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金钱债务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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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中中执字第240号案件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金钱债务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说
明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山***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章**,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制冷机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空调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村。
法定代表人:申**,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追加的被执行人:**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广东道**-**号**大厦第*座**楼。
法定代表人:申**,职务:董事长。
二、执行案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中中执字第240号
三、执行依据: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中中经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经一终字第168 号民事判决(上述判决书已于2002年8月6日生效)。
四、申请执行标的:
1、被执行人应在上述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返还已收的货款人民币477800元;
2、被执行人应在上述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赔偿人民币60460元;
3、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一并支付一审反诉费17500元和二审受理费22925元,合计人民币40425元;
综上,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为578685元, 被执行人应在上述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即2002年8月14日)起七日内付清。
4、被执行人延迟履行的,应当自2002年8月14日起至全部债务付清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申请人加倍计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本案的前期已执行情况
申请人于2003年6月17日收到法院转交的拍卖中央空调机组所得的第一笔执行款合计111696元,扣除申请人预付的2000元评估费用,申请人已收到的第一笔执行款为109696元。
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为578685元。自2002年8月14日至2003年6月17日期间,延迟履行期间为307(即17+30+31+30+31+31+28+31+30= +31+17)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31%,由此可知,截至2003年6月17日,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52408.61(即578685*5.31%*2*307/360)元,债务本金和利息的总和为631093.6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的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
钱债务与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第一次实际偿还的债务只有109696*578685/631093.61= 100586.39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债务仍有578685-100586.39=478098.61元未清偿,且该剩余债务的延迟履行期间应从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起算;实际偿还的债务利息为109696*52408.61/631093.61=9109.61元,尚剩余52408.61-9109.61=43299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清偿。
六、自2003年6月18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其计算方式。
1、自2003年6月18日至2004年10月28日期间,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76342.79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A. 延迟履行期间 =
13+31+31+30+31+30+31+31+29+31+30+31+30+31+31+30+2
8= 499天
B.剩余债务的延迟履行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起,至2010年8月31日已超过八年,因此,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以上的贷款基准利率5.76%计;
C.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478098.61*5.76%*2*499/360= 76342.79元
计算以后的债务利息在确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时理由同上。
2、自2004年10月29日至2006年4月27日期间,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88754.22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A. 延迟履行期间 = 3+30+31+365+31+28+31+27 = 546天
B.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12%
C.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78098.61*6.12%*2*546/360= 88754.22元
3、自2006年4月28日至2006年8月18日期间,延迟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为19178.93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A.延迟履行期间 = 3+31+30+31+18 = 113天
B.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39%
C. 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478098.61*6.39%*2*113/360= 19178.93元
4、自2006年8月19日至2007年3月17日期间,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38333.95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A.延迟履行期间 = 13+30+31+30+31+31+28+17 = 211天
B.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84%
C.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78098.61*6.84%*2*211/360= 38333.95元
5、自2007年3月18日至2007年5月18日期间,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1519.79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A.延迟履行期间 = 13+30+18 = 61天
B.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7.11%
C.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78098.61*7.11%*2*61/360=11519.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