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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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事项

的通告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海府[2001]54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6.20

【实施日期】2001.06.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收取市政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等56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事项的通告

(海府〔2001〕54号)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市土地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市按照省政府的部署,于1999年组织编制了《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以下简称《规划》),并于200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规划》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一、《规划》期限

以1996年为基期,2000年为近期目标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并展望到2030年。

二、《规划》范围

《规划》按我市行政辖区面积236.44平方公里的范围编制。

三、《规划》目标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海南省下达的各项规划用地控制指标,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确定我市土地利用总体目标为:坚持土地可持续利用战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合理发展城镇用地规模,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实现耕地的有效保护和综合整治,促使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土地产出率和综合利用效益有显著的提高,确保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一)土地利用规划的具体目标

1.耕地保护

根据严格控制耕地减少的要求和省下达的控制指标,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确定2000年耕地保有面积为5527.26公顷,2010年耕地保有面积为4717.74公顷;选择集中连片、生产条件较好的水旱田和旱地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2350.71公顷;继续兴修水利,扩大灌溉面积,搞好渠道维修,整治排灌系统,提高灌溉效益,并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中低产田改造,耕地总体质量有所提高。

2.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其它农业用地

统筹布局,合理安排各类农业用地,2000年全市园地面积62.95公顷,林地面积4116.10公顷,牧草地面积33.11公顷,水面面积1263.02公顷;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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