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中的重刑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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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中的重刑轻刑
论文摘要刑法是最为古老的一门单行法律法规,以其严厉的刑罚为主要特点,在打击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我国的刑罚结构以死刑、限制自由刑为中心,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推崇重刑的特色。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文气息也沁入到了貌似没有感情色彩的刑法中,众多国内外学者纷纷提倡在刑法中适当的适用轻刑,伴随着我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宽严相济的刑罚已然成为大势所趋。那么在刑法中重轻刑分别扮演着怎么样的作用,二者的关系怎么样,以及我们怎么去处理两者的适用问题呢,是我们不得不去考虑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重轻刑刑法修正案(八)宽严相济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其最大亮点当属以废除死刑罪名为代表性内容的刑罚轻缓化,很好的反映了众多学者的心声并得到他们的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这是我国严格限制死刑在立法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但同时,在这次修改中也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了惩罚力度,体现了刑法的严厉性。这一宽一严,轻轻重重,两者都不可偏废。
本文中笔者首先简单讨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重轻刑规定,其次论述二者的关系与作用,最后归结到刑法中的重轻刑适用的问题。
一、简述《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重轻刑规定
在此次修正案中很好的体现了刑罚的宽严相济政策,在一些方面减轻了刑罚的严厉性,同时在另一方面加强刑法的管制力度,重轻得当,相得益彰,现做如下分析。
首先,其“宽”体现在:
(一)适当减少了死刑罪名
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这是我国立法机关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首次削减死刑,标志着我国继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在控制死刑方面又一次突破性进步。
死刑剥夺了人的生存权,是最为严厉的一项刑罚。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死刑制度暴露出了很多弊端,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减少死刑立法和限制死刑司法适用,应成为我国死刑改革和刑法现代化的基本立场,具有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废除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国情的现实需要,体现的刑法的文明性,同时也是顺应限制死刑的全球趋势。
(二)限制死刑的适用
如刑法修正案中对年龄犯罪不适用死刑做出了具体规定,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
用死刑和年满75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体现了刑罚的人文关怀。
(三)进一步落实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在刑法上第一次承认了“坦白”的法律地位。有助于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的过错,同时利于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
其次,其“严”体现在:
(一)增加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入刑
在这里以危险驾驶罪入刑为例。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是人们深恶痛绝的“马路杀手”。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作出了回应,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酒驾和飙车的行为屡禁不止,传统的行政处罚已不能达到禁止危险驾驶的行为,那么作为具有最严厉处罚性的刑法就成为最终的解决手段。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二)适当延长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根据修改前的《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需要并罚的,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这个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其合理性,但在现实操作中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说一个人所犯的罪行非常多,累计的判刑时间会很长,如果仅仅把时间规定在二十年以内会导致罪责刑不相等的现象。因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把有期徒刑最高提到了二十五年,适当增加数罪并罚有期徒刑的年限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二、重轻刑的关系与作用
(一)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二者的关系
重刑和轻刑两者的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区别体现在重刑是指在刑罚中着重采用剥夺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或者是相对于比较轻的犯罪情节中仍采用严厉的刑罚手段,而轻刑则与其恰恰相反。二者的联系是,不论重刑还是轻刑,其问题的解决都是死刑和有期徒刑的适用问题,并且他们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所以我们不能孤立的看待二者的关系,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当然在我国的刑事立法过程中,很多人都认为我国着重于重刑的采用,集中表现在死刑和有期徒刑适用范围特别广,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说明我国更加看重重刑罚的主要体现。我们在看待二者孰轻孰重时,数量并不是我们依据的唯一标准,我们更要找到二者相互区分的分界线,即我们在处理一个刑事案件时所看重的标准和度的问题,我们不能孤立的看待重轻刑的问题,而必须结合与其相互关联的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是因为一个罪大恶极的犯罪我们给他判死刑就是重刑,亦或是我们给他判少量的有期徒刑就是轻刑,我们要与当时的社会整体环境相结合,这是我们参照的最为客观的标准。
(二)合理的对待二者的作用
由于重刑和轻刑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二者的作用也会有所不一样。
1.重刑由于具有严厉的惩罚性,能够于树立刑法的威慑性,对于某些非常严
重刑事犯罪,能够较短的时期内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平复人心,使恶性犯罪得以及时收敛,并迎合“嫉恶如仇”的传统民族文化心理欲求。
2.轻刑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体现了浓厚的人文气息,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同时体现了对人性的再塑造,给犯罪分子改造学习的机会,使其能够再融入社会中,为社会做贡献。
三、重刑和轻刑的适用
(一)平衡重刑与轻刑二者的地位
1.由前文所说,重刑虽然具有威慑性,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秩序问题,但从长远来看,其必然也有许多的弊端。
刑法学者研究认为,刑罚的轻重,必须通过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后,方能做出判断和确定。罪责刑相当是刑事处罚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一般公平、正义观念的反映。重刑虽可以威慑,重刑趋势之下通常也不绝对排斥某些特殊情况下轻刑适用,但总体来说,重刑威慑思想是强调通过片面提高刑罚强度的方式去实现控制犯罪的目的。由此,重刑就必然造成罪刑关系的失衡,罪刑间的等价关系也会受损。其明显的不利后果,是容易削弱人们对刑法的尊重感。
我们说一个法律制度的出台与接受并不是其打压式的惩罚力度,而是他给人们带来的一种客观公平的直观感觉,对于刑事处罚,只有做到罪责刑相当才是获得大众认可与遵守的关键所在。
2.轻刑由于其体现了起码的人文关怀,因而更能得到人们的认同与理解,但是与之相对应的是降低了刑法的威慑力,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能有效的制止,最终必然会丧失刑法与生俱来的权威性,使其与其他部门法不能做好衔接。
3.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平衡的去看待二者的关系,在刑法中既有重刑的地位,也保有轻刑的份额,保持两者应有的“度”,充分利用两者的优势,互相弥补不足,这才是我国刑罚的合理发展之道。
(二)在一定限度内仍要加强轻刑化发展
轻型化“标志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人的价值的实现。可以说,刑罚轻缓化的进程与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具有一致性,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我国实行轻刑罚是适应国际发展潮流的体现;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市场经济建设,轻刑罚无疑给其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而,我们必须进一步的:
1.减少死刑的范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我国虽然减少了十三种死刑,但对于我国庞大的死刑处罚范围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更多的非暴力犯罪,我们可以取消死刑,与此相适应的可以改革我国的有期徒刑期限,将其上限上调,以有期徒刑替代部分死刑罪。
2.刑罚体系向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的轻刑转变豑。对于刑罚要尽量做到将刑罚的适用和投入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和最低限度内,不滥施刑罚,不浪费刑罚。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5种主刑,除死刑外,其余都是自由刑,在四种自由刑中,三种都属于监禁刑。对于某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刑事犯罪,我们完全可以以一定的财产刑为主要措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