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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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厅(州)级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工作力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事先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延迟免职(退休)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决策严重失误或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舆情以及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应对不主动、不作为或者处置严重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及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六)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七)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因主观原因,对中央和省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部署、要求和举措贯彻落实不力,属于有关文件规定的问责追责范围和情形的;

(九)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生态保护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九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尤其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不积极贯彻落实,导致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

(五)对社会稳定、生态保护、民生改善及“三基”建设等重点工作不够重视,不负责任,不抓落实,推动工作不够有力有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工作不适应、人岗不相适,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七)在应对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等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调遣,缺乏担当精神的;

(八)对抓班子带队伍要求不严、管理不力或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中问题比较突出的;

(九)德行表现较差,品行不端正,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大局意识差,不讲团结协作,片面追求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甚至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的;

(十一)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十二)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期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的;

(十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二十一条措施,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十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其它政策规定必须进行调整的;

(十六)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整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届中届末考核、专项考核、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信访举报等情况,经综合分析,初步提出拟调整干部名单。

(二)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深入考察核实拟调整干部有关情况,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并向干部本人通报核实结果,听取本人的说明或解释。

(三)提出调整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考察核实情况,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所列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情形,研究提出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建议名单、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四)组织决定。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调整干部名单,作出调整决定。

(五)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说明调整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并确定相应的待遇。

(一)调离岗位。调整到适合本人特点和专长的领导岗位。

(二)改任非领导职务。

(三)免职。免去现职或者依法罢免其领导职务。对责令辞职拒不服从的,应当免去现职,免职后待遇按同级非领导职务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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