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铁路局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 州 铁 路 局 文 件


郑铁劳卫〔2010〕192号



关于印发《郑州铁路局首席技师
培养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管各单位,郑州、洛阳铁路办事处:
现将《郑州铁路局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工作是路局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技能拔尖和技能骨干人才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十百千”人才培育助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切实做好首席技师培养、选拔、使用、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二、注重培养使用。首席技师是生产一线得到单位和业内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是各工种专项技能的领军人物。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首席技师的培养和使用,注重发挥其在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试验以及在新技术、新设备运用和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切实为其参加高层次培训、技术交流活动和传授推广技艺、先进作业方法创造条件,通过有目的有计划安排其参与课题研究、技术攻关、名师带徒、新线联调联试和到既有客专岗位锻炼等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运输生产中的骨干作用。
三、强化考核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对首席技师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首席技师动态考核机制,建立考绩档案,落实待遇,督促其履行首席技师职责。通过对首席技师的日常、年度和任期考核,科学评价首席技师工作业绩、安全生产和履行职责情况,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要解除任用协议。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向首席技师了解情况,征求、听取并妥善处理他们对本单位安全运输生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郑州铁路局首席技师
培养选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造就一支技能拔尖和技能骨干人才队伍,充分发挥高素质技能人才在铁路运输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印发〈铁路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6〕236号)和《关于印发〈铁路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10〕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席技师是生产一线政治素质好,技能水平高,安全质量优,实践经验丰富,业绩贡献突出,得到单位和业内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本工种专项技能的领军人物。
第三条 铁路首席技师是铁路系统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设置的荣誉称号。首席技师分为全路首席技师和铁路局

首席技师。由铁道部命名的首席技师为全路首席技师,由郑州铁路局命名的首席技师为铁路局首席技师(以下简称局首席技师)。
第四条 局首席技师的选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择优产生。
第五条 局首席技师按照工种岗位,重点在运输站段从业人数多、技术含量高的主要行车工种和运输生产关键岗位进行设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铁路局成立由局总会计师为主任,劳动和卫生处、各业务处、职工教育处、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委员会,负责局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和全路首席技师培养推荐工作。
第七条 局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和卫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劳动和卫生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委员会成员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首席技师的选拔、推荐和管理日常工作。具体包括:制定管理实施办法,公布各专业工种首席技师设置数量,指导站段对初选技能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审核认定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资格条件,组织召开评审会,公示首席技师人员名单。
第八条 各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人劳、技术(业务)、职教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首席技师考核推荐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局首席技师的选拔、推荐、考核及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根据局首席技师设置原则,按各专业工种分别对应设置局首席技师名额(附件1)。
第十条 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未设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的工种为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聘用满一年以上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均可参加局首席技师选拔。
第十一条 首席技师应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在带徒授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受到单位和职工普遍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专业领域中技术技能水平高超或有绝招、绝技,有较强解决现场生产实际问题能力。组织处理过安全生产、生产工艺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不少于两项。
(二)在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试验等方面,以及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参与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两项,并取得实效,或对所从事的生产技术工作提出书面技术改进意见,被采纳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三)在提高设备质量、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效益方面发挥突出作用,受到路局表彰奖励。
(四)在编制本专业国家、行业或铁路局技术、作业标准、规章、规程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在传授技艺、培养技术工人等方面成绩显

著,为提高职工技能素质作出较大贡献。所带徒弟成为单位技能骨干,并在局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2名,或在部(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5名。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十二条 局首席技师通过岗位实绩考核、职业技能竞赛和评选选拔产生。
第十三条 局首席技师原则上按任期每三年选拔推荐一次。各单位可按铁路局公布的各专业工种推荐1至3名人选,并按铁路局当年下发通知要求上报铁路局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劳卫处)。当首席技师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因其它原因,各专业工种首席技师人数出现空额时,各有关单位按铁路局每年度下发通知进行选拔推荐。
第十四条 局首席技师评选选拔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考试考核。各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技能人员进行理论、实作考试和工作业绩考核,选拔出本单位推荐初选人选。
(二)单位推荐。对初选人选在本单位职工中进行民主测评,并经车间、单位鉴定后,择优向铁路局推荐,同时填报《铁路局首席技师推荐表》(附件2)一式三份,并附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未设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的工种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聘任人事令以及证明符合选拔条件的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均加盖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章)。
(三)集体评审。铁路局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候选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经有关业务部门作出评价后,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参加评审的评委人数不少于11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按照首席技师设置工种和名额,在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的候选人中,根据候选人从事工种和获得票数,确定局首席技师人选。
(四)组织公示。对局首席技师人选,在中原铁道报或局有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和所在单位及车间张榜公示一周。
(五)授予称号。对公示无异议的首席技师人选,经铁路局批准后,命名为局首席技师。
第十五条 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全路技术能手称号,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后,达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经单位鉴定、组织公示无异议后,按其从事的工种由铁路局直接命名为局首席技师。
第十六条 对经评选获得全路技术能手称号的,可按照前条规定并履行有关程序后,由铁路局直接命名为局首席技师。
第十七条 全路首席技师的选拔按照《铁路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办法》办理。
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局首席技师,经单位鉴定、组织公示,由铁路局推荐,上报铁道部直接命名全路首席技师。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

称号,但尚未命名为局首席技师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程序命名为局首席技师后,由铁路局推荐,上报铁道部直接命名全路首席技师。
第十八条 对经评选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按照前条规定上报铁道部直接命名全路首席技师。
第十九条 铁路局与局首席技师签订任用协议(附件3),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受铁道部委托,铁路局与全路首席技师签订任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首席技师的任期为三年,自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任用之日算起,但不超过其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条 直接命名的首席技师,首次任期届满参加下一轮任用时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评选选拔产生。
第五章 待遇与职责
第二十三条 建立首席技师津贴制度。
(一)局首席技师在按有关规定享受原有高级技师或技师津贴的同时,享受每月500元的局首席技师津贴。
(二)全路首席技师在按有关规定享受原有高级技师或技师津贴、局首席技师津贴的同时,享受每月800元的全路首席技师津贴。
第二十四条 首席技师任期内,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带头弘扬“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苦干,实干,拼命干”精神,做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服从指挥、团结协作的模范。
(二)带头钻研技术、创新技能技艺,立足本职、岗位成才,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每年解决本岗位关键性技术问题不少于两件。
(三)负责本专业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方法的推广应用,任期内撰写1—2篇解决现场技术疑难问题或解决设备惯性故障的调研报告或技术论文。
(四)参与全路或铁路局技术创新、技术攻关和技术试验等工作。
(五)承担带徒授艺、技能人才培养和本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具备技师职业资格者任期内带出3名以上高级工(或技师),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者任期内带出2名以上技师(或高级技师)。
(六)参与本专业有关安全、质量、技术等规章、规程、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七)承担铁道部或铁路局交予的其他技术工作。
第六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铁路局和首席技师所在单位负责首席技师的管理、考核和使用工作,并落实首席技师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首席技师纳入铁路局高层次人才库、“十百千”技术拔尖人才培育助推对象和培养导师队伍管理。优先参加外出学习、进修、业务培训、考察、咨询、疗养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

立“首席技师工作站”,各相关部门主管副处长为站长,负责工作站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首席技师工作站及所在单位在首席技师培养使用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荐、组织首席技师参加铁道部、铁路局组织的高层次培训和技术交流、专业讲座等活动。采取远程教育、送教上门及到高等院校、铁路培训基地等形式,以高速铁路和新技术装备知识培训为重点进行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促进首席技师更新知识、提高技艺。
(二)安排首席技师利用新线联调联试、提前介入挂职培养、制造厂家现场学习、既有客专岗位锻炼等方式,熟悉新技术新设备。推荐首席技师参与部、局重点建设和科研项目,参加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试验等工作,总结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经验,发挥首席技师在运输生产中的作用。
(三)负责对首席技师的绝招绝技、先进作业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经验等进行总结推广,其中对在本工种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对促进运输安全质量提高具有重要作用的作业方法,可采取以首席技师姓名命名的方式组织推广,有效激发首席技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第二十九条 铁路局建立与全路首席技师、局首席技师定期联系制度。
铁路局通过发放《首席技师联系表》(附件4)、召开座谈会、电话联系等形式,征求和听取首席技师对全局安全运输生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待遇、权利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首席技师调离工作单位或调整工作岗位时,所在单位应事先征求铁路局劳动和卫生处意见,经同意后按工人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第七章 动态考核
第三十一条 铁路局建立首席技师动态考核制度。对首席技师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称职(80—89分)、基本称职(60—79分)、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档次。
第三十二条 首席技师的考核按以下权限进行:所在单位负责对局首席技师的日常、年度、任期考核和对全路首席技师的日常考核。铁路局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路首席技师进行年度、任期考核。
第三十三条 日常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实用,易于操作。日常考核以定性考核为主,采用工作写实与领导审核的方式,主要考核现实表现情况、劳动任务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工作质量情况、发挥作用情况。
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在日常考核基础上,采用个人述职与民主评议、领导评鉴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主要考核年度或任期内工作业绩、安全

质量、职责履行等情况。根据《首席技师考核评分表》(附件5)中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及加减分项目,进行量化考核,并结合群众评议、领导评鉴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对局首席技师的年度、任期考核,应填报《首席技师考核表》(附件6),年度考核表(包括考核评分表)于次年1月底前,任期考核表(包括考核评分表)于任期届满一个月内报局劳动和卫生处。其中,任期内每年解决本岗位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认定,由单位出具证明报局业务主管部门签署认定意见,一并报局劳动和卫生处。
第三十四条 建立考绩档案。首席技师考绩档案由所在单位和铁路局分别建档和管理,材料包括:首席技师推荐表、首席技师任用协议书、首席技师考核表、首席技师考核评分表、体现专业技能水平的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五条 局首席技师任期届满,年度、任期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的,可继续参加选拔推荐任用。全路首席技师任期届满,对其中工作业绩显著,作用发挥突出,年度、任期考核均为优秀的,可继续参加选拔推荐任用。
第三十六条 首席技师任期结束后,未能继续任用的,不再享受首席技师津贴,但保留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首席技师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选拔时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撤销首席技师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对局首席技师经铁路局审核批准后予以撤销;对全路首席技师由铁路局根据所在单位意见提出书面报告,报铁道部审核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解除任用协议并停止享受首席技师津贴:
(一)局首席技师调离铁路局及所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全路首席技师调离铁道部所属企业和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的。
(二)调往局管内其他单位不再从事本工种专业技能工作的。
(三)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四)构成技师、高级技师解聘条件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
(六)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因工负伤或因病休假超过六个月,不能履行职责的。
(八)撤销荣誉称号的。
解除首席技师任用协议,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对铁路局首席技师经铁路局审核批准后解除任用协议;对全路首席技师,铁路局根据所在单位意见提出书面报告报铁道部审核批准后,由铁路局解除任用协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局首席技

师培养选拔管理具体操作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各单位。铁路局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的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工作,由铁路局归口负责。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路局劳动和卫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文《关于公布〈郑州铁路局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铁劳卫〔2007〕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首席技师设置工种和名额
2.铁路局首席技师推荐表
3.首席技师任用协议
4.首席技师联系表
5.首席技师考核评分表
6.首席技师考核表
























填表说明


1.学历:按小学、初中、高中(含中专、技校)、大专(含高职)、本科等填写。
2.工种:按照职业资格证书工种名称规范填写。
3.工作单位及部门:填写到具体运输站段、车间或部门。
4.起至年月:按“××××年××月至××××年××月”格式填写。
5.从事工种和岗位:所从事的工种下具体工作岗位。
6.本表用A4纸双面打印,请勿改变表格结构和页数。



































附件3:


首席技师任用协议


根据《铁路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办法》规定,任用 (单位)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为全路首席技师。
(括号内为局首席技师任用协议使用:根据《郑州铁路局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任用 (单位)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为铁路局首席技师。)
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聘任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任期 年。
二、待遇
乙方自年月日起,在按有关规定享受原有高级技师(技师)津贴的同时,享受每月元的全路(铁路局)首席技师津贴,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责
甲方职责:
1.为乙方履行职责、完成生产任务和技术攻关、质量把关、传授技艺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组织乙方进行技术攻关、技术表演、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讲座。

2.组织乙方接受以高速铁路和新技术装备知识为重点的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促进乙方更新知识、提高技艺和职业素质。
3.组织对乙方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本人并存入考绩档案。
4.负责对首席技师的绝招绝技、先进作业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经验等进行总结推广,有效激发首席技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5.尊重乙方的合法权益,认真研究和处理乙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乙方职责: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带头弘扬“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苦干,实干,拼命干”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本职生产任务。
2.熟练掌握、应用并积极推广本职业(工种)的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解决本职业(工种)的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防止和排除事故隐患。
3.积极参与和指导本职业(工种)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工作,负责本专业范围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每年解决本岗位关键性技术问题不少于2件。
4.积极传授技艺,参与和指导本单位职工培训、岗位练兵以及各种形式的技能竞赛,具备技师职业资格者任期内带出3名以上高级工(或技师),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者任期内带出2名以上技师(或高级技师)。
5.以身作则,充分发挥技术骨干和带头作用,对车间、班组技术作业进行把关,及时制止和纠正其他职工违章违纪的行为。
6.负责本专业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方法的推广应用。任期内撰写1—2篇解决现场技术疑难问题或解决设备惯性故障的调研报告或技术论文。
7.参与铁道部(铁路局)技术创新、技术攻关和技术试验等工作。
四、撤销荣誉称号条件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2.选拔时违反规定程序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解聘条件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随时解聘乙方:
1.局首席技师调离铁路局及所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全路首席技师调离铁道部所属企业和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的。
2.调往局管内其他单位不再从事本工种专业技能工作的。
3.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4.构成技师、高级技师解聘条件的。
5.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
6.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7.因工负伤或因病休假超过六个月,不能履行职责的。
8.撤销荣誉称号的。
乙方被解聘后,同时停止享受首席技师津贴。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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