局夏门工商所侯马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股霍州市工商局辛置工商所洪洞县工商局城区工商所翼城县工商局唐兴工商所安泽县工商局经济检查股浮山县工商局大宁县工商局蒲县工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股汾西县消费者协会古县工商局运城市工商局盐湖分局永济市工商局运城市工商局空港分局运城市工商局财务科平陆县工商局办公室运城市工商局风陵渡开发区分局经检消保科芮城县工商局城镇工商所夏县工商局瑶峰工商所闻喜县工商局桐城工商所吕梁市工商局离石分局临县工商局兴县工商局蔡家崖工商所柳林县工商局成家庄工商所岚县工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股方山县工商局圪洞工商所交口县工商局城镇工商所附件2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78名)白俊山太原市工商局办公室科员尹建英太原市工商局迎泽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吕亚军太原市工商局晋源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侯如香(女)清徐县工商局党办主任靳小雨古交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强彩霞(女)娄烦县工商局财务科科员毛雨田太原市工商局民营分局办公室主任科员闫卫华大同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大庆路工商所所长孙虎林大同市工商局矿区分局姜家湾工商所所长鲁焱大同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主任科员梁俊鹏大同市工商局新荣分局党组成员、非公工委专职副书记袁日清天镇县工商局党组成员、非公工委专职副书记孙何大同县工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股股长侯建军大同市工商局南郊分局人事教育股股长周建华阳泉市工商局合同科副科长陈贵平阳泉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党组书记、局长郝志杰阳泉市工商局矿区分局企业监督管理股股长高宝忠阳泉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党组副书记、主任科员罗秀娥(女)长治市工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职员王学军长子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淑萍(女)屯留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杨东东壶关县工商局常平工商所副所长刘沁虹沁源县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慧明平顺县工商局青羊工商所所长路宏光沁县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股股长徐爱琳(女)长治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副科长(主持工作)闫莉莉(女)晋城市工商局副调研员张保林晋城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鲁正田晋城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江淮工商所所长赵庆平陵川县工商局平城工商所所长郭建东(女)朔州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办公室副主任王海峰应县工商局经济检查股股长尉晓芳(女)山阴县工商局办公室主任高彩虹(女)朔州市工商局平鲁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股股长范为国忻州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志峰五台山工商分局党组成员、非公工委专职副书记付俊文忻州市工商局忻府分局副主任科员闫耀勇代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高建贵静乐县工商局人事教育股股长高利雄宁武县工商局城镇工商所所长翟雪梅(女)岢岚县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王利兵河曲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崔剑波偏关县工商局城区工商所负责人牛志刚太谷县工商局明星工商所所长盖菲菲(女)左权县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股副股长田国平和顺县工商局合同股股长翟波昔阳县工商局经济检查股股长潘新生寿阳县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股长赵文彬介休市工商局党办主任赵晋如榆社县工商局城镇工商所所长白新华临汾市尧都区非公工委专职副书记程世斌侯马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建平襄汾县工商局古城工商所科员赵桂兰(女)曲沃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永福临汾市工商局临汾开发区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柴龙潮吉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陈进(女)乡宁县工商局人事教育股负责人郭小强隰县工商局办公室、隰县非公工委办公室主任马青荣(女)永和县非公工委专职副书记郑宝军临汾市工商局侯马开发区分局办公室主任沈惠中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分局党组书记、局长贾文生稷山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刘建绛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武晓峰新绛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胜利垣曲县工商局党组副书记董国华运城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小虎万荣县工商局合同股股长郭辉河津市工商局人事教育股股长陈谦临猗县工商局临晋工商所所长薛吉平吕梁市工商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秦彦湫吕梁市工商局离石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武吉兵交城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姚彦昭文水县工商局办公室主任薛世雄石楼县工商局灵泉工商所所长郝兆发中共中阳县非公工委专职副书记田燕卿(女)汾阳市工商局人事教育股股长解立萍(女)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人事教育科科长唐世宏太原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市场科科长。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23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2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我省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4年我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增长上线为20%;增长下线为4%。
二、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各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晋政发〔2008〕31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晋人社厅发〔2009〕74号),根据我省今年的企业工资调控目标,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努力实现企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同步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同步提高。
在不突破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的基础上,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竞争性企业工资增长可高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2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为“十二五”期间指导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已经由省人民政府正式下发。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规划》,促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经过“十二五”期间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努力,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具体体现在:(一)全面完成各项量化指标。
即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划》确定的就业、社会保险、收入分配、人才队伍建设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量化指标。
(二)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规划》确定的促进充分就业、推进社会保障全覆盖、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着力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三)全面推进各项重大工程项目。
《规划》确定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十二五”期间要积极推进、全面完成。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1.06•【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7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精神,现就我省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驻山西代表机构中,在2008年3月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下发时至今,仍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的专职工作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各社会组织接本通知后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机构组织统一代码证书和相关材料到所在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纳入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为8%。
社会组织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三、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单位和个人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意愿和能力的,可以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62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田华等161人高级经济师职务任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田华等161人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晋人社职字[2014]130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12.29【实施日期】2014.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田华等161人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13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经审核,同意山西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9日评审通过的田华等161人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时间从评委会通过之日算起。
附件:田华等161人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名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2月29日附件:田华等161人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名单性别出生年月从事专业工作(申报)单位上级主管(推荐)部门通过资格名称备注1田华女1981.06经济山西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发展改革委高级经济师2贺俊果女1971.06经济山西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发展改革委高级经济师3刘烜男1974.03经济山西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发展改革委高级经济师4许文秀女1969.06经济山西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发展改革委高级经济师5郭惠琦女1975.03经济山西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发展改革委高级经济师6杜娟女1981.06经济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省教育厅高级经济师7姚晓琴女1968.10经济运城学院省教育厅高级经济师8马春艳女1980.04经济山西省大连干部疗养院省人社厅高级经济师9孙冉女1976.05经济山西省晋祠干部疗养院省人社厅高级经济师10朱建军男1973.07经济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人社厅高级经济师11李宝琴女1972.10经济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省交通运输厅高级经济师12张洁女1974.09经济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省交通运输厅高级经济师13王雁英女1977.04经济山西省公路工程监理技术咨询公司省交通运输厅高级经济师14刘咏梅女1982.10经济山西省公路局长治分局省交通运输厅高级经济师15庞有贵男1965.02经济山西省公路局朔州分局省交通运输厅高级经济师16王毅斌男1971.12经济山西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省水利厅高级经济师17李江风女1977.05经济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高级经济师18高炎君男1969.03经济山西省林木育种研究中心省林业厅高级经济师19李冰女1972.01经济山西省人民医院省卫生厅高级经济师20王并跃男1960.06经济山西省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省农机局高级经济师21赵文男1973.12经济山西省盐业公司太原分公司省供销社高级经济师22周平男1979.12经济山西省兴盐实业公司省供销社高级经济师23王跃东男1969.12经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24韩红美女1973.05经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25高玲玲女1972.06经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26梁新波女1975.07经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钢一厂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27袁媛女1977.04经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销售总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28马少君女1979.10经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29任富兰女1962.10经济山西焦煤公路煤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30罗占文男1972.12经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31周利文男1968.05经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32李菊平女1972.05经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33杨宏伟男1971.05经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34栗慧敏女1964.04经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35付斌男1972.08经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36张奋有男1977.07经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37茹耀华男1980.05经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38王倩女1972.03经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39李永明男1970.12经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40吴佩锐男1964.10经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仓储供应分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41张红亮男1971.01经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分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42王吉男1971.10经济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红沟梁煤业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43范廷芳女1976.12经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老沟矿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44李鹏翔男1966.06经济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45徐晓亮男1973.03经济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46王全应男1967.02经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医院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47杨贵芳女1975.02经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医院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48霍晓沁女1981.12。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晋人社厅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5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现将《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28日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有效解决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结合人社部开展的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为指导,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适应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健全权益保障制度机制,明确平台责任,优化权益保障服务,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免收社会保障卡跨行取现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免收社会保障卡跨行取现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03•【字号】晋人社厅函[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免收社会保障卡跨行取现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4]4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发卡银行:为了加快全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的应用工作步伐,方便参保人员跨行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业务,经商各发卡银行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免收社保卡跨行取现手续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社保卡应用协调联动机制。
各级人社部门要注重发挥“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领导组”的作用,把任务分解到各相关单位,并定期进行工作调度,指导、督促社保卡应用工作。
各市、县要成立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和征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工作协调小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牵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机构和发卡银行共同组成。
通过召开例会、实地督查等方式,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各单位“一把手”作为协调联动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做好联系协调工作(各市社保经办机构、信息中心、发卡银行联系人见附件1)。
二、尽快完成社保卡金融账户激活工作。
社保卡金融账户激活是社保卡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前提。
各市、县发卡银行要制定社保卡金融账户激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积极与经办机构沟通,采取集中激活、上门激活等多种方式,主动为参保人员服务,做好已发放的社保卡金融账户激活工作。
各级发卡机构要配合发卡银行,积极联系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创造条件推进社保卡金融账户激活工作。
三、完善社保卡服务网点建设。
各发卡银行要按照《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应用操作规程(试行)》(晋人社厅发[2013]37号)要求布设社保卡服务网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晋人社厅函[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4]44号)各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省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省医保中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1、伤残津贴达到2013年全省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即5730元)及以上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伤残津贴在2013年全省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即5730元)以内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下列标准增加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400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月伤残津贴高于2400元低于40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3)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000元的补齐到2000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晋人社厅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2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企业: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调整标准(一)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二)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三)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四)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助)低于2389元的补齐到2389元。
三、资金渠道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晋人社职字[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7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国家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31号)要求,现就2014年全省工程系列各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如下:2014年全省工程系列各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安排部署,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申报、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31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工程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3〕72号)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范围、条件和要求执行。
一、加强申报、评审工作管理。
各级职称工作管理部门、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本系列(专业)实际,拟订年度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要按照《2014年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时间安排表》,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严格执行规定时间。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年度申报名额核准制度、申报推荐公示制度、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及执行评委组成要求等规定,认真做好评审材料收受、审核、参评对象的确认、评审及评审结果的备案审批工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
(核)批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4]3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6.24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工作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4〕3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方便参保单位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提前退休审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7月1日起,凡不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缴费的其他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等参保单位人员退休手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参保缴费所在地办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受理。
按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在参保缴费地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从事特殊工种、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和提前退休的,由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办理。
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晋人社厅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加快推进我省就业培训全覆盖,根据国家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政府补贴定点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定点培训机构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标基本原则:条件公开,自愿申请,规范程序,择优认定,动态管理。
管理目标:根据各类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的不同特点和需要,规范培训机构认定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认定,严格管理实施,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管理机制。
二、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条件(一)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和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开展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及受企业委托承担对新录用上述四类人员开展的岗前技能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办的技工院校由企业法人授权委托),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2、遵守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3、申请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应在批准开设的职业教育专业或开展的培训职业(工种)范围内,具备培训过程信息化管理条件;4、培训职业(工种)选定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课程设置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培训对象需要;5、有较可靠的就业需求信息渠道,或相对广泛、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有保障;6、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能够完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及经费管理符合有关规定;7、近三年无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被处罚记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43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4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幅度和办法(一)调整幅度。
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及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等情况,各统筹地区2014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平均幅度,要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的10%的比例确定。
其中,各统筹地区调整伤残津贴的平均幅度要掌握在220元左右。
(二)调整办法。
为进一步缩小统筹地区间和工伤职工之间伤残津贴的差距,一是继续对伤残津贴偏低的地区倾斜,伤残津贴平均水平低的地区可提高的多一点,伤残津贴平均水平高的地区可提高的少一点,具体幅度由各统筹地区确定;二是对个人伤残津贴达到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左右掌握;对个人伤残津贴在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以内的,采取普调加倾斜的方法进行调整,要加大对伤残津贴偏低人员的倾斜力度,倾斜幅度不得低于平均调整幅度的30%。
各统筹地区对个人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两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30元左右掌握;对个人供养亲属抚恤金在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两倍以内的,要加大倾斜力度,逐步缩小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差距。
郄丽庭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郄丽庭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晋01行终2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聪刘栋郭朝艳【审理法官】陈聪刘栋郭朝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郄丽庭;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郄丽庭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郄丽庭【当事人-公司】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郄丽庭【被告】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废止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改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7日至被上诉人信访部门反映其要求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宜,被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8日按照《信访条例》受理,并于当日作出×××答复意见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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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存根)
送达单位:
送达地址:邮政编码:
送达方式:□直送□邮寄送达时间:年月日送达单位收件人: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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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
:(用人单位名称)
截至年月日,你单位因(□未按时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元(大写)。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补缴社会保险费元以及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逾期未缴纳、又无正当理由的,我们将依法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联系人:联系电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公章)
年月日
商请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函(存根)
送达单位:
送达地址:邮政编码:
送达方式:□直送□邮寄送达时间:年月日送达单位收件人: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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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商请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函
:(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名称)经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请协助查询其开立的存款账户情况,并请于年月日前将其开户银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存款余额等信息函复我们。
联系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5
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
:(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按照《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编号)补缴社会保险费。
我局(中心)依法查询了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申请你局(厅)作出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并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元(大写)。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1.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2.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情况
3.用人单位存款账户查询情况
4.接收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6
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
××人社催字〔〕号
:
经查,你单位未在(经办机构)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补足)社会保险费义务。
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日内履行缴费义务,依法缴纳(补足)社会保险费元(大写);逾期不缴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费方式: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电话: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名称(公章)
年月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社保行
政部门。
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人社划决字〔〕号
:(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
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按照《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编号)补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下达了《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编号),要求你单位于年月日前缴纳(补缴)社会保险费元(大写),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缴费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自你单位如下账户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元(大写)。
①划拨账户②接收账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名称(公章)
年月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抄送银行或者金
融机构,一份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留存社保行政部门。
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人社划通字〔〕号
:(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划拨(用人单位名称)欠缴社会保险费元(大写),请予以协助,并于年月日前将划拨情况反馈我们。
划拨账户、接收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①划拨账户②接收账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联系人:;执法证件号码:。
附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名称(公章)
年月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送达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一联留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附件9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用人单位(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鉴于乙方暂时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已按甲方要求提供担保,双方就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暂时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共个月,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金额元(大写)。
二、为确保延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乙方以(□质押□抵押)方式提供价值元(大写)的担保。
三、乙方应当于年月日前,足额补缴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社会保险费。
四、乙方按期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撤销担保。
五、乙方如未能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甲方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六、乙方提供担保并与甲方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乙方职工在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