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国际民航公约
日本章鱼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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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色天妇罗
刺身
• 刺身(日语音“杀西米”) 是将新鲜的鱼、贝、牛肉等原 料,依照适当的刀法加工,享 用时佐以用酱油与山葵泥调出 来的酱料的一种生食料理。 • 以前,日本北海道渔民在 供应生鱼片时,由于去皮后的 鱼片不易辨清种类,故经常会 取一些鱼皮,再用竹签刺在鱼 片上,以方便大家识别。这刺 在鱼片上的竹签和鱼皮,当初 被称作“刺身”,后来虽然不用 这种方法了,但“刺身”这个叫 法仍被保留下来。
面食
乌冬面
拉面
荞麦面 素面
なっとう 納豆
納豆は大豆を納豆菌によって発酵させた日本の食 品。 纳豆是大豆经纳豆菌发酵而成,盛产于日本的一种 保健食品。目前,全世界,尤其是整个东南亚的人 们对纳豆的作用高度认可,食用者众多。 日本人主要食用咸纳豆与拉丝纳豆,关西人喜欢前 者,关东人则爱吃后者(丝越长说明纳豆发酵的效 果越充分,质量越好)。
握寿司(江户派)
箱寿司(关西派)
寿司的两大派别
日本寿司分两大派别:
一、江户派
握寿司 二、关西派 箱寿司(在盒子里糅合各种材 料制作的寿司艺术品。大阪的最有名) 两相对比之下,握寿司更让大家青睐。因为 不使用任何模具,全靠寿司师傅手工握制而 成,这样不仅可以保证米饭的颗粒圆润,同 时也有效地保持了米饭的醇香。
樱花--日本国花
日本,被誉为“樱花之国”。蔷薇科的落叶树。四 月花开,但盛花期只有六七天。樱花在日本从南向 北陆续开放。爱花者,可以从南起伴着樱花花容向 北,赏花长达半年之久。
日本和服
• 和服指的是日本 传统民族服装, 在日语称为“着 物(Kimono)”; 因为是由中国隋 唐服式改制的, 又称吴服。
第八章国际航空公约
第八章国际航空公约一、重点提示(一)航空法的基本概念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航空运输有国内和国际之分。
但在私法上的划分标准,不是根据当事人是国内人还是外国人来区分,而是根据当事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约定,运输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有一个处在外国就是国际运输,否则是国内运输。
(二)国际航空法条约国际航空法条约主要包括:《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启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四)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承运人,另一方是托运人,还有收货人作为特殊的第三人参加法律关系;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货物的行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达成协议所确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②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③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④航空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
(五)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运用1.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条约原文:(1)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华沙公约》)(2)公约中国际运输是指根据当事方所订合同,不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其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国家,即或是非缔约国,其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点的任何运输。
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点间的运输如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没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不是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
(《海牙议定书》)(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不论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订立,在本公约中应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只因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全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国际民航组织及相关公约
二、国际民航相关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 芝加哥)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1944年12月7日 芝加哥) (航空的两种自由)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年12月7日 芝加哥) (航空的五种自由)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三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 (1968年9月24日 布宜诺斯艾利斯)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四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 (1977年9月30日 蒙特利尔)
成立
国际民航组织前身为根据1919年《巴黎公约》成 立的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ICAN)。在美国政府的 邀请下,52个国家于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参加 了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 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按照公约规定成立 了临时国际民航组织(PICAO)。1947年4月4日, 《芝加哥公约》正式生效,国际民航组织也因之正式 成立,并于5月6日召开了第一次大会。同年5月13日, 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1947年12月31日,“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终止, 并将其资产转移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每年的 12月7日是国际民航日。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 海牙)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1971年9月23 日 蒙特利尔)
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探测的公约(1991年3月 1日 蒙特利尔)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2001年11月16日 开普敦)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特定航空器设备问题的议 定书(2001年11月16日 开普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五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 (1995年9月29日 蒙特利尔)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六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 (1998年10月1日 蒙特利尔)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九十三条分条(1947年5月27日 蒙特利尔)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至18)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 1 至 18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2空中规则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附件4航图附件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附件9简化手续附件10航空电信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附件12搜寻与援救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14机场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附件16环境保护附件17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人员执照的颁发》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
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
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
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
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
附件1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是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于1929年于波兰华沙召开的会议上达成的一项里程碑性协议。
这一公约主要旨在制定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一些规则和标准,以确保安全、高效和有秩序的国际航空运输业。
华沙公约在协调国家之间的航空运输相关事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后来的国际航空运输提供了范本。
该公约规定了许多关键规则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注册制度、航空器租赁和销售规则、起降权分配原则、国际机场和航线设置原则等等。
首先,华沙公约确立了航空器注册制度。
根据该公约,航空公司必须向适当的国家注册其运输航空器,这既包括航空器的货币登记,也包括适当的技术和安全审查。
这一规定提供了一个显著标准,确保航空公司运营良好,并遵守国际航空安全标准。
其次,华沙公约还规定了国际航空租赁和销售规则。
根据该公约,航空公司可以将其航空器出租给其他航空公司使用,以满足需求。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航空器销售和转让的规定,从而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
第三,华沙公约制定了起降权分配原则。
根据该公约,国家之间的航空运输起降权应在友好和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分配。
这一原则确保了航空运输各方之间的公平竞争,并促进了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发展。
最后,华沙公约还规定了国际机场和航线设置原则。
根据该公约,国际机场应根据航空运输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建设,并遵守国际航空运输的安全标准。
航线设置原则规定了航线分配和航权分配的原则,以确保航空运输的高效和有序。
总之,华沙公约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为国际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和规范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该公约统一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原则,确保了安全、高效和有秩序的国际航空运输,促进了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同时,华沙公约也为其他类似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提供了模板和参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生效。
缔约目的:26个缔约国为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而缔结此公约。
公约内容:共22章96条。
(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第六章)第二部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七章---第十三章)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第十四章--第十六章)第四部分最后条款(第十七章--第二十二章)十八个附件附件 1 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 2 空中规则附件 3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附件 4 航图附件 5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附件 7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 8 航空器适航性附件 9 简化手续附件 10 航空电信附件 11 空中交通服务附件 12 搜寻与援救附件 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 14 机场附件 15 航空情报服务附件 16 环境保护附件 17 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 18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附件 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简介世界上各种运输形式所承运的货物,有一半以上是危险品—爆炸物、腐蚀物质、易燃物质、毒性物质,甚至放射性物质。
这些危险物品对全球多种工业、商业、医疗以及研究的需要和过程至关重要。
由于航空运输的优势,这些危险品的很大部分是由航空器承运的。
国际民航组织承认此类货物的重要性,并采取了各种步骤,以便确保能够安全承运此类货物。
做法是通过了附件18,以及相关的文件《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指南》。
对于管理危险品的航空承运存在其他规则,但没有在国际上适用,或者很难在国际上实施,并且,他们与其他运输形式的相应规定也不一致。
附件18 规定了需要遵守的广泛标准和建议措施,以便安全承运危险品。
附件包含了相当稳定的材料,利用通常的附件修订过程只需要偶尔进行修订。
附件还使技术指南的各项规定对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中包含了正确处理危险品的非常具体和必要的大量指南。
第八篇国际航空公约
第八章国际航空公约一、重点提示(一)航空法的大体概念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份,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份。
航空运输有国内和国际之分。
但在私法上的划分标准,不是依照当事人是国内人仍是外国人来区分,而是依照当事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约定,运输的始发地址、目的地址或约定的经停地址有一个处在外国确实是国际运输,不然是国内运输。
(二)国际航空法条约国际航空法条约要紧包括:《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启运地址运输到约定地址,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四)航空运输合同的特点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承运人,另一方是托运人,还有收货人作为特殊的第三人参加法律关系;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输送货物的行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达到协议所确信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①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②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③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④航空运输合同是出名合同。
(五)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运用1.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条约原文:(1)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公约一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华沙公约》)(2)公约中国际运输是指依照当事方所订合同,不论运输中有无中断或转运,其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国家,即或是非缔约国,其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点的任何运输。
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点间的运输如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没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不是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
(《海牙议定书》)(3)几个持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各方以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那么不论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订立,在本公约中应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非只因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全数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8-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交通运输法规CONTENT8.4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海牙规则》全称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该规则在国际法协会协助下于1921年在海牙草拟,以后又经过伦敦、布鲁塞尔几次外交会议的修改,最后于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签署,1931年6月2日正式生效。
⚫截至1997年2月,已有88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参加了该公约。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主要有三个公约,分别是:⚫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1978年的《汉堡规则》《海牙规则》为现今海上货物运输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根据《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两项:(1) 提供适航的船舶,即要求承运人在开航前或开航时必须谨慎从事,克尽职责。
(2) 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承运的货物。
此外,《海牙规则》还规定,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收受货物后,经托运人的请求,应向托运人签发提单。
这也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
有缘学习更多+谓ygd3076考证资料或关注桃报:奉献教育(店铺)(2)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根据《海牙规则》第1条第5款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即所谓的“钩对钩”原则,又被称为“海牙期间”。
它是指从货物在装运港被吊钩吊上船,至货物在目的港被吊钩吊下船的这一期间。
(3)承运人的免责范围《海牙规则》对于承运人的责任,适用不完全过失责任。
《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列举了17项免责条款,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过失责任原则,二是无过失责任原则。
(4)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指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损害或灭失进行赔偿的最高限额。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损害或灭失,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
如果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的价值超过100英镑,承运人最多只能赔偿100英镑。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关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目前存在着三个主要的国际公约,即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 9月28日在海牙订立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和1961年 9月18日在墨西哥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
它们分别调整着不同国家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问题。
截至1982年2月18日止,参加和批准《华沙公约》的共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和批准《海牙议定书》的有10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瓜达拉哈拉公约》的,至1982年2月18日止,共有60个国家和地区。
中国先后于1958年7月15日和1975年 8月20日递交了加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通知书,上述两公约分别自1958年10月18日和1975年10月15日起对中国生效。
三个公约的关系上述三个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公约都是独立的公约,对某个国家来说,可以参加其中的一个,或同时参加两个或三个。
就参加国之间的关系来说,如果某个国家同时参加了上述三公约,则它与《华沙公约》参加国之间的关系适用《华沙公约》的规定;与《海牙议定书》参加国之间或与同时参加《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国家之间的关系适用《海牙议定书》的规定;与同时参加上述三公约国家之间的关系亦适用《海牙议定书》的规定,因为《瓜达拉哈拉公约》是以适用《华沙公约》或《海牙议定书》的有关规定为前提的。
从公约的实质内容看,除了《瓜达拉哈拉公约》未对实质性的条款作出单独的规定外,其他两个公约已在内容上达到了很大程度的一致,其中《华沙公约》是最基本的,《海牙议定书》和《瓜达拉哈拉公约》都是从《华沙公约》中派生出来的,是对《华沙公约》的修正和补充。
根据《华沙公约》中规定的统一实体规范,就可确知运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 第七章 国际航空公约及案例分析
第一节 航空货物进出口业务程序 一、进口业务程序
单货问题处理方式 总运单 清 单 货 物 处理方式
有
有 无 无
无
无 有 有
有
无 有 无
清单上加总运单号
总运单退回 总运单后补 清单上划去
有
有
无
范泽剑
总运单退回
6
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一、定义 航空运输合同是指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 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 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 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主体是指参与航空运输活动的当事 人,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 人。合同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 是义务主体,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范泽剑 7
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二、特征
1.运输合同原则上被认作是诺成合同 2.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3.航空运输合同经常表现为标准合同 4.航空运输合同对航空运输参与人的 约束更为严格 5.航空运输合同对形式要件没有硬性 要求
范泽剑 8
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承运人、 托运人和收货人
内容:合同 主体享有的 权利和承担 的义务
客体:航空运 输行为
范泽剑 9
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四、航空运输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2.享有要求对 1.享有参加航 3.享有要求国 方作为或不作 空运输的权利 家保护的权利 为的权利
义务
1.强制缔约 2.安全、正 3.合理运输 义务 点运输义务 义务
范泽剑 4
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及我国航空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 简称《民航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航空运输工具速度快、技术要求高的特 点,《民航法》突出和强化了安全管理的内 容。同时,为严厉惩治劫机和其他危害飞行 安全的行为,作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保障航空安全与发展的重要法律框架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航空运输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
而为了保障航空安全、促进国际航空业的发展,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国际航空运输公约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背景、内容及对航空业的影响。
一、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背景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是为了规范国际航空运输行业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框架。
该公约于1944年在芝加哥签署,并于1947年生效。
当时,二战结束后,世界各国开始恢复经济发展,航空运输业迅速兴起。
然而,由于各国之间的法律体系和标准不统一,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效率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因此,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出台成为迫切需要。
二、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内容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包含了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包括航空公司的责任、乘客权益保护、航空货物运输、航空事故调查等。
首先,国际航空运输公约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责任。
根据公约,航空公司对于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负有严格的责任。
在航空事故发生时,航空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保障了乘客和货物的权益,促进了航空运输的安全。
其次,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关注乘客权益保护。
公约规定了乘客在航空运输中的权益,包括机票退改签规定、延误和取消航班的赔偿等。
这些规定为乘客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使其能够享受到更好的服务和权益。
此外,国际航空运输公约还涉及航空货物运输。
公约规定了航空公司对于货物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货物的保护、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损坏的赔偿等。
这一规定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安全可靠的运输保障,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最后,国际航空运输公约还规定了航空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责任。
在航空事故发生时,公约要求各国成立独立的事故调查机构,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航空运输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对航空业的影响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出台对航空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公约的实施使得各国之间的航空运输更加便利和高效。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第二条
(1)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其他公法人在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所办理的运输。
(2)本公约不适用于按照国际邮政公约的规定而办理的运输。
运输凭证 第一节 客票 第三条 (1)承运人运送旅客时必须出具客票,客票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 (一)出票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和目的地; (三)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 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承运人的名称和; (五)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的约束。 (2)如果没有客票、或客票不合规定或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这项运输合同仍将受本公 约规则的约束。但是如果承运人承运旅客而不出具客票,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 规
(关于第二条)
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时,保留声明本公约第二条(1)款不适用于其国家、其殖民地、保护地、委任统治地或 在其主权、宗主权或权力管辖下任何其他领土所直接办理的国际航空运输权利。
公约1929年10月12日签署,1933年2月13日生效。到1997年4月20日共有成员国146个。中国1975年8月20日 签署,公约1975年11月18日对中国生效。其他成员国有:阿富汗、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 哈马、孟加拉、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波斯尼亚和墨塞哥维那、博茨瓦纳、巴西、文莱达鲁萨兰、 保加利亚、布吉纳法索、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乍得、智利、哥伦比亚、科摩罗、刚果、哥斯达黎加、科特 迪瓦、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朝鲜、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 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埃塞俄比亚、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德国、希腊、格林那达、危地马拉、几内亚、 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肯尼亚、 科威特、老挝、拉托维亚、黎巴嫩、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蒙古、摩洛哥、缅甸、 瑙鲁、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 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韩国、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卢旺达、沙特阿拉伯、塞内 加尔、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所罗门群岛、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斯威士兰、瑞典、 瑞士、叙利亚、塔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些规则的公约本公约的当事国;认识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称“华沙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件在统一国际航空私法方面作出的重要奉献;认识到使华沙公约和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必要性;认识到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复性赔偿原则的根底上提供公平赔偿的必要性;重申按照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原则和宗旨对国际航空运输运营的有序开展以及旅客、行李和货物通畅流动的愿望;确信国家间采取集体行动,通过制定一项新公约来增进对国际航空运输*些规则的一致化和法典化是获得公平的利益平衡的最适当方法;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围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管在运输中有无连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履行的运输和运输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人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当责任。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运输。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鉴于航空运输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国际航空运输中存在的法律差异,为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某些规则,保护航空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所有在国际航线上进行的航空运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旅客、行李、货物的运输。
第二条定义"航空运输":指使用航空器在国际航线上进行的旅客、行李、货物的运输活动。
"航空器":指用于或者可用于航空运输的任何飞行器。
"承运人":指与旅客或货物托运人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航空运输企业。
"旅客":指持有有效机票,乘坐航空器的人员。
"行李":指旅客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携带的个人物品。
"货物":指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托运的货物。
第三条运输合同的成立航空运输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或货物托运人出具航空运输凭证时成立。
航空运输凭证包括机票、货物运输单等,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第四条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应对旅客在整个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承运人应对行李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损坏或延误负责,除非能够证明损失是由于旅客或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
第五条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旅客有权获得安全、准时的航空运输服务。
旅客应遵守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规定、行李规定等。
第六条行李与货物的运输承运人应按照旅客或托运人的要求,妥善运输行李和货物。
承运人应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旅客或托运人了解行李和货物的运输状态。
第七条损失、损坏或延误的责任对于旅客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的责任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的责任遭受的损失、损坏或延误,承运人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赔偿责任的限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应受到本公约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的限制。
承运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对赔偿责任进行限制,但不得违反本公约的规定。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
⑵但对于在航空站以外的陆运、海运或河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 灭失或损坏,只有当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或者 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时,承运人才予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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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华沙公约》
2.提高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10万SDR,两级责任制。
3.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引人了电子凭证。
4.增加了旅客诉讼的第五管辖权:
承运人的住所地法院
承运人的主营业地法院
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机构所在地法院
④目的地法院
⑤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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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运人的免责
《华沙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三项免责:
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承担每公斤17特别全的责任限额,除非托 运人在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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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延误的损失赔偿 只要承运人证明其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
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 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否则,承运人应当承担责 任,旅客的延误赔偿以每名旅客4150特别提款 权为限。 5.管辖权范围的扩大 如果承运人在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住地有义务 经营,则旅客或其家属可以在该居住地的当事 国领土内起诉讼。
1955年9月28日签订于海牙,自1963年8月1日生效。 我国于1975年8月20日递交加入书,同年11月18日对我国生效。 目前共有13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海牙议定书》与《华沙公约》构成一个不可分离的统一文件,
称之为《1955年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主要修改部分如下。
⑴如承运人证明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⑵承运人在驾驶、操作或领航时的过失; ⑶如承运人证明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过失。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理事会(续) 理事 (续)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
向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大会的决议并履行《芝加哥公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选举理事会主席,任命秘书长; 决定设立航行委员会及航空运输委员会,任命各委员会的委员; 审议通过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批准航行服务程序及地区补充程序。 征求、搜集、审查并出版关于航行发展及国际航班运营的资料、信 息; 向缔约各国报告关于违反《芝加哥公约》及不执行理事会建议或决 定的任何情况; 向大会报告缔约国违反公约,在通知后合理期限内仍未采取适当行 动的任何情况; 审议任何缔约国向理事会提出的有关《芝加哥公约》的任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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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 际民 织(ICAO)
第四十三条 名称和组成 根据本公约成立一个定名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 组织。该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其他必要的各种机构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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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 际民 织(ICAO)
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时间:1947年4月4日正式成立 联合国系统15个专门机构之一, 是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政 府间组织。 成员国—190个 总部:加拿大蒙特利尔
芝加哥会议
召开时间:1944.11.1 – 12.7 参加国:54个 出席人数:700余人 当时的中国政府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并签署了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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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公约》签字仪式(194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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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
签订
签订于1944年12月7日,参加芝加哥会议的54个国家中的 52个国家在文件上签字。 1947年4月4日生效。 加入公约,即意味着加入了国际民航组织;现缔约国总数 为190个。 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成立和工作日常运转的法律依托,是 国际民航组织的“宪章”,是全球国际民航从业人员的 “圣经”。
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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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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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组织机构—秘书处(Secretariat)
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设有秘书长办公室 处理ICAO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有:
外语服务 为会议和专题研究准备文件
总部设有5个局1室:
空中航行局 航空运输局 技术合作局 行政服务局 法律局 秘书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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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 件
1.3.1 附件概述
1.3.2 附件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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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附件概述
定义及地位 18个附件的名称 一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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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定义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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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公约》规定:
为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根据需要就以下 项目随时制定并修改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和程 序:
一、通信系统和助航设备,包括地面标志; 二、机场和降落区的特征; 三、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办法; 四、飞行和机务人员执照的颁发; 五、航空器的适航性; 六、航空器的登记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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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组织机构—理事会(Council)
ICAO常设机构
公约第九章对理事会的组成和选举、主席、 表决、职能等作了规定
每届有36个成员国是理事会成员国,任期三年 主要工作是通过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并将其
列入公约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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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客运员中级理论知识试题(a)
民航客运员中级试题〔A〕〔PL〕一、单项选择题1、在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美国提出的第五种业务权是〔 C 〕A、飞越一国领土而不降停的自由或权利B、在一国领土上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的客、货、邮的自由或权利C、在一国领土上装上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国的客、货、邮的自由或权利D、在一国领土上做非业务性降停的自由或权利2、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计算方法,一名旅客的重量按90KG计算,其中包括〔 B 〕A、手提和交运行李B、手提行李C、交运行李D、邮件和货物3、〔 D 〕反映了飞机载运才能的利用程度A、客座利用率B、总周转量C、飞机消费率D、航班载运率4、客观反映一个航空企业的航班施行运行状况的指标是〔 A 〕A、飞机消费率B、航班载运率C、航班正常率D、飞机利用率5、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是〔 C 〕的英文全称A、国际民航组织B、国际航空电信协会C、国际航空运输协会D、美国航天航空局6、以下英文简称和中文全称对应不正确的选项是〔C 〕A、国际航空电信协会-SITAB、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C、国际民航组织-CIAOD、中国民航局-CAAC7、“行李内有哪些主要物品?〞的英文为〔B 〕A、What are the major problems in your baggage?B、What are the major articles in your baggage?C、What are the minor articles in your baggage?D、What are the articles in your baggage?8、旅客遗失客票,可以用〔 D 〕向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A、口头形式B、C、口头或书面形式D、书信9、以下关于“预付票款通知〞说法正确的选项是〔C〕A、预付票款通知可以用来转移基金B、预付人向旅客提出的任何有关旅行的要求,承运人都承担一定责任C、预付票款通知可以支付逾重行李费D、预付票款通知可以支付非指定运输的航空票价10、以下属于限制运输旅客的是〔C 〕A、有成人陪伴儿童B、婴儿C、无成人陪伴儿童D、军人11、关于犯人旅客座位安排,正确的选项是〔A 〕A、犯人和押送人员尽可能安排在与旅客较远的位置B、安排在紧急出口旁C、安排在靠窗的位置D、以上都对12、团队旅客因病要求退票,应〔C 〕A、收取相应退票费B、客票作废C、在经停地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D、在经停地终止旅行,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13、用AN指令改变工作号的密码时,正确的输入格式是〔D 〕A、AN:123A/66B、AN:123A/6666C、AN:123A/666666D、AN:123A/6A14、在SSR项申请特殊效劳时,STCR表示〔D〕A、客舱轮椅B、客梯轮椅C、机坪轮椅D、担架旅客15、因旅客托运行李的密码锁失效,在办理乘机手续时拴挂有免除责任行李牌,如到达目的地后,对于〔 D 〕,承运人可免除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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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法规
CONTENT
8.3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简介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与豁免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索赔与诉讼时效
⚫该公约的全称是《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由于
该公约1929年在华沙签字,故简称为1929年《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规定了以航空运输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和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为另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约共五章四十一条,是国际航空运输领域最基本的公约。
⚫该公约自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目前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该公约。
我国于1958年正式加入该公约。
(1)1929年《华沙公约》
目前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领域,有三个主要的国际公约
1、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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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55年《海牙议定书》
⚫《海牙议定书》全称是《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又称《华沙公约修订本》。
⚫该议定书于1955年在海牙签订,全文共三章二十七条,就责任限制、运输单证的项目、航行过失免责及索赔期限等二十多个条款对《华沙公约》进行了比较重大的修改,使之更好地适应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的要求。
该议定书于1963年8月1日起生效。
⚫目前已有90多个成员国,我国于1975年加入该议定书。
(3)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该公约的全称是《统一非订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1961年9月18日订于墨西哥的的瓜达拉哈拉,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
⚫鉴于《华沙公约》无关于非运输合同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的专门规定,《瓜达拉哈拉公约》缔结的目的就在于使《华沙公约》中有关承运人的各项规定适用于非运输合同承运人即实际承运人。
⚫该公约自1964年5月1日起生效,目前已有50多个成员国。
我国至今尚未加入该公约。
——根据《瓜达拉哈拉公约》的解释,所谓实际承运人指订约承运人以外,根据订约承运人授权办理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
2、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与豁免
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主要责任是按时将货物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
按照《华沙公约》的规定,对于已登记的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遭受的损失、遗失或毁灭,承运人都应负责赔偿。
承运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免除其对货物损害或灭失的责任:
(1)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
上述第(2)项免责事项在1955年制定《海牙议定书》时被删除。
(3)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
成,法院可以按照法规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2)在运输货物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驾驶上、航
空器上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
他的代理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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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规定的金额可以折合成任何国家的货币取基整数。
《华沙公约》作了明确规定:在运输已登记的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除非托运人在交付货物时曾特别声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价值,并缴纳必要的附加费。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所负的责任不超过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实际价值。
3、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4、索赔与诉讼时效
◆《华沙公约》规定,当货物遭受损坏时,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7 d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如货物迟延交付,则收货人应在货物交由其支配之日起14 d内提出异议。
◆《海牙议定书》延长了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即将7 d延长
至14 d,将对延期交货提出异议的期限从14 d延长为21 d。
在上述期限内,如收货人未提出异议,则不能起诉承运人。
航空货运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货物到达之日或应该到达之日,或从运输终止之日起算,逾期不起诉,被视为自动丧失追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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