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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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申请行政赔偿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
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 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 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 决定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 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 定。
(三)行政赔偿诉讼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 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 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 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步 申请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 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 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 定 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 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 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 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 由 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
一、概述
定义:行政赔偿程序是指相对方请求 国家赔偿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 行政赔偿以及通过法院解决行政赔偿 纠纷的方式。
二、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和受理
1、请求赔偿的要件: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请求人须有请求权;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请求; 赔偿请求须在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
行政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姓名(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职务 工作单位 住所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申请赔偿的事实经过: 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 申请赔偿的理由和根据: 附件: 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程序简单、迅速,省时省力; 疏减了诉源,减轻法院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负担; 体现了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
3、申请的受理
A、审查: 是否符合要求赔偿的要件; 申请书的形式和内容; 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是否是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 B、注意 申请书内容、形式有缺漏,告知予以补正; 没有请求权的,告知要由有请求权的人申请; 已丧失申请权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 4、申请的拒绝 方式 本机关无赔偿义务 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不是法定国家赔偿范围 收到申请后置之不理,超过法定期限不予赔偿的
二、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1、行政处理与诉讼解决的关系
A、行政处理:指行政机关按审判程序对行政主体侵犯 相对方的权益的审理。 B、诉讼解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政府与民众之间 的侵权损害争议。
2、内容: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 赔偿,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3、优点:
1.方式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 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第二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 偿。
第四步:追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令有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 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 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 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 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 赔偿请求人就 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 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 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 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 赔偿的理由。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 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 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 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 。
2、请求方式 (1)、书面申请;
(2)、申请内容;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 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赔偿的事实根据的理由; 具体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 提交申请的时间;
1、复议与诉讼中一并提起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确认程序被取消:先行确认的程序导致以前 大量理应得到赔偿的案件得不到赔偿,这严 重损害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效用。为此, 修正案删除了原条文中的“确认”程序要求。