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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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2014年度付费总额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函[2014]145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3.1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2014年度付费总额控
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4〕145号)
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合理支出医疗费用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2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2014年付费总额控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2014年度付费总额控制实施方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10日
附件:
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2014年度付费总额控制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合理支出医疗费用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25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3〕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结合省级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保障基本、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约束、强化管理的原则,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的沟通协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
二、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与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联网的二级以上医院和私立一级以上医院。
(二)本方案适用于省级职工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医疗补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