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义务论和康德的道德哲学
义务论的道德体系与康德伦理学
义务论的道德体系与康德伦理学我们前面讨论的一些伦理理论,例如利已主义和功利主义,都是目的论的道德理论。
说一个道德理论是“目的论的”,就是说这个理论是按照某个或者某些“好的东西”来定义行动的道德正确性的。
更确切地说,首先上的对与错是由非道德观价值来决定的。
例如,在功利主义的伦理学中,一个行动的道德正确性是通过它与幸福或者效用的关系来决定的。
幸福或者效用本身是非道德的价值,不过,通过引入一个不偏不倚的观点,功利主义者就可以把这个非道德的价值与行动的道德正确性联系起来。
因此,说“一个道德理论是目的论的”,我们主要是指这个理论是按照一个行动与某个指定的目标的关系来设想和理解“道德正确性”概念的,而这个指定的目标在某种意义上是“非道德的”。
当我们采取某种方式来行动时,我们的行动是否正确,是由它所要实现的目标或者它所产生的结果来确定的。
相比较,如果一个道德理论不是按照这样一个指定的目标来定义行动的道德正确性,而是认为,一个行动是否正确,是由这个行动的所固有的某些特点或者与它相关的某个规则来确定的,那么这样一个理论就是一个义务论(deomtological)的道德理论。
例如,有些哲学家认为,讲真话或者遵守许诺这样的行为本身具有一些道德上正确的东西,即使这样的行为并不产生更好的结果,或者甚至会产生某些有害的结果。
此外,义务论的道德理论称为“义务论的”,就是因为这种理论强调某种类型的一个行动具有内在的道德正确性——这样一个行动是否正确与它可能导致的任何结果都没有关系。
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义务论的道德理论家强调我们应该严格地服从道德规则,或者严格地履行我们认识到的义务或责任,不管我们这样做是否会产生好的结果。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与目的论的道德理论相比,义务论的道德理论在说明一个行动为什么会具有它所具有道德正确性上的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我们可以问:一个行动何以能够独立于它所产生的结果而具有“内在的”道德正确性呢?这确实是我们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摘要:康德的伦理学长期以来被称为义务论。
他所提出的“善良意志”是道德的基础,自由是理性的本质,人为自己立法等观点,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
而这一切观点组成了康德义务论的基石,形成了康德独具特色,又影响深远的道德哲学体系。
关键词:康德;道德;义务论;善良意志;自由;绝对命令;正文: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思想发展轨迹表明:人自从摆脱了中世纪无主体的局面之后,自主性、独立性得到开启,并日益凸显。
边沁等代表的效果论反映了人可以利用主体自身的力量,致力于物质利益的谋求。
而康德的义务论则反映了人的主体性更应该超脱物质层面,实现更高的精神追求,达到真正的自由和解放。
一对于康德的义务论,将围绕人们对康德道德思想的理解的主要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的观点来展开。
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他想提供一种可实践的,对普通人有用的通俗的道德哲学。
他要做的是把这些日常理性中已经包含着的道德法则单纯地提取出来,加以论证,以便在哲学的层次上对任何一件行动的纯粹道德内涵的判断进行指导。
正如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所说的:“在道德的事情中,人类理性甚至凭借最普通的知性也能够很容易就被引向相当的正确和详尽”。
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中写到很多关于“通常的道德理性知识”,如,对自己的责任,对他人的责任,这也是为了广泛流传,易于为其他的通常理智所接受。
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书中的开始,康德指出,任何普通人类理性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而不在于它的实用性。
有的伦理学家用知识来解释善,如苏格拉底、柏拉图等;有的用上帝的意志来解释善,如奥古斯丁、阿奎那等;近代以来,更多的伦理学家则把善看成是人的自然本性要求的满足。
康德反对上述一切看法,他认为善既不来自上帝,也不来自人的自然本性,更不来自人的意志的某种对象物,而只能来自人的理性自身中的善良意志,一切其他品质,如明智、勇敢、果断、不骄不躁等,虽然从许多其他方面看来是善的,但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指导,就可能成为极大的恶,同样,那些导致幸福的东西,如财富、权力、健康、境遇如意等,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正确指导则会使人自满和傲慢。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就其内容讲是多方面的, 他提出的善良意志、道德命令、意志自律、善恶观念、道德情感以及至善的道德理想等, 构成其基本内容, 也是构成他的义务论伦理学的基本要素。
( 一) 善良意志。
善良意志是康德义务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也是康德为完善自己的义务论体系的首要命题。
康德是对理性及其表现“好意志”即善良意志推崇备至的一位思想家。
他认为, 世界上只有一个东西是无条件的善, 不但它自身是无条件善的, 而且也是使一切其他东西成为善的条件, 这个东西就是理性, 即善良意志。
康德认为, 人要有道德的行为, 要有好的意志即善良意志。
所谓善良意志, 是指意志本身的善, 是在宇宙间唯一不加任何条件的, 它是一切善的根源。
也许它不能达到所想象的好的目的, 但这并不妨碍其本身的善。
在康德看来, 好意志之所以好, 就是因为世界上再也找不出象它一样好的东西。
如果没有好的意志驾驭人的品性, 它们会变成极恶毒、极害人的东西; 属于命运的权势、财富、荣誉、健康、幸福, 如果没有好意志正确地对待和运用它们, 也可以使人变得骄横和自负, 成为恶的东西。
唯有好意志是好的, 即便这个意志无法实现或毫无成就, 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
在康德看来, 义务观念包涵着好意志这个概念, 只有出于义务心的行为才是道德的, 若以各种偏好作为行为的动机, 那都是不道德的。
总之, 善良意志的唯一动机, 就是为了尽自己的务而去尽自己的义务。
( 二) 道德命令。
道德命令又叫绝对命令或道德律, 是构成康德道德义务论的又一重要内容。
道德命令主张人应该遵循的规则能同时成为普遍的道德法规, 以便使他人也能普遍遵循这样的道德法则, 这是一个比善良意志更为深化的道德概念。
人们只有严格按照绝对命令的道德要求去做才是道德的; 反之, 就是不道德的。
由于道德律排除了一切经验内容, 不受经验制约,只剩下形式本身, 因而康德又把这种先验的普遍道德律称为形式道德。
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一、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
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
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
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
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
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
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
故而,人是自由的。
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
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
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The Law of Morality in Kant's Ethics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
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康德的义务论的观点
康德的义务论的观点《康德的义务论观点》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被誉为现代伦理学的奠基人之一,他的著作《义务论》(Die Pflichtenlehre)展示了他关于道德与义务的一系列观点。
在《义务论》中,康德从人类道德判断的源头出发,提出了唯有通过普遍规律才能达到真正合理的判断。
康德认为人们不应该基于个体的利益或欲望作出道德判断,而是应该遵循普世的道德法则来行动。
他提出了著名的“认知的、唯一的、最高的道义法则”:即“以普遍的方式准则,并视其为普世的律法”。
这意味着人们应该将自己的行为标准应用于整个社会,不论个人喜好或利益。
康德将道德的标准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
他认为人类拥有自由意志,而理性是人类的特殊属性之一,从而人们能够通过自己的理性决定行动。
他坚信,道德原则存在于普遍可理解的规律中,不受感性欲望或私人意志的驱使。
因此,一个人的义务是基于自身道德判断力,并以理性为基础,而不是从外部压力或个人好恶出发。
康德提出的“普遍律法”原则进一步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他认为,个体的意愿不应该成为道德行为的决定因素,而应该遵循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人们应当将自己置于公正的立场,并对待每一个他人都具有同等的道德责任。
康德还强调了“人类作为目的论”的观点。
他认为,人类不应该被视为一种手段,而应该被视为一个独特的目的体。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自主性和尊严,不将他们当做工具来满足自己的利益。
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建立公正和道德的行为准则。
总而言之,《康德的义务论观点》强调了通过理性和普遍律法来决定道德行为的重要性。
康德的理论强调了普遍的道德准则、个体自主性和人类作为目的论的重要性,并提供了一个道德行为的基础,以实现一个公正和道义的社会。
康德道德哲学义务论
–安樂死(euthanasia)一詞 來自希臘文,意指好的死 亡、無痛苦的死亡。
–安樂死依是否經過患者同 意,可分為自由意志安樂 死與非自由意志的安樂死 方式;對行為人所使用的 方式又有積極性安樂死與 消極性安樂死之別。
–自由派立場 –保守派立場
– 自由派立場
• 自由派同意安樂死:
– 人的生存權包括死亡權。
– 持金科玉律論點者,我希望別 人怎樣待我,我就要怎樣待人 。
– 自由的原則告訴我們應該要允 許他人選擇是否要提前死亡, 以免忍受痛苦;而避免殘忍原 則告訴我們,要採取一切必要 的措施,幫助他人死亡。
保守派立容所安樂死
/blog/heavenant/11242902
結語
保守派反對安樂死: 我們有保護生命的自然傾向。 只有上帝才有權決定人的生 與死。 一旦死亡權開禁,就會產生 滑坡效應。
「安寧緩和」來看,是偏重 當事人如何「生」來設計, 並非強調如何死。
康德道德哲學
義務論
動物安樂死
• 嚴重的受傷 • 瀕臨生命尾聲且可能受苦 • 侵犯性強的動物 • 年老的動物
• 安樂死與法律
– 被告張某辯稱:「其妻每天都會抽筋、 全身顫抖、口吐白沫、呼吸急促、兩眼 翻白、大小便失禁,疼痛時哀嚎求死聲 撼動四鄰,就連嗎啡也難以止痛,平時 僅靠葡萄糖水維持生命,這般慘狀令張 某非常痛苦。醫不好又死不了,家產為 妻已散盡,為妻好只好選擇將維持生命 的所有管路拔除。看到愛妻疼痛難受的 模樣,我心裏更受不了,只想把她平平 安安地送走。」張某行為雖於情可憫, 但於法難容,故依蓄意殺人罪,處…。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康德是18世纪欧洲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哲学观点和理论,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他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基于他的“义务论”,即人们应该出于义务
而行动。
这种义务并不是基于任何外部的奖励或惩罚,而是基于每个人内心深处的道德责
任感和自我承诺。
康德的“出于义务而行动”可以理解为一种对内心感受及行为表现的道德规范。
人们
应该根据自己内心的信仰和责任来行动,而不是因为外部的奖惩机制或者人际关系需要而
做出各种表现。
因此,“出于义务而行动”是一种充满自我信仰和自我承诺的道德准则。
在康德的理论中,这种道德义务可以被归纳为三个基本义务:个体应该以理性和自由
意志为指导,为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和尊严负责;个体应该遵循普遍化的原则,如“不要做
自己不希望别人对自己做的事情”;个体应该将人类的无限价值视为他们的目标,即公正
性和平等性。
康德的“出于义务而行动”理论强调了个体内心的道德信仰和自我承诺,它挑战了传
统的权利和福利主义的伦理观。
根据康德,人们不应该仅仅出于自身的利益或快乐而行动,而应该出于内心的义务感和道德责任感来行动,这种行动并不需要额外的奖励或者惩罚,
而应该被视为人之常情。
总的来说,康德的“出于义务而行动”理论是一种基于理性和自由意志的道德准则,
它要求个体出于自身内心的道德信仰和责任感行动,而不是出于外部的奖励或者惩罚机制。
这种理论对于现代社会个体责任、公正性和平等性等方面都有重要启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康德的主要哲学观点
康德的主要哲学观点
康德(Immanuel Kant)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对伦理学、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等领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以下是康德的主要哲学观点:
1.两个世界的区分:康德提出了"两个世界"的区分,即"现象世界"和"物自体世界"。
现象世界是我们感知和经验的世界,受到我们主观认识的限制;而物自体世界是超越我们经验能力的事物本质所在。
2.纯粹理性批判: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试图解决哲学的根本问题,探讨我们对于认识和理性的界限。
他认为,人类认识的能力受到先天的概念和形式的限制,我们只能通过这些概念和形式来理解世界。
3.义务论伦理学:康德提出了基于义务的伦理学,强调道德行为应该基于理性原则而非感性的欲望。
他的道德理论以"行为的普遍化原则"为核心,即我们应该根据我们的行为是否能够成为普遍法则来判断其道德性。
4.经验与概念的关系:康德认为,我们的经验是通过感觉材料与我们内在的概念和判断相结合而构建的。
他强调了理性的作用,并主张我们的认识不仅依赖于感性经验,还需要理性的活动。
5.美学与审美判断:康德对审美领域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审美判断力"的概念。
他认为,审美判断是主观的,但又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它是基于一种对客体的无目的欣赏和纯粹感性的经验。
这些是康德哲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他的思想对于后世哲学和其他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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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则是道德律的存在方式——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二章之二
⾃然法则是道德律的存在⽅式——康德《道德形⽽上学奠基》第⼆章之⼆⽂:朱祖飞所有的这些命令(熟巧的规则、明智的建议和德性命令)是如何可能的呢?熟巧的命令是分析命题,因为任何⼈想要达到⼀个⽬的,就可以推出实现⽬的的、可控制范围的⼿段(P47)。
明智的命令也是⼀样的,你要达到幸福,就必须实施实现幸福的⼿段。
但是,幸福不是⼀种理性的理想,⽽是想象⼒的理想,如同美学⼀样,⽆法下定义,只能通过个别的描述。
所以,幸福是个不确定的概念,每个⼈都有不同的幸福观。
因为⼈是有限的存在者(会死),⽽幸福概念的要素,全部是经验性的,每个⼈永远得不到最⼤福分的幸福,只能得到局限的幸福。
如果你想要财富,就会招来⿇烦、嫉妒和觊觎;如果你想要博学和明察,就会因为远见⽽忧虑;如果你想长寿,或许就是长久的痛苦(万⼀贫穷呢);如果你想健康,就不得放纵。
由于幸福观各不相同,明智的建议不可能下命令,即不能表现为客观必然的要求。
由于幸福观各不相同,严格来说,明智的命令根本⽆法下绝对必然的命令。
所谓的命令只能是实现个别的、暂时的幸福感的⼿段,所以,明智的命令也是分析的命题,是假⾔命令。
德性命令是如何可能的呢?它不会像假⾔命令⼀样,建⽴在任何的前提之上。
⽐如不能说谎,不是因为怕失去信⽤的这个经验性的前提,⽽是谎⾔本⾝就是恶的,必须禁⽌。
德性的命令不能通过经验归纳出来,康德特别强调:我们不能通过例证肯定的阐明,意志作出⾏动没有其他动机⽽只是由法则决定,我们⽆法排除主观⾥⾯⼀些动机没有存在,或许⼗分隐蔽的存在着(P50)。
既然从经验中⽆法找到德性法则,那么就不得不从完全先天地探讨定⾔命令的可能性。
康德认为,定⾔命令是先天综合实践命题,不是分析命题。
⾄于这个先天综合实践命题如何可能,只能留待最后⼀章阐述。
康德认为,定⾔命令只有唯⼀的⼀个,这就是: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动。
定⾔命令不是空洞的概念,它像⾃然法则⼀样客观存在,于是康德推出定⾔命令的第⼀条变形公式:“你要这样⾏动,就像你⾏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然法则⼀样(P53)。
解读康德德性义务中的道德哲学
解读康德德性义务中的道德哲学康德的德性论思想在西方伦理学史的地位十分独特。
一方而,他是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家批判和责难的对象;另一方而,他又可以被视为当代西方规范美德伦理学发展的源头。
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康德赋予德性品质一种新的独特内涵,这不仅扭转了古希腊传统德性伦理学以行为者为中心的思维路径,更开启了现代从行为本身来思考道德德性的伦理新视野。
因此,再次反观康德的德性论思想,对于我们全而理解德性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以及完整地看待当代德性伦理学新近涌现的各种德性伦理思潮不无启发。
一、对传统德性观的批驳康德在重新确定德性概念之前,对长期以来流行的德性观进行了批判,他认为传统德性观至少存在着三个方而的错误认知。
第一,认为只有一种德性,并且只有一种恶习。
从纷繁多样的现象中提取统一的普遍本质,是古希腊哲学传统的典型特征,这决定了人们对德性问题的思考也不会停留在对德性多样现象的探讨上。
当苏格拉底询问什么是德性时,他对于曼诺的回答立刻提出了质疑:本来只寻一个德性,结果却从那里发现潜藏着的蝴蝶般的一群德性。
苏格拉底的这种责难态度,事实上反映出古希腊哲人对德性统一性问题的探求和追问。
而后来功能性德性概念的提出,使德性的统一最终成为可能。
多元多样的甚至相互冲突的不同德性,在这一概念之下逐渐统一到知识、正义和幸福的终极目的之上团。
然而,对于这种从多中求一的做法,康德虽然没有否认但是也不赞同。
他认为,德性既不是理性知识,也不是幸福追求,而是理性意志的道德力量,是遵循道德法则的义务强制。
因此,在理念上(在客观上)只有一种德性(作为准则的道德力量),但在事实上(在主观上)却有大量具有异质性状的德性于是,在纯粹实践理性的基础上,康德把德性的形式(绝对命令)和德性的质料(意志目的)结合起来,解决了德性的一和多的问题:德性的形式是一,这种一和其质料的结合形成一的多。
德性一和多的实质体现的是纯粹实践理性对自由任意的斗争和净化。
第二,把德性设定为两种恶习之间的中道。
哲学伦理学中的道德义务论
哲学伦理学中的道德义务论道德义务论是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思想流派,它探讨了人类行为中的道德义务与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道德抉择,道德义务论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和行为指引。
本文将从道德义务论的理论基础、主要观点以及实践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读者们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道德义务论是伦理学中的一种主流理论,其核心观点是道德行为应该基于我们的道德义务。
按照道德义务论的观点,我们的行为应当遵循一系列道德准则,这些准则是不容改变的,我们有责任将其视为行为的标准。
道德义务论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认为人的道德行为应当基于理性的自律,即按照普遍法则行事。
他认为道德行为必须具备普遍性和必然性,而不是出于个人的感情或欲望。
因此,道德义务论主张我们应当将道德准则作为行为的基础,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喜好或利益来决定。
道德义务论主要包含了两个重要观点:普遍性和义务性。
首先,道德准则应当具有普遍性,即适用于所有人。
无论时间、地点、社会背景如何变化,道德准则都应该是普遍适用的。
其次,道德准则具有义务性,即我们有责任遵循这些准则。
不论个人的欲望和诱惑如何,我们都应该按照道德准则去选择行为。
道德义务论对于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提供了一个客观的道德标准,帮助我们判断什么是正确的行为,什么是错误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面临道德困境和抉择,道德义务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指引,使我们能够作出正确的决策。
其次,道德义务论强调了我们每个人的个体责任。
每个人都有责任遵守道德准则,为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往往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追逐权力和金钱,而忽视了个人的道德责任。
道德义务论提醒我们,作为一个个体,我们有责任遵守道德准则,为他人谋福利。
最后,道德义务论提醒我们要始终保持良心和诚实。
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常常面临着道德诱惑和利益的冲突,很多时候,我们选择追求个人的利益而放弃了道德准则。
康德道德哲学详解
康德道德哲学详解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对康德道德哲学进行详尽的解析,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康德,作为18世纪德国的伟大哲学家,他的道德哲学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康德道德哲学强调理性、自由、义务和责任等概念,为现代道德哲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本文将首先介绍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概念和核心观点,包括道德法则、自由意志、义务论等。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深入探讨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理论——道德形而上学,尤其是其关于道德法则的绝对性和普遍性。
随后,本文将分析康德道德哲学在实际道德问题中的应用,如诚实、尊重他人、自我完善等。
我们将对康德道德哲学进行反思和评价,探讨其优点和局限性,并思考其对现代道德哲学和日常生活的启示。
通过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深入解析,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康德道德哲学的精髓,以指导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和行动。
本文也期望为道德哲学的研究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启示。
二、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原理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在于其提出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也被称为义务伦理学或德性伦理学。
康德坚信,道德行为的基础不在于个人的情感、欲望或利益,而在于理性的绝对命令,即道德法则。
这个道德法则是普遍且必然的,它要求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遵循一定的道德准则,无论这些行为对我们个人的利益有何影响。
康德提出了两个基本的道德原理,即普遍性原则和人类尊严原则。
普遍性原则指的是,一个行为如果可以作为普遍法则,即所有人都按照这个行为准则行事,那么它就是道德的。
这个原则强调了道德行为的普遍性和一致性,避免了特殊情况和例外。
人类尊严原则则是指,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目的本身,而不是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
这个原则强调了人的尊严和价值,反对任何形式的剥削和压迫。
康德还提出了“绝对命令”的概念,即道德法则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
他认为,道德法则不是建立在经验或传统的基础上的,而是直接来自于人的理性。
这个法则的绝对性意味着,我们不能因为任何外在因素而违背它,也不能通过任何手段来逃避它。
康德的道德哲学大纲
康德的道德哲学大纲
康德的道德哲学大纲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善良意志:康德认为,善良意志是道德的基础,人们应该以善良自身为目的,摆脱一切经验因素,包括社会的约束力、自然情感以及个人好恶等方面的约束。
善良意志是绝对自由的,因为它只以自身为目的。
2. 道德律:康德认为,道德律是“绝对命令”,即“应该如此如此做”或“不应该如此如此做”这样的直言句式,它是无条件的,以自身为目的之合理要求。
善良意志就是道德自律。
3. 自由:康德认为,自由不是任意,而是以理性规则为指导,服从理性规则与自由不是矛盾的。
自由在道德活动中是善良意志,它能够自主地行动并遵循道德律。
4. 责任和义务: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循道德律,这是由于道德律是无条件的绝对命令。
责任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律,取决于他是否履行了他的义务。
5. 目的和手段:康德认为,在道德实践中,我们不能仅仅将手段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应该将目的视为实现更高目的的手段。
我们应该将人视为目的本身,而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
6. 人类的尊严:康德认为,人类的尊严是无限的,因为人类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
人类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并将其作为我们行为的最高准则。
总之,康德的道德哲学大纲强调了善良意志、道德律、自由、责任和义务、目的和手段以及人类的尊严等核心概念,并主张每个人都应该遵循道德律,尊重他人的尊严并将其作为我们行为的最高准则。
康德的道德哲学及德育观
康德的道德哲学及德育观康德的道德哲学及德育观康德的道德哲学及德育观【1】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最终目的并非知识哲学而是实践哲学。
康德的实践哲学包括“实践理性批判”以及与之相关的“启蒙”“永久和平”等“第四批判”。
一、康德的道德哲学实践领域虽然像“空气”一样不纯粹(它对鸽子的飞翔构成了阻力),但是,康德认为人可以凭借自己的纯粹理性而在道德领域显示出人的严峻的自由意志。
康德借用了笛卡尔的天赋观念展开他的“纯粹理性批判”,而在考虑“实践理性批判”时,康德延续了笛卡尔的心物二元论(包括身心二元论)和自由意志。
笛卡尔不仅认为人有天赋观念,而且进一步认为人有自由意志。
他将世界分为自然世界(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
自然世界(物质世界)像一部机器,它是有客观规律的,自然受客观规律的制约。
人的身体或肉体是自然的一个部分,因而人的身体也是一部机器。
但是,人的精神(心)却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人拥有自由意志。
康德将笛卡尔的心物关系转换为现象与物自体的关系(或自然与自由、自然与自我的关系)。
现象界(自然)受因果律的支配,而本体界(物自体)是自由的,不受因果律的支配。
如果说,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讨论的重点是“先天综合判断何以是可能的”,那么,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讨论的重点就是人的纯粹的“自由意志何以是可能”。
自由以及自由意志是康德哲学的“拱顶石”,所有其他概念(上帝的概念和不朽的概念)都依附于自由意志及其道德学之上,甚至宗教也依赖于道德。
在康德那里,善良意志几乎等同于自由意志或自律意志。
康德对自由与道德的关系的解释与卢梭保持了一致。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自由意志虽然并非由康德首次提出,但康德为人的自由意志增加了不同的内涵。
奥古斯丁较早地讨论了人的“自由意志”问题,却主要是在消极意义上讨论自由意志。
康德论道德动机与义务感
康德论道德动机与义务感义务是贯穿于康德的伦理学体系中的核心范畴。
在康德那里,义务是由于敬重道德律而产生的行为必然性。
只有那些出于对道德律的尊重所导致的行为,才属于纯粹理性的行为,才能保证行为之动机的纯粹道德性。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全面分析了合乎义务与出于义务、义务与爱好、行为与义务的关系,并指出一个普遍必然的道德的行为,不可能同时出于义务和出于爱好,惟有那些合乎义务且行为者对之曾有直接爱好、但却违背自己的直接爱好、纯粹出于对法则的敬重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如果像康德所说的那样,只有纯粹出于义务的动机,才能保证行为本身的纯粹道德性,那么,在道德评价中,我们如何去发现这种纯粹出于义务的动机?这种动机又是如何在诸多动机之中规定我们行为的纯粹道德性?这些问题是许多哲学家一直在关注的焦点。
一在康德看来,具有普遍道德价值的行为,不是来自上帝的意志,也不是来自人的自然本性和世俗权威,只能是来自于人的理性本身的善良意志。
善良意志之所以是善的,不是其他的――例如源自爱好的――目的或意图,而是善良意志自身的目的,或由实践理性设定的目的或意图。
然而,由实践理性所设定的目的或意图又是什么呢?康德认为,就是遵照源自善良意志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行事的“义务”。
善良意志活动的关键,需要到某个人出于义务的缘故完成一个合义务的行动时所具有的动机中去寻找。
只有真正出于义务而不是任何别的动机(如爱好、情感),才使行为具有道德价值。
那么,为什么只有出于义务的动机才是道德动机呢?康德认为,道德动机的特别之处,是通过把它与其它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够导致合义务行为的动机相对照才获得揭示的。
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考察了两类行为:合乎义务的行为和出自义务的行为,并指出:“在一切道德评判中最具重要性的就是以极大的精确性注意到一切准则的主观原则,以便把行动的一切道德性建立在其出于义务和出于对法则的敬重的必然性上。
”[1]按照康德的说法,如果某种行为仅仅合乎义务但却不是出于义务的动机而完成的,它就不能被说成是具有道德价值。
康德的义务论
因此,作假承諾的格律是不可普遍化 的,因而作假承諾的行動是不道德的。
康德的義務論
自殺(suicide) 依康德之見,無條件律令亦會禁止自
殺,因為自殺行為之格律不能普遍化。 P2:當一個人覺得自己痛苦大於快
道德與宗教
這種聯接是綜合的,當然也不是 經驗的,因為德行并不總能帶來 幸福,幸福的人也并不總是有德 行的。這種聯接是這樣的:德行 在理想的情況下應該實現幸福。
道德與宗教
這種至善或者圓善是實踐理性的 理想。因此,我們必須相信這個 理想是可以達到的。從這一點, 康德得出了不朽和上帝的觀念。 不朽是完善的德行理想的實踐前 提。
道德與宗教
上帝保証了德行與幸福之間先天 與綜合的聯接。
正如正義所要求的那樣,幸福應 該與德行相稱,這要求上帝這樣 一個作為整體善的存在者。
道德與宗教
這不構成一個對上帝存在的証明,毋 寧說是一個証明向我們表明:對上帝 的信仰內在于我們的道德理解和實踐 中。
相信至善的道德理想可以達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暗 含了要信仰上帝這樣的要求,因此追 求最高的善証明了信仰上帝是有根據 的。
GR:An act is morally right iff in performing it, the agent refrains from others in ways in which he would not want the others to treat him
康德的義務論
根據GR,如果你不想他人欺騙你,那你 就不應欺騙他人。如果你想他人尊重你, 那你就要尊重他人。
樂時,他應該了結自己
康德的義務論
义务与道德义务论PPT课件
※美德與道德
美德的性質 ˙情緒與行動的恰如其分地適當反應。 ˙亞氏相信最普遍及最重要的美德是正義。
美德的來源 ˙美德是透過不斷的學習實踐而來的。 ˙美德行為還應符合三個條件: (1)行為者必須知道自己在做甚麼 (2)行為者必須選對這行為 (3)行為必須源自行為者穩定不變的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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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倫理的優點 ˙比效益論重視抽象的義務感,動機若不對其善行
思考題 問題:你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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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倫理觀念一
康德倫理的缺點
˙批評:
道德行為者應以普遍的定律來指引及約束行為 ,不管情況如何,道德行為者都應該遵守道德 規則。 ˙分析人蛇案例 漁民面對的道德兩難,是在說謊或讓無辜的人 被殺害兩者中選取其一。若「說謊是不對的」 及「做殺害無辜者的幫凶是不對的」這兩條都 是絕對的倫理原則的話,漁民要在兩者中選其 一,那麼,一個倡議絕對倫理原則的倫理觀點 顯然就會深陷困境之中。
(2)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 正義有時是指在一種涉及利益(好處)和風險或負 擔(壞處)的分配情況。
(3)賠償正義 一個正義的分配是有一個正確的(right)利益與風 險或負擔的分配,正義問題亦經常出現在有關賠償 的場合。
(4)報應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 正義亦會出現在有關懲罰的情況。(例如,某人犯了 罪,被判罪名成立,法官在量刑時要決定施予什麼 的懲罰及多重的懲罰。)
巨大的災難,死亡人數達15萬人,很多國 家沿海地區的城鎮農村被巨浪摧毀,財物 人命損失慘重。除了全球不少國家的救災 援助之外,各地民間團體亦出錢出力,響 應賑災工作。災區內有三名社區領袖:李 好名、李好仁及李好義,亦差不多同時投 入救災工作,但三人各有不同的動機。
康德的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
康德的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
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的哲学体系中包含了伦理学和道德哲学。
康德的绝对主义道德推理是他哲学思想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下面将分章节来介绍。
一、康德的绝对主义
康德的绝对主义是一种哲学观点,认为存在一种绝对的真理和价值,这些真理和价值是普遍适用的,不受时间、地点、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康德认为,人类的理性可以发现这些真理和价值,并且这些真理和价值是不可改变的。
二、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主要包括两个要素:义务论和人格论。
义务论认为,道德行为应该基于人们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出于任何自私的动机。
人格论则认为,人的人格是道德行为的根本,人应该以自己的人格为中心来行动。
三、康德的绝对主义道德推理
康德的绝对主义道德推理基于他的义务论和人格论,他认为道德行为应该基于人们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出于任何自私的动机。
同时,道德行为也应该符合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这些原则是不受时间、地点、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的。
康德提出了三个基本的道德原则:普遍性原则、目的性原则和自由意志原则。
普遍性原则认为,道德行为应该适用于所有人,而不是只适用于某些人。
目的性原则认为,道德行为应该追求最终的目的,而不是追求任何中间的目的。
自由意志原则认为,道德行为应该基于人们的自由意志,而不是出于任何外部的压力或强制。
康德的绝对主义道德推理强调了道德行为的普遍性和不可变性,这种道德观念对现代社会的道德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康德的义务伦理学
例1:禁止自杀
由于康德认为自杀是错,所以他要证 明a1的行为者不能一致的意愿GM (a1)成为一个自然法则,其论证如 下:
①GM(a1)不能成为一个自然法则, 因为它和我们所认知的自然法则不一 致,自爱在自然体系中有一个特殊功 能,即促进生命发展和延伸,因此如 果基于自爱而消灭生命,则是自我矛 盾。
若能找到这样的道德绝对,就可 以建立起完全无可辩驳的道德体 系,而服从这一体系的规则就是 合乎道德的,不论行为给自己或 别人带来的结果如何。
康德为我们提供了发现道德绝对 的主要方法,这就是依靠他的绝 对命令。
绝令对命
绝对命令可能有多种表述方式, 但它基本上断言,如果认可某一 行为的规则不能为一切人所奉行, 那么该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这表 明每当人们要做出道德决定时, 按照康德的说法,他们就必须首 先自问:“准许我将要实施之行 为的规则是什么?”其次要问: “这条规则能够成为一切人都遵 行的普遍规则吗?”
善良意志(good will)
康德认为,除了善良意志,任何东西 本身都不是善的。
康德认为,不论在世界之内或之外, 只有一样东西可以想象得到是无条件 的善(good without qualification), 那就是善意志,所谓善意志,在此可 以暂时理解为:依照道德要求去选择 行为的意识倾向。
绝对的道德真理具备如下要求
1.必须具有逻辑的前后一贯性, 就是说,不能像“圆是正方形” 之类陈述那样自相矛盾 ;
2.必须具有可普遍性,就是说, 必须能毫无例外地应用于一切情 况,而不是仅能应用于一些情况 甚至大多数情况;如“所有三角 形都有三条边”这一陈述就是个 例证,因为它没有任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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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绝对命令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1.2.2 The second form
§1.3 What gives an act moral worth?
According to Kant, because I intended and tried to do what I thought was right, I ought not to be blamed for things having turned out badly. The idea is that we generally ought not to be blamed or praised for what is not in our control. The consequences of our acts are not always in our control and things do not always turn out as we want.
§1.1 康德(Immanuel Kant)
After many years of financial(财政的,金融 的) and professional(专业的,职业的) insecurity(不安全), he finally was appointed(指定,任命) to a chair(教授职 位) in philosophy. The writings that followed made him renowned(有名的,有声誉的) even in his own time. Kant is now regarded as a central(中心的,重要的,主要的) figure in the history of modern philosophy. Modern philosophy itself is sometimes divided into pre-Kantian and post-Kantian periods.
第二章
康德的t’s Moral Theory)
Case:
Thirty-five years ago, a Yale University professor designed and conducted an experiment to determine whether ordinary people would follow the directions(指挥、指示、命令) of an authority figure even when the directions required them to act against commonly held moral beliefs.
Kant’s statement of this second form of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is as follows:
Always treat humanity, whether in your own person or that of another, never simply as a means but always at the same time as an end.(你须要这样行为,
Case:电击试验
Not surprisingly, many subjects were quite upset when they learned this. They were angry both at being lied to and on realizing what they had done or had been willing to do.
案例:电击试验
实验者告诉被试,他们将参加一项研究 惩罚对学生学习的影响的实验,要求两 人一组,用抽签的方式决定其中一人当 学生,另一人当教师。教师的任务是朗 读配对的关联词,学生的任务是记住这 些词,然后教师呈现这些词,让学生在 给定的四个词中选择一个正确的答案, 如果选错了,教师就通过按电钮给学生 以电击作为惩罚。
§1.1 康德(Immanuel Kant)
In his moral philosophy, Kant addressed a question, “What ought I do?” His answers can be found for the most part in two works. One i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or Foundations)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1785)(道德形 而上学基础原理), which one commentator (评论者) described 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ethical treatises(论文) ever written.” The other is the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1788)(实践理性批判).
§1.1 康德(Immanuel Kant)
Immanuel Kant(1724-1804) was a German philosophy professor who taught at the University of Konigsberg(柯尼斯堡) He was such a poular lecturer that university students who wanted a seat had to arrive at his classroom at six in the morning, one hour before Kant was due to begin his lecture.
§1.2 绝对命令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1.2.1 The first form Kant’s own statement of it is basically the following:
Act only on that maxim that you can will as a universal law.(仅依据你能同时意欲它 成为一项普遍法则的那项格律而行动)
Case:
Even though a learner in the next room would cry out(大声呼喊,大声抱怨) in pain(疼痛) after the shocks, and at one point(一度,在某一时刻 ) was seemingly reduced(使变弱) to unconsciousness(无意识,意识不清), many of the teachers continued to do what the researcher told them to do.
Case:
He asked for volunteers for a “learning experiment.” The volunteers or “teachers” were told to ask questions of learners who were in an adjoining(邻 接的,隔壁的) room but who could not be seen. The teachers were to administer(管理,给予,执行) an electric shock to the learners when they gave the wrong answer.
Case:
As the experiment proceeded, the volunteers were instructed(命令,指示, 通知) by a researcher in a white coat to increase the shock strength. The learners were actually part of the experiment and were not really being shocked.
案例:电击试验
事实上,研究者事先已经安排了每次抽 签的结果总是真正的被试作为教师,而 作为学生的却是实验者助手。实验过程 中,当学生的假被试和当教师的真被试 被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房间里,学生的胳 膊上绑上电极,被绑在椅子上,以便在 记忆词汇发生错误时被教师惩罚。
案例:电击试验
教师与学生之间是通过声讯的方式进行 联系的。教师的操作台上每个电键都标 明了电击的严重程度,从15V的轻微, 到450V的致命。这些电击实际上都是假 的,但为了使教师相信整个实验,首先 让其接受一次强度为45V的电击作为体 验。
做到无论是你自己还是别人,你始终把人 当成目的,总不把他当作工具. )
§1.3 What gives an act moral worth?
One way to begin your examination of Kant’s moral theory is to think about how he would answer the question, What gives an act moral worth? It is not the consequences(结果) of the act, according to Kant. Suppose, for example, that I try to do what is right by complimenting(称赞,表扬) someone on her achievements. Through no fault(缺点, 过错) of my own, my action ends up(结束) hurting that person because she misunderstands my effo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