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鉴定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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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鉴定人的责任

论鉴定人的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刑事科学技术专业2010级一

蒋娅菊

摘要:鉴定人的责任可以分为两种,即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说的观点认为,所谓鉴定人责任是指委托人或顾客对专家追究责任的问题。作为专家责任的基础,是基于专家与委托人的信赖关系,而专家与委托人的信赖关系有应基于专家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具备最低标准微基础之上的的

能力保障。而对于侵权责任,尽管专家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为一种契约关系,然而在实际生活当中,委托人通常倾向于追究侵行为责任而不是契约责任。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将专家与委托人这种服务于被服务关系作为追究侵权行为责任的客体,其优点在于可借此排除七月上的免职范围内的特别约定。鉴定结论不具备最终效力,而法官是事实的最终认定者,一个鉴定结论是否最终可用是,法官进行审查判定。

关键词:信赖责任最终认定者我们时常看见报纸上披露的冤假错案,表明我国出现冤假错案的频率很高。在其中有大部分问题是有鉴定结论错误引起的。鉴定人的科学权利大,所要承担的义务就更大。因此我们鉴定人应该好好利用手中的科学权利,把自己每件

案子的义务认真完成。为了使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微了减少冤假错案,为了使公民的权利的得到更好的保护,我们讨论这些问题。

•问题一:当鉴定人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事实、证据、定性结构等方面的差错时,鉴定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问题二:鉴定人业务能力不强而造成在事实、证据、定性、结论等方面错误时,鉴定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问题三:如何识别鉴定人是否故意、过失活能力本身、技术条件、送检材料导致的错误鉴定结论?

•随着近几年的中国鉴定机构的突然增多,而其中有特别是社会鉴定机构。因此鉴定人也猛然增多,这其中肯定掺杂许多专门知识地下的人,所以在行业中出现

鱼龙混杂的情况。现在人们的知识水平愈来愈高,法律

意识增强,所以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需要司法鉴定

的愈来愈多。在如此的背景下,鉴定错误的情况肯定很

高。在中国的司法制度里鉴定人的地位有比较高,这难

免使有的人做事骄傲、粗心、不认真,认为自己什么都行,工作心不强,一系列的问题导致了鉴定人饭主观的

错误。还有许多社会鉴定机构接受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

业务范围的委托,这必然会出现错误。甚有道德水平低

下的鉴定人为了谋取私人利益,改变鉴定结论,故意捏

造事实真相,颠倒黑白。而法官在审判时,是依据鉴定

结论审判的。法官又是外行人,很难审查鉴定结论的真

实性。这是如果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导致法官审判错误。

那么在这种错误下的受害者他们又该向谁索取赔偿,国

家吗?可是鉴定人犯的错,为什么要国家承担?为什么

要纳税人出钱?这一系列问题,我们鉴定人的责任呢?对于问题一:如果鉴定人是主管上的错误出现在刑事案件中,只导致案件侦查速度缓慢,侦查时间加长。这严重降低了破案效率,鉴定人应该予以罚款或取消其奖金的惩罚。若导致了冤假错案,鉴定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情况依情节而定。如果出现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鉴定结论会直接影响原告和被告的利益、名誉之类的。此时,鉴定人应该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赔偿和公开道歉,并且及时扭正事实。如果鉴定人在手里案件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物证弄错或丢失,这种情况如被违法分子偷走、掉包等,鉴定人不该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问题二;鉴定机构才有是决定受不受理案件的权利。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一个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而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继而使案件审判错误。这种情况大多会出现在社会鉴定机构。若在刑事案件中,其后果影响严重时,应该取消此机构的的鉴定权,并且应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若是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鉴定机构应给予赔偿。并且应对这种鉴定机构以严重警告,以后不能再超权鉴定。

对于问题三:在司法鉴定机构筛选自然人时,应该层层把关。不仅仅考虑自然人的专业知识,还应对其的人品、性格上的考核。鉴别这个问题时。法官是第一个,可是法官并不具备专业知识不能便其真伪。所以我觉得每一个鉴定结论还应增加一道鉴定程序,这样减少错误。同时我们在调查时还应考虑鉴定人在此案件可能会获得的利益,和鉴定人平时的工作作风及其为人处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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