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监狱、劳教系统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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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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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豫人社[2009]22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07.30【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豫人社〔2009〕226号)各省辖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公平公正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要求,制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附件: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3、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4、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5、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附件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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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文字号】豫人社法制[2012]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3.30【实施日期】2012.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规定》的通知(豫人社法制[2012]8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规定》已经厅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报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完善层级监督制度和内设机构执法监督协调机制,不断创新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和方式。

第五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持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对被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要求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情况,查阅行政执法卷宗,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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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人社法制[2013]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3.22【实施日期】2013.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豫人社法制[2013]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省外专局,厅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法制工作要点2013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全省人社工作会议和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发挥人社法制在人社工作中的保障、规范、引领和服务作用;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着力强化法制监督,不断加强普法宣传,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提高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整体水平,保证各项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为加快人社事业科学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围绕人社中心工作,不断加强立法调研和制度建设(一)建立健全立法工作程序规范。

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形成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

(二)按照省人大、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加强立法调研。

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重点做好《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修订调研工作;配合人社部做好《社会保险法》配套规章、《劳动合同法》实施5周年情况的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各地要在当地人大和政府的领导下,结合人社工作实际,积极参与当地的制度建设,保证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4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4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4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4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202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一)此次调整采取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1.伤残津贴伤残一级:150元伤残二级:140元伤残三级:130元伤残四级:120元伤残五级:110元伤残六级:100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根据以上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以后伤残津贴和供养抚恤金最低标准每三年核定调整一次:1.伤残津贴最低标准:3209元/人/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配偶1711元/人/月(孤寡老人1882元/人/月);其他亲属1283元/人/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411元/人/月) (四)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32元的50%、40%、30%核定,即3566元、2853元、2140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豫人社办〔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省管企业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两个确保”“十大战略”决策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营造最优人才“小气候”的若干举措》等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在人才资源开发评价利用中的功能和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化河南建设需要的职称评价制度体系(一)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

建立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并动态调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对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产业发展需要和河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等新领域合理增设职称评审专业。

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发展实际,随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整评审专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调整情况。

探索开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职称评审。

全面下放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职称评审权,扩大创新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职称自主评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创新龙头企业适时下放主体系列职称评审权。

围绕河南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设立特色评审专业,开展专项评审,通过“一产一策”“一链一策”,实现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制度链融合发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豫人社办〔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工程系列正高级、中高级、机械专业中高级、建筑专业中高级、电力电子电气专业中高级、矿山专业中高级、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安全专业高级、环境保护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办法,按2021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对应中初级职称拓展到所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除以考代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程系列未修订条件的,申报条件按照上述已修订工程系列条件执行,评审条件仍按原条件执行,评审标准不变。

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viewCmsCac.do?cacId=ff808081718ef30a0171 956e545e02ad)专栏查询下载。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2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2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2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2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现公布2022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具体如下:一、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91137L;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300号1号楼4层西侧;法定代表人:郭宇宙。

2021年10月12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该公司拖欠535名劳动者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劳动报酬800.9148万元。

2021年12月9日,漯河市郾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2022年1月10日,漯河市郾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河南省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河南省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74070824X7;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火炬大厦一楼西区1—116室;法定代表人:牛怀强。

2021年12月10日、12月13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转办的欠薪线索,反映河南省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豫政办〔2014〕175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2.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3.取消河南省“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职责。

4.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5.取消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职责。

6.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豫人社办函〔2018〕352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8〕35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7号)要求,我厅编制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做好我厅主动公开工作。

2018年12月25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7号)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责任主体】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方式】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豫人社工伤[2013]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7.22【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3]6号)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省工伤保险中心:为规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等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厅局联合制定了《省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2日省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省直统筹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的支缴率核定其应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

核定浮动费率时,在支缴率符合调整指标的基础上,应考虑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达标情况。

第四条支缴率为参保单位上两年度内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总费用额度(包括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总额、预防费)占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率,具体由经办机构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核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1.03•【字号】豫人社〔2022〕7号•【施行日期】2022.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豫人社〔2022〕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已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现予公布。

2022年11月3日2021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1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有效应对复杂严峻形势和诸多风险挑战,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实现了“十四五”良好开局。

一、劳动就业截至年末,全省就业人员484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627万人。

全省就业人员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24.2%;第二产业就业人员占29.9%;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45.9%。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25.39万人。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65.3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40%。

全年促进65.9万名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总体就业率93.3%。

选派3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7.63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3134.33万人,其中省内转移1878.36万人、占59.9%,省外输出1255.97万人、占40.1%。

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40.46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3.84万人,公益性岗位安置5.19万人,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监狱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监狱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监狱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豫政办[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监狱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豫政办【2009】2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统一安排部署,今年我省监狱体制改革将全面推开。

针对我省监狱体制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协调。

根据协调会精神,现就我省监狱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省属监狱系统“两劳”(劳改劳教)单位委培生及暂按事业干部管理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问题。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司法部申请解决劳改劳教单位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干部指标问题的复函》(人计函〔1994〕30号)和司法部关于解决河南监狱系统“两劳”委培生问题的指导意见,将其中126名“两劳”单位委培生录用为公务员。

按照原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系统招收安置大中专学生和接收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1996〕10号)规定,将省属监狱810名暂按事业干部管理的大中专毕业生考录为公务员,所需编制从省属监狱系统空缺的公务员编制中解决。

考录办法由省司法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商制定,只作为解决监狱体制改革历史遗留问题的办法,不涉及其他人员,不能形成新的遗留问题。

二、省监狱管理局及省属监狱新增处级非领导职数问题。

按照李克常务副省长、秦玉海副省长办公会议要求,按程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题研究。

三、关于建立监狱经费全额保障机制,增加特案犯经费和专项经费等问题。

(一)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保障能力的增强,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调整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通知》(财行〔2007〕28号)要求,结合我省监狱基本支出情况,适时调整基本支出标准,并逐步增加特案犯经费、技术装备经费及狱政设施配套经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优秀科研成果的通报
【法规类别】奖惩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豫人社调研[2015]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8.24
【实施日期】2015.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秀科研成果的通

(豫人社调研〔2015〕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处,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
2014年以来,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和社会有关方面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突出全面深化改革,深入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形成了一批前瞻性、专业性、实用性较强的科研成果。

为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进一步提高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水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了2014年度全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科研成果评选工作。

经过推荐、初评、专家评审等环节,评选出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7篇,二等奖11篇,三等奖20篇,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进一步提高科研能力,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为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指导。

希望社会各界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理论研究,共同推动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发展。

附件: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成果获奖名单
2015年8月24日
附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成果获奖名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豫人社函〔2024〕174号•【施行日期】202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省直单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管国有企业,省行业协会(学会),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函〔2022〕35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指导,统筹推进继续教育工作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才自主培养机制,提高各类人才素质”的总体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各项决策部署,发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作用,统筹指导各地、各行业分级分类开展好继续教育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各自的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教育的正确认识,增强其主动参与意识,实施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创新继续教育方式,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培训,满足专业技术人员多样化学习需求,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切实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培养一批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塑造发展新优势新动能。

二、突出重点,开展继续教育科目学习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9.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的通知,修订编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监管事项实施。

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
2022年9月30日附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2年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图书资料系列中高级职称、翻译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安全专业高级职称及应急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自然科研系列科普专业中高级职称、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中高级职称按2024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卫生系列中医药专业高级职称、经济系列人力资源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4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5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三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三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三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三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现公布2024年第三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具体如下:一、河南悟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河南悟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7DL2K5K;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城关镇桂花西路党群综合服务中心5楼511、513室;法定代表人:江利青。

2024年5月29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河南悟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该公司拖欠143名劳动者2022年10月-2024年2月劳动报酬212.1827万元。

2024年6月25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2024年7月12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2024年7月12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河南悟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临清千牧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临清千牧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TK0JD54;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街道星光星悦城B区16号,法定代表人:于井义。

2024年4月7日,平顶山市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临清千牧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26•【字号】豫人社〔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24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从2024年1月1日起,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挂钩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每月再按本人2023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0.89%计算增加。

(三)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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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02
20618065619
吴昊

1988.03
黄河科技学院广播电视新闻学 2009.07
河南省第一监狱
监区科员
193903
20618076426
杜鹏飞

1987.10
青海师范大学应用心理学2012.07
河南省第一监狱
监区科员
193903
20618044111
于光辉

1988.09
南阳师范学院应用心理学2012.07
郑州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2011.07 安阳市龙安区编办
河南省第三监狱
监区科员
194104
20618151608
种波

1989.08
郑州大学无机非金属材料2012.07
河南省第三监狱
监区科员
194104
20618064228
燕鹏飞

1984.12
江西景德镇陶瓷学院材料学院无 机非金属材料2009.07
20618052514
袁晓川

1984.08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2008.06
第 8 页
河南省第四监狱
监区副主任科 员以下
194206
20618063703
袁朝朋

1985.03
河南中医学院中医学2007.07
孟津县中医院
河南省女子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301
20618070326
高莉

1987.10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法学) 2012.06
河南省女子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301
20618122810
项璐

1989.01
河南农业大学法学2011.06
河南省女子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301
20618101202
郑亚君

1988.01
中原工学院法学2011.07
河南省女子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20618043815
楚伟超

1987.10
南京大学法律2011.12
河南省第二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001
20618091821
王征

1989.03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所管理 2010.12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所管理 2008.12
正阳县司法局熊寨司 法所
河南省第二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001
李鹤

1988.08
河南大学法学2011.07
河南省第四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201
20618073409
赵圣龙

1987.12
山东大学法律2011.06
河南省第四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201
20618130330
孙岳磊

1988.01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法学 2012.07
河南省第四监狱
20618074027
李善斌

1989.09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侦查学2011.06
商城县公安局
河南省新乡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401
20618074518
郭雨轩

1988.08
河南省第二监狱
监区科员
194005
20618062917
高东利

1986.10
大连大学专门史2012.06
河南省第二监狱
监区科员
194006
20618100516
张世伟

1989.11
河南科技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 2012.07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市场营销 2012.07
河南省第二监狱
监区科员
194006
宋俊赏

1987.08
河南农业大学社会体育2009.07
河南省第二监狱
监区科员
194003
20618141330
周泽志

1987.10
河南师范大学心理学2009.07
河南省第二监狱
监区科员
194003
20618153924
王进研

1987.05
中南民族大学应用心理学2011.06
河南省第二监狱
监区科员
194003
20618075524
杨阳

1990.03
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心理学 2012.07
河南省第二监狱
监区科员
194003
20618050918
张书玮

1990.09
安阳师范学院应用心理学2012.07
河南省第二监狱
监区科员
194004
20618047225
高献江

1985.08
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学原理2012.06
河南省第四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201
20618111118
张凡

1989.02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2012.07
河南省第四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201
20618011924
尹智蒙

1988.11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2012.06
河南省第四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201
20618048011
河南省女子监狱
监区科员
194303
20618152727
李文静

1990.08
河南科技学院服装设计与工艺教 育2012.07 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法学 2011.07
河南省新乡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401
20618071214
田丰欣

1988.08
第 9 页
河南省新乡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401
赵浩

1988.04
郑州大学法律2012.06
河南省第四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201
20618056428
张凯

1988.07
郑州黄河科技学院法学2011.07
第 7 页
河南省第四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201
20618054006
崔亚琦

1990.06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侦查学2012.06
194301
20618110203
姚璐

1990.03
石家庄铁道大学侦查学2012.07
河南省女子监狱
监区科员
194302
20618031525
张艳

1986.07
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2011.12
河南省女子监狱
监区科员
194303
20618142130
刘琦

1989.11
中华女子学院艺术设计2012.07
河南省第四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201
20618076407
周浩

1989.04
山东政法学院监狱学2011.06
河南省第四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201
20618150410
吴中岳

1988.05
解放军炮兵学院法学2009.06
河南省第四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201
20618066101
河南省省属监狱系统2012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共202人)
拟录用 职位 职位 代码
监区科员 (特警)
招录单位
准考证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毕业院校、专业及毕业时间
现工作单位
河南省第一监狱
193901
20618011310
胡清海

1987.11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学2011.06
河南省第一监狱
河南省第一监狱
监区科员
193905
20618063205
李健男

1988.06
河南省第一监狱
监区科员
193906
20618072825
郭士鹏

1989.01
河南省第一监狱
监区科员
193906
20618122205
杨大星

1990.01
山东轻工业学院金融学2012.06
河南省第一监狱
监区科员
193907
20618121127
张智慧

1989.04
濮阳县子岸乡王丁村
河南省第二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001
20618052918
申文平

1987.09
郑州大学法律2010.12
河南省第二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001
20618141628
张永臣

1987.09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所管理 2010.12
20618141113
赵建庄

1987.08
河南省第三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101
20618110921
任鹏鹏

1988.10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2011.07
河南省第三监狱
监区科员 (特警)
194101
20618150216
张克东

1989.10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法学 2012.07
第 6 页
河南省第二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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