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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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的适用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抗辩权的适用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内容,在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履行中具有重要作用。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风险普遍存在,在不同的双务合同中,运用各种抗辩权,有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协作,是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同时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重点探讨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平衡权益、维护秩序、增进协作的作用,行使该权利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在买卖、互易、租赁、承揽、及有关债务的关系中的使用情况;以及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适用条件和范围;并阐明了不安抗辩权的使用事由以及如何行使该权利,以期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确行使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合同法6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关系,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正因为这种牵连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
第一,维护交易秩序。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是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履行,或同时拒不履行自己的等待,这就
妨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严重影响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对拒绝履行的权利的行使做出严格的限制。还要看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以前,可以拒绝自己履行,从而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并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第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既然双务合同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判断。
第三,增进双方的协作。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相互协作不仅有利于债务的正确行使,而且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合作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而且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的。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由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次,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的存在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前提。所谓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连带关系。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是,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所以只有在双方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这就意味着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所谓同时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同时提出,相互交换,例如在买卖
合同中,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所有权转移应同时进行。在非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无论是先履行方还是后履行方,均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完全。一方向他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对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不过,如果一方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对方所付债务之间若无对价关系,则对方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已按照债务的本旨履行了债务,则债务的对方或牵连状态已经消灭,同时履行抗辩问题也就不再产生了。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的宗旨促使双方同时履行其债务。同时履行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如果一方已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如标的物已经遭到毁损或灭失等,其对待给付一不可能,则只能使用债务不履行的规
定请求补救,而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如果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事由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在此情况下,如一方提出了履行要求,对方可提出否认对方请求权存在的主张,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一方违约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1、迟延履行,我们认为一方若已构成迟延履行,则对方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2、受领迟延,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则要看其迟延原因,如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则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如因债权人本身原因造成,我们认为,其无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部分履行,在原则上,合同应全面、适当履行,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负,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负,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负,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