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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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B银行处理经验及押汇中应注意的问题
启示
押汇业务
B银行可 借鉴地方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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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银行可借鉴之处
高度 警惕性
B银行工作人员具有高度安全意识,对信用证的微 小问题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警惕性,避免了欺诈事件 的发生。
严格执行 UCP标准
信用证业务中最重要的一条准则“单单相符 、单证相符”,审证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现行 国际惯例执行。
信用证押汇案例分析
高奇 212011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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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
212011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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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押汇案例
2000年6月,A公司向B银行提交了由B银行所在地C银行通知的信用 证和一套信用证项下单据,该信用证金额为604500.00美元。经审 核后,B银行发现此证系由电传开立,按惯例电传开证应加具密押, 密押经通知行核查相符,即可证明电开信用证的真实性。此证没有注 明密押,但加盖了C银行的通知章。根据UCP500的规定,C银行已将 该证通知A公司,即认同了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在该证真实的前 提下,B银行又对该证项下单据进行了合理、审慎的审核。经审核, B银行发现此套单据存在不符点。首先,信用证单据条款要求"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全套清 洁已装船提单)",而A公司提供的是NEGOTIABLE FIATA(国际 运输行协会联合会)BILL OF LADING 简称FBL(运输行出具运输单 据)。其次,信用证要求提单以开证行指示为抬头,而A公司在FBL后 做了空白背书。B银行按惯例向A公司提示不符点,并向A公司提出二 种处理方案:一是由A公司提交以开证行指示为抬头的B/L,撤换原 来的FBL;二是由B银行向开证行电提上述不符点,待对方同意后再 行寄单。 A公司表示货物已装船,无法再由船公司出具B/L,接受第二种方案。 于是B银行立即向开证行电提上述不符点,并要求开证行尽快给予答 复。在这之后的三天内,B银行一直没有收到开证行的回复。
进口押汇是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后,进口方请求进口 地某个银行向出口方开立保证付款文件,一般为信用证,然 后,开证行将此文件寄送给出口商,出口商见证后,将货物 发送给进口商。商业银行为进口商开立信用保证文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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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汇业务注意事项
对企业的准入方面认真把握
押汇业务 注意事项
仔细审核相关要素 认真审核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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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银行拒绝办理押汇原因
A公司提交的单据存在疑点
A公司提交的单据单证不一致 开证行、开证人信誉等级不明确 押汇条件不符,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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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套单据存疑点
B银行持怀疑态度: 1)信用证的真实性
该信用证是由电传开立,按惯例电传开证应加具密押, 而该信用证没有密押。
2)通知行C是否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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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汇业务风险因素
• 2)A公司押汇条件不符
A公司不符合银行押汇以下规定:信用证条款清晰完整 且符合国际惯例,经银行认可,无潜在风险因素;作出 口押汇的单据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做到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
• 3)B银行拒绝押汇理由
B银行拒绝押汇的理由主要包含:运输单据为非物权 凭证;单证或单单间有实质性不符点。
规范 审证流程
没有片面追求扩大业务量而违规操作。坚持 合规经营、保持清醒认识,维护银行自身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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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押汇业务
出口押汇
信用证押汇
进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指企业在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 行(议付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凭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相符 的单据作为质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参照票面将款项垫 付给企业,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 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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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公司在FBL上做空白背书
以开证行为抬头的信用证,不需要卖方(A公司)背书,而 是银行背书,将提单转让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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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汇业务风险因素
B银行信用证押汇风险意识: •1)开证行和开证人信誉
首先,B银行对开证行和开证人的资信情况了解不深入。 不敢贸然寄单。其次,B银行已经征得A公司同意,即采用 第二种方式电提开证行,而在B银行未收到开证行回应期间, A公司又要以修改后的信用证押汇,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 信誉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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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押汇案例
三天后,A公司向B银行提示由C银行通知的该证的修改书,该修改书 写明删除由申请人出具检验证这一不利于A公司的软条款,同时将单 据条款修改为B/L或FBL。A公司表示,此项修改已删除该信用证的软 条款,并且B/L或FBL二者具备其一即可,这表明申请人和开证行接 受电提的不符点,已经达到了B银行的要求,所以A公司要求办理出 口押汇,且押汇金额仅为10万美元,远低于信用证金额。B银行并没 有听信A公司的一面之辞,坚持等待开证行的电提后的电传通知,在 此期间,将单据留存,既不寄单,也未与A公司办理出口押汇。五天 后,开证行开立电传通知,声明申请人拒绝接受上述不符点,此时A 公司已不见踪迹。 至此,这起诈骗案已真相大白。事后据B银行调查,该信用证项下的 货物并未如A公司所述已装船,而是留在A公司所在国境内,并没有出 口。 从以上这个案例不难看出,这是一起以诈骗议付行押汇款为目的、 境内外不法分子精心策划的骗汇案件。 1、请讨论并分析B银行为什么没有听信A公司而办理押汇? 2、分析B行在此案件中的处理经验以及押汇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信用证首先由通知行审核其真实性,C银行在电传无密 押的情况下加盖了通知章,认同了该证的真实性,有可能存 在审核遗漏,或者是和A公司的串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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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套单据不符点
B银行审核出单据不符: 1)信用证单据条款要求B/L,而A公司提供的是FBL
B/L和FBL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单据。 提单B/L是由船长或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证 明收到特定货物,允许将货物运至特定目的地并交付于收货 人的凭证,提单是物权凭证。FBL只是运输单据,没有物权 凭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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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业务流程图
买方
开证行
通知行C
付款行
议付行B
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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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本案中,A公司和申请人为B银行设下了多重圈套。 首先,A公司以大额信用证为诱饵,伴以并不是物权凭证的 FBL,妄图诱导B银行使其想当然地认为FBL就是信用证要 求的提单,从而为A公司办理押汇,再将单据寄出,必将遭 到开证行的拒付,从而达到诈骗B银行押汇款的目的。 其次,在B银行审出不符点并电提后,申请人要求开证行不 做出付款承诺,即并不以电传方式通知B银行接受不符点, 而是以修改方式接受FBL,如果B银行不以国际惯例为依据, 就会想当然地认为此修改表示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就会为 A公司办理出口押汇,而开证行迟迟不给B银行回复,就是 在等待办完押汇并将单据寄来时,再以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 提出拒付。
控制好单据的物权
完善相关的押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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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信用证欺诈发生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使用,与之相关的融资 方式也不断受到青睐,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用证虽 然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保障卖方收汇,买方收货,但它不能与 规避风险划等号,而且也给银行带来了遭受违约损失的风险。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这使有关 进出口当事人以及银行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 正常的贸易秩序。银行、卖方双方及各个当事人必须提高警 惕,提高业务技能,练就高超的本领应对种种风险。在信用 证业务的开展中应当严格遵循信用证的交易原则,与此同时 进出口当事人应当规范信用证操作,熟知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方式,进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遏制信用证欺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